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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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新政策、新变化解读
2005年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并顺利推进,长期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正在得以纠正。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完成并在2006年年初正式实施,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消除了诸多限制,提供了必要条件;一系列资本市场新规则、新政策相继颁布,IPO、再融资相继启动,资本市场迎来了全流通的新时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拓展了资本市场发展的空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强化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进行约束,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强化发行人独立性要求
《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
在发行人主体资格方面,《办法》要求申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若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和管理层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同时,根据新《公司法》,股份公司设立不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实际上对股份公司的设立简化了程序。
2、提高财务指标要求,为创业板预留空间
新实施的《证券法》对发行上市财务指标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办法》则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要求净利润须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等,同时把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设为替代性指标,即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为最近三年净利润指标的10倍。
另外,《办法》还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发行前股本规模,即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主要是鉴于主板市场主要是为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比较成熟的企业提供的融资场所,因此对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空间,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3、取消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办法》取消了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要求,但取消辅导一年的要求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发行人发行前改制和规范运作水平的要求,也不表示保荐人可以规避对发行人的辅导责任。对此,证监会将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
另外,《办法》还取消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但是,如果允许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与其它股东一样上市满一年后即可出售股票,由于其发行前认购的股票价格往往低于公开发行价格,确实存在新进股东在短期内博取上市溢价的可能性,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初衷相违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此类股东认购的股份应有较
其他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更长的禁售期要求。证券交易所将在其《上市规则》中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4、取消筹资额限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股权分置改革后实行全流通发行,市场对发行人融资行为的约束力将逐步显现。新股发行采用询价制度后,同一发行股数的筹资额将根据询价的结果出现较大变动,事前硬性规定筹资额上限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新情况。因此,《办法》取消了过去执行的筹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两倍的规定,交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决定,由市场的内在机制进行约束。但是,取消筹资额上限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放弃了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管,《办法》保留了筹资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以便于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
简单的关联交易比例要求并不能解决关联交易不公允的问题,也易于被发行人采取各种手段降低表面数字来规避监管,反而造成信息披露的不真实。《办法》取消了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从而未对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比例作出具体的数字规定,而是对发行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如要求发行人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分类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有关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发表的意见来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监管。此外,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面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6、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办法》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值得注意的是,
《办法》不仅对公开披露的信息提出了上述要求,对尚未公开披露但已提交监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文件也同样提出了严格要求。另外,《办法》还规定中介机构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出具的文件应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与招股说明书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此外,《办法》还对中介机构的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终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受理机构或签字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将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等行政监管措施。
7、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预先披露相关文件。预先披露制度的目的在于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司刊登募集说明书之前提早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较充裕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为上市公司快速做优做强奠定了基础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6年5月6日颁布实施,针对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转债等再融资事项做了一些新的规定。《管理办法》强化了对股票发行的市场价格约束和投资者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其主要变化如下:
1、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适度降低财务指标要求
围绕强化市场约束机制这一重点,《管理办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1)在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方面,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2)在发行可转债方面,规定修正转股价格须经参加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投票通过,且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