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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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1997年1月10日)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
项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劳动者的工作保障水平。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简要解读。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本保险待遇、基金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全市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基本权益。

基本保险待遇一章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援助。

基金管理一章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对于单位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者故意虚报降低缴纳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中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复员、就业、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细化了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工人的保险待遇和工作保障水平,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了全市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相信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还会不断完善,为更多劳动者带来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北京市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以下为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北京市所有已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于该细则,包括在北京市就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全职、兼职、临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和其他自主创业人员。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标准,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伤鉴定和认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方式等。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退职金、丧葬补助等。

三、工伤鉴定和认定:细则明确了工伤鉴定和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工伤鉴定是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评估其伤残程度和工伤等级。

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认定。

四、保险费率及缴费方式:细则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方式。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的风险程度而确定,较高风险的行业和职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较低风险的行业和职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

缴费方式可以是按月、季或年缴纳,也可以是一次性缴纳。

五、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细则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用人单位违反缴纳工伤保险费、拖欠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的不满意或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和培训:细则强调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有效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伤鉴定和认定、保险费率及缴费方式、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等,以及宣传和培训工作等。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劳动者工伤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财务压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工伤保险管理,确保职工权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劳动的企业职工。

三、基本保障1.基本保险企业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的职工投保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的医疗、伤残、死亡及其它相关费用。

2.保险费用企业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3.保障期限职工工伤保险的保障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至治疗结束或者工伤后身故之日止。

四、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2.职工在工作中因受到人力、机械、电气、物理等因素的伤害;3.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2.工伤认定程序职工认为自己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申报,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鉴定,对工伤进行认定。

五、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赔偿在保障期限内,职工因工伤需要医疗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伤残赔偿职工因工伤造成永久伤残的,根据工伤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赔偿。

3.丧葬补助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

4.误工津贴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误工津贴。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保险资金管理1.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2.政府财政拨款;3.工伤保险赔付的有关费用的追偿。

2.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来源与用途应当分账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机构由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指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5.其它证明材料。
(三)企业与职工(或家属)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的,企业必须在接 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7日内提供不同意 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企业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区、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将依据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调查核实后做出认定结论。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公开办事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 料,按时限完成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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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住院病历);
3.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事故 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4.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关于 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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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处理。对职工与企业有争议的认定案件,要详细调查取证,同时与企业主 管部门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案件。 二、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一)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车间以上级别(含车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4.重伤(1997年以后)人员要有事故报告书; 5.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重伤(1997年以后发生)的事故结 案批复; 6.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报送鉴定表原件(复印件无 效); 7.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企业 出具的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8.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企业 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或家属)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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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最新一、总则北京市工伤赔偿规章制度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依法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等原因受到伤害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适用范围北京市工伤赔偿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北京市工作的企业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劳动者。

对于因工作所致的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均可依据本制度进行赔偿和补偿。

三、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报销或补偿。

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工伤医疗津贴:职工在治疗期间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按照一定的标准领取工伤医疗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对于发生工伤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的职工,可按照残疾程度和工资等因素确定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4. 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精神损害的职工,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5. 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职业病致死的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6. 护理费用:对于因伤残或疾病需要专门护理的职工,可获得护理费用的补偿。

四、赔偿程序1. 报告和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伤鉴定书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2. 医疗救治: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后,根据需要接受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3. 伤残评定:对于发生伤残的职工,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以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4. 赔偿支付:一旦确定赔偿金额,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支付赔偿款项给职工或其家属,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五、责任追究用人单位对于因违规或者管理不善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六、法律保障北京市工伤赔偿规章制度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保障范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从公司上班到下班及工作期间在工作地点的活动等。

另外还包括因工作需要返回家庭并在路上发生事故的,以及因公司工作需要转送或者送达工作地点物品的活动产生工伤的。

这些都可以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核心环节。

工伤的认定应当合理、公正,对于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认定,并且提供相应的费用和待遇。

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工伤情况进行分类认定,细化具体的认定标准,确保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受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康复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对受伤劳动者的补偿,而残疾人康复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于受伤劳动者的长期帮助和支持。

四、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工伤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无伤害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报案,并按时足额发放工伤待遇。

五、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制定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

六、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合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施,并且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7.12.15•【字号】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施行日期】199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1997年12月15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贯彻执行国家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精神,加强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管理和预防,做好工伤保险统筹配套工作,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伤认定办法》),本办法与《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相配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造成职工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已统计登记在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的,分别先到市和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评上等级的,于1998年3月1日起到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领取《工伤证》。

二、1996年10月1日后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的工伤认定,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有关资料在1998年3月1日前,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经确认后补发《工伤证》。

三、凡领到《工伤证》的职工,持证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到市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其余各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

《工伤认定办法》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

附件: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试行)(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7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42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及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办业务管理工作;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经办业务。

市、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在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第五条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须携带下列证明材料:(一)工伤职工身份证明;(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申请表;(五)因工死亡的,需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它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七)跨统筹地区就医审批表;(八)本市与外省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出)具的住院结算单据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单(票)据;(九)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工伤待遇

北京工伤待遇

北京工伤待遇北京工伤待遇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事故造成的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享受的各项福利和待遇的安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北京市对工伤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下面是关于北京工伤待遇的一些内容。

一、工伤认定1. 北京市工伤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认定主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2. 北京市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定是5个工作日,认定结果将作为给予工伤待遇的依据。

3. 北京市对工伤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除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情况外,还要求事故具有充分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来支持工伤认定。

二、医疗费用报销1. 北京市通过工伤保险给予工伤者医疗费用的报销,报销范围包括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一系列的医疗费用。

2.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即全部由工伤保险承担。

3. 工伤者在医院治疗时,可以凭工伤保险卡直接结算费用,不需要先垫付。

三、住院补助1. 就诊医院若不属于北京市的参保医院,住院期间的费用将按照北京市参保医院的费用标准结算,超出部分由工伤保险承担。

2. 每天住院补助费为80元,女工伤者月经期间住院,住院补助费增加为100元。

四、工亡补助1. 对于因工伤而导致死亡的工人,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为5万元。

2. 工亡补助金由用人单位缴纳,领取工亡补助金的家属需要提供工伤认定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若工伤造成工人伤残,工伤者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伤残程度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进行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和补助比例。

六、康复医疗1. 北京市通过工伤保险向工伤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包括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康复技术服务等一系列问题。

2. 工伤者可以到指定的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承担。

七、月度伤残津贴1. 对于因工伤而导致伤残的工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可以领取月度伤残津贴。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档次。

第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

经办机构按照费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 简介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规定,包括适用范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索赔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适用于以下情况: - 在北京市注册并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 - 自由职业者、劳务派遣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特定群体〔特定职业和行业的劳动者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保险〕。

3. 保险责任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康复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工伤津贴: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确定; - 生活护理费:提供应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因其伤残而失去照料能力的人。

4. 保险费率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 企业的行业和风险等级; - 单位的职工总数;- 工伤发生率。

5. 索赔程序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索赔: - 第一步:及时报告工伤情况,通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第二步:就医治疗并保存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 - 第三步:使用统一的工伤认定表格申请工伤认定; - 第四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后,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工伤等级和相应待遇; - 第五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待遇。

6. 法律责任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和其他行政处分。

同时,企业还应承当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赔偿责任。

7. 结语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北京市的企事业单位都能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为打造和谐劳动关系作出奉献。

以上是对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是一项保障职工权益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致残、因工致死或者因工造成的暂时伤残、伤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范围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患病需要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100%。

这意味着,职工可以将因工致残、因工致死或者因工导致的伤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只报销合理、必要、经济的医疗费用。

职工在就诊时,应选择经过工伤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所需的材料和证明。

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医疗费用的100%报销。

二、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伤残津贴是工伤保险的核心待遇之一。

在工作中因工致残的职工,可以获得伤残津贴的发放。

北京市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的不同,对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职工的伤残程度根据《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分为一级至十级。

根据评定结果,北京市确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标准。

例如,一级伤残津贴的月发放标准为1300元,十级伤残津贴的月发放标准为1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和工资水平将影响到伤残津贴的具体发放金额。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除了伤残津贴之外,职工还有权利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

根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作中因工致残的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程度获得一定比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伤残程度越高,补助金的发放标准越高。

北京市对不同等级的伤残补助金进行了具体规定,确保了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残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死,其家属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21修改)正文:----------------------------------------------------------------------------------------------------------------------------------------------------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2号令公布,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工伤保险具体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划、选择并公布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工作。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结合本市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适用的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所属行业适用的费率浮动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和《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变更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担任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参加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

第六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评估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对职工的工伤申请进行受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度延长。

第九条工伤认定主要根据相关医学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工伤鉴定书进行,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条工伤鉴定计算丧失劳动能力等级和伤残等级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手册》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工伤待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月向职工发放工伤医疗费。

第十二条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休息工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工伤期满职工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手册》规定的劳动能力等级,支付工伤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期满职工经鉴定伤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手册》规定的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工伤事故的社会负担,提高劳动保障水平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下面对北京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700字的介绍。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作的劳动者。

它包括了各类职工,无论是全日制的还是非全日制的,也包括了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务协议工人。

此外,工伤保险还对从事危险或有害行业的劳动者给予了特殊的保障。

在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工伤的认定标准。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职业病。

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包括工伤事故的发生时间、工伤事故的发生地点、工伤事故的原因等,工伤保险可以对工伤事故进行严格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不仅仅需要医院的鉴定,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

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

根据工伤的程度,工伤保险包括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工伤定期医疗补助、工伤定期护理补助、工伤定期住院伙食补助和工伤定期伤残津贴等待遇。

这些待遇都是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的,包括工伤程度、伤残程度、收入状况等。

工伤保险不仅可以帮助劳动者支付医疗费用,还可以帮助受伤劳动者度过休养期和康复期,保障劳动者的生活。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率。

社会保险费率是按照一定比例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核定的,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缴纳部分以及仅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费率的核定需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水平、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平衡。

总之,北京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全面的工伤保障。

通过明确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和待遇,确保了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通过合理的社会保险费率,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规定

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规定

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解决工伤事故,北京市制定了《工伤赔偿规定》,并依法实施。

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及工伤赔偿事项。

二、工伤赔偿的范围1. 工伤事故是指因从事劳动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事故。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者工作地点受到伤害,且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事故。

2. 工伤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误工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3. 医疗费指因工伤事故所需的医疗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4. 护理费指因伤残造成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费用。

5.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工伤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6. 康复费指对工伤劳动者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

7. 误工补助费指因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而停工休养期间的生活补助。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永久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9. 死亡补助金是指因工伤造成身故的家属可以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三、工伤认定程序1. 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事故,并在工伤认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

2.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报告和认定程序,并协助进行相关材料的准备。

3. 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向劳动者发出工伤认定通知书。

4. 工伤认定结果分为认定为工伤和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劳动者可享受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

四、工伤赔偿责任主体1.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购买的工伤保险的承保方,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进行赔偿支付。

3. 政府部门应当对工伤事故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协调用人单位、保险公司和工伤劳动者之间的权益保障。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1. 对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五条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2013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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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以下
一、工伤范围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
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
3
4
5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
10
1
2
3、斗欧;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材料。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国家标准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
4
待遇。

5
(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

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
85%、三级80%
3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
1
2
供养
3
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
(六)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在国内企业,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其他待遇照发。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
75%
300%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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