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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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课后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教程案例分析题答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小题】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第二小题】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

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对于经济专业的学⽣来说学习难度较⼤,特别是案例分析更是多数学⽣学习中的难中之难。

这⾥我们将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书上的部分参考答案提供出来,供⼤家学习时参考。

P31(1)答:上述⾏为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的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的经济关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后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述⾏为是某⼚和其职⼯王某间因内部承包活动⽽形成的关系。

双⽅通过承包合同⽅式,确定了双⽅的权利义务。

所以应当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P42(1)答法院应当⽀持华联公司的诉讼要求,由新华书店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某市的新华书店作为⼀个经济实体,拥有完全的经营⾃主权,他和华联公司所签订的电脑买卖协议就是属于这⼀经营⾃主权的体现,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权管辖的所以认为其合同⽆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的。

(2)答: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因为该棉纺⼚是债务⼈,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申请宣告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该棉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破产法》的规定,所以由其能提出的破产申请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其所在地区⼈民法院申请。

由于不合乎程序,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P51(1)答:条款第1项成⽴: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的,另⼀⽅担任副董事长,所以中美双⽅的该项约定是成⽴的,第2项不能成⽴,依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所以双⽅约定在经营不善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是不成⽴的。

第3项不能成⽴,依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中外合营企业是属于中国法律的专属管辖只能适⽤中国法律,双⽅当事⼈不能选择适⽤美国法律。

(2)答:修改为:双⽅合资设⽴⼀个组织形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在全部注册资本中,美⽅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得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5%,股东会为企业的最⾼权⼒机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代表。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经济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主要从事制造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也逐渐拓展。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9年,XX公司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申请破产。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经济法领域的研究。

二、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1. 市场环境变化:随着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XX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滞销,库存积压严重,资金链断裂。

2. 管理问题: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失误,导致资源浪费和成本上升。

此外,公司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应对能力不足。

3. 债务问题:XX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债务融资,导致负债累累。

债务压力成为公司破产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法视角下的分析1. 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XX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2. 合同法:破产程序中,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合同法进行判断。

3. 公司法:XX公司作为法人,其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均需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责任人的责任问题,也需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判断。

4. 劳动法:破产程序中,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XX公司破产时,其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需要依据劳动法进行判断。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公司责任:XX公司作为债务人,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财产将被依法清算,用于偿还债务。

2. 股东责任:XX公司股东在出资不足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3. 董事、监事责任:XX公司董事、监事在管理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XX公司破产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法案例,涉及破产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彻底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末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管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区分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彻底区分自己行为的状态,那末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局部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成认权〔或者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成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编商事法律制度——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01讲破产法概述、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第一节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二、三种破产程序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前提,也是宣告破产的前提。

(一)两个复合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构成要件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2.资不抵债(形式判断)(1)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应当认定资不抵债;(2)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实质判断)(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相关主体直接提出破产申请(二)执行转破产【了解】三、法院的裁定受理(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3.债务人异议★★★【案例题大户】(二)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四)破产申请的撤回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五)破产申请的驳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案件受理的时点债务人未发生破产原因的:(1)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2)但是,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除外。

2.案件受理时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1)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2)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四、破产申请受理效力(一)管理人接管事务(二)保障公平受偿权(三)破产与诉讼1.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4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4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1、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

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的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7年9月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

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

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

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项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A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谁不得担任本案的破产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doc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doc

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1模块五《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解析】答:(1)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丰信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因此破产申请案件归B县人民法院管辖。

(2)应当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丰信公司全部财产只有100万,而负债总额有230万,资产负债率达230%,达到破产申请的界限,应当受理企业法人丰信公司的破产申请。

(3)《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即破产企业财产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因此,本案中,应优先偿还工商银行设用设备作抵押的30万元和东平公司用房屋作担保的20万元,其余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分配破产财产,其中工商银行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13.9万,加上之前设担保30万元,当地工商银行共获得43.9万元。

甲公司由于未设担保,可从破产财产50万中获得约27.8万元。

东平公司未设担保部分,可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约8.3万元,加上之前设担保20万元,共可获得28.3万元。

P74【解析】答:(1)建筑设备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由建筑设备公司交付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广商贸易公司可以主张抵销。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据此,广贸公司可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主张抵销。

(3)建设银行不能就600万元债权享有全部的表决权。

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经济法破产法

经济法破产法

专题一破产法【例题9·2015年案例分析题A】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A公司的两项异议均不成立。

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在本题中,债权人B公司在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未能得到清偿,故债权人C公司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题案例一,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法偿还债务,最终申请破产。

在破产清偿过程中,公司应如何处理债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清偿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首先要进行破产财产清偿,按照破产清偿顺序,依次偿还破产债务。

其次,公司的债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破产清偿所需的全部资产和债务情况,并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偿工作。

最后,公司的债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破产财产。

案例二,某商家在打折促销时,标价为原价的50%,但实际售价为原价的60%。

消费者因此向商家索赔,商家应如何处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在商品销售中应当如实标明商品的价格,并不得虚假标价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误导、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按照实际售价进行补偿。

商家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的要求,如实进行赔偿,并对此次虚假打折行为进行整改,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三,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被相关部门处以巨额罚款。

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垄断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司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期间,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和辩护。

如果公司认为自己没有实施垄断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进行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够灵活运用于实际情况中。

只有不断加强对经济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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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

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

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

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

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

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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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破产受理 破产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确定立 案的行为,是破产从请求转化为事实,进入破产程序的开端。 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 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 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其他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法院根据自己的审查或者根据有异议 的债务人提供的证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 出之日起5日内送申请人;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 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引导案例 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与裁定
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设立,设立时注册资 本为350万元,设立初期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然而,2019年以 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 管理混乱,到2019年末,公司负债达500万元,出现资不抵债,并无 力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公司已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 期债务,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该公司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裁定后,法院立即依法进行公告,于2019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 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大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宣告该 公司破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2019年2月10日作出裁定,宣告 公司破产。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四)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 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 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破产申请书之外,还要向人民法 院提交两类材料,一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二是企业职工状 况。具体来说,包括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 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早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历,故要求参加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定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展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恳求该合伙企业归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当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早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展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当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当。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1、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伪劣奶粉并且在市场上销售。

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行,该知名企业遂投诉至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盗窃,要求其赔偿知名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对其处以罚款。

试着分析:本案件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请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的有关政府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判断的标准,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关系以及涉外经济关系。

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

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

2、A公司与B公司销售部订立一份化肥买卖合同。

合同中规定,B公司销售部负责供应A 公司化肥20吨,并且规定了交货日期和方式,A公司应当预付定金20万。

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到来时,B公司销售部未能交付化肥。

对此,A公司要求乙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B公司销售部乃是公司内部的职能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并且未取得法人资格。

试分析:(1)B公司销售部是否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签订合同?为什么?答:B公司销售只是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也不具有法人资格。

所以,它无权作为经济法主体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2)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答:A公司与销售部的化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够履行。

B公司销售部应该将A公司的定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还给A公司,而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销售部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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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分析1、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付清余款。

合同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由其他违约情形的应向对方致富违约金6000元。

该卡车由于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还。

7月1日,卡车在雨天被山上石头砸坏车头。

工厂对卡车进行修理后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查明发动机经过大修。

甲提出如下请求:退还卡车;工厂双倍返还定金;工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赔偿其因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工厂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3)甲能否要求退车?(4)甲能否要求工厂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5)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62、百佳商场规定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百佳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商场无关。

2000年11月2日.该商场家电组以百佳商场的名义,与远大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家电组自行提货,签约后3个月内一次付清货款,家电组在合同订立后的10天内向远大空调厂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同时约定违约方按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签订时,华奥商场书面承诺对该合同买方承担的货款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家电组还以百佳商场的名义,将商场的4辆汽车向远大空调厂作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11月5日,家电组按合同约定向远大空调厂支付了10万元定金。

后来远大空调厂将该批空调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华贸商场,拒绝向家电组交货。

(10分)问题:(1)家电组以百佳商场的名义与远大空调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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