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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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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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制度
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第二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第三条公民的以下请求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第四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1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5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本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五条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2 刑事案件辩护;
3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4 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5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 法院指定辩护的,本所接受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派。
2 其他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本所统一接受指派。
3 非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住所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本所接受统一指派。
4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属部门负责人。负责人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条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第十条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部门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