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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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8•【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自治区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工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以及节约保护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加强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保护,发展节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用水定额综述

用水定额综述

《用水定额》在参考湖北省部分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成果、企业用水调查成果、部分城市现行的行业用水定额成果基础上,对主要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主要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做出详细规定。

农作物灌溉用水定额按粮、棉、油的5大品种,分为8个区域编制。

在多年平均降水情况下,长江上游区早稻每亩用水为221立方米,中稻每亩用水为265立方米,晚稻每亩用水为226立方米,油菜每亩用水为45立方米,棉花每亩用水为65立方米;工业用水分52个类别,棉纱每吨用水为95立方米,铜板纸每吨用水为75立方米,合成氨每吨用水为100立方米,炼铁每吨用水为8.25立方米;全省城镇综合用水定额为225升/人·日,武汉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206升/人·日,地级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200升/人·日,县及县市家庭居住用水定额为160升/人·日,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定额为220升/人·日,大专院校用水定额为250升/人·日,等等。

我国用水定额与标准编制状况的剖析李贵宝(中国水利学会,北京100053)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工业、农业与生活用水定额与标准的历史现状,以及目前的进展状况,以期为我国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与节水型社会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用水定额,标准,工业,农业,生活1、前言用水定额是衡量用水户用水水平、挖掘节水潜力、考核节水成效的科学依据,同时对建立节水型社会,缓解水资源紧缺状况,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02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内政发[2006]9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6.11.10【实施日期】2006.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排)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排)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 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用水管理,合理使用水资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内各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资源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工业用水未达到行业重复利用率要求的单位,要求增加用水量时,视供水能力统筹平衡。

第七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许可证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统一进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安装节约用水器具。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并监督考核其效果。

内蒙古自治区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行业取用符合各自用水水质标准的地表、地下水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用新水量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水回用等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DB15/T385—2003的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199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8820-2002 工业企业产品取水定额编制通则CJ94-1999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T3070—1999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3 总则3.1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内蒙古自治区各行各业提供一套用水定额的地方性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3.2 未建成或正在建设的用水单位,其用水定额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相应标准要求。

3.3 由于行业用水定额的影响因素很多,定额值变动范围较大,各盟市有关单位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调整系数进行适当调整。

3.4 行业用水定额分为三部分,既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

4行业用水定额4.1 农牧业用水定额农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其用水定额为净灌溉定额。

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按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1。

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农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2至表1-7。

牧业用水主要为草库仑、饲草料地灌溉用水及饲养牲畜用水。

草库仑、饲草料地灌溉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又分为四个区,分别按照植物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牧业用水定额值见表1-4和表1-8。

4.2 工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按行业编制,行业划分按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内政办发〔2014〕125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取用水指标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取用水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闲置水指标,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法人未按行政许可的水源、水量、期限取用的水指标或通过水权转让获得许可、但未按相关规定履约取用的水指标。

第四条闲置取用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的实施主体为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闲置水指标处置以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目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遵循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盘活存量、注重效率、市场调节、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闲置水指标认定和处置实行分级管理。

盟市、旗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闲置水指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合理及时调整闲置水指标。

第七条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闲置水指标的认定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在形成闲置水指标6个月内没有认定及处置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该闲置水指标收回并统筹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非居民生活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第十九条
自治区对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实行水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区域和行业用水情况,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节约用水。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条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应当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实行供水、用水、排水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服务业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约用水措施。
在水资源短缺或者地下水超采区域,限制高耗水服务业项目。
洗浴、洗车、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雪场等经营场所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和安装节水设施。
采矿企业应当对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减少施工降排水。具备条件的,施工降排水应当回收利用。
第二十九条
用水企业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用水企业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9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对再生水、雨洪水、矿区疏干水、施工降排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和利用,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社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从当地水资源状况出发,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教育和宣传,将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性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14•【字号】内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或者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水权)进行流转的行为。

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水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控制总量和盘活存量相统筹,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规范水权有序流转。

水权交易,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节水、节能、环保、高效的项目。

第四条开展水权交易应当遵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服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

用水总量达到或者接近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当通过水权交易方式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1〕90号2011年8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直接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水的;(五)为农牧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下:┌────────────────┬─────┬─────┬──────────────┐│水源类型│││地下水││征收标准│单位│地表水├──────┬───────┤│取水用途│││一类地区│二类地区│├───────┬────────┼─────┼─────┼──────┼───────┤│自备水源│居民生活用水│元/m3│0.1 │0.5 │0.3 ││├────────┼─────┼─────┼──────┼───────┤││非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3 │2.0 │1.0 ││├────────┼─────┼─────┼──────┼───────┤││特种行业用水│元/ m3 │3.0 │12.0 │10.0 │├───────┼────────┼─────┼─────┼──────┼───────┤│城镇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02 │0.05 │0.04 ││水利工程供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元/ m3 │0.2 │1.0 │0.8 ││├────────┼─────┼─────┼──────┼───────┤││特种行业用水│元/ m3 │2.0 │3.0 │2.0 │├───────┼────────┼─────┼─────┼──────┼───────┤│农牧渔业用水│农业灌溉用水│元/ m3 │0.02 │0.05 │0.03 ││├────────┼─────┼─────┼──────┼───────┤││经营性种植用水││││0.2 │││(含林场、苗圃)│元/ m3 │0.1 │0.3 │││├────────┼─────┼─────┼──────┼───────┤││经营性水产畜禽养│元/ m3 │0.1 │0.5 │0.3 │││殖│││││├───────┴────────┼─────┼─────┼──────┴───────┤│矿产、石油开采排水│元/ m3 ││1.0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元/KWh │0.002│││├────────────────┼─────┼─────┼──────┼───────┤│││││││水力发电用水│元/ KWh │0.005│││││││││└────────────────┴─────┴─────┴──────┴───────┘(二)城镇绿化用水水资源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区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19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2019年12月前言本定额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定额是对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15/T 385-2015)进行的修订。

本定额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5/T 385-2015。

本定额分为四部分内容: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用水定额:1个门类,4个大类,12个中类,24个小类,40种产品,415个定额值;2.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用水定额:3个门类,36个大类,114个中类,211个小类,471个产品,843个定额值;3.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用水定额:10个门类,19个大类,37个中类,43个小类,67种产品,108个定额值;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用水定额:1个类别,4个定额值。

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定额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

协作单位: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包头市水务局、乌海市水务局、赤峰市水利局、通辽市水务局、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呼伦贝尔市水利局、巴彦淖尔市水利局、乌兰察布市水利局、锡林郭勒盟水利局、兴安盟水务局、阿拉善盟水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灌溉试验中心站。

本定额主要起草人:李宁、乔志刚、王诗俊、白明照、毛广元、杜其霖、于漪、张文丽、赵莹、王宇、巴图、史宽治、柳剑峰。

技术指导:武称意、彭雅丽、赵晓勇、陈德亮、万峥、贺文华、马继铭。

行业用水定额1范围本定额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工业、社会和生态等四部分的取用水定额。

本定额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计划管理、节约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以及用水总量控制等工作。

本定额未涵盖的行业用水,部门或行业有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暂时没有规定的可参照相近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自治区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内蒙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新成果精品文档42页

〈内蒙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新成果精品文档42页

第一部分编写用水定额的原则及要求1、编制依据与相关规范、标准1.1、用水定额编制的有关法律依据(1)、水利部《关于加强用水定额编制和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9]第519号)。

(2)、水利部水资源水文司、国家计委地区经济发展司、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关于贯彻落实〈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7367—2019)国家标准的通知》(资文管[2019]第11号)。

1.2、用水定额编制相关的规范、标准(1)、取水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17367—2019)(2)、企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CJ21—1987)(3)、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1993)(4)、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1994)(6)、城市用水分类标准(GB/T3070—2019)(7)、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2、遵循的原则制定用水定额是一项标准化工作,用水定额的制定须体现标准化的科学性、先进性、法规性和经济合理性。

2.1、科学性用水定额的科学性表现在先进、合理上,一种科学合理的用水定额可以促使企业或用水单位接受或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的管理、先进的经验,提高用水水平。

某一种产品的用水定额不但要适用于某个企业或某个用水单位,而且要适用于同一地区同一产品的所有企业和用水单位。

2.2、先进性编制行业用水定额要结合当地条件,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通过标准化协调各部门在用水方面最佳的社会效果。

为此,用水定额应体现用水、节水的先进性。

2.3、法规性所制定的用水定额是经有关方面协调一致,经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并必须严格遵守的一种准则或依据。

2.4、重点突出制定用水定额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节约用水,就是以有限的水量投入,取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所以在制定用水定额时必须注意到突出节约用水,制定出的用水定额经使用后能确实促进节水工作的进行,起到节约用水的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内蒙古⾃治区⾏业⽤⽔定额标准ICS 01.040.03A 02备案号:13940-×××× 内蒙古⾃治区⾏业⽤⽔定额标准Industries Water Requirement Quotaand Standards of Inner Mongolia(征求意见稿)内蒙古⾃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5DB15/T385-××××内蒙古⾃治区⾏业⽤⽔定额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于内蒙古⾃治区各⾏业取⽤符合各⾃⽤⽔⽔质标准的地表、地下⽔资源时,界定单位产品取⽤新⽔量的近期限额,不包括中⽔回⽤等情况。

2 规范性引⽤⽂件GB/T4754-2002 国民经济⾏业分类与代码GB/T 12454-1990 企业⽔平衡与测试通则GB/T 7119-1993 评价企业合理⽤⽔技术通则GB/T 17367-1998 取⽔许可技术考核与管理通则GB/T18820-2002 ⼯业企业产品取⽔定额编制通则⼯业及城市⽣活⽤⽔定额编制⼯作参考提纲(资源管[1999]11号)GB/T 18916.1~5-2002取⽔定额(第1~5部分)GB/T 18916.6~7-2004取⽔定额(第6~7部分)GB/T 18916.8~10-2006取⽔定额(第8~10部分)清洁⽣产标准,环保部⾏业清洁⽣产评价指标体系(试⾏),国家发改委⾏业准⼊条件,国家发改委CJ21-1987⼯业⽤⽔考核指标及计算⽅法CJ19-1999⼯业⽤⽔分类与定义CJ/T3070-1999 城市⽤⽔分类标准GB5084-2005 农⽥灌溉⽔质标准GB/T14848-93 地下⽔质量标准CJ94-2005 饮⽤净⽔⽔质标准3 术语和定义本定额采⽤下列术语。

3.1 定额在⼀定时间、⼀定⽣产条件下,⽣产某种产品或进⾏某种⼯作消耗的⼈⼒、物⼒、财⼒所规定的限额。

3.2 新⽔量取⾃⾃来⽔、地表⽔、地下⽔⽔源被第⼀次利⽤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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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单位产品取水量
指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新水量。
3.8 重复利用率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生产过程中重复利用水量与总水量的百分比。
14
本定额未列出的产品可参照各盟市及其它省市相关产品或工艺类似产品的用水定额值。
本次制定的各项用水定额均为净定额,即不考虑从水源到用水户之间的输水损失。
15
900
1300
1800
2200
1300
渠道衬砌
1100
1600
2200
2700
1600
土渠灌
1400
2000
2700
3300
2000
75%
水稻
喷灌
渠道衬砌
7800
8200
7900
8000
8300
土渠灌
8600
9000
8600
8800
9100
春小麦
喷灌
2100
3200
3500
4000
3400
管灌
2300
表 1-1 农业灌溉分区表
分区号
分区名
位置
分区包括旗县市

Ⅰ1
温凉半湿润
农业区
大兴安岭
东南麓
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科尔沁右翼前旗、突泉县等
Ⅰ2
温凉半干旱
农业区
阴山北麓
太仆寺旗、集宁区、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武川县、乌拉特前旗、固阳县等
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CJ94-200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13
本定额采用下列术语。
3.1 定额
在一定时间、一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种工作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
3.2 新水量
取自自来水、地表水、地下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用的水量。
3.3 重复利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在确定的用水体系内,一切以各种方式再利用的水量之和。
土渠灌
8200
8700
8300
8500
8700
春小麦
喷灌
1550
2400
2800
3300
2700
管灌
1600
2500
3000
3500
2900
渠道衬砌
2100
3200
3700
4400
3600
土渠灌
2500
3800
4300
5100
4200
春玉米
喷灌
1250
2200
2000
2700
1800
管灌
1300
2400
6、大豆Ⅲ区种植较少。
7、黄灌区旱田需要秋浇,定额值平均增加1300 m3/hm2。
8、调整系数Ⅰ区为0.9-1.3,Ⅱ区为1-1.2,Ⅲ区为1-1.1,Ⅳ区为0.9-1.2。
行业代码0110表1-3作物坐(滤)水种灌溉定额单位:m3/hm2
作物
坐水种
滤水种
玉米
60
85
大豆
80
小麦
80
表1-4经济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GB/T 18916.8~10-2006取水定额(第8~10部分)
清洁生产标准,环保部
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
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
CJ21-1987工业用水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CJ19-1999工业用水分类与定义
CJ/T3070-1999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注:1、有部分旗县分属两个不同的灌溉区。
2、部分旗县农业生产所占比重很少,且无灌溉资料,故未列入表中,需要时可参考临近旗县插入。
行业代码011表1-2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行业
名称
灌溉保证率(%)
作物
名称
灌溉方式




Ⅰ1
Ⅰ2
50%
水稻
喷灌
渠道衬砌
7500
7900
7600
7700
8000
4200
7
600
3600
8
450
干旱(P=75%)
5775
7
825
4800
8
600
4200
8
525
典型
草原
中等(P=50%)
3000
4
750
2625
5
525
2250
6
375
干旱(P=75%)
3750
5
750
3150
6
525
4200
8
525
草甸
草原
中等(P=50%)
3000
4
750
2100
4
525
1800
6.4 生态用水定额
生态用水定额主要为湖泊、旁侧水库和湿地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值见表4。
编制修订比较完整、系统的行业用水定额工作,在我区属于首次,加之我区水平衡测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问题在所难免。请各地和相关行业在试行本定额中,将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自治区水Hale Waihona Puke 厅水资源处,以利补充修订并逐步完善。

温暖半干旱
农业区
大兴安岭南麓、西辽河平原、阴山南麓
乌兰浩特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红山区、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克什克腾旗、多伦县、翁牛特旗、丰镇市、卓资县、凉城县、赛罕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九原区、土默特右旗、准格尔旗等
3.4 用水量
在一定时间内,工业企业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所需要的各种水量的总和,也就是新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之和。
3.5 用水定额
本标准中的用水定额是指新水定额,即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消耗的新水量。
3.6 灌溉保证率
是指设计灌溉用水量的保证程度,用设计灌溉用水量全部获得满足的年数占总年数的百分率表示。
5.4 行业用水定额分为四部分,既农业用水定额、工业用水定额、生活用水定额、生态用水定额。
16
6.1 农牧业用水定额
农牧业用水主要为农田灌溉用水和牧区草地灌溉用水。
农田灌溉用水定额为净灌溉定额。农业用水受地域影响很大,所以全自治区按自治区农业区划又分为四个区,分区情况见表1-1。各区分别按照不同作物的全生育期制定其用水定额。
6
750
3150
6
525
3000
8
375
干旱(P=75%)
4950
6
825
4200
7
600
4050
9
450
草甸
草原
中等(P=50%)
3375
5
675
2100
4
525
2100
7
300
干旱(P=75%)
4050
6
675
2625
5
525
2625
7
375
多年生
豆科牧草
荒漠
草原
中等(P=50%)
4950
6
825
2200
3000
2000
渠道衬砌
1600
2900
2600
3600
2400
土渠灌
2000
3500
3200
4400
2900
大豆
喷灌
800
1200
1700
2000
1200
行业代码011表1-2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单位:m3/hm2
行业
名称
灌溉保证率(%)
作物
名称
灌溉方式




Ⅰ1
Ⅰ2
行业
名称
50%
大豆
管灌
3900
大豆
喷灌
1550
1600
2100
2400
1600
管灌
1600
1700
2300
2600
1800
渠道衬砌
1900
2100
2800
3200
2200
土渠灌
2400
2500
3400
3800
2700
注:1、水稻种植大部分集中在Ⅰ、Ⅱ、Ⅳ区,Ⅲ区种植面积较少。
2、普通型定额值适用于田间工程按SL207-9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要求,尚未达到格田化

温暖干旱
农业区
内蒙古西部、阴山以南
临河区、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等

温热半干旱
农业区
西辽河平原、科尔沁坨甸、燕北丘陵
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赤峰市郊、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等
荒漠草原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鄂托克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
草原化荒漠
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乌拉特前旗、磴口;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3500
3800
4300
3600
渠道衬砌
2800
4300
4700
5300
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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