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福利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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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福利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辞退福利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会计准则中辞退福利相关规定
1.概念、内容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无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2.确认、计量
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无论职工是否有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的选择权,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已经制订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实质性的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考虑到被辞退职工不再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将满足上述条件的辞退福利作为预计负债确认计量的同时,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
3.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辞退福利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或者职工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应该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实际向职工支付补偿
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企业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账务处理上,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预计负债时,借记“管理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各期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会计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会计处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1、辞退福利当期直接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来讲,当辞退计划经过批准且不可撤销时,其是企业承担的一项现时义务,该义务履行会导致预期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另一方面又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履行辞退计划中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很可能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未来流出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可以在当期直接作为“应付职工薪酬”处理,即企业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更符合或有事项的定义和三个特征:辞退福利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辞退福利支付的金额具有不确定性;辞退计划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须由未来辞退发生与否确定。所以笔者认为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福利应先确认为“预计负债”,具体账务处理为:按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确定的合理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当企业实际裁减员工并支付补偿款时按实际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确定的补偿金额,借记“预计负债——辞退福利”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辞退福利计入辞退当期的“管理费用”
辞退福利计入辞退当期的“管理费用”,有违配比原则。辞退福利一般金额巨大,全额计入辞退当期的管理费用,会使辞退当期的会计利润大幅减少,甚至形成巨额亏损。而事实上,辞退福利的受益期间并不是辞退当期,而是辞退职工以后的各个会计期间。因此,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支付的辞退福利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在辞退工作结束后的一段时期内进行摊销。笔者建议对于金额较大的辞退福利,是否可以在辞退当期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辞退福利”科目,然后在各个受益期间内摊销再计入到“管理费用”科目。
3、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折现率的选择
对于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要求企业按照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对折现率的选择和确定,准则未作明确规定。笔者建议参考国际准则做法,当辞退福利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12个月到期支付时,辞退款项应使用用于折现离职后福利义务的折现率进行折现,该比率应参考资产负债表日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没有成熟公司债券市场的国家,应使用政府债券(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收益率。
4、辞退福利估计金额的调整
辞退补偿估计数和实际数之间的差额是否调整,对此,准则未作规定。在职工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企业在会计期末复核修正前期估计的辞退福利金额。如果企业制订的辞退计划不带有强制性,那么在董事会批准辞退计划的时点,企业根据企业和员工的具体情况所估计出的辞退福利金额很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只有当企业与全部有留职或离职选择权的职工签订了书面离职协议时,才能得出辞退福利的准确金额。如果允许企业任意估计辞退福利的金额,而后期不加以修正,辞退福利很可能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S].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王晓明.国有企业执行新准则“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J].经济师,
2007,(12).
[4]高晓莹.新会计准则下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对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下旬刊),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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