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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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主要用途:

(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第六条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拨付;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见)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大型展会、招商洽谈等活动的经费申请、招标采购、绩效评价,负责市场运作会展补贴项目征集、申报、筛选、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

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展会项目的主(承)办单位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室内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2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8万元奖励;达1万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达2万平方米(10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15-20万元奖励。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

第九条对展览场馆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

对我市场馆举办展览2天(含)以上的展览运营场次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5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1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3-5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0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2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5-8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5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3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8-10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互联网+会展”项目的奖励。

1.奖励范围

鼓励我市办展机构创办与实体展览会相结合的网络虚拟展览会。

2.奖励标准

对依托自办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览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成功举办并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品牌展会计划的网络虚拟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引进大型展会。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500个)的国际、国内大型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举办方30万元的奖励。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支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我市。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市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补助资金,由活动主管部门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活动方案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县(市)、区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等补贴资金,由主办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在我市举办的展会补贴及奖励,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对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底之前的展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一)备案申报

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按照《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10号)要求,主(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之日60日前向市会展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金申请

办展单位、展馆应在项目举办前10日向市会展办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未按时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申请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展位图、参展企业名录、场地租赁合同等;

4.提供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展位数等相关凭证。

(三)项目总结

办展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场地租赁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3.展览项目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和场地出租方确认的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4.国际展览还需提交境外展商参展合同及发票;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纳入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视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专帐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进行年度备案的展会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购物节、成就展、展示会、年货会、订货会、车房展、人才交流会等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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