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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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集团监管新趋势
全球金融危机催生了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的变革,建立全球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保险业的需求似乎尤为迫切。与全球银行业普遍遵循巴塞尔协议不同,全球保险业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简称IAIS)一直致力于制定保险监管的核心原则,它在2002年10月颁布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希望建立规则以统一全球保险监管。但这些规则只是指导性的基本原则,既无实施细则,也无强制约束力,因此实施效果不是很理想。2009年6月,在反思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决定着手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国际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这个共同框架的具体方案于去年6月份正式确定;从去年7月份开始,具体规则的制定工作也已经启动。可以说,它的整体框架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是最新的。其目的是打造保险行业的巴塞尔协议。这是国际保险监管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全球保险监管的模式、理念产生深远影响。
“共同框架”“
共同框架”拟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监测国际保险集团的结构、业务和内部交易等,对集团范围内的整体风险和全部活动进行评估。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是适用范围。“共同框架”将适用于“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nternationallyActiveInsuranceGroup,IAIG)”,允许各国监管当局通过同一种语言,分享和比较对同一保险集团的评估。确定IAIG的具体标准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国际活跃性的标准在5个国家或是2个洲以上开展保险业务,且在国外收取的保费超过集团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目前这个比例尚未确定。二是对集团的定义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法人。三是界定集团的范围包括保险实体、非经营性控股公司、受监管的非保险金融服务实体、不受监管的非保险金融服务实体,以及其他机构。这几乎囊括了保险集团的所有业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根据上述的标准,对全球90家保险集团分两批次进行考察。第一批的36家可以初步确定为“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在这36家中,有
2/3已经进入了中国保险市场。第二批的54家为备选集团,部分可能会被排除在“国际活跃保险集团”之外。其中包括我国的三家保险集团中国人寿(行情,资讯)、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行情,资讯)。
第二部分内容是集团结构和业务。“共同框架”要求,对集团内所有法人实体的法律、组织和管理架构、集团业务活动、集团内部交易等进行评估。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业务的评估。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我评估,要求集
团建立风险管理模型,对集团风险进行自我评估,而且评估的结果应当经监管当局认可。二是适应性评估,要求集团对潜在风险、集团内部的法律组织和管理结构进行适应性评估。三是业务结构变化评估,主要是评估因收购、兼并、分拆、投资缩减、地理或业务领域的变化等对整个集团的影响。四是压力测试,以此确定集团内部交易标准及限制性措施。五是应急预案,要求集团检验自己是否具有压力条件下的应急预案,检验自己能否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六是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评估集团能否针对不断形成的风险提供解决方案,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二部分内容在自我评估、适应性评估、应急预案、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全新的要求。
第三部分内容是定量和定性的要求。过去国际上主要是从定量的角度进行监管,而“共同框架”提出了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的要求。“共同框架”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方法,分别制定监管框架与内容,在财务报告、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保险集团进行监管。定量要求包括八个方面:一是资产负债评估,集团应基于经济评估原则对其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二是责任准备金,集团应建立充足的责任准备金以偿付其保险责任。三是资产投资,集团应遵循审慎原则,投资于适宜的资产。四是资产负债匹配,集团应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五是经济资本,集团应基于以风险为基
础的总资产负债表方法,确定其经济资本的数额,满足监管要求。在这方面,现在主要强调以风险为基础,与过去相比有很大区别。六是内部模型,集团应当建立并使用内部模型,应当与母国和东道国对内部模型的监管方法保持一致。七是压力测试,集团应该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八是流动性测试,集团应该满足流动性的要求。定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公司治理结构要求,集团应该建立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清晰的权力分配、内部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董事会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称职性要求、董事会成员构成、集团的薪酬原则,等等。在这些方面,“共同框架”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二是风险管理模型要求,集团建立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型应该覆盖定性的要素。三是内部控制要求,集团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并应列举内部控制的要求。四是内外部审计要求,集团应采用内部和外部审计,明确集团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外部审计者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不同作用,并规定审计的适宜频率,等等。
第四部分内容是监管合作和配合。这部分内容要解决“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的监管协调问题,建立监管合作方式。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者的职责分工。“共同框架”将“国际活跃保险集团”开展主要业务的国家或地区的监管机构称为母国监管者,由其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监管者则称为东道国监管
者。对于外资保险公司而言,中国就是东道国监管者。母国监管者承担对整个集团进行监管的职责,而东道国监管者负有积极配合母国监管者的职责,双方在监管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履行保密义务。二是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由母国监管者牵头召开,各东道国监管者参与。会议根据“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因素,制定监管措施。
第五部分内容是规则实施方式。目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讨论两种可能的实施方式:一种是自动适用制,“共同框架”将自动适用于所有IAIS成员国家或地区,但对某些国家或地区(需符合一定条件)可设定过渡期。另一种是核准加入机制,每一IAIS成员国需证明其具备实施“共同框架”的先决条件和必要条件,才可以成为“共同框架”的实施成员。另外,“共同框架”将设立同行审议和互动机制,并建立数据搜集平台,以更好地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评估“共同框架”
我们对“共同框架”进行了基本评估。
首先,我们认为“共同框架”确定了保险集团监管的重点内容。一是搭建了完整的集团监管框架。“共同框架”从基础概念、集团总体要求和具体监管规则入手,制定了相关的监管分工和实施细则,搭建了保险集团监管的整体规则框架。二是确立了全覆盖的监管思路。“共同框架”将传统的单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