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法解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 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 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 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 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 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 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 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 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临时议事机构) 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不享表决权 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有表决
权 有代位求偿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无表决 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1)乙企业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扣押的货物如何处理。
(3)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债权人会议和Hale Waihona Puke Baidu权人委员会:
1、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
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 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 行使权利 。
企业法人的破产界限的两种情形: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
破产申请的提出 : 1、债务人申请:符合破产界限时,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 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重整;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 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采取举证责任 倒置原则)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
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 申请。 3、其他非法人组织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 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三、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 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 质条件,不同于申请条件。
①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5)管理人职责和义务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⑨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⑩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3、通知和公告
受理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债 权人,并予以公告。
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 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 务:
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 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 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 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 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法律特征:
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偿债手段 2、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3、按诉讼程序处理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 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