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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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辞退福利财税处理

关于辞退福利财税处理

关于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一、释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二、辞退福利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不计入资产成本,只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本科目项目核算归属于人力资源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一)、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1、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1)进行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2) 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同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2、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职工经济补偿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辞退职工经济补偿金额。

(1) 进行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预计负债—辞退福利(2) 实际支付时:a、计提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b、计提数大于实际发生数借:预计负债—辞退福利贷: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二)、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会计经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

会计经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调整方法一些企业简单地把职工薪酬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而没有把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分解为税法对应的费用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能否在税前扣除。

为此,笔者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和调整方法,供读者参考。

工资、薪金差异与调整会计准则上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构成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物价补贴。

税务机关在汇缴中除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外,企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当期实际发生的工资,仅计提尚未发放的应付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项费用的差异与调整三项费用指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带薪缺勤的差异与调整带薪缺勤,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缺勤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累积带薪缺勤因属于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前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扣除,但允许在实际支付时扣除,因此累积带薪缺勤每年涉及所得税事项调整。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中级财务会计(二)》2022-2023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代号:2608)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从下列每小题的四个选项中选择一个正确的,将其序号填在答题纸上。

每小题2分,共20分)1.2022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余额50万元,其中第二年4月末到期收回金额为20万元。

则本年末资产负债表中“持有至到期投资”项目年末余额应填列的金额为()。

A.2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70万元2.对协议规定享有退货权的商品销售,如果销货方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则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是()。

A.商品发出时B.开出发票时C.收到货款时D.退货期满时3.购进存货付款时所发生的现金折扣收入,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是()。

A.冲减财务费用B.增加营业外收入C.冲减管理费用D.减少进货成本4.对辞退福利的正确列支方法是()。

A.计入制造费用B.计入财务费用C.计入管理费用D.计入销售费用5.下列各项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中,一定能使企业本期利润减少的是()。

A.固定资产折旧由快速法改为平均法B.备抵法下,坏账的估计率由1%调至10%C.物价持续上涨时,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先进先出法D.对亏损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6.2022年公司实现税前利润200万元,其中本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支付污染环境罚款2万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

据此,本年的纳税所得额应为()。

A.197万元B.200万元C.203万元D.217万元7.采用间接法计算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时,下列应从净利润中扣除的项目是()。

A.投资损失B.计提的坏账准备C.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D.处置固定资产的收益8.2022年1月2日发行一批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公司债券,总面值100万元,票面利率6%,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8%,实际收款918824元(发行费用略);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一、背景介绍职工福利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用于改善职工生活和提高职工待遇的费用。

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工龄工资、节日福利、生育保险费等。

在职工福利费发放中,中国税务部门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计算税前收入,这就是所谓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关心员工,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方面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税务合规。

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差异分析2.1 扣除比例不同在中国税法规定中,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例相对比较稳定,大多为12%,但在财务核算中却存在大量变量。

职工福利费本身就是多个收支科目的合计,每个收支科目都分别有自己的计算比例和计算规则,企业需要对职工福利费进行细分,然后在核算时才能够获得实际的扣除比例。

2.2 扣除范围不同税务机关与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扣除时,对扣除范围的理解也存在差异。

税务机关认为,只有法定福利和其他符合税收政策的福利才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而企业在财务核算时,会考虑到各种非法定福利和其他符合公司规定的福利,从而在扣除范围上与税政部门存在差异。

2.3 项目准备差异在企业积极争取税前扣除的过程中,需要提供丰富的资料,并征求税务机关的意见,这是一项很少被提及的差异。

企业在财务核算时,要确认所有福利计入的科目是否正确,同时需要准备完整的文件证明,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认职工福利费的真实性。

三、对企业的经济影响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与财税差异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在财务核算中,企业需要计算出实际的职工福利费水平,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扣除比例,将二者合并计算扣减后的实际税前工资。

但在扣减后的实际税前工资中,还要考虑到各种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减免财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这一点需要企业对政策法规有深入的理解。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

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

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

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

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

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费的财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按照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是不相同的。

一、辞退补偿的会计处理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职工薪酬的内容主要有八项,其中第7项就是”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因此,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因此该补偿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按照收益对象归集的原则不适用辞退补偿。

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

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

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

”结合上述的两条规定,辞退补偿的会计分录应当是:借:管理费用—辞退补偿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二、辞退员工补偿的税务处理1、辞退补偿的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员工辞退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贷: 银行存款
同时: : 借 财务费用 贷: 未确认融资费用
酬。)失业保险费 、 、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 住 ()
房公积金 ;5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 () ( 非货币性福利 ;7 因 () 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辞退福利 )( 其他 与获得职 ;8】 工提供 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因此 , 解除与职 工的劳动 关系给予的补 偿 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
入影响较大的 . 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 , 可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 ) 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 ) 二 辞退补偿的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 除劳 动关 系取 得 的一 次 性 补偿 收 入 征 免个 人 所 得 税 问题 的通 知 》 财 税 (
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 , 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以后各期 实际支付 在 辞退福 利款项 时, 计入财务费用。
■ I


辞退 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
职工薪酬 的 内容 主要有 八项 :1) ( 职工 工资 、 奖金 、 津贴 和补
①确认 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 负债 时
借: 管理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 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 ②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 时
【 关键词 】 辞退福利 ; 税务 ; 会计
企业在生成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会遇到辞退 员工的情况,企业

实质 性辞退 工作在 一年 内完成 ,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 支付 的
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按 照新准则的会计 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各不相同。
辞退福 利计 划 , 业应当选择恰 当的折现率 , 企 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应计入 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 ,该项金额 与实际 应支付 的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财税处理摘要:本文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辞退福利的有关规定,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辞退福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探讨,以期帮助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更好地做好辞退福利工作。

关键词:辞退福利;企业改制;会计;税务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面临的辞退福利问题国有企业在改革前担负着保证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的重任,企业员工数量庞大。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推进,难免要有下岗分流、裁员等问题。

国企的福利待遇较好,为了鼓励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会支付一笔较高的补偿费。

因此,对于国企改制来说,辞退福利成为企业开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将辞退福利定义为:企业(主体)按照法律与雇员(或他们的代表)签订的合同或其他协议,或基于商业惯例的推定义务、习惯或平等的意愿,承诺当其终止对雇员的雇佣时进行的支付(或提供的其他福利)。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将辞退福利定义为: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者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两者的实质内涵是相同的。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一)辞退福利的确认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和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这里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接受裁减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正式批准;即将实施是指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推迟到一年后付款的,视同符合辞退福利预期负责确认条件。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

由于企业按照辞退计划或裁减建议被辞退的职工不再为企业未来经济利益。

因此,对于满足负责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预期负责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老会计经验】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外企福利费提取的税法规定及账务处理很多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在对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时,常常存在一些疑虑,按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而是在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基金等,但是,发生的福利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而且,按税法规定,发生的福利支出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可据实税前扣除。

会计和税法对此有哪些详细的规定?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呢?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1、《企业会计制度》(财企[2002]310号)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

2、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03]10号)中,第二十一个问题中这样写道:问: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否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并应当设置从费用中提取的福利费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3、《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2]5号)中规定:按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

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分析1. 简介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员工提供的非货币形式的福利措施,例如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节日礼品等。

在国内,企业可以将职工福利费用纳入税前扣除范围,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然而,不同财税制度下,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和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财税上的差异。

本文将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财税差异,主要包括国内不同财税制度的差异和企业利润的差异影响。

2. 国内不同财税制度的差异在中国,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和标准根据不同财税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以下是其中一些常见的差异:2.1. 总额限额差异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财税制度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总额限额存在差异。

例如,某地区规定企业可将职工福利费纳入税前扣除的总额限额为公司利润的10%,而另一地区的规定为8%。

这导致企业在不同地区的税负存在差异。

2.2. 福利项目差异各地区或不同财税制度对于可以纳入税前扣除范围的福利项目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某地区规定企业可以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纳入税前扣除范围,而另一地区则只允许社会保险费纳入。

这导致企业在不同项目的福利费用上存在差异。

2.3. 文化差异不同地区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影响财税制度对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政策和标准的制定。

一些地区可能积极推动企业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措施,并鼓励企业将福利费用纳入税前扣除范围,以增加员工的福利待遇。

而另一些地区则可能更加注重企业的税收收入,限制福利费用的税前扣除。

3. 企业利润的差异影响企业利润的差异也会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影响产生差异。

以下是两个方面的影响:3.1. 企业规模不同规模的企业往往有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需求。

大型企业通常有较高的利润水平,因此可以更容易达到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总额限额。

而小型企业可能在利润方面受限,无法充分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3.2. 企业行业企业所属的行业也会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产生影响。

一些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通常有较高的企业利润,因此能够更好地享受税前扣除政策的优惠。

辞退福利在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辞退福利在职工薪酬准则中的应用与案例分析

内退 工 资追 溯调 整 至年 初, 为 预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号 — — 职 工 薪 酬 和 作
严 20 0 7年 1 1 ,中国 长 城 铝 业 公 期费 用,总部 继 续 补 贴造 成该 项 业 务 成 的规 定, 格 按 照辞 退 计 划条 款 的规 定, 月 日 司在 执 行职 工 薪 酬准 则时,涉及 到了公 本 与收 入 的列 支 跨 了 年 度,公 司 2 0 合 理 预 计 并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的应 付 07 司在 2 0 年 重 组 上 市 时 剥 离 出的 内退 年当年利润 虚增 30 01 10万 元,以后 年度 也 职 工 薪 酬。对 于 职 工 没 有 选 择 权 的 辞 职工 ,完全 符合 确认 辞 退 福 利预计 负债 将 有不同程度 的影响,具 体见 表 】 :
公 司重 组 上 市 时 ,优 良资 产 进 入 虽然 没有 相 关规 意,企 业决 定
解 除 与职工 的劳 动 关系, 为鼓 励 职 工 上 市 公 司,内退 人 员 的管 理 留给 了存 续 调 整。由此 产 生 了实 际支 出与税 前 扣 除 或 内退 人员 工资 等 费 用由总部 拨 付 费 用的暂 时性 差 异 , 公司 所得 税负担 进 自 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即企业与 企 业, 职 工提 前解 除劳动 关系时 给予 的补偿 。 7 %,以缓 解 存 续 企 业 的 困境 和 压 力。 0
但 在国资厅发评价 [0 76 2 0 ]0号文
( 关 企 字 f 0 ] 号 关于 ( 业 会 计 准 则> 人 员 是 国有 企 业 重 组 改 制 的遗 留问题 , 件 ( 于 中央 企 业 执 行 ( 业 会 计 准 2 77 0 3 企 首 次执 行 日 符 合 条 件的内退 人 员支出 不 应 由存 续 企 业 买 单,内退 人 员占公 司 则>有 关 事 项的 补 充通 知 》 规 定 : 内 对 对 重 新测算 预 计 负债的通 知 规 定,条 件 职 工总 人数 的 4 %,其 压 力对 公 司长期 部 退 休 人 员支 出确 认 预 计 负 债 并进 行 0 是: ①距 法 定 退 休 年龄 不 足 5年 或工 龄 发展 影响重 大。另外, 当年利润 虚增过 多, 追 溯 调 整 应 当满 足 三 个 条 件 ,其 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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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区别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行法律,即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免税项目 不 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对此 也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换句话说,扣缴手续费在个人所得 税法的免税待遇并不能扩大到企业所得税法,应当照章征收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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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该手续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明确:“个人办理代扣代缴 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仅限于个人所得税扣扣缴的具体办税人 员,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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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并轨后工资组成部分变化
社会保险包括五险一金,即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 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新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 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 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职工个 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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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处理的法律规定

辞退福利处理的法律规定

辞退福利处理的法律规定辞退福利是指在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之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而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提供一笔资金作为对被辞退员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

有关辞退福利处理规定具体如下:引入了辞退补偿。

会计规定:1.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和每一位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2.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预计将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辞退福利。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例:2007年1月13日,A企业集团主业改造、辅业分流过程,拟解除与一部分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一次性支付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但未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共计金额100万元。

借:管理费用1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1000000 注: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或虽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其实质上是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新准则的应用指南要求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例:2007年1月19日,A企业集团根据辞退计划(职工有选择权)条款规定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计算并计提预计负债500万元。

借:管理费用5000000 贷: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5000000 注: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将其计入“预计负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科目。

【每日一税】辞退福利VS离职后福利,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能税前扣除

【每日一税】辞退福利VS离职后福利,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能税前扣除

【每日一税】辞退福利VS离职后福利,不是所有的职工薪酬都能税前扣除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冲击可不容小觑,全国电影院停业至今已将近4个月,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有5000多家影视公司注销或吊销,2000多家影院倒闭,就连巨头万达电影一季度预计亏损6亿左右......经济形势不乐观,生活也是越发艰难。

最近网上Airbnb致辞退员工的公开信在网络流传开来,各大公司也开始启动新一轮的裁员计划.....作为财税人,对于公司发生裁员、辞退员工给予的补偿在税务上该如何处理呢?今天小编就带领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一下。

进入正文前,小编希望小伙伴们理解下面这两个关键词:辞退——被动的行为,离职——主动的行动。

说起裁员,不得不提企业会计准则上的两个词:辞退福利和离职后福利。

一提起这两个词,虽然在会计、税法等教材上有过一面或多面之缘,大多小伙伴可能感觉还是比较陌生,因为平时很少接触得到。

毕竟一旦启动裁员,对公司来讲除非是业务积极转型,大多是资金周转困难、削减成本的无奈之举。

废话不多说了,直接上文~ 【会计准则-职工薪酬】一、《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1、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

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1)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2)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2、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

其中:(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会计经验: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会计经验: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企业支付离职经济补偿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一、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由于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企业应当将辞退福利作为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3.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因此,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会计处理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而不是计入资产成本进行资本化,贷方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单独一类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离职经济补偿能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2、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个人所得税处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明确了两个重要问题:(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3、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聘用,这个补偿金是否免个税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会计经验: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说明

会计经验: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说明

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说明离职补偿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说明按照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补偿费属于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离职补偿费是因解除了雇佣关系支付的,不再属于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相关规定如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你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为公司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辞退福利核算

辞退福利核算

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国内许多企业经营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有些企业纷纷裁员,企业辞退员工,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按照新准则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纳税处理各不相同。

一、辞退员工补偿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畴,因此,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一是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工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二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建议。

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不管是哪个部门的,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这里的思路不再是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贷方是应付职工薪酬,从性质上说,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是或有事项准则中所说的预计负债,但是会计处理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实质性辞退工作在1年内完成,但补偿款项超过1年支付的辞退福利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的辞退福利金额,该项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一)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二)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同时: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例1:丁公司为一家钢铁制造企业,2008年9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该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重组计划,计划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其中一个生产车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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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问题的提出:1、职工辞退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2、职工辞退福利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3、职工辞退福利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笔者针对上述观点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辞退福利的税前扣除及财税处理差异进行分析和探讨,望大家斧正!一、辞退福利会计处理(一)、辞退福利定义: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辞退福利主要包括:(1)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

(2)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采取在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后,将职工工资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方式。

(二)、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是在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根据法律与职工本人或职工代表(如工会)签订的协议,或者基于商业惯例,承诺当其提前终止对职工的雇佣关系时支付的补偿,引发补偿的事项是辞退,因此,企业应当在辞退职工时进行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企业确认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能够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则表明未来经济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

由于被辞退职工不再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对于所有辞退福利,均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费用,不计入资产成本。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本准则关于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有关规定。

对于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的,如发生“内退”的情况,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应当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后,应当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具体考虑下列情况。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辞退计划,由于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确认职工薪酬负债。

二、职工辞退福利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一)企业所得税上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是“任职或者受雇”。

(二)“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指出,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因此,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就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根据以上所述,员工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畴。

南京市地税局也答复,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三、职工辞退福利是否按照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来看,辞退福利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辞退福利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让我们先来看两个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此文已被企便函[2011]24号废止)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经济补偿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已废止)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把辞退福利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是作为经济补偿和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虽然以上两个文件已废止,但对辞退福利的性质界定还是应该借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既然现行税收政策没有对辞退福利明确规定,也就不存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辞退福利应当于辞退计划满足职工薪酬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计入管理费用,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规定,对辞退福利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结论综上所述,职工辞退福利既不属于工资薪金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而应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但由于辞退福利分为职工有选择权和没有选择权两种情况,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也有所不同。

如果职工没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被视同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职工有继续在职的选择权,那么辞退福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由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六、会计和税收差异分析及协调(一)对于在职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人当期损益;税法上则要求,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考虑折现问题。

(二)根据税法据实扣除原则,由企业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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