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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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在美国的科技创新体系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 因此,国防部便成为联邦政府中科研经费开支最大的部 门,多年来,其所获得的联邦政府科研投入一直占联邦 科研经费总额的50%左右,是联邦政府支持基础研究的主 要
单位之一。国防部的军事科研工作不仅为军方提供了大 量用于现代化武器系统的新技术,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 用于民用品生产的高科技。商务部作为推进美国科技事 业发展的另一重要部门,拥有一个强大的科技工作团队, 由部长
行资助和管理。国家科学基金会承担的一个管理职能是: 对全国科技资源(包括人才资源)的调查和掌握,包括 对全国现有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登记备案,对国内科技资 源的有关数据进行统计、解释和分析,对全国大学和科 研机构
获得的联邦科技经费总额进行调查统计等,并每年向总 统和国会汇报。此外,美国也有国家科学院、工程院等 专职科技管理机构,但它们是半官方性质,主要授予荣 誉学术地位、提供政策咨询,行政管理的职能较弱。 二 战后,
新活动的开展主要存在于私人工业部门之中,而政府研 究活动和研究型大学的大规模兴起和迅速发展则是在二 战之后。 1945年,美国科学研究发展局局长维瓦尔?布什 向杜鲁门总统呈送了一份名为《科学:没有止境的边疆
》的研究报告。该报告鲜明地指出:人民健康、国家安 全和公共福利需要科学进步和新的科学知识;联邦政府 应该承担新的责任,对科学进行强大投资,促进产生新 的科学知识和培训青年人的科学才能,建立一种可以保 障稳定的
行国会的立法,但社会各界往往会对相关法律的具体解 释提出异议,此时,司法部门便拥有法律条文的最终决 定解释权,比如:美国的微软公司是否构成垄断、其商 业方法和专利是否合法、时代华纳和美国在线的合并是 否导致垄
断等案件都是司法体系内部做出的决定。无论是国会还 是行政部门都难以左右司法部门的判决。在美国的科技 管理体制中,联邦政府没有设立专门的科技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协调和规划全国的科技研发活动,而是由行政、 立法、
根据环境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形成了世界上最 完备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为美国的科技事业发展营造 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以下是美国各个时期比较重要的科 技立法: 1980年的《拜杜法案》和1984年该法案的修
正案《专利与商标修正法案》为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研 发人员的科研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措施,提高了非营 利研究机构与中小企业的研发动力,并促进技术成果的 有效运用。 1980年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
、常务副部长、负责技术的部长、负责海洋大气事务的 副部长、负责通信与信息事务的助理部长、负责专利和 商标事务的助理部长和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院长组成, 商务部下属的各个部门,例如:美国国家专利局、美国 标准和技
术研究院、国家技术信息服务中心以及美国国家电信与 信息管理局,在促进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中都扮 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其他重要的联邦科研机构还有国 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商务部、国家医学科学院等。 美国没有
项目。 (二)健全的科技政策体系 虽然美国政府对科技 事业的重视程度和侧重方向在不同时期有所差异,但政 府支持科技发展的基本原则一直未变,那就是:政府有 责任和义务支持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为国家利益服 务,
同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私人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活动,推动科技的产业化,避免直接介入应用和技术开 发研究。在美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科技创新政策一直 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首先,美国政府通过对科研机构和 研究开
规定在商务部内设立产业技术办公室,研究和激励科技 发展;设立国家产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产业技术办 公室的工作;建立产业技术中心;制订人员交流计划。 随后,美国政府不断颁布与该法案有关的修正案:1968 年的
《联邦技术转移法》、1989年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 法》、1991年的《美国技术优先法》、1995年的《国家 技术转移促进法》和2000年的《技术转移商业化法》。 1982年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和
政府不仅加大了科研资金的投入、以战略性的大项目带 动国家整体的科技研发活动,促进国家实验室的科研成 果向工业部门转化,还颁布了多项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 法律、推进科技制度的创新。至此,美国政府全面介入 科技创新
活动之中,成为推动美国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科 技管理体制和主要管理部门及职能 (一)科技管理体制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系 统在宏观管理体制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联邦政府 和
发投入的免税与退税政策激励个人、企业和科研机构从 事科研活动。由于美国政府历来以所谓“小政府”著称, 因此,政府直接干预科技和经济活动的手段比较有限, 税收政策就成为其主要的政策杠杆。除直接资助外,税 收豁免
和税收优惠是政府支持科研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手 段。美国的政策法律对于享受税收优惠和免税待遇的科 研机构和研究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下属的科研机 构,免征所得税;任何人如果向一家政府下属的科研机 构捐款,
长期计划、维护探索自由的新的支持机构——国家研究基 金会。这份报告成为美国政府支持科技发展的思想源泉, 奠定了美国现代科技政策的基础。 随后,美国政府不断 地尝试用各种政策、法律等措施推进国家的科技发展。1
950年,美国科学基金会成立,政府各机构开始大力支持 科技研发活动,联邦政府大量建设国家实验室。1958年, 艾森豪威尔总统和国会通过了《全国航空和空间法》, 并据此成立了美国国家航空及太空总署。肯尼迪政府
教育、发展科技情报工作、促进国际合作而专门设立的 独立科技管理机构,是美国行政机构中唯一的专职科技 管理部门。由于基金会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通常反映 了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因而受到科学界的高度重视。 国家科学
基金会在美国的宏观科技管理体制中并不扮演决定性的 角色,基本上不具有归口管理的职能,也没有下属研究 机构,其职能更多的是提供“横向”的资助,对于不适 合由各具体职能部门承担的科技工作,特别是一些基础 研究,进
1992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对于鼓励中小企业的 科技创新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前一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利 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 商业市场的需要,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 品化
过程中的作用;后一法案是资助小型企业和大学、联邦 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或非营利研究机构共同参与的合作 研发项目。 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和其1993年的 修正案《国家合作研究生产法》,促进了战略研究合
时期,美国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创新的计划,如1962年的 工业技术计划和1965年的国家技术服务计划,但由于这 一时期的政府部门对创新的认识未能形成优势,国会和 白宫拨款委员会对创新政策和计划常常持怀疑甚至否定
的态度,因而这些计划并未进入尼克松执政时期。20世 纪70年代,由于美国面临石油危机、失业率上升、生产 率下降等一系列经济问题,尼克松政府被迫重新考虑支 持科技研发活动,并于1971年提出了“新技术机会计划
决权,总统行使这种权力基本上是自主的,很少受到具 体行政部门的约束;各行政部门也可以颁布行政规章, 但仅限于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内。美国行政部门的自主 性是受到很大约束的,具体行政部门基本上是一个消极 的执行者
,很少提出重大的政策意见,主要职责是细化各种管理 规则并跟踪保障其实施,因此,行政部门拥有较为庞大 的管理执行队伍和详尽的管理细则。司法部门在美国的 宏观科技管理体制中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部 门负责执
的制定、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的分配和研究项目的咨询等 措施,对全国的科技创新活动施加影响。在科技管理的 层次方面,美国总统和国会主要是制定国家总体的科技 政策和规划,政府各部门为具体的执行机构,在编制和 执行科技
政策、建设科技制度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 白宫的科 技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白宫科技政 策办公室和国家科技委员会,其中,白宫科技政策办公 室具有较强的行政和管理职能,另外两个机构是咨询和 协调性
统一的科技管理机构,而是以分属于各个不同的职能部 门根据各自的使命进行科研开发和管理,在经费上,政 府也是直接划拨给各个部门。许多联邦政府部门都直接 资助科研项目,特别是对于和国家战略性目标相关的科 技研究,
例如:农业、环保、医药和卫生等领域的研究。 三、政 府促进科技创新的措施 (一)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为 提高产业竞争力和国家的科技实力,保护科研合作各方 的权益,美国制定了大量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法律法规, 并
司法3个系统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制定和科 研工作的管理。 (二)科技主管部门及职能 美国的宏观 科技管理部门主要是白宫、国会和各联邦部门。白宫与 国会是美国科技决策的核心部门,也是各种政治势力争 夺
决策主导权的焦点,政府的各联邦部门大都拥有相关的 科技管理机构,其中较重要的联邦科技管理机构有国家 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国防部、卫生 部、商务部、农业部等。美国政府主要通过科技政策与 法律法规
0个左右。此外,国会还下设有技术评估局、国会图书馆 中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参考服务部等机构。国会有权单独 委托有关科研部门组成“特别咨询小组”(“特别咨询 小组”主要是由委托部门聘请的有关学科中的知名科学 家、教
授、专家及工商企业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对任何科 研项目有关疑点进行质询,对科研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 估认证,要求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设计。 国家科学基金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为资助基础研究、促进 科学
内容简介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首屈一指的科技强国,其强 大科技实力的背后隐意着一个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而 美国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功 不可没。 一、科技创新中政府职能的确立 一直以来,美 国
都是一个奉行自由主义的国家,市场作为经济有效竞争 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手段长期占据着美国社会意识形 态பைடு நூலகம்主流地位;因此,直到二战结束之前,美国联邦政 府对于科技研究开发活动的支持都是零散和不成体系的, 科技创
质的委员会,所有这3个机构的主任都由总统科技事务助 理兼任。 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构,对美国的科技发展起 着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对全国科学技术的立法权、大型 科研项目的拨款权、政府各部门科研经费的审批权来保 障科
技的发展。国会的参众两院都有负责科技事务的委员会, 众议院负责科技事务的是科学委员会,参议院负责科技 事务的是商务、科学与运输委员会。国会参众两院内设 有70个各种常设会议,其中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常设会议 有2
”,这一计划虽然没能最终实施,但这一时期的美国政 府对科技创新政策的认识有了重大的转变。卡特上台之 后,政府促进国会通过了“国家1979技术创新法”,使 得联邦政府资助、推动科技发展的行为合法化,这一时 期联
邦政府对科技研发活动的资助额迅速上升,但在政策制 定方面,美国政府的认识依然有限。20世纪80年代里根 执政时期,美国的科技创新政策从产业政策中逐渐独立 出来,成为政策大系统内一个重要的领域;这一时期, 联邦
国会在权力上相互制衡,在制定科技政策方面各自发挥 着巨大的作用。从宏观角度看,美国国会比行政部门更 能决定政策的走向,国会负责各计划和项目的最终审批 预算,通过立法决定有关税收、知识产权和监管等政策 的基本框
架,任何与重要政策相关的问题,都必须由国会最终决 定;行政部门只是掌握财政杠杆、具体执行各种科技计 划和项目、制定科技预算、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具体 执行各项法案。行政部门对立法的影响集中体现为总统 的立法否
作伙伴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 作从事同一个竞争前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 的限制,成立若干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转移联盟。 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是加强技术转移、提 高
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该法案,政府设立了 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院,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共同实施 先进技术计划;设立了区域制造技术转移中心,创立了 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向中小企业推广应用政府资助的 制造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