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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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三版)第三章破产法课件-PPT课件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 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 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 法院立案 管理人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第七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导入案例
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有关清算情况如下:企 业资产总额500万元,其中,已作为债务担保的厂房可变现价 值80万元,该厂房所担保的债务金额50万元。企业负债总额 700万元,其中,应交税金15万元,应付职工工资15万元,社 会保险费5万元,应缴工商机关罚款5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 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该企业的破产财产是多少,破产债权是 多少,应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通过本章的学习,将会找 到答案。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案 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7日内异议,10日内决定是否 受理;除此之外,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人民法院驳回破 产申请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 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破产法中只有驳回破产申 请和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均不得上诉) 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一) 重整的概念 • 破产法上的重整,是指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
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保护其继续营业并挽救其生存 的程序。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 一、重整制度
•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重整申请人 • 重整期间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
人的营业;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 (9)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组成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 六、债权人委员会
对破产程序的启动,我国采取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依 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宣告申请 的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 (三)申请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 下列债权人的表决权受限制: • 第一,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 第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企业破产法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_图文
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 以起到两种作用:
在缺乏公平清偿 秩序的情况下
一是淘汰落后
可能受到的
二是起死回生
损害
对于社会
通过破产程序 ,建立优胜劣 汰机制,实现 资源优化组合 ,促进经济发 展
1(.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二权)实破现的产特的殊特形征式
破产还债按照破产法 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
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 产作为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物质基础,并且清偿是一
(绝对禁止)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 人的清偿无效(有担保的情况,可以 偿付。P94页相关链接)
次债务人的约束: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违约,不免除债务及 义务★
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
未了结的合同★
决定 者
管理人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具有选择权)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②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解除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的情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 形 【注意】超过通知或答复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如果是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 继续履行。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一选一)清算人提出破产申请时,破产清算程序是唯一选择。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主体及管辖
申请主体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案件的审理, 对于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依法裁定债务人破产还债的司 法裁定行为。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2)破产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 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 债权。
②债务人丧失对其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 起15日内召开。二是,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召开:(1)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召开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3)债权人委员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4)占债权总额的1/4 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召开时。
(1)积极条件。
能够担任管理人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二是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2)消极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
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7.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随时清偿。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3)按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处理。
5.8 破产宣告与清算
5.8.1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的概念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是破产程序开始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些义务。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程序,该票据的付 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8.5.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
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因其身份不同而享
有的表决权不同。 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人
(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二)
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 (四)
8.5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一个临时性的决议机构,仅在破 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进行交涉,负责协调债权 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它 不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8.5 债权人会议
因债务人所负债务种类不同,债权的申报程序也不尽相同。 •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 •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些义务。
•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
程序,该票据的付 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 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8.5.1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及其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在
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但债权人会议成员因其身份不同而享
有的表决权不同。 无财产担保的债 权人
(一)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 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
(二)
债务人的职工和 工会的代表 (四)
8.5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 破产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一个临时性的决议机构,仅在破 产程序中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进行交涉,负责协调债权 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处理涉及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问题,它 不与破产程序之外的主体发生法律关系。
8.5 债权人会议
因债务人所负债务种类不同,债权的申报程序也不尽相同。 •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
权。 •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经济法第四章破产法全集演示精品PPT课件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 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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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AR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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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1
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Page 2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Page 3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Page 6
(二)破产的特征
债务人住所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①主要办事机构 ;②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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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内容
和解申请只能 由债务人提出。
(3选1)债务人提出申请 时,可选择启动重整、和 解、破产清算程序。
(2选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 请时,可选择对债务人进行 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 (注意:无权申请和解)
4.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 的债务清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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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使用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业、个体工商户等
1.主体适用范围:
原则上不适用
(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
(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
1
目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Page 2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Page 3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1)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2)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
次性的;
清偿程序结束后,债务 人主体资格消灭,未偿
还的债务不予偿还。
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且三种程序间存在一定可转换性。
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一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则不可再重整、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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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的特征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第四章-破产法ppt课件(全)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二) 管理人的指定
根据《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实践中 ,并非所有的中介机构及个人都具备担任管理人的客观能力与 主观意愿,《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由人 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从报名者中择优确定编入管 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及其取得执 业资格的成员中实际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名册实行 动态管理,根据破产案件发生的数量、编入管理人名册者的工 作考核情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名 册,加以增删,以适应审理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破产法
主要内容
破产法概述 破产申请与受理 管理人制度 债权人财产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重整与和解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 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 ❖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 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 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2.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 企业法人。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 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 法规定的程序”,适当扩大了破产法的实际适用范围。
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二)有关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 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 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 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
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 中1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 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
同申报债权。
Hale Waihona Puke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
期摆脱危机、实现复兴的债务清理制度。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的管理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债务人自行管理 2.管理人负责管理
(三)重整计划 (四)重整程序的终止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二、和解
(一)和解申 请
(三)和解 协议的无效
(二)和解 协议的生效
第五节 破产清算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 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 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
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 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 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 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三、破产宣告
第五节 破产清算
四、破产财产变价 五、破产财产分配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ppt课件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 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 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 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 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 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 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 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 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 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 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 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 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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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 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享有表决权,债权额尚未确定的,不得行 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
偿权利者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
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未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
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
23
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代表 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在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 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自治团体,是表达债权人 意思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以决议和监督形式履行职责。债权人会 议不是执行机构,所作出的决议由破产管理人执行。24
二、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与列席
3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
1. 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形。
2.下列主体不适用破产法:
(1)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2)个人
3.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
22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 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 按照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 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1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会议的决议的种类与通过
(1)普通决议:一般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特别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 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 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 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 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32
1.债权人可以自行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会 议、行使表决权,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 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 人会议。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 债权人等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拘传,强制列席。
21
二、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12
2.债权人应当申报的债权
(1)未到期的债权
(2)过了期限的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劳动债权能否申报?
债权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既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又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 补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5
四、破产法的意义 1.优化资源配置。让企业适应优胜劣汰规律,并 对陷入困境企业进行挽救。 2.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解脱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 5.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6.促进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6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破产程序只能依当 事人的申请才能开始。 破产法规定: “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7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案件的主管法院: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谓债务人住所地? 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 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分工: (三)破产申请提交的材料
8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符合破产的条件 2. 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 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 害公平竞争的。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19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 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 产受益的除外。
11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 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六章 破产法
1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 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法律制度。 它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和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 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
2
破产的特征: 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全部财产还债后,债务 人便丧失了主体资格。 2.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 3.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偿债手段。 4.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0
六、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债权人会议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在债 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 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管理人、债权人 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 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 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16
2.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债务人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0
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5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管理人的组成与职责
1.管理人的组成 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或者特
定的职业资格,才能应对破产程序的复杂性。 担任管理人的主体: 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
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 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产生及报酬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指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根据法院的指 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拟订和执 行破产方案、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产生: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 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 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 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25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主要包括: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 权人。
26
(二)债权人的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案不享有表决权。
27
4.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 决权。
5.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 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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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