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宝马汽车集团下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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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汽车集团下属企业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华晨汽车集团对所属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和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期持续发展,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规定,体现薪酬管理对企业经营效益的推动和保障作用,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是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集团公司将改变对下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简单审批的方式,按照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改革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指导、督促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建立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使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企业范围为集团公司各下属子公司(不含华晨宝马、新光华晨)。其中,对于关系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及经营计划实现、经营规模较大且比较重要的上市公司、整车企业及核心零部件企业,由集团公司直接核定其工资总额,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企业:(一)集团公司控股及托管的子公司(共17个单位)

1、一级利润中心(3)

(1)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2)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二级利润中心—整车企业(3)

(1)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2)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3)绵阳华瑞汽车有限公司(南方基地)

3、二级利润中心—零部件企业(10)

(1)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沈阳兴远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饰件工厂

(3)沈阳晨发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4)沈阳华晨东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5)宁波裕民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6)宁波华晨瑞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7)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8)沈阳华晨金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9)上海汉风有限公司

(10)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4、托管公司(1)

(1)沈阳金杯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二)集团公司下属合营及参股公司(共2个单位)

1、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2、沈阳华晨安泰电束线有限公司

第四条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的执行总机构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设两个二级管理分机构,分别为金杯股份人力资源部、上海申华人力资源部。二级分支机构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对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工资总额的控制,促进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的薪酬收入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合理调控企业人工成本。

第六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主要原则

(一)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同向浮动;

(二)企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三)工资总额的使用必须与各企业的经营业绩目标完成结果挂钩;

(四)各企业原则上是要在完成本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前提下,可以保持上一年收入水平;

(五)各企业应主动通过采取调整薪酬收入结构、改革和完善分配制度、优化人员配置,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办法,提高企业员工收入水平;

(六)企业员工(在岗员工)个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总额的定义和核定办法

第七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第八条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以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通过企业经营的变化情况对工资总额提出增加或减少的申请,由企业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九条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在上一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经营状况的数据变化,对企业工资总额增加或减少的因素进行分析,核定其工资总额,再与按照人力成本比率法推算的工资总额进行比较,同时根据其他影响工资总额变化的因素进行修正调整,最终核定该企业工资总额。

预算工资总额=人力成本比率×预算营业收入;

其中:人力成本比率=人力成本(工资总额)/ 营业收入×100%。

依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业绩计算出上年的人力成本比率,再根据上年度人力成本比率和本年度营业收入计划,计算出预算的工资总额。

第十条为使工资总额预算具有合理性,可综合考虑工资增长因素、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员增减、企业发展目标和企业上报的工资总

额计划等因素。

第十一条企业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工资总额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与企业经营效益挂钩。

新增效益工资总额

=

经营效益完成值-经营效益计划值

×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

比例

经营效益计划值+工资总额基数×挂钩

比例

其中:

(一)经营效益值=净利润+提取折旧。

(二)挂钩比例根据企业现有薪酬水平、劳动生产率、企业规模和行业特点等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0.5以内。

(三)若新增效益工资是工资总额基数的0-10%(含10%),可全额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并发放;若新增效益工资是工资总额基数的10%-30%(含30%),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50%进行发放;若新增效益工资是工资总额基数的30%-50%(含50%),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20%发放;若新增效益工资大于工资总额基数的50%,可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10%发放。

第十二条企业经营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公司,新增效益工资总额不得高于净利润增加额的30%。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经营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可对各企业工资总额考核目标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目标的±15%。(集团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构成见《集团公司经营业绩指标核定与考核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确定的流程

(一)由集团公司直接核定经营业绩指标的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各企业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原则和方法自行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准。

由二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由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合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准;二级管理机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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