低价药品执行新的定价机制
药事管理中的药物价格与支付管理
药事管理中的药物价格与支付管理在药事管理中,药物价格与支付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药物的价格与支付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经济负担以及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
因此,对药物价格与支付进行合理管理,不仅有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还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药物价格管理在药事管理中,药物价格管理是一项关键工作。
药物价格的合理管理可以保证患者获得质优价廉的药物,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
1.定价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药物价格的合理性,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定价机制。
定价机制应该考虑到药物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需求以及政府对医疗服务的定价政策等因素。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药物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的虚高和垄断行为的发生。
2.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集中采购是一种有效的降低药物价格的方式。
通过集中采购,可以获得更低的药品价格,并且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常用的药物,以降低药物价格。
3.药品价格透明化药品价格的透明化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医院、药店和药企等相关机构应该公开药物的采购价、销售价以及与医疗保险支付相关的价格信息,让患者清楚知道他们所支付的费用。
二、药物支付管理除了药物价格管理,药事管理中的药物支付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良好的支付管理可以保障患者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1.医保支付政策的制定医保支付政策是药物支付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政府要根据不同的药物特性和患者需求,制定相应的医保支付政策。
例如,对于低价药品可以采取全额支付或者高额报销的方式,而对于高价药品可以采取限额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方式。
2.药物支付方式的创新药事管理需要不断创新药物支付方式,以满足患者的多样化需求。
除了传统的现金支付和医保支付外,可以引入第三方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的支付方式,提高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3.药物支付监管机制的健全为了保障药物支付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需要健全药物支付的监管机制。
医保药品的药品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
医保药品的药品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服务的不断扩大,药品的价格一直是广大患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理用药权益,医保药品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监管机构、监管目标及其调节机制等方面详细介绍医保药品的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
一、监管机构医保药品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的实施首先依赖于相应的监管机构。
在我国,国家医疗保障局是负责监管医保药品价格的权威机构。
该机构负责制定和发布医保药品价格相关政策,并通过检查、监督等手段执行这些政策。
另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承担着重要的监管工作,负责执行国家医保药品价格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二、监管目标医保药品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患者的合理用药权益,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理定价:医保药品价格监管机制要求药品价格必须符合合理定价原则,即价格要与药品的研发成本、生产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相适应,既不能过高损害患者的利益,也不能过低影响药品企业的正常运营。
2. 价格透明:为了保证患者能够了解到药品的实际价格,医保药品价格监管机制要求药品价格必须公开透明,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明显位置公示药品价格信息,患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药品的价格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费用浪费。
3. 防止垄断:在医保药品的价格监管与调节中,防止药品市场出现垄断现象是一个重要目标。
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对于涉嫌垄断行为的药品企业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患者能够用到价格合理、质量有保障的药品。
三、调节机制医保药品价格监管与调节机制为了实现监管目标,采取了一系列的调节措施。
下面,以统一招标采购、谈判采购和药品目录调整为例进行介绍:1. 统一招标采购:医保药品价格监管机制引入统一招标采购的方式,对于医保药品进行集中采购,通过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达成价格优惠的目的。
这种方式有效降低了医保药品的采购成本,为广大患者提供了优质、低价的药品。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及我省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机制与制度。
如下:第一条成立药学部药品价格管理小组组长:XXX成员:XXX第二条西药和中成药执行实际供货价为零售价,中药饮片价格,按要求执行实际供货价顺加25%为零售价。
第三条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办法,执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对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中标药品,按照河南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对于挂网的无中标价格的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目录药品、急救药品目录药品、妇儿药品目录药品等,药品采购员应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做好药品价格调研工作。
对药品的有关价格信息及购进价格调研,了解相关医疗单位的同类药品价格信息,提供定价依据。
在与货商协商价格时,应尽心尽责。
第四条对调价药品,由供应商提供调价文件,药品采购员应做好药品价格调研工作,填写调价药品信息表,提交药品价格管理小组,有价格管理小组表决通过,XXX主任和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由供货单元提出调价申请→采购员就需调价品种从现有供货单元和相关医疗单元询价一库房管理员采集样品,质量第一为宗旨,采购员优质优价为调节机制→采购员建立调价品种的代价信息一览表,提交药品代价管理小组讨论,原则上代价选取代价低的挂网品规,同品规挑选报价低的供应商配送,当配送公司报价相同时,优先挑选原配送公司配送,议价小组讨论完后将填写完成的调价表提交药学部主任考核,药学部主任依据代价与质量,统筹研究集体决策配合确定代价、供货单元。
一报主管带领审批存案,采购员、会计凭批示执行代价。
采购员原则上应在15日内对需要调整定价的品种给予供应单位回复。
第五条库房管理员应做好调价时原有药品的处理调整工作。
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该品种新价格购入后从库房发出之日起执行;凡规定执行日期的,按规定日期执行。
凡降价品种应及时与供货公司协商办理冲、退货手续。
我国药品定价分析
采购禁止二次议价
最高零售限价
含义: • 指的是相同成分相同规格相同剂型相同含
量相同包装标准相同厂家类型的药品最高 可以在药房或医院可以出售的价格
缺陷: • 一是药价只降不升多数廉价药短缺 • 二是最高零售价处理不好药品价格与质
一类是药品价格虚低型 在很多地方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政策下中标价
虚低其他药企无法与之进行价格竞争其产品主要 销售在基层市场消费对象为处于弱势群体的社会 底层百姓即使产品有质量隐患对患者造成伤害这 类消费者大多也基本无力无法申诉
相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质量标准等相
关政策的规范企业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发展越发 艰难
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 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院而言发改委规定批发价和实际零售 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 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 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 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迅速向基层蔓延造成对患者的过度用药、滥用 药导致看病费用难以有效降低过度浪费有限的 医保费用
企业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给医生、医疗机构、 招标采购部门等相关环节高额回扣
在医院销售的药品主要是这种价格虚高药
品根据调研在二三级医院销售额最大的前三十 种药品基本全部是这种药品而且前三十种药品 的销售额能够占到三甲医院总药品销售额的一 半以上县级医院这个比重甚至超过60%;
一、药品定价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1. 引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2. 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性药品价格管理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医药卫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公平合理,不能造成不正当的利润获取。
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考虑成本、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并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
3.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供消费者选择时能够了解价格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药品价格信息应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给消费者查询。
3.3 竞争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囤积居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4. 药品价格定价机制4.1 国家药品价格分类根据药品的类别、用途和价值等因素,将药品分为不同的价格分类,为药品价格的定价提供依据。
国家应对不同价格分类的药品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政策,保证低价药品的供应和保护高价药品的研发。
4.2 成本导向定价成本导向定价是一种基于药品生产成本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基于药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管理等成本进行合理定价,以维持生产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
4.3 综合评价定价综合评价定价是一种综合考虑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根据药品的疗效、质量认证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
5. 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5.1 价格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为什么有些药会停产,物美价廉生存空间总是那么小? 知乎精选
为什么有些药会停产,物美价廉生存空间总是那么小?知乎精选【洪嘉君的回答(28票)】:这个问题没那么简单,普通老百姓乃至于一般医务工作人员都会认为是国家不支持/药企坑/医生要赚钱的原因,这个真的是不客观的认识。
早在2014年下半年的的时候,发改委就签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约有1000多重廉价药物已经被放开定价了,并不是题中有些同学说的,国家对廉价药的社会福祉漠不关心。
可是,实际上,即便在这个情况下,依然有很多“廉价药”退出市场。
所谓“退出市场”其实有多重原因,一种是大家以为的“逐利必然”,二种是药物的“自然迭代”。
所谓“廉价药”,基本可以认定是基本药品目录中的药物,其特点就是在相对低价下能够保证一定疗效。
而诸如楼上有同学说的健胃消食片这种OTC药品,其实并不能被归类为廉价药,只是一种对症的辅助药品。
典型廉价药有,红霉素、环丙沙星、甲氨蝶呤、丙咪嗪之类的。
以上这些药物,价格确实低廉,效果则过得去,但是有一点需要和大家明确的是,它们的效果未必真的那么”神“,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它们是真的有”成本效益“——临床上一些替代药物,效果会更好一些,而副作用则要少很多。
只是相对于价格的提升,效益并没有“显著”提高,这个东西吧,虽然说起来”残酷“,但是真的需要看怎么理解了。
比如有个医生同学说到的”红霉素“,这个药物确实好像对于胃轻瘫是不错的药物,但是其效果真的就好过其他促动力药么?未必吧!相对而言,替代药品也未必贵到哪里去,但是不要忘记,红霉素本身的消化道刺激作用,也够患者受得了。
我倾向于认为,”红霉素“之类廉价药是因为副作用而不被医生喜欢,所以它是正常被”市场“拒绝了。
又比如,环丙沙星这个抗生素,似乎也存在”副作用“问题而被医生拒绝吧,这里正好引出另一个话题,就是患者对于药物的需求其实都是由医生/医院定义的。
很多廉价药物的消失,离不开医生(医院)因素——他们不开,则药物没有市场,需求不足,则无人生产。
国家为何取消药品最高限价
国家为何取消药品最高限价院系:经济管理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生姓名:刘柄成学号:15991068任课教师:李菁2016年 5月 25日关键词:低价药品;取消最高零售价;低价药品清单一、国家取消药品最高限价的背景原因国内许多低价药接连出现了“一药难求”的局面,低价药现状令人担忧,其导致原因诸多,如原材料产量减少、原料药供应不足,临床用药更新换代等原因均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质量标准的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的不断上涨,制药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但在招标压价以及零售价格不能灵活上调的影响下,导致部分药品价格有少许虚低,甚至出现“中标死”等现象,在社会以及人民群众中引起了较为广的泛关注自去年 8 月广东公示基药低价目录,国家发改委紧随其后,发布了《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显示,发改委在酝酿制定低价药品的明细目录,试图取消原定最高零售价,改为在“日使用费用范围”内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
该文件一共列出 890 个品种剂型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原定于去年底发布目录清单,但一直都被群众戏称为“传说”。
于是,在今年三月份举办的的两会期间,低价药备受关注,有代表建议,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国家实行“由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价格、统一定点生产或招标生产、统一配送的管理,实行医保全额报销使用。
4 月,洛阳会议传出消息,国家卫计委欲缩减低价药目录品种,多数与会代表认为890 个品种剂型太多、“化药 3 元、中药5 元”的标准过高。
紧接着,8部门突发《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包括一批经典老药在内的常用低价药品从改进价格管理、完善采购办法、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加大政策扶持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政策措施,但备受业界关注的目录清单和价格管理办法并没有出台。
日前,低价药目录终于在众人的翘首期盼中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引导企业生产常用低价药品,保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程监控;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落实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三、实施范围(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基本药物由所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
(三)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四)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AA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二年。
六、适用范围参与我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七、解释权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政府或部门有新文件,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领导体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药品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2000年7月20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的,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三、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灵敏反应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发改价监[2015]93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文号】医保办函〔2023〕104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推进构建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按部署完成统一数据信息、实行数据分区、落实分区管理等基础任务,有力推进挂网药品价格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分析发现少数企业少数药品存在利用省际间信息差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问题,现就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推进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指导医药采购机构聚焦“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对照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以下统称“挂网监测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二、治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针对部分地区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原挂网价格符合协同治理要求的继续从低执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应保障。
(一)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
指导医药采购机构督促医药企业公平对待各地区患者,原则上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主动调整针对本地区的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
有关地区药品挂网规则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属地原则强化管理。
基本医保药品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价
基本医保药品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价在基本医保体系中,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价对于保障社会公平和药品的可及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基本医保药品价格定价的基本原则和应遵循的方向。
一、基本医保药品价格定价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基本医保药品价格应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公众对价格的了解和监督。
价格制定应该基于药品的实际价值和成本,并充分考虑患者的承受能力。
2. 成本控制原则:基本医保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基于合理的成本核算,包括药品的生产成本、研发成本、运输成本等。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经营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定价。
3. 效率优化原则:基本医保药品的价格应与其疗效和安全性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过低的价格,确保患者能够获得质量合格的药品。
4. 激励创新原则:基本医保药品价格的定价应该鼓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提高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促进医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医保药品价格定价的方向1. 提高价格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使患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药品的价格信息,以便做出理性的药品选择。
2. 引入外部参考:充分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药品定价机制和经验,特别是那些药品价格相对较低且质量较高的国家,以提高我国基本医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加强成本控制:建立健全的药品成本核算和监控机制,控制药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成本。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在合理范围内获取合理利润。
4. 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和评估,防止低价药品因为质量问题对患者造成损害。
引入药品质量与价格挂钩机制,鼓励药品生产企业提高质量标准。
5. 鼓励创新研发:通过给予药品研发企业专利保护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创新研发,提高药品的疗效和质量水平。
同时,建立完善的药品评价体系,将创新研发的药品与国家基本医保目录结合,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创新药物。
三、结论基本医保药品价格的合理定价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药品定价规则
在我国,药品的价格制定一直采纳的是双规制,也就是在生产经营领域处于垄断地位的特别药品以及保证国家医疗的根底药品由政府来进行定价,对于其他的药品定价,政府进行适当的调价。
政府定价一般制定药品的最高售价来限定药品的价格。
到202X年为止,我国药品的降价已经累计到达了29次,可是“看病贵〞等群众反映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位于中国X省的西部,是X省下辖的一个自治州,北边和XX相邻,西边又临近X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接本省的果洛藏族自治州以及玉树,东接本省的X藏族自治州以及海北,总占地32.58万公里2,是X省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左右,两个县级市——X以及辖X,三个县——乌兰、都兰和天峻,还有三个副县级行政委员会——茫崖、大柴旦以及冷湖,常住人口约为50万人。
202X年末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99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9183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到达98%。
海西拥有各类卫生机构121所,试点药店141家。
海西州地广人稀,产业结构开展单一,人均年收入较低,大多数地区人群分散居住,交通不便,药品配送本钱高,药品价格依旧没有下降,按照局部药企以及相关治理部门的反映,可知这些年来,在政府招标集中采购时,局部药企采纳恶性竞争,招标过程中,一些已经纳入医保标准的低价药品比其生产本钱低得多。
其它,劳动力本钱、环保本钱以及原材料的价格处于上升时期,一局部药品的需求量较小并且本身的用途也不是很广泛,有些日均费用在数元甚至以下的药企限产或者干脆停产,这就使得优质低价药品的急缺,这些急缺药品中还包含了某些急救药,例如医治心衰的每片只需几分钱的高辛,止疼的去痛片,阿咖酚散等等廉价药品仍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问题,对药品的定价进行肯定的管制不但没有切实地解决药价高的难题,甚至还使得这一难题更甚。
基层百姓仍旧“看不起病、吃不起药〞。
本文以如何完善基层药品价格机制;实施基层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度;制定合理的基层药品招标价格;建立药品价格动态治理政策来满足基层群众的需求寻求卓有成效的治理制度,推动医疗效劳和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如何解决这一社会突出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我国药品定价分析
揭秘药价虚高背后的利益链 20130329 现场快报_高清.mp4
三、药价改革
政策一览: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管理外,其他药品政府 定价均予以取消,这部分药品约为2700余种。同时,自199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166个药品定调价文件被一举废止。
药价为何如此混乱?
1、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 顺价加价15%政策 零差率政策
3、最高零售限价
2、禁止二次议价
药品加价率管制政策
顺价加价15%
是指医院的药品销售只能在购进价的基 础上加价15%
供货价 甲 乙 丙 10 20 30
15%加价收益 1.5 3 4.5
毛利空间 1 11 21
甲乙丙的生产成本都为9元
最高零售限价
含义: • 指的是相同成分,相同规格,相同剂型, 相同含量,相同包装标准,相同厂家类型 的药品最高可以在药房或医院可以出售的 价格 缺陷: • 一是药价只降不升,多数廉价药短缺 • 二是最高零售价处理不好药品价格与质 量的问题 • 三是定价政策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状 态,与药品集中招标价格重叠,定价方 法不够科学合理 • 四是单靠发改委有限的人力资源,很难 获悉药品的真正成本 • 五是政府定价容易导致寻租空间
•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 发价格、零售价格
• 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
二、药价虚高虚低
一类是药品价格虚高型 主要销售在县级及县级以上的 公立医院 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制度后开始 迅速向基层蔓延,造成对患者的过度用药、滥 用药,导致看病费用难以有效降低,过度浪费 有限的医保费用。 企业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给医生、医疗机构、 招标采购部门等相关环节高额回扣。 在医院销售的药品主要是这种价格虚高药 品,根据调研,在二三级医院,销售额最大的 前三十种药品基本全部是这种药品,而且前三 十种药品的销售额能够占到三甲医院总药品销 售额的一半以上,县级医院这个比重甚至超过 60%; 一类是药品价格虚低型 在很多地方“唯低价是取”的招标政策下中 标价虚低,其他药企无法与之进行价格竞争,其 产品主要销售在基层市场,消费对象为处于弱势 群体的社会底层百姓,即使产品有质量隐患对患 者造成伤害,这类消费者大多也基本无力无法申 诉。 相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质量标准等 相关政策的规范企业,生存状况却不容乐观,发 展越发艰难。 政府的药价管制已经使得价格竞争机制完全 失灵,导致中国的医药工商行业无法实现优胜劣 汰,效率高、质量好、成本低的企业无法通过公 平竞争做大做强,而正如上述的两类企业却能够 依存于现行扭曲的市场环境生存下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宜府发〔2015〕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宜府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36号),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现就我市深化价格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深化价格管理改革摆在重要位置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是引导资源配置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和工具。
价格改革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充分发挥价格的激励、引导和倒逼作用,以合理的价格信号促进市场竞争,对有效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价格改革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价格改革方案,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稳步推进价格改革,到2020年(争取在2018年前),全面完成赣府发〔2014〕36号文件所提出的价格改革任务,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公开透明的价格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保障民生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备,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坚持市场导向,稳步推进价格管理改革(一)减少政府定价项目,下放价格管理权限。
1.减少政府定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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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药品执行新的定价机制
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相继公布了《低价药品目录》,其中包括西药339种,中药374种。
自7月1日起,列入《低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将采用新的更加灵敏反映市场供求的定价机制。
一、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现行执行政府指导价药品的价格管理方式是政府出台最高零售价格,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购销价格,这一定价方式在低价药品上将得到改变。
列入低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不突破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前提下,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举个例子:一个12片装每日用量2片的低价西药如何定价,按日均费用3元计算,每片的价格不能超过元,那么该药品不能超过(12*=18元),也就是说药品经销商可在不超过18元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
三、低价药品目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目录,也就是说,日均费用西药超过3元,中药超过5元的,就要退出低价药品目录,反之则进入低价药品目录。
对列入低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
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并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