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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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是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有关县、区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

石家庄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拆迁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执行。

石家庄市会展经济发展战略分析

石家庄市会展经济发展战略分析

石家庄市会展经济发展战略分析作者:陈荣荣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会展活动能够带动会展举办城市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购物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对城市形象的提高、城市品牌的打造、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作为河北省的省会城市,石家庄的会展业无论是在展览面积、展会数量还是成交额上,都表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从全国范围看,仍未处在发展前列。

【关键词】石家庄;会展;战略一、石家庄市的办展场地条件与会展业发展现状(一)石家庄市的办展场地条件2012年度《中国展览经济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展览馆最多的省份是广东,占13%的比例;其次是北京市、上海市、山东省,占7%;展览馆数量排名第三的是辽宁省,占5%的份额;河北省展览馆数量位列第四,占4%。

近几年来,石家庄的会展经济发展迅速,展览馆数量和面积都有所增加,建设了河北国际商贸会展中心、石家庄国际博览中心、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卓达国际会展中心等展览场馆,各类展馆面积累积达51万平方米。

(二)石家庄市会展业办展参展现状根据2013年河北省贸促工作会议上的统计数据,2012年,我省贸促系统紧紧抓实会展这个主业,举办和组织会展项目共253个,展览总面积达到221.8万平方米,贸易成交额达到67.1亿元,比2011年分别增加12.4%、32%和13.6%。

共参加境外的展览182个,参展企业达643家,展出面积约7291平方米,贸易成交额达31.2亿美元,比2011年分别增长14%、5.2%、20%和37%,展览面积、展会数量和成交额均创新高。

近年来,石家庄除了一些政府主导的展览会外,民营展览公司和传媒集团也积极办展,2012年台湾名品展更是取得了空前的成功。

可是目前受接待能力的限制,规模较大的展览会办起来难度较大。

二、石家庄市会展经济发展的症结(一)缺乏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亟需提高现在,全国高校设置会展专业的共有213所,其中159所是高职院校,全国会展专业在校生33691人,9631人是本科生。

河北省会展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以石家庄市为例

河北省会展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以石家庄市为例
后、 缺 乏专业人 才等问题 和不足。石 家庄市发展会展业应提 高会展意识 , 强化政府扶持 力度 ; 加 强会展 设施建设 , 提供基 础 保障 ; 树 立品牌优 势 , 扩 大影响 力; 主 办机构应 向专业化 、 集 团化方向发展 ; 不断引进 发达 国家和地 区的办展 经验 ; 加 强会展
第2 0 1 4 年第 1 期 ( 总第 4 3 8 期)
商 业 经 济
S HA NG YE J I NG J I
No . 1, 2 01 4 T o t a l No . 4 38
【 文章编 号】 1 0 0 9 — 6 o 4 3 ( 2 o 1 4 ) 0 卜0 0 5 0 — 0 2
( 一) 会 展业是 绿色产业 并能带来 巨大 收益
加入 WT O后,我国将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 我国经济将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这将给河北会展业和
旅游业 带来一 个历史 性发展机 遇 。 同时 , 由于会 展业和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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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者把握 市场 发展趋 势 、 经营 者 了解 市场 需求 、 消费者 比
水平达到 8 0 %, 基本实现市场化运作 。增长展会效益 , 年
增2 5 %, 到2 0 1 5 年, 会 展业 直 接 收入 力 争达 到 3 9 亿元 , 拉 动行 业 收入力 争达到 4 O O 亿元 , 由此看 来 , 河 北 省会展 业 大有 可为 , 尤其 是正定 新 区会 展 中心 的建设 , 将极 大地
河北省 会展业 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以石 家 庄 市 为 例
贺 宇涛 ,申 磊
( 1 . 石家 庄学 院 , 河 北 石家 庄 0 5 0 0 3 5 ; 2 . 石家 庄市 第二 十三 中学 , 河北 石 家庄 0 5 0 0 1 1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石政发〔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的要求,市政府对2017年8月31日以前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审查确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180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7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件。

清理结果目录如下:一、符合规定,继续有效的180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2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14号)3关于切实推进节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2〕27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1〕29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2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2〕33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发〔2013〕6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5号)9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5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发〔2013〕31号)11关于做好依法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33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发〔2013〕34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35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条政策的通知(石政发〔2013〕39号)15印发关于加快全市乳粉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3〕42号)16关于支持园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3〕44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修订的通知(石政发〔2014〕3号)1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2号)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4〕3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4〕40号)21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22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24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石政发〔2015〕6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5〕7号)26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9号)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5〕10号)28关于改革和完善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石政发〔2015〕12号)29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3号)30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4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5号)32关于促进我市会展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6号)33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7号)34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8号)35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5〕19号)36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0号)37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1号)38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2号)39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23号)40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24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石政发〔2015〕29号)42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1号)43关于进一步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34号)4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44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5〕47号)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47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48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5〕55号)49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50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59号)51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52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石政发〔2016〕9号)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1号)5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6〕16号)5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5号)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公益项目占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9号)5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6〕21号)5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28号)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47号)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59号)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改扩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交纳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65号)6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县(区)同步联防连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64号)63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6〕66号)6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健康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石政发〔2016〕68号)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6〕69号)66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0号)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2号)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7〕3号)69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7〕6号)7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7〕35号)71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石政发﹝2017﹞39号)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0号)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5号)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0号)7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3号)7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4号)7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6号)7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8号)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0号)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1号)8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32号)8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8号)8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城大道工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6号)8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0号)8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1号)8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促进对外经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9号)8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0号)8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38号)89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5号)9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通知(石政办发〔2013〕46号)9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51号)93关于印发高新技术成果落地石家庄奖励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号)94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9号)9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11号)9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印记条件的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1号)9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配送营运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27号)9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30号)9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8号)100转发市农业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9号)101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0号)102印发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2号)103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3号)104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16号)105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8号)106关于印发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19号)107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1号)108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2号)109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5〕24号)110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石政办发〔2015〕34号)1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39号)11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治理露天炭火烧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4号)113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5〕48号)1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3号)115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号116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号)1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17号)118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11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1号)1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25号)121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29号)122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37号)1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2号)1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5号)125关于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确认和保障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47号)1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灾后重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0号)12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1号)1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4号)1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5号)1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6号)131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登记便利化“十八条”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58号)132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信用服务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企业信用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0号)133关于推进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2号)134关于加强农业对外开放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6〕71号)135关于鼓励冀商回归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73号)1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4号)137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78号)13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商业服务业用房去库存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82号)139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石政办法〔2016〕85号)140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86号)1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流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4号)14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5号)14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大工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5号)145关于做好2017年投资促进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发﹝2017﹞17号)14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14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3号)14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4号)14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8号)15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9号)15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34号)15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7〕38号)15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石政函〔2015〕24号)15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石政函〔2016〕111号)155转发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71号)15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94号)15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南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6号)158关于做好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管理工作通知(石政办函〔2014〕54号)15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停车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号)16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8号)16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护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35号)16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41号)16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园绿地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50号)16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82号)16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8号)16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函〔2015〕129号)16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号)16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9号)16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33号)170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58号)171关于调整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62号)17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74号)17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文档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56号)17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6﹞162号)175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办函〔2017〕93号)176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登记便利化“二十三条”措施(石政办函〔2017〕110号)177关于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石政办函〔2017〕114号)178关于印发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16号)17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5号)18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36号)二、已超过有效期,失效的17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园林设施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2〕5号)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石政发〔2014〕50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4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6号)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2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2号)9关于印发正定县栾城县藁城市鹿泉市四县(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3号)1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23号)11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4〕8号)12关于印发《石家庄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1〕41号)1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人物专题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45号)14转发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市城镇个人住房用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28号)15关于调整市区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37号)1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著名人物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4号)17关于加强我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78号)三、制定依据发生变化,待修改的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13〕37号)四、因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对象消失等,废止的4件1关于促进石家庄空港工业园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3〕1号)2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政办函〔2013〕122号)3关于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6号)4关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1日。

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

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

以下是我对会展业发展扶持奖励若干意见的总结:1.规模奖励标准:对于标准展位数达到100(含)以上的展览项目,将奖励主办方10万元,每多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将多奖励300元。

对于标准展位数达到100(含)以上,且项目符合雄安新区五大产业发展方向的展览项目,将奖励主办方20万元,每多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将多奖励600元。

单个展览项目每届规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举办频次奖励标准:对于连续多次在雄安新区举办的展览项目,每届间隔超过6个月,每届标准展位数大于前一届,将奖励主办方实际增加支出的20%,对同一个展览项目奖励不超过5届,每届上限为20万元。

3.高端展览项目奖励标准: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示范区”定位且对促进雄安新区相关产业发展有明显作用,或入选河北省省级重点产业品牌会展名单且符合雄安新区主导产业重点方向的展览项目,经过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认定后,将奖励主办方20万元。

对于连续三年在雄安新区举办的展览项目,自第三年起奖励提高至50万元。

除了以上提到的奖励措施,还可以考虑以下方面来进一步促进会展业的发展:1.优化展览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和材料要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展览项目落地效率。

2.加强展览设施建设:加大对会展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投入,提高场馆的硬件水平和接待能力,满足不断增长的展览需求。

3.培育会展专业人才:通过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培训和实践机会等方式,加强会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会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4.强化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加大对会展项目的宣传力度,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

通过举办主题活动、邀请知名人士出席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参展商和观众。

5.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搭建合作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提高会展业的整体水平。

6.建立健全会展业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完善的会展业统计监测体系,及时掌握会展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石政办发[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家资金投资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是指所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债及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无论下达渠道、不论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大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条凡申请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任何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阶段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除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或国家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或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济商务字〔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商务字〔2023〕50号各区县(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会展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我市会展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制定《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商务局济南市财政局2023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补标准、支持方式和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为促进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由市级预算安排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

第三条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商务局负责编制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和具体执行,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对资金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支持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与审核,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负责预算资金的绩效管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字号】石政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6〕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石家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支撑性项目的谋划、筛选和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为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点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的是列入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主导产业、后续主导产业、基础产业中的支撑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项目,体现产业集群、集约高效、循环经济、节约型的项目,对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省部合作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安排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要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国家、省专项资金、预算内资金及国债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支持重点统筹考虑。

二、支持方式市政府对市本级必须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通过直接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带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项目,通过补助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主导产业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或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更新改造、科技创新项目,通过贴息、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对符合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条件和政策性银行重点支持方向的成熟项目,可通过上述方式或借款方式予以支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石政函[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函〔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融资风险,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包括列入政府城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石家庄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茂公司”)、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公司”)、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融资机构”)向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的行为。

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负责监管各投融资机构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财茂公司负责对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类重大项目进行投融资。

发投公司负责对全市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投融资,主要投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货运枢纽系统迁建、城市轨道交通、七大基地等重点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6•【字号】石政办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政办发〔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文化局指导全市电影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增加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规章和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公共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和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建设及设施。

(四)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市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征集相关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征集相关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征集相关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1.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商务局关于征集相关专家库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相关专家:为发挥好人才资源作用,完善我局专家信息库建设,根据石家庄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面向全市征集专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面向石家庄市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其他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公开征集电商类(含跨境电商)、物流类、财务类、商贸流通类(含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类、会展类(含境外)、商贸服务类(含餐饮、住宿)、宣传类、文化创意类、绿色流通类及服务贸易类(含涉外法律)等行业专家。

二、专家职责专家库的专家受石家庄市商务局委托,为我市商务发展提供专业支持和决策参考,包括项目评估、评审、验收等。

三、专家入库要求各类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体要求如下: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熟悉相关领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5、无不良记录,符合对专家的信用要求。

四、专家选聘方法凡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本人自愿成为我局专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上报市商务局计划资金管理科。

申请专家需提供如下材料:1、“市商务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2、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以及近三年内的项目、学术著作、论文、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3、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报名须知1、报名资料于2021年11月12日下午五点前,送至石家庄市商务局计划资金管理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421室),同时发送报名资料电子版(PDF格式),应以邮寄为主要报名方式(以寄送达市商务局时间为报名时间)。

中国会展经济信息

中国会展经济信息

中国会展经济信息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秘书处办公室编(电子版)第106期2008年3月7日本期目录〖本会动态〗 (2)〖特别关注〗 (2)〖会展数据〗 (3)〖观点交流〗 (3)黄彬:会展教育如何匹配市场需求 (3)〖会展资讯〗 (8)亚洲国际博览馆盛事汇萃肯定香港会展旅游之都地位 (8)厦门——会展经济跑得快 (9)《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10)港澳会展业竞争激烈 (12)中国会展业待蜕变 (13)专业人才紧缺海口会展经济如何突破瓶颈 (15)海口会展经济面临考验 (16)展览业存在五大问题亟待成立行业协会 (17)电子展向废品恶名宣战走向绿色 (19)2008:南宁会展业期待“井喷” (20)谁来管一管会展业恶性竞争 (22)2008齐鲁春季房展会展位拍卖现场出现“混乱” (23)〖会展媒体〗 (24)《中国展览》杂志目录 (24)w w w.c c e s.o r g.c n第 1 页共 25 页c c e s@c c e s.o r g.c nw w w .c c e s .o r g .c n 第 2 页 共 25 页 c c e s @c c e s .o r g .c n2.为配合我会2008年会的召开,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2008 CCTV —2会展中国大型电视活动也将配合在广州开展宣传。

3.商务部研究会副院长、我会常务副会长沈丹阳作为新一届商务部机构“三定”方案制定的参与者和负责人之一,目前正紧张地策划着商务部的工作职责和部门设置。

4.按照计划,在我会2008年会上将颁发“中国优秀展会项目(CBE )”的奖项。

为此,本周沈丹阳常务副会长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工作部署和研究,参与评选的业内专家基本确定。

5.目前,《2008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学术年会论文集》已经截稿。

经审核,共收录论文44篇,分设5个专题:国际会展经验及中国会展政策研究、城市会展基本经验、城市会展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会展理论研究、会展人才培养。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08.09•【字号】冀财建〔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为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精神,规范和加强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8月9日河北省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重点和方式第三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发展,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省财政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筹集,专项用于支持开发区发展示范试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强、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归口管理,统筹谋划。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石政办函〔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7日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主要用途:(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石政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0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培育我市会展业市场,提升会展业水平,推动服务业发展,打造城市形象品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会展业对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会展业是集商品展览展示、经济技术合作、科学文化交流为一体,兼具信息传播、商贸流通、招商引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的新兴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

会展活动能够汇聚巨大的信息流、商品流和技术流,不仅能够促进我市“五大产业基地”的建设,带动城市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广告、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发展,成为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还能够展示城市形象,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知名度和影响力。

我市作为环渤海区域重要的省会城市,具有连接东西、贯通南北、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产业基础牢固、交通运输便利、商贸流通发达、科技实力雄厚,具备了加快发展会展业的良好基础和条件。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借助现有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以新高度、宽视野、大手笔的气势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以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具有我市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展会,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会展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统筹、高点定位、科学谋划、精心运作,发挥区位优势和产业优势,以多种形式的展会、赛事、节庆活动为载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培育会展品牌,壮大会展企业,优化会展环境,全面提升我市会展业发展水平,推动和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中发挥领跑作用。

河北省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河北省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河北省会展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会展业是一个影响面广关联度高的新兴服务行业,它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来促进产品市场开拓、信息技术交流和旅游观光等,借助吸引商务和旅游来带动交通、餐饮、酒店、商业、金融等多个相关产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开放交流的不断发展扩大,会展业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国际化程度和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

由于会展业的巨大拉动作用,河北省作为毗邻津京的要塞着力积极发展会展产业,但整体与发达省份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本文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针对河北省会展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托河北省的资源优势和“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发展会展经济的政策指导,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实现河北省会展业发展的专业化。

标签:会展业规模化品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人们也越来越关注会展经济的作用。

它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是十分显著的,它不仅可以产生巨额利润,也对社会人文内涵的繁荣具有促进作用。

据统计,全世界每年举办的各种展会多达4000多个,会展业的直接经济收入高达2800亿美元。

由此可见,会展业的发展壮大对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河北省依托自身的优势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和重视会展业对其经济发展的深远意义,大力发展河北省会展业,不断提升展会的规模及效益,虽然河北省会展业近年来在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但与其他省份相比仍处于全国的中游水平,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与不足:一、场馆建设的规模和数量亟待发展据了解,到2010年底,我省会展场馆总建筑面积39.97万平方米,石家庄、廊坊、唐山市也都建起了自己专门的会展中心,整体的水平也比以前大步提升,但和其他发达省份相比还是很低的,现有场馆的面积大多较小,作为省会城市的石家庄市是目前为数不多的没有大型会展中心的城市之一,而且全省除廊坊外,唐山、邯郸、沧州的现有展馆也都不具备举办5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展会的条件,在其他没有专门会展场馆的各市也都是利用博物馆、会堂、体育场等非专业场地作为会展场馆,这就大大地限制了会展活动的规模与效益,我省现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大型场馆上仍是空白,而且省内现有的场馆在功能上也比较单一,馆内的设施水平较低,再加上在布局上又比较分散,使得许多大型的展会都无法在我省内落地开展,直接影响了我省会展经济的发展。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合财建[2006]1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06]1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为鼓励和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会展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展会招徕奖励;(二)展会补助;(三)会展宣传;(四)基础性工作经费;(五)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资助的展会(如高新技术项目--资本对接会、全国徽商大会等)以及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

以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商会、行业协会、展览公司争(申)办展会。

(一)奖励标准: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5、展位规模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石政函〔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精神,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商服贸发〔2020〕165号)要求,为组织实施好石家庄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结合石家庄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建设雄安新区的历史机遇,围绕拓宽开放领域,提升便利化水平进行改革探索。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推进“4+4”现代产业和“四种类型”经济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积极融入国际供应链和产业链。

充分发挥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和中国(石家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叠加优势,积极对接国际服务贸易通行规则,在建设服务贸易新机制、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和拓展服务贸易新领域方面,探索与实践同步,创新与推广共行,大胆突破,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经过三年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建设,基本形成以生物医药研发、生命健康诊治为特色,以旅游服务、文化出口、体育培训为辅助,各产业联动融合发展的大健康服务贸易产业生态链;努力构建以环保检测、现代商务、物流运输、工程建筑和离岸服务外包等为多点支撑的服务贸易发展新格局。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机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机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石政办函[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机构的通知(石政办函[200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会展业管理,培育和规范会展市场,促进全市会展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殿奎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汤化敏市政府副秘书长罗北中市商务局局长成员:李铭市商务局副局长王铁英市财政局副局长赵宪忠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刘烨市工商局副局长郭新年市公安局副局长赵文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闫纯锴市卫生局副局长岳平子市国税局副局长高会民市地税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为: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罗北中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铭、刘明亮、杨文波、李志宏同志担任。

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促进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一研究、协调会展业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我市市区内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进行备案登记核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会展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协调城管、工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搞好会展活动的配套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大型展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组织有关单位积极争取国际和全国性、区域性的各种大型知名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和投资贸易洽谈会在我市举办;组织市法制、商务、工商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我市会展业管理办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保障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各部门、各单位对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要大力支持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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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我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会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会展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会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会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会展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主要用途:
(一)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经市政府同意给予补贴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

(二)对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我市举办的产业特色明显,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展会项目的奖励;以及对我市符合奖励标准的会展场馆的奖励。

(三)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大型展会举办单位的奖励;以及对落户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本着推进市场化原则,逐年减少补贴比例,并逐步推向市场。

第六条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下达拨付;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或安排意见)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进行审核,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商务局(市会展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大型展会、招商洽谈等活动的经费申请、招标采购、绩效评价,负责市场运作会展补贴项目征集、申报、筛选、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对展会主办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
对在我市举办3天(含)以上展会项目的主(承)办单位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室内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2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8万元奖励;达1万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达2万平方米(10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15-20万元奖励。

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

第九条对展览场馆单位的奖励。

1.奖励范围
对我市场馆举办展览2天(含)以上的展览运营场次进行奖励。

2.奖励标准
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5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1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3-5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0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2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5-8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达15场(含)以上,或展览总面积达30万平方米(含)以上,给予8-10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互联网+会展”项目的奖励。

1.奖励范围
鼓励我市办展机构创办与实体展览会相结合的网络虚拟展览会。

2.奖励标准
对依托自办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览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会展企业,成功举办并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品牌展会计划的网络虚拟展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引进大型展会。

由国际性、国家级知名机构和企业在我市举办的各类品牌展会项目,展览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标准展位500个)的国际、国内大型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举办方30万元的奖励。

对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的会展活动“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支持知名会展企业落户我市。

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专项资金申请、评审及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市政府举办的大型展会和招商经贸洽谈会等活动补助资金,由活动主管部门依据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安排和活动方案审核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县(市)、区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类博览会等补贴资金,由主办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各类专业会展公司、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民间组织等单位在我市举办的展会补贴及奖励,由市商务局(市会展办)对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底之前的展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

(一)备案申报
在我市举办的会展活动,按照《石家庄市会展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10号)要求,主(承)办单位在展会举办之日60日前向市会展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金申请
办展单位、展馆应在项目举办前10日向市会展办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未按时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

申请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
3.展览项目展位图、参展企业名录、场地租赁合同等;
4.提供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展位数等相关凭证。

(三)项目总结
办展单位应在项目结束后15天内向市会展办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场地租赁发票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明材料;
3.展览项目实际参展企业名录和场地出租方确认的真实有效的展览面积和实际展位平面图等;
4.国际展览还需提交境外展商参展合同及发票;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纳入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视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专帐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进行年度备案的展会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市举办的购物节、成就展、展示会、年货会、订货会、车房展、人才交流会等项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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