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201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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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主厂房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A又将水电安装工程转包给B,并且A与B签订《水电安装劳务协议》,后B垫资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A尚欠B 工程款。因此,B起诉A、乙公司、甲公司,要求A和乙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责任,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经过及判决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违法将案涉工程分包给A,A将案涉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B。因A对B主张的工程欠款无异议,故A应当承担支付欠款责任。因乙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A,故应当对B主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A应支付B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乙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在欠付B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B主张的工程款数额,A无异议,因此A应支付B工程款,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但是B与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人的乙公司无合同关系,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故二审法院改判A承担支付B工程款的责任,甲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驳回B对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观点

实际施工工人B无权向没有合同关系的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本案中A与B一致认可乙公司将工程转包给A,A将工程违法分包给B,A、B签订《水电安装劳务协议》。

B在庭审中提交的甲、乙公司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仅能够证明甲、乙之间存在合同关系;A、B间签订的《水电安装劳务协议》无法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更无法证明B其与乙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乙公司对B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行过确认。况且B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仅能提供若干案外人出具的收条,未提供B

的施工日志、工程验收等相关实际参与施工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些收条的真实性或者与本案的关联性。而乙公司对B的所谓施工行为又一无所知,即使收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说明上面记载的材料用于案涉工程。而且,本案存在明显的A、B 串通损害乙公司利益的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0条明确:“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B与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亦无法确定B是否实际施工,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故乙公司不应对B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A、B之间有书面合同,且A对B的工程价款没有任何异议,理应由A承担支付B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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