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4号,20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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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生猪生产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支持生猪生产的问题及建议

金融支持生猪生产的问题及建议一、问题1、近期,猪肉供给和价格问题受到社会关注。

银保监会联合农业农村部于9月7日印发《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生猪产业的支持,要做好相关金融服务,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2、资金投入问题。

生猪养殖需要投入的资金巨大,很多中小养殖场户或散户,普遍存在“缺钱养”的问题。

如果没有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生猪产能下滑势头。

3、融资难问题。

养猪场户自身固定资产有限,缺乏抵押担保物,金融机构对此类行业放贷规模较小,养殖户难以获得相应金融支持。

4、“不敢养”问题。

生猪养殖风险较大,近期又受到非洲猪瘟疫情冲击,由于没有疫苗防护,防控难度大、成本高,很多养殖户出于躲避风险、及时止损心理,空栏观望“想养不敢养”。

二、建议一是加强生猪生产的奖补力度。

对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异地重建等给予适当补助。

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县市要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减少后顾之忧。

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

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的支持力度,增加奖励资金规模,优化生猪调出大县动态调整机制。

二是加大生猪生产的金融支持。

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将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等纳入抵质押物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加大对生猪养殖市场主体的金融扶持力度,适当延长种猪场、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实施期限,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

深挖信贷需求,充分调动生猪产业龙头企业力量,推动形成“大帮小”、银企农互助的良好局面。

通过融资担保等形式,拓宽风险抵补渠道,建立健全生猪产业风险缓释机制,提高银行“敢贷”“愿贷”的积极性。

三是提高生猪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保险业企可以应根据养殖户的需求和期盼,开发更符合实际的产品,如针对猪肉价格波动风险,开发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开发政府扑杀补偿保险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8]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文件精神,营造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环境,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对服务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界定。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中所称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优先支持国家战略重点服务业,以及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良好社会效益的服务业;积极支持以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含量、高附加值为特点的现代服务业;培育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服务业,大力支持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按照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制定的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目录中所鼓励的服务业。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支持服务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根据自身业务优势,确立优先支持发展的领域,将支持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发展战略。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业的研究,深入跟踪经济和产业形势发展变化,了解服务业及其市场主体的发展前景、运作模式及其特点,深入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服务业政策,提高。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44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44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一是严格资本定义,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提升资本工具吸收损失能力。

二是优化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扩大资本覆盖的风险范围。

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交易性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场外衍生品交易等复杂金融工具的风险权重。

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将现行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4%和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

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

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

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建立杠杆率监管标准。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合理安排过渡期。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1 月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 年底和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改进流动性风险监管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8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6号)各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精神,加快形成生猪保险与防疫工作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产品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发展生猪保险,是妥善解决生猪生产问题、稳定猪肉产品市场的重要措施。

自2007年国家启动生猪保险业务以来,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累计承保生猪1.53亿头次,承保能繁母猪9700万头次,生猪出险赔付700万头次,能繁母猪出险赔付500余万头次。

生猪保险的开展,降低了生猪养殖者损失,提高了养殖积极性,促进了生猪生产发展,对稳定猪肉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各级政府、广大养殖户和社会各界的认同和赞誉。

发展生猪保险,是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动物疫病及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进一步提高生猪产业防灾能力,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生猪和猪肉价格,建立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放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加大社会和财政资源对农村配置的力度和效能,逐步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长效保障机制,构建新型农业产业保障体。

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银监发[2014]38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发布日期】2014.07.31【实施日期】2014.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农业部关于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38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当前,我国农业已经进入从传统农户分散经营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经营体系加快转变的新阶段。

为适应农业生产方式的新变化,引导农村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支持机制,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效,持续加大对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金融支持,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原则(一)因地制宜。

结合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的实际需求,突出地方农业发展特色,灵活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实践,重在实效。

(二)市场运作。

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倾斜,更好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三)政府引导。

发挥政策激励作用,合理整合涉农奖补资金,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有效撬动信贷投入,激发金融机构支农服务的内在动力。

(四)风险可控。

坚持改善服务与风险防控相结合,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散、转移和共担机制,确保收益有效覆盖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合力发挥金融机构各自比较优势,促进形成功能互补、错位竞争、差异安排、分工协作的支持合力。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合作,通过银团贷款、批零结合、业务代理、银保合作、银担合作、银租合作、投贷联动等形式,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1•【文号】保监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进生猪保险发展,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生猪保险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我国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

发展生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发展生猪保险,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生猪保险工作。

全行业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力推动生猪保险体系建设。

二、建立健全生猪保险体系的具体措施(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在建立生猪保险体系时,要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从能繁母猪保险入手,积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要采取有效措施,按国务院文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遵循“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为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打下基础。

1、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能繁母猪保险试点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服务网络机构,提高产品开发能力,组建和培训人才队伍,在经营中不断积累经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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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 S N R D C INf WIEP O U TO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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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 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的意见
发布单位 : 国务 院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 国务院各部委 、 各直 属机构: 受前几年 生猪价格过低 、去年 以来饲养成本上 升和部分地 区发 生猪蓝耳病疫情等 因素 的影响 , 我 国生猪生产 出现 下滑, 造成近几个月猪 肉供应偏紧 , 价格 出现较大幅度上涨 。生猪生产是农业 的重要组 成部分,猪 肉是大多数城 乡居 民的主要副食 品。抓 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 定市场供 应、 满足 消费需求 、 增加农 民收入 、 促进经 济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各地区、 各有关部 门必须立足 当前 , 着 眼长远 , 切实搞好市场供应 的同时, 在 建立保障生猪 生产稳定发展 的长 效机制 , 调动养殖户 ( 的养猪 场) 积极性 , 从根本 上解 决生猪生产 、 流通 、 消费和市场 调控方面存在 的矛盾和 问题 。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 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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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第 5期
养 猪 S NE P DU TON WI RO C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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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 ,满足市场需要。为保 障今 年 下半年特别是中秋、 国 ‘ 两节 ” 肉供应 , 肉主销 猪 猪 区省 、直辖市及沿海大 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 不低于 当地居 民 7 天消 费量 。充实储备工作 由商务 部会 同财政部负责组织。 加强猪 肉产销区衔接合 作, 健全应 急调运机制 , 实鲜活 农产品“ 落 绿色通 道 ” 政 策, 降低运输成本 。 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 ( 冻) 猪 肉, 科学消费, 促进猪 肉冷链物 流的发展 。 ( 加强猪 肉及其制 品的市场 、 二) 质量和价 格监 管 。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防止注水 肉、 病死 猪 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 不合格 的猪 肉进入 市场 , 严厉查处违法经 营、 囤积居奇 、 哄抬价格 等破 坏市场秩序 的行为。清理 整顿生猪屠宰 、销售过程 中的各项 收费, 取缔非法收费, 减轻经营企业 ( 的 户) 不合理 负担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8]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8〕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以及相关部委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各参与能繁母猪保险的试点公司齐心协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得以全面启动、顺利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2888万头,承保覆盖面超过了60%,保险金额290亿元,保费收入17.3亿元。

为解决能繁母猪保险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快速推进、规范发展,更好的发挥能繁母猪保险在促进生猪生产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与生猪疫病扑杀政策的衔接工作
为解决母猪因疫病扑杀补偿标准与能繁母猪保险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只要投保人持有能繁母猪有效保单和政府扑杀能繁母猪补贴证明,保险公司应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

国务院办公厅:监管补贴并举 稳定生猪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监管补贴并举 稳定生猪生产

国务院办公厅:监管补贴并举稳定生猪生产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食品》 2019年第14期
7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链条监管和财政支持举措,为稳定生猪生产、保证国内市场供应谋篇布局。

《意见》明确提出对生猪生产进行财政支持。

省级财政要通过生猪生产稳定专项补贴等措施,对受影响较大的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化养猪场(户)实行临时性生产救助;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养猪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在做好风险评估防控的基础上,为规模养猪场(户)提供信贷担保支持;各地根据实际,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户)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同时落实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适当提高保险保额。

《意见》要求加码生产安全体系建设,从养殖、屠宰、销售、运输等多个维度严监管。

推动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明确禁止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完善罚则。

《意见》提出,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构建标准化生产体系,继续创建一批高质量的标准化示范场;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规划、切实保障规模养猪场(户)发展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支持生猪养殖企业在省域或区域化管理范围内全产业链发展。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03•【文号】银监发[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生猪生产供应形势,提高信贷支持的自觉性近年来,我国“菜篮子”工作稳步开展,农副产品种类丰富,数量增加,质量提高,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需求。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产品供应偏紧,特别是生猪的生产和供应,受收购价格过低、饲养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产量下降,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问题;7月31日,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这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猪生产与供应工作的高度重视。

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是关系物价、关系民生的大事,是关系农民收入、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深刻认识生猪生产供应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安定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到利用信贷工具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是自身职责所在,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要求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生猪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支持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支持“三农”工作重点,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1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下发后,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以及相关部委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各参与能繁母猪保险的试点公司齐心协力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得以全面启动、顺利开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2888万头,承保覆盖面超过了60%,保险金额290亿元,保费收入17.3亿元。

为解决能繁母猪保险推进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促进能繁母猪保险快速推进、规范发展,更好的发挥能繁母猪保险在促进生猪生产中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与生猪疫病扑杀政策的衔接工作为解决母猪因疫病扑杀补偿标准与能繁母猪保险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已投保的能繁母猪,因发生疫病需要扑杀的,除由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外,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只要投保人持有能繁母猪有效保单和政府扑杀能繁母猪补贴证明,保险公司应对差额部分进行赔付。

二、整合资源,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各公司要切实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和社会资源两个资源,力争做到“应保尽保”。

一是要整合内部资源。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给予大力的支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二是要整合社会资源。

要切实贯彻落实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7〕68号)有关要求,加强与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部门在疫情防控、宣传动员养殖户参保和损失评估方面的专业优势,建立资源互享、人员互通、信息互用的联系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险业服务生猪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3•【文号】银监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业部关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3]2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人感染H7N9病例发生以来,家禽业损失巨大,给后期市场供给和禽产品价格埋下隐患。

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工作配合,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家禽业恢复发展。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准确掌握家禽业贷款需求,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家禽业生产涉及种禽繁育、饲料供应、家禽养殖、产品加工、销售储备等多个环节,涉及散养农户、规模养殖场、龙头企业等多种市场主体,影响面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农业部门共同加强工作调研,详细了解相关各方生产销售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准确把握信贷需求,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的针对性。

重点加大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加工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稳定生产能力,促进规模养殖持续发展。

对主动增加商业化储备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收储贷款。

对生产管理规范、信贷记录良好、产能增长潜力较大的企业,暂时出现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要重新修订贷款合同,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并可适当追加贷款,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做好农村散养农户、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小额信贷支持,积极采取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家禽养殖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发展生产。

二、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切实保证贷款投放到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扩大借款人担保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家禽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生产设备、机械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要加强与保险机构和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的合作,积极扩大家禽生产类贷款的担保范围,提高家禽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贷款的可获得能力。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11]4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Ⅲ),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目标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生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生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
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监通[2007]19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银监通[2007]19号)
按照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为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生产发展信贷支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落实生猪贷款计划。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自身机构网点分布和资金配置状况,抓紧落实生猪贷款专项信贷计划,做到授信优先安排,资金重点保证。

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及时跟踪了解生猪贷款专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导,确保生猪信贷支持措施落实到位。

二、合理延长贷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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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7〕64号
(2007年8月3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生猪生产供应形势,提高信贷支持的自觉性
近年来,我国“菜篮子”工作稳步开展,农副产品种类丰富,数量增加,质量提高,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需求。

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部分产品供应偏紧,特别是生猪的生产和供应,受收购价格过低、饲养成本上升、部分地区发生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产量下降,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7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问题;7月31日,召开全国“菜篮子”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近日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这些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猪生产与供应工作的高度重视。

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是关系物价、关系民生的大事,是关系农民收入、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深刻认识生猪生产供应对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安定人民生活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形势,充分认识到利用信贷工具支持生猪生产发展是自身职责所在,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要求上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信贷支持生猪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支持生猪生产发展作为当前支持“三农”工作重点,集中力量,集中资金,抓住关键,千方百计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产业政策引领下,遵循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生猪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

(一)加强市场调研,准确掌握生猪生产贷款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当前生猪生产、猪肉市场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生猪生产企业、养殖户以及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屠宰、销售、储备等生猪生产产业链中各个环节的信贷需求和信贷投放情况,认真分析其规模扩张潜力、市场应对能力、防病控疫水平等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加强信贷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二)集中信贷资金,加大生猪产业链各环节投放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市场调研,集中资金,加大投放,着力满足生猪生产良种繁育、饲料、防疫、屠宰、加工、销售、储备等生猪生产产业链企业、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政策性银行要重点加大对生猪储备贷款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养殖企业的贷款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要重点满足农村养殖散户的贷款需求;村镇银行、贷款
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也要做好社区内生猪生产资金支持工作。

对有提高生猪产量潜力的现有生猪生产企业、养殖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其扩大再生产的信贷投放,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能力。

(三)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对不同需求主体服务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规模化生猪养殖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生猪生产龙头企业与中小农户签订生猪订单生产合同,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对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等模式进行规模化生猪生产的各方主体,优先予以贷款支持,促进规模养殖;对生猪散养户,应充分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作用;对规模较大、资金需求较多的专业养殖户,可运用多户联保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担保的方式给予贷款支持;对规模化程度较高的生猪饲养企业,可以运用银(社)团贷款方式给予贷款支持。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要在保证法律要素齐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贷款手续,使资金在最短的时间内落实到位。

(四)采取灵活措施,扶持受灾养殖场(户)恢复生产能力。

对遭受猪瘟或蓝耳病等疫情导致发生贷款拖欠的相关生猪生产养殖户和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商业原则,主动与借款人磋商,通过贷款展期和适当追加贷款投入等,帮助这些企业和养殖户恢复生产,提高生猪生产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影响。

(五)利用担保和保险手段,注重防范生猪贷款风险。

为促进生猪生产,国家出台了大范围的贷款补贴和担保、保险等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住机遇,主动协调,加强与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合作,积极扩大生猪生产类贷款的担保和保险范围,提高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贷款的可获得能力。

对于已发放的生猪生产类贷款,要落实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措施;对于拟新发放的生猪生产类贷款,要在落实贷款担保和保险措施后,加大信贷投入。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同农业担保、农业保险机构建立持续、健康的合作机制,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密切关注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机制的建设进展情况,发放和管理好生猪生产贷款,既支持其平稳发展,又要防止大起大落而造成新的信贷风险。

(六)搞好统计监测,跟踪督促做好贷款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生猪贷款发放情况做好调查统计和监测分析,按季向银监会上报生猪生产贷款发放情况。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由总行统一填报;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监局组织统一汇总上报(报表附后)。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窗口指导,督促引导其切实做好生猪生产发展的金融支持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信贷支持措施的有效落实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自身发展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自身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把做好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有效满足生猪生产企业和养殖户的合理信贷需求,切实解决生猪生产“贷款难”问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筹兼顾,在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牛羊肉产品、禽肉、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毫不减弱对粮食等其他各类农产品生产的支持力度,避免农产品市场供给不足造成新的矛盾和问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各银监局要在8月25日前,将辖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银监会。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在8月25日前将本行贯彻落实情况直接报告银监会。

请各银监局迅速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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