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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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行业用水定额分为四部分,既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
16
6.1 农牧业用水定额
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和牧区草地灌溉用水。
农田灌溉用水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按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3500
3800
4300
3600
渠道衬砌
2800
4300
4700
5300
4500
土渠灌
3300
5000
5500
6200
5300
春玉米
喷灌
1800
2800
2600
3300
2400
管灌
1900
3100
2900
3700
2700
渠道衬砌
2300
3700
3500
4400
3200
土渠灌
2800
4500
4300
5400
6
750
3150
6
525
3000
8
375
干旱(P=75%)
4950
6
825
4200
7
600
4050
9
450
草甸
草原
中等(P=50%)
3375
5
675
2100
4
525
2100
7
300
干旱(P=75%)
4050
6
675
2625
5
525
2625
7
375
多年生
豆科牧草
荒漠
草原
中等(P=50%)
4950
6
825
4200
7
600
3600
8
450
干旱(P=75%)
5775
7
825
4800
8
600
4200
8
525
典型
草原
中等(P=50%)
3000
4
750
2625
5
525
2250
6
375
干旱(P=75%)
3750
5
750
3150
6
525
4200
8
525
草甸
草原
中等(P=50%)
3000
4
750
2100
4
525
1800
3.4 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工业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各种水量的总和,也就是新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之和。
3.5 用水定额
本标准中的用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6 灌溉保证率
是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11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12
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GB/T 12454-19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
GB/T 7119-199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3900
大豆
喷灌
1550
1600
2100
2400
1600
管灌
1600
1700
2300
2600
1800
渠道衬砌
1900
2100
2800
3200
2200
土渠灌
2400
2500
3400
3800
2700
注:1、水稻种植大部分集中在Ⅰ、Ⅱ、Ⅳ区,Ⅲ区种植面积较少。
2、普通型定额值适用于田间工程按SL207-9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要求,尚未达到格田化
表 1-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
分区名
位置
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等
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山北麓
太仆寺旗、集宁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乌拉特前旗、固阳县等
3.7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8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总水量的百分比。
14
本定额未列出的产品可参照各盟市及其它省市相关产品或工艺类似产品的用水定额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15
土渠灌
8200
8700
8300
8500
8700
春小麦
喷灌
1550
2400
2800
3300
2700
管灌
1600
2500
3000
3500
2900
渠道衬砌
2100
3200
3700
4400
3600
土渠灌
2500
3800
4300
5100
4200
春玉米
喷灌
1250
2200
2000
2700
1800
管灌
1300
2400
陈巴尔虎旗、阿荣旗、扎兰屯市、源自文库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右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克什克腾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正蓝旗、正镶白旗;
典型草原
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鄂温克族自治旗;科尔沁右翼中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科尔沁区、开鲁县、奈曼旗、库伦旗;克什克腾旗、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敖汉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阿巴嘎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锡林浩特市、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正蓝旗、正镶白旗、镶黄旗、太仆寺旗;达拉特旗、乌审旗、鄂托克前旗、伊金霍洛旗、鄂托克旗、准格尔旗、杭锦旗、东胜区;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温暖干旱
农业区
内蒙古西部、阴山以南
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等

温热半干旱
农业区
西辽河平原、科尔沁坨甸、燕北丘陵
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赤峰市郊、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等
荒漠草原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
草原化荒漠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标准的灌区。
3、节水型定额值适用于田间工程按SL207-9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要求,已经达到格田化标准的灌区。
4、Ⅱ区的察尔森水库下游灌区土层薄,未经防渗处理的一般稻田田间耗水量平均高达13000 m3/ hm2,故做为本标准的特殊条例,调整系数取1.2-1.5。
5、盐碱地的定额值适当扩大,调整系数增加0.1-0.15。
6、大豆Ⅲ区种植较少。
7、黄灌区旱田需要秋浇,定额值平均增加1300 m3/hm2。
8、调整系数Ⅰ区为0.9-1.3,Ⅱ区为1-1.2,Ⅲ区为1-1.1,Ⅳ区为0.9-1.2。
行业代码0110表1-3作物坐(滤)水种灌溉定额单位:m3/hm2
作物
坐水种
滤水种
玉米
60
85
大豆
80
小麦
80
表1-4经济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荒漠
杭锦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磴口;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注:上表为内蒙古地带性草地植被(资料来源于《内蒙古资源大辞典草地资源分册》。
行业代码0123表1-7饲草料作物灌溉制度
饲草料
作物种类
适应
地区
水文年
畦 灌
低压管道输水灌溉
喷 灌
灌溉定额(m3/hm2)
灌溉次数
灌水定额(m3/hm2)
5.1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提供一套用水定额的地方性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5.2 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用水单位,其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要求。
5.3 由于行业用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很多,定额值变动范围较大,各盟市水务局对本定额没有涉及到的定额,可通过调查、测试等手段进行补充,作为盟市用水定额标准。
6
300
干旱(P=75%)
3300
4
825
2625
5
525
2250
6
375
一年生
禾本科牧草
荒漠
草原
中等(P=50%)
3750
5
900
4050
6
900
1300
1800
2200
1300
渠道衬砌
1100
1600
2200
2700
1600
土渠灌
1400
2000
2700
3300
2000
75%
水稻
喷灌
渠道衬砌
7800
8200
7900
8000
8300
土渠灌
8600
9000
8600
8800
9100
春小麦
喷灌
2100
3200
3500
4000
3400
管灌
2300
行业代码
作物名称
地面灌
喷灌
0113
油用菜籽
2200
1800
胡麻
2100
1700
0117
甜菜
3200
2600
0119
向日葵
3100
2400
注:调整系数Ⅰ区为0.8—1.1,Ⅱ区为0.9—1.1,Ⅲ区为1—1.3,Ⅳ区为0.9—1.2。
行业代码0121表1-5蔬菜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蔬菜名称
地面畦灌
6.4 生态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主要为湖泊、旁侧水库和湿地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4。
编制修订比较完整、系统的行业用水定额工作,在我区属于首次,加之我区水平衡测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问题在所难免。请各地和相关行业在试行本定额中,将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自治区水利厅水资源处,以利补充修订并逐步完善。
大葱
1750
1900
1000
胡萝卜
1500
1600
950
青萝卜
1450
1550
900
注:1、保护地微灌定额及保护地畦灌定额全自治区基本相同,故不分区。
2、大田畦灌调整系数Ⅰ区为0.8—1.1,Ⅱ区为0.9—1.1,Ⅲ为1—1.2,Ⅳ区为0.9—1.2。
表1-6牧区草地灌溉分区表
分区名
分区包括旗县市
草甸草原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13
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定额
在一定时间、一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种工作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
3.2 新水量
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重复利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在确定的用水体系内,一切以各种方式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保护地微灌
保护地
大田
黄瓜
2900
3200
2000
西红柿
2650
2800
1900
茄子
2850
3000
1950
青椒
2750
2900
2550
芹菜
2850
3100
1900
油菜
1700
1850
800
白菜
2300
2500
1100
菠菜
2700
2900
1800
马铃薯
2300
2500
1200
韭菜
1750
1900
1050
注:1、有部分旗县分属两个不同的灌溉区。
2、部分旗县农业生产所占比重很少,且无灌溉资料,故未列入表中,需要时可参考临近旗县插入。
行业代码011表1-2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行业
名称
灌溉保证率(%)
作物
名称
灌溉方式




Ⅰ1
Ⅰ2
50%
水稻
喷灌
渠道衬砌
7500
7900
7600
7700
8000
灌溉定额(m3/hm2)
灌溉次数
灌水定额(m3/hm2)
灌溉定额(m3/hm2)
灌溉次数
灌水定额(m3/hm2)
多年生
禾本科牧草
荒漠
草原
中等(P=50%)
4950
6
825
4725
7
675
4050
9
450
干旱(P=75%)
5775
7
825
5400
8
675
4725
9
525
典型
草原
中等(P=50%)
4500
牧区草地灌溉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全区东西跨度较大,按自治区牧区区划又分为五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7。
农牧业用水定额值具体详见表1-1至表1-12。
6.2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4754-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执行。工业用水定额值见表2。
6.3 生活用水定额
生活用水定额主要为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值见表3。
GB/T 17367-1998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
GB/T18820-2002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
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参考提纲(资源管[1999]11号)
GB/T 18916.1~5-2002取水定额(第1~5部分)
GB/T 18916.6~7-2004取水定额(第6~7部分)

温暖半干旱
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西辽河平原、阴山南麓
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红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多伦县、翁牛特旗、丰镇市、卓资县、凉城县、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九原区、土默特右旗、准格尔旗等
GB/T 18916.8~10-2006取水定额(第8~10部分)
清洁生产标准,环保部
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
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
CJ21-19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19-1999工业用水分类与定义
CJ/T3070-1999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2200
3000
2000
渠道衬砌
1600
2900
2600
3600
2400
土渠灌
2000
3500
3200
4400
2900
大豆
喷灌
800
1200
1700
2000
1200
行业代码011表1-2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行业
名称
灌溉保证率(%)
作物
名称
灌溉方式




Ⅰ1
Ⅰ2
行业
名称
50%
大豆
管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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