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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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证第号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申请日期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
名称
注 销 理 由
清 算 组 织
负责人意见 举 办 单 位 意 见
意见
联系人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1、事证第号:按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书号填写。
2、单位名称(加盖公章):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名称,登记有多个名称的只填写“第一名称”,并加盖事业单位的相应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表明本报告书已
经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意并签发)。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报告的当日日期。
5、单位名称:填写“第一名称”及其他名称,并将其他名称用括号括起。
6、注销理由:填写有关机构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全称及文号,并简要摘述拟注销的原因、情况。
7、清算组织负责人意见:由清算组织负责人(如:上级单位的财务主管领导)填写,内容为“经审核,无债权债务问题,银行帐户已注销,各项税务已完结”,并签字。
8、举办单位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核后,填写意见“同意”或其它修改意见,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9、送件人:交表人。
10、送件日期:交表当日日期。
11、联系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12、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电话。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须知
一、受理部门
北京市海淀区人事局(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科
二、受理依据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11号令);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三、受理条件
1、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3、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4、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均一式两份,复印件用A4纸,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应同时出具。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申请书》;
2、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区属事业单位提交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其他组织机构利用国资举办的事业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准予撤销解散的文件或通知书、举办单位决定撤销的文件);
3、举办单位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导语、事业单位概况、进行清算的法律依据、确定清算基准日帐面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偿情况及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清算组织提供的事业单位有无诉讼争议和未完结事项的说明、清算结论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4、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6、单位所有印章(如印章已交有关部门,应出具证明材料);
7、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注销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注销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注销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收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注销的事业单位收缴证章。
6、法人终止。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六、费用标准
免收注销费、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