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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华南理工大学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列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委〔2017〕27号)前言危大工程是指工艺复杂、危害性物质多、容易引发爆炸、中毒、放射等严重事故、具有较高风险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

为了保障危大工程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文将规范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为企业提供依据。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1.根据危大工程的特点和危险性,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

2.进行危大工程风险评估,并防范及控制风险。

3.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4.提前制定逃生、应急预案。

确保一旦事故发生,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事故,减少损失。

5.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6.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安全风险的可控性。

7.针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等物流环节,制定严密的管控措施,拒绝非授权人员和物品进入施工区域。

8.开展危险品的管理,建立相应档案,并监测运输环节,确保不发生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

9.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设定严格的安全备案制度,并抽查备案企业的安全措施。

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要点1.危大工程风险评估•风险评估要求企业全面分析在建设、维护、改造、拆除等危大工程环节中存在的各项风险,包括人员、资金、设备、工艺、管理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的结果要对评估对象作出定性和定量化的说明,并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应对预案。

•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型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防范及控制风险。

2.安全生产组织体系•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制度规章、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属地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测等管理要求。

•制定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计划、预案等工作内容,落实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同时,提高安全生产投入,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方法,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12⽇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6⽉1⽇起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8⽇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续时,应当提交危⼤⼯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案第⼗条施⼯单位应当在危⼤⼯程施⼯前组织⼯程技术⼈员编制专第⼗四条施⼯单位应当在施⼯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第三⽅监测的;(五)未对第三⽅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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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019年3月修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9年3月修改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3月13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2018.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住建部-危大工程管理规定

住建部-危大工程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为确保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2.1 工程前的安全评估在进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需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环境的危险性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评价等。

2.2 工程前的危险预警措施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设置警示线或隔离带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3 工程前的人员培训和资质核查施工组织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施工规范和操作程序,并持有相应的施工安全培训证书和资质证明。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1 施工现场的标识标牌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标牌,标明施工区域、禁止通行区域、危险区域、应急设施等,以提醒工人注意安全。

3.2 施工现场的防护措施设施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网、安全扶手、安全带、防护罩、防护栏杆等。

3.3 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手套、防护鞋等。

4. 施工过程安全控制4.1 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规定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设置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进行。

4.2 施工工序的操作规程规定施工过程中,需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施工顺序、操作步骤,以及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和应对措施。

4.3 施工设备的安全使用规定施工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过合格检测并取得合格证明,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

施工设备的使用过程中,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4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灭火演练计划,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疏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号: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颁布⽇期:2019-03-13执⾏⽇期:2019-03-13时效性:现⾏有效⽬录第⼀章总则第⼆章前期保障第三章专项施⼯⽅案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规定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中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程(以下简称“危⼤⼯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在施⼯过程中,容易导致⼈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程。

危⼤⼯程及超过⼀定规模的危⼤⼯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危⼤⼯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程地质、⽔⽂地质和⼯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程实际及⼯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件中注明涉及危⼤⼯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程周边环境安全和⼯程施⼯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招标⽂件中列出危⼤⼯程清单,要求施⼯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合同约定及时⽀付危⼤⼯程施⼯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明施⼯措施费,保障危⼤⼯程施⼯安全。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

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2023)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范消费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好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必要时进展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第九条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 年 月 日第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年 月 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1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表1“危大工程”有哪些?危大工程,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

【危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表2专项方案怎么编?【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专项方案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表3专家论证怎么办?【专家论证、方案评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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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相关规定
1、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2、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3、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4、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巡视监督,并进行施工监测,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7、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检查闭合相关资料、验收及整改等。

二、相关规定
1、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1)专家;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3)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5)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关于专家论证内容(超过一定规模的)
(1)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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