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像深圳、上海这样的沿海城市,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比较多。
企业在进出口货物的时候,选择一个信誉好,实力强的货代公司很关键。
双方签订货物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的,应该按照法律条款处理,依法办事。
像海商法就是这方面具体的法律文件,那么,《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来跟随了解下。
一、《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是怎样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正文:---------------------------------------------------------------------------------------------------------------------------------------------------- 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1990年3月2日交通部令第10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管理,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和国际航运事业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为国家管理船舶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代理业务只准由经交通部批准成立的船舶代理公司经营。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法人。
每一港口设置船舶代理公司的数量,由交通部根据港口的实际业务需要决定。
第五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主经营,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国际海运船舶代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配备有必需的业务、报关、财务、外语等专业专职人员;(四)熟悉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的有关法律、规章和要求,并有能力督促和帮助所代理的船舶认真遵守和执行;(五)有公司章程、固定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交通、通讯条件;(六)有经办业务所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名称(包括英文名称)、详细地址(中英两种文字)、电话、电挂、电传号码、邮政编码;(二)准备经营的项目;(三)注册资金和实际拥有资金的证明或资金担保;(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专业、详细经历、住址;(五)公司业务章程、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第七条设立船舶代理公司的申请经公司所在地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主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根据实际需要和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船舶代理知识点总结

船舶代理知识点总结一、船舶代理的工作内容1.船舶进出港口的安排:船舶代理需要为船舶安排进出港口的时间和方式,包括与港口管理部门协调船舶的停靠地点、停靠时间等。
同时,船舶代理还需要为船舶提供海关报关、船员签证办理等服务,确保船舶能够顺利进出港口。
2.货物装卸的协调:船舶代理需要与货主、货代、港口装卸公司等各方协调货物的装卸工作,包括货物的装卸时间、数量、质量等方面的安排。
船舶代理还需要随时关注货物装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3.船舶维修和保养: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机械故障、船体损坏等情况,船舶代理需要及时安排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船舶代理的主要职责1.与客户沟通:船舶代理需要与船东、货主、货代等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
2.与港口管理部门协调:船舶代理需要与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密切合作,确保船舶的安全停靠和顺利进出港口。
3.与货代、装卸公司协调:船舶代理需要与货代、装卸公司等合作伙伴进行协调,确保货物的顺利装卸和运输。
4.船舶维修和保养:船舶代理需要及时安排船舶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三、船舶代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1.航运法律法规:船舶代理需要了解航运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际海事法、国内船舶管理法规等。
2.港口操作流程:船舶代理需要了解港口的操作流程,包括港口的安全管理制度、船舶进出港口的流程等。
3.货物装卸技术:船舶代理需要了解货物装卸的相关技术知识,包括货物的装卸设备、作业流程等。
4.船舶维修和保养知识:船舶代理需要了解船舶维修和保养的相关知识,包括船舶结构、机械设备、船舶维修技术等。
5.沟通协调能力:船舶代理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与客户、港口管理部门、货代、装卸公司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四、船舶代理的发展趋势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船舶代理的工作也在不断演变。
未来船舶代理需要更加注重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1.12.11•【文号】国务院令第33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已经2001年12月5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三条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船舶代理备案制度模板

船舶代理备案制度模板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船舶代理行业的管理,规范船舶代理行为,保障船舶代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和国内船舶代理企业。
二、设立和备案(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1. 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向当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并在30日内进行备案。
2. 备案材料包括:《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应有国际船舶代理业务)、两名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3. 两名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拥有业务职称(经理或者更高)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经历。
(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重大变更备案1.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包括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停止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在变更和停止业务的15日内进行变更备案。
2. 变更备案材料包括:《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重大变更备案表》、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三)已备案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年度调查报告1. 已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应每年进行国际船代业务年度调查报告。
2. 年度调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三、业务范围和规范(一)业务范围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包括:管理集装箱、装卸货物、组织客运、货运、船舶、船员服务等。
(二)业务规范1. 船舶代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
2. 船舶代理企业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货物和资料,确保货物和资料的安全、完整。
3. 船舶代理企业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费用要求,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4. 船舶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关于船舶代理业务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泄露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

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船舶国际贸易法律:了解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船舶国际贸易是全球贸易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船舶进出口涉及到各国政府、船东、货主以及相关机构之间的复杂合作与协调。
为了确保船舶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船舶进出口法规和条款。
本文将介绍船舶国际贸易法律的概述以及其中的关键法规和条款。
一、船舶进出口的法律框架船舶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框架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
国际法主要由国际海商法和其他国际公约组成,而国内法则是各国根据国情和法律体系制定的法律法规。
国际海商法是船舶国际贸易的核心部分。
作为全球性法律体系,国际海商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和原则,并为各国提供了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简称Hague-Visby Rules)和《国际海洋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简称UNCLOS)。
国内法涉及到各国自身的法规和条款,包括船舶登记法、海关法、进出口控制法以及相关的贸易协定等。
每个国家的国内法都会有些许差异,因此在具体的船舶进出口贸易中必须遵守目标国家的法律要求。
二、船舶进出口的关键法规和条款1. 船舶登记法船舶登记法是船舶进出口贸易的基础法律。
各国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了不同的船舶登记法,以确保船舶的合法身份、所有权和权益。
船舶登记法要求船舶运营者在船舶进出口贸易之前,必须进行船舶注册,并获取相关证明文件和船舶登记号。
2. 海关法海关法是船舶进出口贸易中的重要法规之一。
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口的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出口船舶和货物进行检查、申报和征税。
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口船舶的申报程序、税收政策以及货物的安全性要求。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打算交通运输部打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应当有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受。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变更企业信息或者不再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停止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经营相关业务的,应当符合《海运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并根据《海运条例》第十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母公司的商业登记文件;(四)母公司的《国际海运帮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副本;(五)母公司确定该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确认文件;(六)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七)《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付代理人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项业务的,托付的代理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
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
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
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
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
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8)

大学国际私法学考试(习题卷8)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49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哪一位学者把有关公共秩序的强行法分为“国内公共秩序法”和“国际公共秩序法”?A)萨维尼B)斯托雷C)布鲁歇D)巴托鲁斯答案:C解析:2.[单选题]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该协定适用的服务贸易类型,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其规定的服务贸易? ( )A)自然人存在B)国际工程承包C)商业存在D)境外消费答案:B解析:3.[单选题]下列关于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表述错误的是:A)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B)国家参加民商事活动是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的C)国家以国库财产为后盾,所负的责任是有限责任D)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答案:C解析:国家以国库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4.[单选题]企鹅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了芒果公司的芯片,该芯片包含太阳公司的专利,企鹅公司不知道该芯片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企鹅公司不构成侵权B)企鹅公司构成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C)企鹅公司构成侵权,并独立承担赔偿责任D)企鹅公司构成侵权,但与芒果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解析:5.[单选题]墨西哥人加纳在中国法院对王小虎提起了侵权之诉,由于工作繁忙,加纳委托他人代理诉讼。
请问下列哪种情形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A)委托中国公民李康为诉讼代理人B)委托墨西哥公民里奇为诉讼代理人C)委托中国律师王元为代理律师D)委托墨西哥律师潘塔尼为代理律师答案:D解析:6.[单选题]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若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该情况属于承保损失中的哪一类?( )A)实际全损B)部分损失C)推定全损D)单独海损答案:A解析:7.[单选题]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从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变更为完全过失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是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纽约规则》答案:C解析:8.[单选题]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优先适用( )。
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商案件日益增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困扰各方当事人的难题。
本文从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海商案件是指在海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涉及船舶、货物、运输合同、保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海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导致海商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困难。
本文旨在分析海商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海商案件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借鉴。
二、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原则国际公约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对于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规定,海商案件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优先原则当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海商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海商案件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要求在处理案件时,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在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内法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2)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
2. 解决冲突的方法解决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冲突的方法主要包括:(1)直接适用国际公约;(2)优先适用国内法;(3)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解释解决冲突。
四、海商案件具体法律适用问题1. 船舶碰撞案件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适用《联合国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适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3)适用《船舶碰撞责任公约》。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详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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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详解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2)(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3)(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3)二.船舶代理业务关系的建立 (5)1.长期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格式 (5)2.航次代理关系 (8)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8)4.监护代理关系 (9)5.分代理关系 (10)国际船舶代理人的业务 (10)(一).业务范围: (10)(二).业务详解: (11)国际船代人举例 (14)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
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
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
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
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
法律知识:海事运输和海商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比较分析

法律知识:海事运输和海商法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比较分析海事运输和海商法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两个领域,因为现今很多国家通过海上贸易,进行进出口贸易。
这两个领域涉及到海上运输的各个方面,包括货物的保险、责任制度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等问题。
虽然国际海商法和国内海商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方面有所不同,但两者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价值。
首先,国际海商法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它适用于跨境海上运输。
这意味着,不同国家的船舶、货物或港口之间的交易应该遵循国际海商法规范。
然而,这些规范与各个国家的海商法并不完全一致。
例如,各国在货物损坏、损失时所采用的理赔方式和规定就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国际海商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在各个国家之间为海上交易制定一个共同的标准和流程。
相对应的,国内海商法是国家对本国海事运输领域实行规范的一套法律制度。
每个国家的海商法都包含适用于该国本国海运的规则和条款。
这意味着,船舶、货物和港口之间的贸易交易都必须遵守国家内部的海商法法规。
与国际海商法不同的是,国内海商法不仅涵盖了海上交通安全规定,也规定了国家制度下的贸易标准,涉及到物流、船舶管理、航道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国内海商法的特点就在于其被作为一个特定国家的海事运输法律体系。
然而,虽然两种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不同,但它们在定义船舶、货物和灾难后的理赔方式上具有相似之处。
比如说,即便是国内海商法,对于货物的损失、灾难的理赔也重视利益平衡的原则。
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仅帮助保护货主和船主的权益,也保证了交易的进行顺畅。
另一方面,尽管国际海商法和国内海商法的适用领域有所不同,但它们两者之间的制定以及修订都具有普遍意义。
可以说,国际海商法是一种引领作为国际准则,也是一个基于国内海商法发展和规范的法律架构。
这意味着,在国际海商法与国内海商法相互关联的背景下,两者的制定和实践也产生了相互促进的作用。
最后,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海商法和国内海商法的交互和融合将越来越频繁。
直接适用的法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适用-精品文档

直接适用的法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适用一、直接适用的法在国际私法领域的界定直接适用的法,作为一种学说,最早是由法国学者弗朗西卡基斯于20世纪50年代在其《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提出的。
该学说认为,随着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不断加强,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可以摆脱传统冲突规范的束缚,直接适用本国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实体规则。
1958 年国际法院关于“博尔案”的判决,被认为是直接适用的法的早期实践。
20 世纪70 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国际私法中纳入直接适用的法。
近年来,直接适用的法在概念上不断发展。
有学者认为,其是一国旨在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的某些规则,因其具有不得被排除适用的强制性,则在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内,法院可以不考虑相关冲突规范的效力,直接适用这些规则。
有学者主张,其存在的目的是为实现本国的公共政策以及社会利益。
有学者表示,其是用以指导法院抛开冲突规范的指引,径自将那些调整特定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国际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于案件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或法律选择方法。
学者总结出了直接适用的法的特征:第一,其具备明显的公共利益诉求,反映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重大利益。
第二,其具有公法性,不应具备私法性。
第三,其本身应具有权利义务的内容,在具体案件的适用过程中不需考虑到冲突规范的指引过程,直接作为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直接适用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的法之所以具有“直接适用性”,也正是因为强制性规则所具有的“强制性”。
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保留这两个制度和直接适用的法一样,都在不同程度上关注强制性规则,因此有必要厘清三者间的关系。
直接适用的法与法律规避,前者强调强制性规则能够在案件中直接适用,后者强调强制性规则不得规避;前者不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后者十分重视当事人的意图;前者所适用的强制性规则必须有公共秩序的性质,后者也可以适用不具有公共秩序性质的强制性规则。
交通部关于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5号

交通部关于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正文:---------------------------------------------------------------------------------------------------------------------------------------------------- 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5号1990年6月20日)第一条为加强国际班轮运输的管理,鼓励、促进国际班轮运输的发展,保障供货、运输有计划地进行,适应国家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班轮运输。
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香港、澳门地区港口之间的班轮运输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际班轮运输是指固定船舶按照公布的船期表或有规则地在固定航线和固定港口间从事国际客货(含集装箱,下同)运输。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是国家对国际班轮运输实施管理的主管机关。
开设国际班轮航线、经营国际班轮运输,必须事先经交通部批准。
第五条中国船公司从事国际班轮运输,应直接或委托其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外国船公司从事停靠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应通过其在中国港口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资料:(一)参加营运船舶的资料;(二)班轮停靠的港口、班期;(三)预计每航次在中国每一停靠港口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数量;(四)船公司和停靠港口签订的班轮意向协议;(五)班轮的经济效益论证;(六)船公司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或影印件;(七)使用的提单和运价本;(八)船公司授权其船舶代理人代办申请的书面委托;(九)交通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交通部接到船公司开办国际班轮运输的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港口能力、该航线的客货源情况以及实际需要,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不批准或者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后重审,并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国际私法第七章 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 案例

国际私法第七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国际货代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国际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
某货物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因出口一批货物,与货代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货代公司负责将出口商的货物从国内运至目的国,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货代公司的疏忽,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出口商认为货代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将货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货代公司是否尽到了运输义务,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的规定,货代公司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有义务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对货物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货代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存在过错。
2. 货物损失的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货代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造成货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货物损失并非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货代公司的事由,而是由于货代公司的过错所致。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
3. 货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货代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运输义务,导致货物损失,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货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货代公司赔偿出口商货物损失的全部费用,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海商法对国际货物运输的时效与证明的法律要求

证明责任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需向 承运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文 件,如进口许可证、关税 缴纳凭证等。
06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 用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协商
调解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首先应当 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调解方式 解决争议。调解人可以由双方共同选定, 也可以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
包括海运提单、空运提单、铁路运单、公路运单等,以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运输单据的功能
作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证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已接管货物;同时,也 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法律地位和证明力
提单的法律地位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 之一,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代 表货物本身进行买卖和转让。
货物交付的时间限制
提单交付时间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根据海商 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在装货后的一定 时间内签发提单,并确保提单在约定 的时间内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实际交付时间
除了提单的交付外,货物的实际交付 也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延迟 交付可能导致违约责任和赔偿。
延迟交付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
如果承运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 时间交付货物,将构成违约行为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国际惯例的适用
在缺乏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 是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广泛接受和遵守的 贸易做法和规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海商法律关系中,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 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
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一、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法律是各国政府为了规范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1. 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WTO是全球范围内协调和规范国际贸易的组织。
它设立了一系列的规则,如减少贸易壁垒、非歧视待遇等,以促进自由和公平的国际贸易。
2.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交叉国家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
包括国际销售合同、运输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
3. 国际货物运输法:涵盖国际海运、航空运输和陆路运输等方面的法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它规定了海洋领土的界限、船舶和货物的权益等。
二、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各参与方在交易中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它们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惯例:1. 国际商会(ICC)惯例:国际商会发布了一系列的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业术语解释规则(INCOTERMS),用于定义买卖方在交货、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
2. 国际贸易支付惯例:国际贸易支付涉及到各类支付方式,如信用证、托收等。
国际商会发布了相应的国际贸易支付惯例,旨在为双方提供安全和可靠的支付方式。
3. 国际仲裁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纠纷发生时,经常采用仲裁解决争议。
国际仲裁惯例主要由国际商会和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等组织制定,为各方提供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是至关重要的。
它们不仅可以保护自身权益,还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与惯例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法律是由各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以规范国际贸易行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各参与方在交易中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十分重要。
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与惯例,可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57年6月13日第17号法令公布,1958年1月1日起实施,经1971年第130号法令、1975年第94号法令、1992年第69号法令修改【1】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法各条(除第20条第2款外)适用于在国外装货港或卸货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本法第20条第2款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的对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定义一、本法所称“船舶”是指《商法》第684条第1款中所称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该条第2款中所称的船舶。
二、本法所称“承运人”是指按前条规定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及承租人。
三、本法所称“托运人”是指承租人或委托承运人完成前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的人。
四、本法所称“1个计算单位”是指等同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3条第1款所称的1个特别提款权的数额。
第三条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一、承运人对由于其本人或其雇用人在收受、装载、积载、运输、照料、卸载及交付货物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迟延到达负责。
二、对由于船长、水手、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或由于船上火灾造成的损害(但由于承运人知道或其实际过失造成的损害除外),前款规定不适用。
第四条一、除非承运人证明已按前条规定进行了谨慎处理,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
二、虽有前款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害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而且该项货损是这种原因的后果,仍得免除其前条规定的责任;但是,如果证明,在承运人按前条规定进行谨慎处理后,货物损害便可以避免,而承运人并没有进行谨慎处理时,承运人不得享受免责。
1.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2.天灾;3.战争、暴动及骚乱;4.公敌行为;5.司法扣押、检疫限制或政府当局的其他处置行为;6.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7.罢工、怠工、关厂或其他工业纠纷;8.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或为此目的的任何绕航,或其他任何合理绕航;9.货物的质量或固有缺陷;10.包装或标志的不足或不当;11.起重机或其他类似设施的潜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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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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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加上我国“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推进,国际船舶代理在当今国际贸易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国际船舶代理直接关联于国际海洋运输,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制较为苛刻。
在苛刻的法律规则中应明确一般代理与专门的船舶代理下的法律适用及侵权责任法的可用性,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国际船舶代理是船舶代理的国际化,由于参与到了国际贸易大环境中,在法律规制上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律的国际间准据适用问题,因此,与国内船舶代理不同的是,国际船舶代理在法律适用上不仅受本国法律的管束,也受国际法律条约甚至国际惯例的约束。
一、国际船舶代理的含义和范畴
船舶代理的概念在不同著作中表达不尽相同,综合而言,可以概括为:船舶代理是根据船舶经营人的
委托办理船舶有关营运业务和进出港口手续的工作。
船舶代理分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海运船舶代理有船舶揽货总代理和不负责揽货的船舶代理两种形式。
船舶代理单位办理的业务包括组织货物运输,如组织货载等;组织旅客运输;安排货物装卸;为船舶和船员服务,代办各种手续;代办财务有关业务和船舶租赁、买卖等,以及商办海事处理和海上救助等业务。
二、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适用概览
各国的交通或贸易法律法规中均对国际船舶代理大多做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1]我姑国际船舶代理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国际条约方面主要有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 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等。
[2]
三、船舶代理协议与一般代理协议的法律适用
由于船舶代理将产生航海运输活动,根据中国最大航海运输企业中国远洋集团(COSCO)的数据,一艘远洋船舶往往都是万吨级别排水量的巨轮,船上标准配置人员数百名甚至上千名。
[3]因此,国家对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很谨慎。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船舶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资质。
国内船舶代理通常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管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际船舶代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成立的国内水运船舶代理应当自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
而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持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和有关人员资历证明文件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具体由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实施)。
问题是:如果某个单位具备了航海资质和船舶管
理维护的必要技能——即具有相应的资格技能人才。
但没有备案办理船舶代理手续,他与相对人办理了轮船运输代理协议,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呢?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和下放共计11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负责实施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
目前虽然这只是一个行政性决定,其法律效力未经正式的法律文件确立。
但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表现,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立法本意而无限接近立法目的。
因此,既然取消审批就意味着对普通主体的代理权的认可。
其二,作为船舶业者,应当且必须知道船舶运输资质的条件和责任,其选择合作即是对权力义务的承诺,运输法律关系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尊重民事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在船舶代理中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规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在国际船舶代理的语境中,如果代理人造成他人损害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任务侵权责任法只能适用于个人侵权,国际船舶代理一般是单位之间,所以不能适用。
[4]笔者对此不予认同。
首先,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党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基本法性质。
而正如前文所说,国际船舶代理一般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从法律的位阶来看,适用《侵权责任法》具有不可辩驳的理由。
其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对个人的要求过于困难,一般而言,前述两个法规(还有更多的类似法规)较为专业,仅仅是理解法律术语和行业术语就已经很困难,更何谈维权?因此,从维权便宜的原理出发,如果当事人(原告)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应当予以认可。
五、结论
国际船舶代理由于牵扯的人员数量较大,涉及的履行地域广泛,甚至关联于国际关系,因此国家对国际运输和国际船舶代理的规定较为繁琐明确。
但正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繁琐,往往不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个人权益遭受损害的时候。
因此,拉近一般代理和专门船舶代理的距离,使当事人可以引用一般代理的法律规定维权,并认可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大有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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