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公众参与、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对市、县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57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辽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6〕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0日辽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有效防控季节性大气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
建立执行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防控因秸秆集中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二)防控时段及区域秸秆禁烧防控时段:每年10月1日至来年5月30日,重污染天气及重要敏感时段。
防控区域:辽阳市范围内。
重点防控:建成区周围5公里;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以及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1公里区域。
二、工作步骤每年秸秆禁烧工作大体分以下两个阶段开展:(一)部署落实阶段(每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每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召开秸秆禁烧工作动员大会,部署秸秆禁烧工作。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加强秸秆离田还田,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强化追责问责。
强化对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工作任务在全域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传导压力,防控任务要落实到村、到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禁烧工作无死角、责任落实无盲点。
开展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
严格执行秸秆控茬标准、签订控茬承诺书、发布控茬公告、组织控茬巡查,确保秸秆留茬高度不超限。
二、责任分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
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实行控茬收割,明确离田还田计划,并组织实施。
构建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网格,明确各级机构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乡镇、村组、到田块、到人头。
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焚烧火点。
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秸秆禁烧责任书
秸秆禁烧责任书为了切实做好秸秆禁烧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秸秆禁烧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实行全年全时段禁烧,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见一块黑斑”。
2、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秸秆焚烧行为。
3、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
二、责任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_____为组长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制定详细的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发动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政策法规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积极支持和参与秸秆禁烧工作。
3、强化巡查监管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巡查监管机制,组建巡查队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在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秸秆焚烧行为。
对不听劝阻、执意焚烧秸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推进综合利用积极推广秸秆还田、青贮、氨化、气化等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5、严格考核奖惩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三、责任追究1、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未履行本责任书规定职责,导致发生秸秆焚烧现象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对因秸秆焚烧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农作物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及效益分析
农作物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及效益分析杨晓东【摘要】为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难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得到社会关注.东港市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方法,大力推进秸秆基料化循环利用.介绍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以辽宁田园"秸-菌-肥"秸秆基料化利用模式为例,探讨该模式内涵、特点、流程及应用,分析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推进秸秆基料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的对策.【期刊名称】《农业科技与装备》【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3页(P41-43)【关键词】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效益分析【作者】杨晓东【作者单位】东港市椅圈镇农业服务中心,辽宁丹东 1183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4-31一直以来,农作物秸秆主要用作家庭生火的燃料。
近年来,随着种植密度加大导致秸秆量增加以及农村能源多样化发展,传统秸秆利用方式逐渐被弱化,大量的剩余秸秆没有了出处,于是许多农民采取最为简单的处理方式——就地焚烧。
这种方式既污染环境又浪费资源,因此,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为解决秸秆焚烧污染问题,东港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探索秸秆综合利用办法,逐步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与合作组织牵头、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形成“村收集、乡运输、县利用”的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推进了秸秆基料化循环利用。
1 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作为农业生产的副产品和重要的生物质资源,农作物秸秆常被用作肥料、饲料、燃料及原料等,统称为“五化”,即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
其中,秸秆基料化就是利用农作物秸秆作为基料生产食用菌的技术。
秸秆基料化利用技术分为秸秆栽培草腐菌类技术和秸秆栽培木腐菌类技术。
大多数秸秆可作为食用菌基料,包括玉米秸、玉米芯、稻秆、麦秸、豆秸、麻秆、花生壳等。
草腐菌主要有鸡腿菇、草菇、双孢蘑菇、大球盖菇等,木腐菌主要有金针菇、香菇、茶树菇、平菇等。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辽政办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雾霾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逐步实现秸秆资源化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多措并举”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率,建立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秸秆禁烧监管水平,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到2018年,全省初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秸秆多元化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
结合作物品种和区域特点,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秸秆机械化直接还田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规范,加强农机农艺结合,完善作业技术路线和技术模式。
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秸秆机械翻压还田技术,将符合条件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全部纳入全省农机补贴范围,补贴资金重点向大中型拖拉机、免耕播种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捡拾压捆机、联合整地机等农机具设备倾斜。
全省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和数量,2016年超过600万亩和150万吨,2017年超过800万亩和240万吨,2018年超过1000万亩和350万吨。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资委)(二)推广秸秆生物反应堆技术。
焚烧秸秆的处罚规定
焚烧秸秆的处罚规定焚烧秸秆是一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危害的行为,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和切实惩罚违法者,制定了以下的处罚规定:一、行政处罚1. 第一次焚烧秸秆的违法者,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初犯者将被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5000元至1万元不等。
2. 第二次焚烧秸秆的违法者,除了会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将被强制撤销拥有的焚烧秸秆设施、设备,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2万元至5万元不等。
3. 第三次焚烧秸秆的违法者,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将会被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二、刑事追究1. 造成严重后果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严重破坏环境、导致重大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引发火灾或爆炸等。
2. 刑事追究的处罚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罪行轻微者可能被判处拘留或有期徒刑,刑期最长不超过5年;对罪行严重者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长达10年。
三、民事赔偿1. 受焚烧秸秆行为影响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环境修复等方面。
2.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并责令违法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其他措施1. 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者,法院将记录在案,作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
记录期限为5年至10年不等,期间对守法公民享有一定限制。
2. 对于焚烧秸秆的重点地区或单位,政府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巡查频率,严查涉及焚烧秸秆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立即采取行动并进行处罚。
总之,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刑事追究力度并且加强民事赔偿等措施,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焚烧秸秆的不良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秸秆焚烧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农办机[202x]20号【发布日期】202x-06-14【生效日期】202x-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农办机[202x]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厅、委、局、办):5月份以来,各地陆续进入麦收时节。
一些地区特别是北京周边地区再次出现了大面积违规焚烧秸秆现象,造成北京空气质量重度污染,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批示要求加强管理和引导。
为禁止秸秆焚烧,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感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提高资源利用率,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保护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持交通、民航畅通运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河南、陕西、山东、安徽、江苏、四川等农业、农机部门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制定切实办法和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做实,抓出成效。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近几年,全国农业、农机系统积极探索秸秆利用途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直接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养畜”、“压块制粒”、“生物腐熟”、“秸秆气化”、“培育食用菌”和“制造工业原料”等利用技术,推动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减少了秸秆焚烧。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选择推广适合本地区特点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有效遏制秸秆违规焚烧。
三、争取支持,加大各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
要积极争取投入,引导项目投资向秸秆综合利用倾斜,通过扶持引导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快各种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1〕58号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近期,我省即将进入春耕播种时期,农村秸秆焚烧现象较3月反弹严重,秸秆禁烧防控工作压力凸显。
据了解,4月7-8日,吉林省部分地区因秸秆焚烧导致部分国控及县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陆续出现PM2.5小时浓度短时剧升至严重污染的现象,秸秆焚烧仍然是威胁大气环境质量的因素之一。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又恰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我省,为巩固蓝天保卫战的胜利成果,各地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防控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做到工作有部署、责任有落实、组织有保障,确保秸秆禁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持续加大秸秆焚烧管控力度。
按照省领导“科学处置秸秆”“加大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的批示要求,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疏堵结合,推动农业部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
同时,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百日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加大秸秆禁烧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巡查频次,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疑似火点要逐一进行现场核查处置。
三、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网格责任体系,压实属地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辽政办发〔2016〕112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秸秆禁烧管控不力的地区或部门,加大约谈、问责力度,在媒体上曝光责任追究情况。
我厅将开展点穴式巡查和工作督导,对秸秆焚烧管控不力、焚烧火点现场核查不严不实等问题,坚决进行责任追究。
焚烧秸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焚烧秸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防止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焚烧秸秆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焚烧秸秆,是指将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等生物质材料通过点燃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应当共同承担焚烧秸秆防控责任。
第四条责任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焚烧秸秆防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落实。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焚烧秸秆的监测、检查和执法,及时制止和处理焚烧秸秆行为。
村(社区)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焚烧秸秆防控工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焚烧秸秆防控工作。
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报告焚烧秸秆行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焚烧秸秆防控方案或者未组织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焚烧秸秆监测、检查和执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告焚烧秸秆行为,或者未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条奖励与举报对在焚烧秸秆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焚烧秸秆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焚烧秸秆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焚烧秸秆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焚烧秸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旨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社区)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强焚烧秸秆的防控工作,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1年禁止秸秆焚烧的奖惩制度
禁止秸秆焚烧的奖惩制度
禁止秸秆焚烧的奖惩制度
1一、严格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
1二、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大面积焚烧或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1、在秸秆禁烧期间(6月1日—6月30日)全体班子成员、包村干部、村支书、主任不得擅自离岗,如有特殊情况需向书记请假,如有违犯按纪委规定,严肃处理。
2、禁烧期间无发生焚烧秸秆事件的,奖励村委1 元,支书、主任各1元,包村乡领导1元,包村干部1元。
3、禁烧期间第一次焚烧秸秆的村委罚村办公经费1 元,支书、主任各罚1元,包村领导罚1元,包村干部罚1元。
4、按规定时间,包村干部督促村委及时悬挂横幅、粘贴奖惩办法,未及时完成者通报批评、村委罚款1元、包村干部罚款1元。
5、全乡农民群众均有检举违令焚烧秸秆的`权利与义务,对发现在田间、地头、路边点火的人要及时举报,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元,当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奖励1元。
6、在秸秆禁烧期间派出所因焚烧秸秆案件拘留的前3名人员,每名奖励1元,第4—6名人员各奖励1元。
7、在秸秆禁烧期间,乡政府成立巡逻组,巡逻组在巡逻期间每抓获一名焚烧人员奖励1元。
8、乡村干部、派出所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给焚烧人员讲情、罚款、私了、开绿灯放行,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9、凡抓获的焚烧人员在派出所询问期间要严格看守,凡在所里逃窜一名焚烧人员,带班领导要作深刻检讨,值班人员罚款1元,罚派出所1元,从奖金中扣除。
10、村焚烧秸秆三起以上,过大面积超过30亩,或被市以上督察组查获的,村支书诫勉谈话,本村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1页共1页。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措施,推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和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推进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保护服务,加快环境保护产业园区建设。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辽环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应用第三章更新调整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管理和应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
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联合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统计、林草、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作。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市级政府是“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牵头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
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
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监督管理的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
本办法所称秸秆禁烧系指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草、落叶和垃圾等。
第三条秸秆禁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源头控制、标本兼治、疏堵并举”的原则,加强防控监管,落实秸秆禁烧责任。
第四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将禁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市督导、区市县负责、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责任。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成立由农业、环保、公安、城管、林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第六条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属地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要求执行情况及问责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应依法使用行政、刑事强制手段,打击因焚烧秸秆造成火灾、人员伤害、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干扰、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秸秆禁烧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制定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建立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禁烧工作网络,层层签订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状,确保田间地块禁烧责任包干到人;建立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及奖惩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宣传到位,做到逐户登门宣传教育。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做好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省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工作为重点,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辽宁提供坚实支撑。
一、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一)抓实问题整改。
加强过程管控,落实整改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全面、按期、保质完成年度整改任务。
强化攻坚克难,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摸排梳理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改成效。
持续跟踪推进,组织开展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全面排查复核,举一反三抓好同一领域、同类问题的排查和整改。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
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力的;(三)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四)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六)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执行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禁止焚烧秸秆,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各管理区,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场原种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防止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交通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方式的一种陋习,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
共同保护好环境,防止焚烧灾害发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范围:高速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两侧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的地带;人口集中区、文物保护单位及人文遗址、粮库、油库、林地、天然气管道和重要的通信、变电设施等1公里区域内。
三、各区、镇、处、场对辖区内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并于7月底以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市环保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和宣传禁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教育和约束村民自觉禁烧。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对秸秆进行科学处理,变废为宝,实现综合利用。
四、环保、公安、农业、交通运输、林业、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会同各区、镇、处、场切实抓好禁烧工作。
环保、农业、公安等部门和当地驻村工作组要联合组建禁烧巡查队,夏收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对出现的焚烧事件及时制止和查处,并及时通报情况;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国、省干道的巡查,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林木安全;农业部门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变废为宝,推动禁烧工作;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责任事故的行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期刊名称】《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SD【摘要】辽政办发[2018]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总页数】4页(P45-48)【作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8【相关文献】1.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J],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J],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0]30号) [J],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辽政办发[202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J],5.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住建厅辽宁省市场监管局辽宁省体育局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妇女联合会文件(辽卫发[2021]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儿童青少年肥胖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9日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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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辽政办发〔2016〕112号
第一条为有效防控农作物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落实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2018年)》(辽政办发〔2016〕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是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在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
地方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农业、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
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
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和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和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二)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社区及村自治组织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的;
(四)未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五)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的;
(六)未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
(七)对上级政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违反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以及地方政府划定的重点区域内发生秸秆焚烧火点,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5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2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六条所属行政区域在出现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和省督查发现的火点信息,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市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4起及以上的,由省政府进行追责;
(二)县(市、区)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3起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进行追责;
(三)乡镇(街道)级行政区1天内发现火点2起及以上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追责;
(四)社区、村级行政区发现火点1起的,由乡镇(街道)政府进行追责。
第七条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发生秸秆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八条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形式如下:
(一)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
1.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二)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
2.诫勉谈话;
3.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4.党纪政纪处分。
(三)对社区、村自治组织的责任追究形式,由各市政府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四)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
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追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由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
对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涉及组织调整和处理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建议,由组织部门研究处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