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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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7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活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建设创建平安云南的意见》(云发〔2013〕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职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行政调解就是行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与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一种方式。

这种方式建立在纠纷当事人自愿调解和对行政机关公信力信赖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其他行政处理方式形成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我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严格履行行政调解职责,确保与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二、抓好培训,规范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行政调解员普遍熟悉掌握《云南省行政调解规定(试行)》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程序,以此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云政办函〔2014〕218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部署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现将《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5日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到实处,杜绝腾格里沙漠污染类似事件在我省发生,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排查整治目的通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重点及内容(一)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行政区域内各地各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布局项目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环境污染是影响人类健康和生存的严重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和调解,有一个完善的工作程序将是非常重要和有益的。

本文将介绍“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探讨其程序步骤和处理流程。

一、调解前的准备在进行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前,需要完成调解委员会的组建和调解人员的培训。

调解委员会应该由权威机构、律师和专业人员组成,制定调解规则和流程,制定调解指南和调解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二、调解申请和受理在满足调解前的准备条件后,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时,受害方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纠纷当事人、纠纷事实、纠纷请求等必要信息,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申请人的申请信息。

三、调解程序1.调解减轻污染措施和补偿措施协议:调解人员应当指导纠纷当事人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并制定减轻污染措施和补偿措施协议的草案。

调解人员应当促使当事人就减轻污染和补偿措施达成一致,并制定书面协议。

2.调解协议的签署:当调解协议制定完成后,调解人员应当向纠纷当事人介绍协议的内容并促使当事人签署协议。

协议的签署应当是自愿的,当事人签署后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不成的处置:如果当事人之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会公开调解案件。

委员会的调解结果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规范进行裁决的。

四、调解结果对法律的影响调解结果的具有法律效力,不仅对于当事人本身产生约束力,同时对于其他拥有同样性质的污染案件产生了类似的调解效应。

因此,调解结果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结论: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开展创新调解机制,才能推动环境法治化进程,构建和谐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环境。

在这种背景下,各方应当致力于稳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增加调解效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和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3]11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云环通〔2013〕115号)
各州、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环境,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肃追究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现就做好学习宣传贯彻
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解释》的重大意义
《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适用法律问题。

对《刑法》中污染环境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进一步增强了追究环境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对有效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化和规范环保执法、打击环境犯罪、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将起着积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云环通〔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云环通〔2015〕25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并转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2015年2月6日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公安机关职能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环通〔2014〕8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部门联动执法联勤制度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联席会议制度;(二)联络员制度;(三)信息通报制度;(四)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五)案件移送制度;(六)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制度;(七)奖惩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环境污染投诉处理制度

环境污染投诉处理制度

环境污染投诉处理制度
1. 背景
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制定了本环境污染投诉处理制度。

2. 投诉程序
2.1 投诉提交
- 投诉人应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详细的环境污染信息,并
填写投诉表格。

2.2 投诉受理
-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对投诉信息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评估。

2.3 调查核实
- 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和相关资料。

2.4 报告准备
- 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调查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

2.5 处理决策
- 相关部门将根据调查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污染治理和处罚决策。

2.6 报告反馈
- 环境保护部门将向投诉人提供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并告知相关权益保护途径。

3. 投诉处理原则
3.1 公正公平原则
- 在投诉处理中,应确保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投诉人和被投诉方。

3.2 快捷高效原则
- 投诉处理应尽快完成,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对投诉人提供满意的答复。

3.3 法律依据原则
- 投诉处理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投诉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投诉处理流程图
[流程图]
5. 投诉结果维权
- 如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监督与评估
- 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对投诉处理制度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以上为环境污染投诉处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纠纷处理程序环境纠纷处理程序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在保护环境有效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环境纠纷处理的基本程序和步骤,以便更好地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纠纷的定义和类型环境纠纷是指因为人为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而引起的的法律纠纷。

根据不同的环境问题,环境纠纷可以分为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

三、环境纠纷处理程序1.立案当环境纠纷案件发生时,被侵权方需要向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投诉或申请立案。

环保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调查并评估案件的情况。

2.取证在立案后,环境保护部门需要收集可靠的证据,以证明环境纠纷的存在以及侵权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这可以通过采集空气、水、土壤等样品进行分析、监测,还可以对现场进行勘察、拍照等方式进行。

3.调解在取证阶段结束后,环保部门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协商等方式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保护双方的权益,并采取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

4.仲裁如果调解未能取得一致,环保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仲裁。

仲裁的结果将作为处理环境纠纷的决策依据。

5.诉讼如果仲裁结果不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6.执行一旦判决出来,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执行。

这可以通过罚款、整改等方式进行,确保被侵权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环境纠纷处理程序的改进目前,环境纠纷处理程序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案程序需要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以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其次,取证和调解程序也需要更加严谨和科学,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另外,加强公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真正实现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

五、结论环境纠纷处理程序是保护环境有效性的重要手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7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1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职责部门(含内设机构)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未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二)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三)因环境监管经费、人员不足,导致环境监管能力不足的;(四)未制定、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的;(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措施的;(六)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者未经批准,违规要求或者同意项目开工建设的;(八)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未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措施的;(九)不按照要求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十)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核与辐射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十一)对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实施限期治理监管或者不依法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十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跨行政区域和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工作的;(十三)阻碍、干涉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十四)未依法受理或者处理群众关于环境问题的信访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五)未履行其他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11]28号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11]28号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11〕28号)各州(市)环保局:依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12月15日颁布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1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云南省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12369环保举报件转办单3.12369环保举报件办理反馈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附件一:云南省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依据环保部2010年12月15日颁布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15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全省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为举报件。

第三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重点回访;(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四条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有问必答、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程序制度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程序制度

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程序制度
为使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根据《省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投诉接待和告知
1、xx热线接线、信访接待人员对xx热线电话、来访中涉及因环境污染危害造成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方面的投诉,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处理的途径,环境监察机构受理的部门和联系方式。

二、立案受理
2、请求以行政调解方式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提交固定格式《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申请书》,提供必要证据。

3、环境信访科、城市监察科、外派服务中心均应接受申请,然后根据管辖处理或转办,主体网格应成立不少于2人的调解组,单元网格责任人任组长主持调解。

4、网格责任人应在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送达两级网格责任人签字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5、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网格责任人应在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控致害方,并通知其在15日向提交《环境污染纠纷答辨书》。

三、调查取证
6、网格责任人向双方索取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可组织双方参与进行现场勘察调查、技术鉴定。

四、调解处理
7、网格责任人主持召开调解会议,依据事实对纠纷的争议点沟通,达成共识后,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并按规定履行义务。

8、调解三次以上达不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视作调解无效,网格责任人填写制式《调解终结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结案、归档
9、结案后网格责任人应填写《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情况报表》报信访科备案,将案卷资料按一案一卷归档。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环保通[2011]165号【发布部门】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昆环保通〔2011〕165号)各县(市)区环保局,五个开发(度假)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向水体、大气、土壤和周边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条市、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当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加大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让其依法承担治理恢复被污染环境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的原则。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11.25【实施日期】1992.11.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1. 环境纠纷的定义
环境纠纷是指因环境资源利用、污染、保护等问题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2. 环境纠纷处理的原则
- 公正公平原则:处理环境纠纷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 预防为主原则:要注重环境纠纷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环境纠纷的发生。

- 协商解决原则:优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环境纠纷,通过各方的合作达成互利共赢的结果。

- 法律保障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3. 环境纠纷处理流程
步骤一:收集证据
当环境纠纷发生时,第一步是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的证据、相关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证据等。

步骤二:协商解决
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可以选择与纠纷方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步骤三:诉讼程序
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不履行协商结果,可以考虑进入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需要依法提起诉讼,并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由法院做出裁决。

步骤四:执行裁决
如果法院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裁决,纠纷方应遵守裁决结果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执行裁决。

4. 环境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
-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符合法律规定。

-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的整体利益。

- 注意环境纠纷的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环境纠纷的发生。

- 遵守纠纷解决程序,尊重法院的裁决。

以上是环境纠纷处理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

最新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最新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新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是什么导读:我国各个地区关于环境污染方面所产生的问题都不一样,有些地方是大气污染比较严重,而有的则是水体污染比较严重,因此就需要因地制宜的对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纠纷制定不同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合法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的环境污染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纠纷,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环境,使人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遭受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因人为原因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因环境污染,而使当事人受损,当事人有权依据本办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环境污染纠纷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处理。

第七条受理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二)申请人必须是与环境污染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四)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范围。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局处理下列纠纷:(一)省内发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纠。

(二)省内跨地、市、州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三)省人大、政协提案中有关的环境污染的纠纷。

第九条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列纠纷:(一)本辖区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

(二)同级人大、政协提案中有关环境污染的纠纷。

(三)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受理的环境污染纠纷。

(四)本辖区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构建非诉讼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和服务。

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体制,统筹优化资源配置,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四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公平、公正、高效,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当事人意愿;(二)和解、调解优先;(三)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四)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预警评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重点群体帮扶、重点地区管理、重点时期管控等制度,建立源头治理、排查发现、调处化解、处置防控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机制。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4.04.27•【字号】云环通[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环通〔2014〕81号)各州(市)环保局、公安局: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环发〔2013〕126号)的要求,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和云南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意见》印送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2014年4月27日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发挥环保、公安部门职能优势,构建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形成防范、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维护环境安全,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建立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衔接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环保、公安部门优势,畅通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机制,有效提高环保行政执法权威和对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效能,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形成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合力,着力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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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正确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赔偿纠纷,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处理,应呈交《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处理申请书》。

第五条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在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下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受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环保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案件进行处理,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可授权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管辖。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双方的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受理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不少于二人)负责处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在收到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通知其在《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答辩状》。

(二)认真审阅有关材料,调查取证,查明污染损害事实,分清责任和确定赔偿金额。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应签订《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调解协议书》。

一式二份,在《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公章后,送双方当事人。

第九条在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纠纷进行处理,处理时应制作《环境污染赔偿处理决定书》。

第十条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制作《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书》一式二份。

(二)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方式按《云南省环境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时,如发现当事人有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责成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如发现有犯罪行为,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或处理不服或因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负责调解、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庭支持因环境污染而受到损害的一方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处理完毕后,负责调解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材料结果报告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属于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而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通知请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环境污染赔偿纠纷调解、处理中的费用,包括监测化验、技术鉴定、公证、文书打印费等,按下列原则负担:
(一)在调解中的费用,在调解后期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二)在处理中的费用,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污染环境者负担。

第十五条案件终结,办案人员应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立案归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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