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价格指由生产销售企业在市场供求关系作用下形成的药品价格。
第三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消除虚高、毒瘤药等不合理药价,激励创新、推广合理用药。
第二章药品价格定价第五条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当根据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药品定价应当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药品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不同药品品种、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和不同产地,分别按照不同的阶梯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价格区间内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销售价格,但不得高于价格区间的最高限价,也不得低于价格区间的最低限价。
第八条药品销售企业不得在规定的价格区间以外擅自制定药品销售价格。
第九条国家将组织制定和公布符合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的药品价格,实行药品价格目录制度,同时对价格目录加以调整。
第十条药品价格调整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立合理的调整幅度和调整时点,有序开展药品价格调整工作。
第三章特殊药品价格管理第十一条毒瘤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毒瘤药品,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价格谈判,确定最高支付限价,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毒瘤治疗药品之间的价格差距应当得到有力控制,不得出现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
对于价格超过最高支付限价并且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毒瘤药品,应加强监管并限价处置。
第十二条医保药品价格管理:(一)对于医保药品,国家实行定点机构和医院的医保采购。
(二)国家将按照合理价格原则和方法,对药品的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进行价格评估,确定医保支付的价格水平和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医保药品价格动态调整:(一)国家将定期开展医保药品价格调研,进一步优化药品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优化医保报销比例和支付范围。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1. 引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及执行的具体措施。
2. 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性药品价格管理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医药卫生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的核心目标是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合理、公平、透明,并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3. 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3.1 公平原则药品价格的定价应公平合理,不能造成不正当的利润获取。
药品价格的确定应考虑成本、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多种因素,并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决策。
3.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应当公开透明,供消费者选择时能够了解价格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药品价格信息应在医疗机构、药店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提供给消费者查询。
3.3 竞争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促进市场竞争,防止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打击价格垄断、囤积居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4. 药品价格定价机制4.1 国家药品价格分类根据药品的类别、用途和价值等因素,将药品分为不同的价格分类,为药品价格的定价提供依据。
国家应对不同价格分类的药品制定相应的价格管理政策,保证低价药品的供应和保护高价药品的研发。
4.2 成本导向定价成本导向定价是一种基于药品生产成本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基于药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管理等成本进行合理定价,以维持生产和供应链的稳定运作。
4.3 综合评价定价综合评价定价是一种综合考虑药品的疗效、质量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定价方式。
药品价格应根据药品的疗效、质量认证和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
5. 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5.1 价格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价格监管体系,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调控,制定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最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药品出厂(口岸)价格,由生产(进口)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药品零售价格、由经营环节的定价成本以及利润和税金构成,可以根据生产企业出厂价或者经营单位购进价格和流通差价核算。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是指对药品的定价、调整和监管等工作进行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药品价格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费用,对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地控制药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确保患者的用药权益。
二、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药品价格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维护药品市场的价格公正和合理。
2. 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降低患者的用药费用。
3. 控制药品价格的过度波动,维护药品市场的稳定性。
4. 规范药品价格的管理流程,提高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药品价格管理的原则药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药品价格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2. 透明原则:药品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该透明可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3. 鼓励创新原则:给予创新药品一定的价格优势,鼓励药品的研发与生产。
4.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疗效评价,及时调整药品价格。
5.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专家和相关机构参与药品价格的讨论和决策。
四、药品价格管理的措施为了实现药品价格管理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系统,监测和统计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
2. 制定药品价格调整机制,定期对药品价格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指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确保药品价格与医疗服务的合理衔接。
4. 加强药品价格监管,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5. 鼓励药品价格的竞争,促进市场价格的合理化。
6.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对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以下步骤:1. 研究和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2. 建立药品价格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3. 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的流程和操作规范。
4. 开展药品价格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价格政策。
5. 定期对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评估和改进。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群众用药的合理性和可及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药品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一、背景介绍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政府机构制定的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规定。
该办法旨在解决药品市场存在的价格垄断、不合理涨价以及药品价格波动过大等问题。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主要内容1.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的设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负责指导和监督药品价格的制定和实施。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人员和科学的管理体系,以确保药品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是药品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药品的成本等因素,对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和审批,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药品价格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对于监督市场行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药品价格信息,包括各类药品的价格标准、调整依据和合理价格范围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状况进行选择。
4. 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价格垄断行为和不合理涨价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对于价格垄断的企业或个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惩罚;对于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的行为,应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纠正。
三、实施效果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对我国药品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药品价格的市场化调整将有效降低药品价格的涨幅,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其次,价格信息公开和透明将增加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行为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是保障群众用药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药品价格监管机构、市场化调整药品价格、公开和透明价格信息以及打击价格垄断和不合理涨价等措施,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有望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权益。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计价管(1997)199号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卫生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一并研究贯彻。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政府定价。
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
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
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京发改[2004]860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86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超过政府制定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二、所有精制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非调剂用中药饮片和未列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三、中药饮片调剂中,药箅子、布袋可按实际进价收费并在结算时予以注明。
包装纸、袋在销售费用中解决,不得收费。
四、中药饮片调剂处方计价,每付总和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销售中药饮片及相关物品和包装材料,均应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京价(检)字[2001]174号)中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制定本办法。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卫规财发[2011]3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工作,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好医疗机构医药价格自查和卫生系统内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工作,并配合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做好此次价格大检查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医药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根据本办法依职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立项及其他价格方面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医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为规范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及我省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制定本机制与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成立药学部药品价格管理小组,组长为XXX,成员为XXX。
第二条,西药和中成药执行实际供货价为零售价,中药饮片价格按要求执行实际供货价顺加25%为零售价。
第三条,采购药品应严格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办法,执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对于集中招标、挂网、备案采购的中标药品,按照河南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确定的招标、挂网、备案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执行。
对于挂网的无中标价格的药品,采购员应积极调研市场行情,做好药品价格调研工作。
在与货商协商价格时,应尽心尽责。
第四条,对调价药品,供应商需提供调价文件。
采购员应做好药品价格调研工作,填写调价药品信息表,提交药品价格管理小组,经过XXX主任和院长审核通过后执行。
采购员应在15日内对需要调整定价的品种给予供应单位回复。
第五条,库房管理员应做好调价时原有药品的处理调整工作。
未规定执行日期的,按该品种新价格购入后从库房发出之日起执行;凡规定执行日期的,按规定日期执行。
凡降价品种应及时与供货公司协商办理冲、退货手续。
第六条,药品会计在审核入库手续无误的前提下,遵照程序规定对中药饮片的零售价负责,及时按照通知或批文调整零售价格。
第七条,为增加药品价格的透明度,除了病区打印每日清单外,门诊和住院部相应位置都应对药品价格实行公示。
第八条,医生开具处方时应以药品通用名书写,且字迹清晰;划价时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准确划价。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计价管[1996]1590号)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9•【文号】发改价格[2004]2122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政府采购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四、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由招标人按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核定,并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执行。
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将中标价格抄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拒不纠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
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严禁乱定价、乱涨价。
二、药品价格以本院药品库房拨货单核定的零售价格为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药价。
三、药品价格变更的依据是:
(1)医药供货单位的调价通知单;(2)物价局及有关部门的文件或其他正式通知(3)本院药品库房拨货单零售价。
四、药品价格的变更由药剂科专人负责通知执行。
五、凡接到调价通知或领取药品时发现药价变更者,负责调价的人员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清点调价药品的库存数量,并如实填写调价单;(2)将药房现有的调价药品进行清理并填写调价单一式二份,一份留药房并通知划价人员知晓:(3)将标有药价的地方,包括药柜、药盒、药瓶、药抽等处,一一全部更改新价,不得遗漏;(4)将药品调价单送药剂科主任审核并汇报调价工作情况。
六、负责药品调价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完成调价工作。
凡工作不负责任,未及时完成调价,或未将调价通知划价人员,或药品标签价格更改有疏漏,导致计价错误并带来不良后果者,要按照工作差错事故严肃处理。
后果严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失职的责任。
七、药房划价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划价。
已正式通知调价的,要立即按通知的价
格执行,未执行或执行不好,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比照以上第6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化医院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非参加招标药品及参加招标药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管理。
二、对非参加招标药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政府定价药品进入本院销售,生产或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XX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或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文件(网上下载经XX省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分会核对盖章和在有效期限内的福建省政府定价药品核定表)方可在本院销售。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进入本院销售,生产或经营企业必须提供企业自主定价的价格依据。
(三)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印发《福建省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院制剂价格按照XX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医疗单位制剂作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药饮片价格按照原XX省物委关于下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参加招标药品按下列规定动作执行:
(一)参加招标的政府定价药品进入本院销售,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规定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别差率作价,并将计算后的中
标临时零售价格抄报省物价局。
(二)招标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调整药品价格,规定的最高零1价格低于中标临时工零售价的按规定的最高限价零售价格执行,高于中标临时零售价的按中标临时售价执行。
(三)参加招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进入本院销售,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有关规定以实际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别差率自行作价,并将计算后的中标临时零售价格抄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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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管[1996]1590号)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保持药品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药品经营者),进行药品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价格指国产和进口化学药品、中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对药品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促进公平、正当、合法的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
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
(二)临床应用面广、量大的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
(三)一类精神药品、一类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协调。
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制定药品价格管理目录。
第六条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
具体品种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以外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其中部分品种实行企业提价申报或备案制度,具体品种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颁布。
第八条国产药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兼顾国家、企业、医疗单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场药价的相对稳定。
(一)药品出厂价格的制定应能合理弥补成本,依法计税,合理确定利润,反映供求状况;鼓励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二)药品销售价格的制定,应本着促进药品合理流通、减少环节、打紧费用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弥补经营成本后能获得适当利润。
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并区别药品的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差率。
具体的进销差率、综合管理费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药品作价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进口药品价格应本着下列原则,确定进销差率和国内销售价格。
(一)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的品种,其进销差率按略高于国产药品的进俏差率。
(二)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其进俏差率执行国产药品的进销差率。
(三)国内已有生产且能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其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类品种价格
的,执行国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的,其价格按低于国产同类药品价格原则安排。
(四)非口岸地组织进口的药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凡国家有价格的均执行国家定价,国家未定价的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凡获得国家级“卫药试字”批准文号的一类、二类新药,在试生产期内其出厂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报国务院和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价格按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新药获得国家菜“卫药准字”批准文号后,由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价格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医院自制药品要严格按国家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成本,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价格。
具体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保健药品价格的制定,要质价相符,禁止牟取暴利。
出厂价格的单位产品销售利润率一般控制在20%以内。
个别投资大、疗效好,利润率确需突破规定的,生产企业须报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化学药品作价办法规定的差价率作价。
第十三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化药品、医院自制药品、中成药、中药材及饮片等各类药品的作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所有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医药管理部门及药品经营者在制定与调整药品价格时,都要严格按照药品定价和调价程序办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目录的药品价格,需要制定、调整时,生产企业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向价格管理部门和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定、调价报告,并按要求附财务报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场供求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价格,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向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审批部门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逾期未批复的,企业可按申报价格执行。
(三)实行提价申报的药品价格,企业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要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于调价十五日前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药品价格分工管理权限每半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资料,每年向价格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实行提价申报或调价备案的药品价格资料;
(二)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价,并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抽查和审核;
(三)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和管理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一)越权制定或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的;
(二)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浮动范围或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药品提价申报或调价及新药试销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药品生产企业突破规定的利润率的;
(五)超过规定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或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加价倒卖药品的;
(六)采取降低质量、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药品价格的;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为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药品的;
(九)进行价格歧视,实行区内外两种价格的;
(十)高抬虚定价格进行回扣的;
(十一)未经批准,自行制定国家管理的药品中的新剂型新规格品价格的;
(十二)其它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