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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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9•【字号】桂办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5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实行村(组)务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四、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议定;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村民委员会政策法规2012年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

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二十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二十章: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在各地普遍建立了农民协会,
第二,开展了废除保甲制的农村政治改革,
(三)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建立
二、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发展方向的制度化、规范化(二)覆盖主体的广泛性、直接性
一、改革开放后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二)全面铺开阶段:1990—2007年
(三)深化完善阶段:2008年至今
 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经过半具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投票,
(一)村民委员会的产生
(二)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机构
(三)村民委员会工作原则
三、中国共产党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一、新世纪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发展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三项: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以动员式选举为主要形态,
中国共产党对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社区党支部来实现。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与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4年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暨村级妇联组织换届工作文件汇编钦州市妇女联合会2014年5月目录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办发〔2014〕16号) (1)2.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摘录)(民发〔2013〕76号) (20)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摘录)(2013年9月26日修订) (28)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摘录)(2010年7月30日修订) (3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摘录)(2013年9月26日修订) (36)6. 关于在2014年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抓好村级妇联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桂妇通〔2014〕34号) (4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4年5月9日桂办发〔2014〕16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我区村党组织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将于2014年任期届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7月至9月,在全区开展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震惊世界的广西农民 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震惊世界的广西农民  村民委员会的建立

[震惊世界的广西农民]五、第三章【时间: 2007年08月03日】【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王布衣】【编辑:侯珏】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诞生记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写进了宪法1.从广西到北京暴雨过后,洪水奔流,惊涛拍岸,白浪滔天。

人民公社解体,生产队瘫痪。

乡村治安到处是死角。

政策出现无数盲点。

村民委员会应运而生,它们如同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宁静的水库,将桀骜不驯的洪水制服了。

广西最早也是全国最早的一批村民委员会在宜山和罗城两县的合寨村、北牙乡冷水村、牛毕新维村等地诞生以后,这两县邻近的地方如柳州地区(现为来宾市)的柳城县六塘公社,来宾县石牙公社的一些生产大队也纷纷建立了村民委员会。

据广西民政厅统计,到1982年4月,河池的宜山县和罗城县下属的各人民公社已分别建立了村民委员会321个和354个(见《广西民政》2000年第2期)。

这个情况引起了河池地委书记金宝生的重视,派人专程调查。

宜山县委的几个常委多次到合寨村、冷水村等村委会调查,获取了第一手材料,归纳整理出《村委会办了十件好事》、《努力建设文明村》等经验材料,印发全县。

中共河池地委、河池行署在河池发1981[26]号文件《转发宜山县合寨大队村委会、罗城县牛毕大队新维村委会情况调查的通知》中指出:“村委会建立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希各地“组织干部社员学习讨论,并根据各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参照执行”。

1981年6月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务书记肖寒在河池地委书记金宝生陪同下到宜山县检查工作,下到冷水村时,他得知村委会组织农民修水坝等情况,很感兴趣,对金宝生说,这是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啊。

同年6月20日肖寒和广西区农委干部宋毅署名的《宜山县冷水村建立村管理委员会管理全村事务的调研报告》刊载于广西区党委政策研究室主办的《调研通讯》第4期。

肖寒又组织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和政策研究室、自治区农委、公安厅、民政厅等单位多次到宜山罗城两县实地调查。

这就是当地农民所说“密密地来,有次一天开来了14辆小汽车”的情景。

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

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6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7号《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已由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5日玉林市法治乡村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8日玉林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健全乡村治理规章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公众法治意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将法治乡村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公共法律服务、行政执法监督、社区矫正等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

1、年龄条件:在选举日年满18周岁。 2、属地条件: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 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4、不予登记的几种情况 一是《自法表 达自己意愿的精神病患者和痴呆人员,经村民选 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及 二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0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至9人组成,由上届村 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 生,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一人主 持选举工作。”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0条:“村民 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 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 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 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村党支部领 导班子成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 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中办发 [2002]14号)
选举准备(一)
一、调查摸底 二、制定方案 1、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村民委员会 选举办法》、《安排意见》、《请示报告》。 2、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内容 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 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的和要 求。
抽调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三、筹集经费 《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6条第2 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的所需 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 从村的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无收益的可以从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支出,乡级财政应当给予 适当补助”。
解决办法 1、村民选举委员会应遵循三条原则 (1)尊重地方法规 《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13条第二 款“下派到农村的干部和各类人员自愿参加村委 会选举的,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选民登记,并告其户 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3.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施行日期】1996.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八届第五十二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于199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三)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发展集体经济,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组织居民群众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五)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节俭办婚事丧事,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科学、文明的社会新风尚,组织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开展创建文明街道和“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佣军优属、社会救济、基础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和孤老残幼的生活保障和服务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民族团结;(八)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督促检查,保持街道、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九)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附件1:来宾市兴宾区2011年村党组织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来宾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2011年9月底前,要全面完成村党组织委员会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为加强指导,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根据党章、法律的规定和自治区、来宾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三次全会要求,以和谐换届为主题,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员群众参与权、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富裕文明和谐新兴宾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村党组织成员人选的资格认定和候选人预备人选的产生,必须由上级党组织严格把关。

(二)依法依规原则。

村党组织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组通字〔2010〕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发扬民主原则。

村“两委”换届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公开职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扩大识人视野,广开进贤渠道,真正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目录

经法制工作委员会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246件,其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161件;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0件;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

一、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61件)1.广西壮族自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0年7月通过,1987年5月修正,1990年4月修正,1996年5月修正,2011年1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通过,2005年4月修订,2013年11月修正)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7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1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4.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1990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通过)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0年8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通过,1996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8.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公民举报条例(1991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3年8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3年10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2016年7月修订)1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3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年1月通过,2005年12月修订)1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4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15.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1994年6月通过)1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18.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7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11月修订)19.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7月通过)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2.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12年7月修订)2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5年7月修订)2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9月通过,2003年8月修正,2010年7月修订)25.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8年9月修订)2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6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7.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8.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3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3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2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0.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4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1.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1998年1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7年3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2.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3年8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3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通过,1997年12月修正,2001年5月修订,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1995年1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3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1年7月修订,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通过)37.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04年3月修订)38.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1996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39.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1996年5月通过,2003年5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0.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1997年9月修正,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8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7年11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1996年8月通过)44.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通过,2006年7月修正)45.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6.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48.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1996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4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1997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0.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7年1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1.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0年9月修正,2005年5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3月修正)52.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9年3月修订,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3月修正)5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55.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56.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1998年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57.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58.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5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05年12月修订,2010年9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3月通过,2007年5月修订)6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6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1年9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6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9年7月通过,2002年1月修正,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 1月修正)64.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9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5.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1999年11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66.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2000年3月通过,2010年11月修正,2016年5月修订)6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0年12月通过,2007年7月修正)68.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6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0.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2001年1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71.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01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2.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11年3月修订,2016年11月修正)7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1年5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5.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2001年7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7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77.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0年9月修正)78.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9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2年11月修订)7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1年12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0.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1.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2年5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4年7月修订)82.广西壮族自治区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5月通过,2004年9月修正,2009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3.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2002年7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84.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8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6.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12月通过,2004年6月修正,2010年5月修订)8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02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88.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8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3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5年12月修订)9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4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5年7月通过)9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3月通过)9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通过)9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6年5月通过)97.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7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9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6年9月通过,2014年5月修正,2016年11月修正)99.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9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00.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通过)10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2006年12月通过)10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7年1月通过)10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7年5月通过)10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07年7月通过)106.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7年9月通过,2012年3月修正)10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2007年11月通过)108.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通过)109.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2007年11月通过,2010年9月修正,2012年3月修正)110.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1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08年8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112.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2008年11月通过)11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2008年11月通过)11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8年11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115.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6.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2009年9月通过)117.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年11月通过)118.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条例(2010年1月通过)1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20.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2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通过)123.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条例(2010年9月通过)12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2010年11月通过)12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条例(2011年3月通过)126.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1年7月通过)127.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1月通过)12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4年1月修正,2016年1月修正)129.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0.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1.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2.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7月通过)13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9月通过)13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2年9月通过)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3年3月通过)13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修正)137.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2013年5月通过)138.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银滩保护条例(2013年7月通过)13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通过)140.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通过)14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14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2013年11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14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骑楼文化街区保护条例(2014年3月通过)144.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2014年5月通过)145.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通过)146.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7.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4年11月通过)148.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5年5月通过)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5月通过)150.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通过)151.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5年12月通过)1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5年12月通过)15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通过)154. 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通过)155.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通过)156.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7.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6年9月通过)159.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2016年9月通过)160.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11月通过)161.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6年11月通过)二、各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60件)(一)南宁市(43件)1.南宁市公共食(饮)具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9月批准,1999年9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6年3月批准,2005年9月批准修订,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1996年9月批准,2002年12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4.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1998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5.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8年6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1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08年9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7.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7月批准,2005年7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8.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9.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03年5月批准,2005年5月批准修正,2010年11月批准修订,2012年3月批准修正)10.南宁市统计管理条例(2003年8月批准)1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2003年9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12.南宁市献血条例(2004年7月批准,2012年1月批准修订)13.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2004年7月批准)14.南宁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4年9月批准)15.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2012年3月批准修正)16.南宁市民族教育条例(2005年7月批准,2010年11月批准修正)17.南宁市公益林条例(2006年1月批准)18.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6年9月批准)19.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南宁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7年9月批准)21.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4年5月批准修正)22.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08年11月批准)2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5月批准,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4.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7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11月批准修订)25.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2010年9月批准)26.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2011年1月批准,2012年3月批准修正,2016年3月批准修正)27.南宁市展会管理条例(2011年3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28.南宁市志愿服务条例(2011年5月批准)29.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1年9月批准)30.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1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1.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2012年9月批准)32.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7月批准)3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2014年5月批准,2016年3月批准修正)34.南宁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2014年7月批准)35.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批准)36.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2014年11月批准)37.南宁市消防条例(2015年3月批准)38.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2015 年7月批准)39. 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2015 年12月批准)40.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6年1月批准)41.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42.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2016年5月批准)43. 南宁市西津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二)柳州市(2件)1.柳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三)桂林市(2件)1.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2016年3月批准)2.桂林市石刻保护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四)梧州市(1件)梧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五)北海市(1件)北海市立法条例(1件)(2016年3月批准)(六)防城港市(1件)防城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七)钦州市(1件)钦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八)贵港市(1件)贵港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九)玉林市(2件)1.玉林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百色市(2件)1.百色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2.百色市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十一)贺州市(1件)贺州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十二)河池市(1件)河池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三)来宾市(1件)来宾市立法条例(2016年11月批准)(十四)崇左市(1件)崇左市立法条例(2016年3月批准)三、各自治县人大制定的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5件)(一)融水苗族自治县(1件)融水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5年9月批准修正)(二)三江侗族自治县(4件)1.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9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2001年7月批准)3.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6年9月批准)4. 三江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2015年9月批准)(三)龙胜各族自治县(2件)1.龙胜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1995年11月批准修正)2.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四)恭城瑶族自治县(2件)1.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2月批准,1996年8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2.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7月批准)(五)隆林各族自治县(2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1998年6月批准修正,2015年12月批准修订)2.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2001年7月批准)(六)富川瑶族自治县(2件)1.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2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3年9月批准修订)2.富川瑶族自治县富川脐橙产业保护条例(2016年9月批准)(七)都安瑶族自治县(1件)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12月批准,2002年5月批准修正,2015 年5月批准修订)(八)大化瑶族自治县(2件)1.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1年12月批准,1999年11月批准修正)2.大化瑶族自治县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条例(2001年12月批准)(九)巴马瑶族自治县(2件)1.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1月批准,2002年7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香猪产业保护条例(2011年7月批准)(十)罗城仫佬族自治县(2件)1.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8年11月批准,1996年9月批准修正,2014年7月批准修订)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若干规定(2008年8月批准)(十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1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8月批准,2013年9月批准修订)(十二)金秀瑶族自治县(4件)1.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89年7月批准,1997年9月批准修正,2016年9月批准修订)2.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3月批准)3.金秀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7月批准)4.金秀瑶族自治县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03年8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推荐。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只要有一人提名,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每个选民所提的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
7、规定投票选举日期,制发选票和投票办法,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证书;
8、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9、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指导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选举指导小组的工作;
10、向上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
第八条 选区选举办事组进行下列工作: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除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可另增加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地处山区、居住又特别分散的少数民族聚居县、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经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另增加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小组,选区设立选举办事组,均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协助选举委员会工作。
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本级党、政、人民团体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选举指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所辖区内各有关方面协商推选,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六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选举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8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0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4年9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通过人选等人事任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本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职务:(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5.2基本政治制度(学生版)

5.2基本政治制度(学生版)

第五课 我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第二框 基本政治制度课程标准 课标解读1.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2.了解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情况1.能够认识到基本政治制度是为了确保人民更好地当家作主,自觉提升热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价值观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通过学习能够弄明百基本政治制度的运行情况,真正理解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意义知识点0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什么?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 制度2.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什么?长期共存、 、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性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 ,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2)主题:团结和民主(3)职能:政治协商、 和参政议政。

4.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义?(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知识精讲目标导航(1)它有利于反映民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2)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3)有利于凝聚人心,,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知识拓展】民主党派: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盟。

【即学即练1】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应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渠道的作用。

为此,政协应有的责任担当是①作为民主党派的政治联盟,应积极参加国家政权②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应积极参与国家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③围绕团结和爱国两大主题,进行政治协商④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战线组织积极履行政治协商职能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知识点0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我国的民族关系?五十六个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融中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民主关系。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和地位(1)含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行使自治权。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市政办[2007]201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07〕20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林市民政局二ΟΟ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8号)精神,提高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聚居在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带周边小自然村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组织和依靠农村社区力量,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强化农村社区功能,深化农村村民自治,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初步形成,各项社会事业长足进步。

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迫切需要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四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设专职常务主席。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决定;(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职常务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八)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十一)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二)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22•【字号】桂政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2]1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不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区1999年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到2002年已届满,应依法按时进行换届选举。

为了切实做好2002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2002年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以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廉洁正派,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换届选举时间安排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2年3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与步骤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级政府要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具体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工具以及标语、宣传车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实行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让群众明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和步骤,了解法律的规定和选举的程序,依法正确行使其权力;要认真搞好培训与试点,使从事换届选举工作的干部和群众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基本政治制度---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基本政治制度---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1、实行城市居民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有利于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意义
2、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团结、民主
人民政协的职能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知识归纳
材料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列席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四、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 五、选举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六、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政治决议 七、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八、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九、审议通过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1947年
台湾省人士
我国各民主党派
性质: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不是国家机关,不履行国家机关的职权)
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人民政协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的战线组织。
人民政协的主题
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习近平:“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广泛力量支持”
思考: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哪些?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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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四章候选人产生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六章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或者经济困难的,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选举经费不得向村民摊派。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和方案;(三)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六)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七)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八)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九)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胜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并在三日内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告知村民选举事项,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三)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审查其资格,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四)组织村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五)受理并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六)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七)推荐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并主持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八)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九)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检举和申诉;(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十一)组织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十二)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自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相关村民小组会议有权表决取消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动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并及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村民的年龄计算以正式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候选人产生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第十六条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候选人;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名额。

村民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作为初步候选人,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七日公布,并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初步候选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其请求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实行直接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数超过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

各职位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前做好下列工作:(一)核准参加选举的人数;(二)在选举日前三日公布选举日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三)准备投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四)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五)提名并公布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工作人员;(六)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七)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时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会场。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若干投票站。

对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可以设流动投票箱。

流动票箱的设置应当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一名,监票人员两名,并公布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发票、登记、监票、唱票和计票工作。

第二十一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当按照规定直接参加投票。

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二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

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村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或者撤回。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票一般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本人填写,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代写处工作人员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被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选票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

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立即加封并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会场,当众开箱,由监票和计票人员公开核对、计算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或者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的,选票无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照规定填写的,选票无效;选票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七条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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