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
跨国网络犯罪中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困境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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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中正在形成一个脱离于国家及政府的全新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需要尊重他国或地区法
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形
律,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则不能行使保护管辖原则。 然而,各个国家
式、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 [9] ,网络空间既不
隶属于任何主权国家,也不受国家政府的管
在网络犯罪领域的法律规制并不统一,由此
网络空间中的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发展还不
球性行为规范尚未形成,虽然欧盟于 2001 年
具有全球性的真正开放性和广泛代表性,另
一方面也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7] ,能
某种程度上是对一国主权的侵犯 [10] 。 其次,
够成熟和稳定。 网络的普及时间短暂、速度
迅猛,仅仅几十年间形成的应用于网络空间
够适用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准则远没有形成。
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隐秘性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成为治理这种犯罪的
等特征,这使得网络犯罪摆脱了国境的束缚,
首要难题。
收稿日期:2022 - 09 - 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智慧司法背景下案件事实的分层论证” (21AFX002)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研究” (2722022EX002) 。
第 43 卷 第 10 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10 月
Vol. 43 No. 10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辖,应在网络空间中设立自身的规则体系,明
导致了在网络犯罪实践中,保护管辖的行使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https://img.taocdn.com/s3/m/073aab7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3.png)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三、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持有他人的单位结算卡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工作心得:无法定管辖权案件研究
![工作心得:无法定管辖权案件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09ed6a6769eae009591bec07.png)
工作心得:无法定管辖权案件的研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依法确定案件管辖”部分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据此,有观点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实施侦查,不管其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根据属地或属人管辖原则对该案有无法定管辖权,都无需办理指定管辖手续,自动对该案行使管辖,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直接审查起诉、审判。
上述观点存在对《意见》理解的误区。
在无法定管辖权的情形下,侦查机关系因有管辖权的上级侦查机关指定行使管辖,对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开展侦查,但其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若要行使管辖,仍然应当分别指定管辖。
第一,从《意见》相关条文不能得出侦查机关指定管辖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无需再指定管辖的结论。
《意见》上述第7条之规定,明确指向的是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并案侦查或者有管辖争议而为共同上级机关指定侦查的情形,这几种特定情形下,需要进行下一步诉讼活动的,直接由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受理。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理应严格限制,不可随意拓展。
该条规定的情形中,公安机关直接立案、并案侦查,显然是基于法定的属地或属人原则而行使管辖,否则公安机关无权开展侦查活动,更无权对相关共同犯罪、上下游犯罪等进行并案侦查。
在因管辖争议而为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场合,争议的公安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属人或属地原则对案件有法定的管辖权,否则就不存在管辖争议,而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或报请上级机关直接指定管辖。
可见,该规定适用的前提为侦查机关有法定管辖权,因此,其所在地的检察院、法院才无需另行指定管辖。
如果侦查机关依据属人或属地原则无法定管辖权,则其所在地检察院、法院也无法定管辖权,这时无论是基于并案管辖侦查或管辖争议的指定侦查,均不得自动行使管辖权。
诈骗案报警去派出所还是公安局
![诈骗案报警去派出所还是公安局](https://img.taocdn.com/s3/m/c2a1f04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92.png)
诈骗案报警去派出所还是公安局导读:诈骗案报警去就近的派出所。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发生的诈骗案件进行立案后,会对诈骗案件进行侦查。
一、诈骗案报警去派出所还是公安局诈骗案报警去就近的派出所。
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事诈骗案一般多久判法律快车提醒您,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诈骗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达到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网络诈骗类犯罪刑事管辖权探析
![网络诈骗类犯罪刑事管辖权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c1dc1c11964bcf84b9d57b9e.png)
害 范围颇 广 , 害人 可 能遍及 不 同的 国家 或地 区 , 被 这给 侦查 机关 罪 的管辖 程 序 , 维护 司法 的统 一性 , 保 公平 正义 , 确 有如 下措 施 :
地 点不 易确 定 ,使得侦 查 人 员很难 迅 速及 时将 其抓 获 归案 。第
罪 尤甚 。
一
送 到检 察机 关后 , 检察机 关依 照法律 规定 , 并没有 相应 的管辖 权 。
这种 人 为造成 的后 续性 矛盾 ,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了司法 程序 的及 在 再 次 , 送 管辖标 准 不统一 。根 据我 国刑 法第 26条规 定 , 移 6
、
网络 诈骗 类犯 罪 的特点 及立 法现 状
到各涉 案地进 行取 证 , 时间长 , 经济 成本 高 , 据固定 难就成 了此 应配 合取 证 , 证 并尽快 在法 律时 限内将相 关证据 及 时移送立 案地侦 类犯 罪必 须面 对的 问题 , 从普 遍意 义上 , 加 了司法 成本 。 增 查机 关 。 这不 仅 能够保 证案 件 的及 时快 速 办理 , 能更好 地维护 也 虽然 利用 网络 进行 诈骗类 犯 罪危 害性极 大 , 由于我 国刑法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但 规定 犯罪地 为司法 审判 管辖 的主要 确定 依据 , 犯罪地 分为犯 罪行 ( 法 院要 根据 地 域性 不 同, 二) 因地 制 宜地 明确 中级法 院 受理
要根 据 司法实 践 中存 在的 具体 问题 , 公检 法三 部 门沟 通协商
三, 司法成 本增 加 。网络 诈骗类 犯 罪涉 案人 员众 多 , 案金 额不 后 , 台统 一的标 准 。对于 此类 犯罪 的调 查取 证工 作 。 查机 关 涉 出 侦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e866858a011ca300a7c39032.png)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属地管辖权一、引言随着科技发展至今,网络已涉及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相应地,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被暴露于网络之上,个人征信,兴趣爱好,意志取向等大量的私人信息亦同时泄露于网络之中。
而在网络普及广度方面,当下的网络已呈全球性、高速性、信息化的特点,全球237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终端一起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空间,而国内国外的网络连接亦呈现越来越容易而便利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孕育而生的网络犯罪,自然随着网络而滋生出相当严重的无地域性、高速发展性以及高技术性。
据统计,200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仅为2700余起,“而在当前的2015年,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从业者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
”[1]而案件在数量激增的同时,亦呈现出犯罪对象从电脑端向移动端、犯罪方式单一性向复杂性等一系列的快速转变。
伴随着如此特性的网络犯罪,自是对于当下传统管辖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管辖竞合、不当管辖、消极管辖的情况屡屡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认为应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出发,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当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理论在对于当下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不断探究以寻求解决困局方案的过程中,各国、地区的学者提出了很多对于现有管辖理论进行完善甚至颠覆式改革的管辖理论。
具体来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长臂管辖理论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长臂管辖”理论,体现出了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新思路。
“该理论认为应将网站分为‘交互式、‘被动式、‘从事商业行为、‘与用户之间的最低联系等数种类型。
”[7]根据“是否有目的地使用网络”以及是否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利益关系来对案例进行管辖权的比例增减。
只要法院认定行为人的网络法律行为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最低联系”,那么法院对其就能产生属人管辖权,就能向行为人发出传票,而不管行为人、行为地或结果地是否在法院所在地州。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6888d622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ac.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9.01•【文号】公通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公安部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情况,从加强对刑事案件发案形势、发案规律、打防策略研究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安部对各有关业务部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原则(一)权责一致、分工明确。
各业务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应当与其职责权限、管理职能保持一致,坚持防范与打击并重,做到权责一致、打防结合,提升发现、打击犯罪的效率和能力。
(二)统一管辖、减少交叉。
将同类刑事案件统一划归一个业务部门管辖,取消共同管辖的规定,避免因职责交叉引发争议或者责任不清。
(三)结合实际、合理配置。
统筹考虑发案形势、案件管辖历史沿革、机构职能设置以及各业务部门办案力量等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二、关于管辖的几类特殊情况(一)关于并案管辖。
各业务部门在办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其他业务部门管辖的犯罪,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并案侦查规定的,可以一并办理,不再移交;对没有直接关联的案件,应当移交主管的业务部门办理。
(二)关于行业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行业公安机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本规定明确了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管辖范围。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0f80d654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9f.png)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首先,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
犯罪人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 A 国设立的服务器向 B 国的民众发送虚假信息,导致 C 国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
这种情况下,确定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就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隐匿性。
犯罪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踪带来极大障碍。
再者,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也面临诸多难题。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存储和传输往往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网络空间中其适用面临困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很难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但对于拥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人,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管辖权,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判断本国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也并非易事。
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但对于网络犯罪是否属于此类犯罪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方面的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例如将对本国公民造成损害的网络犯罪行为都纳入本国管辖范围。
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谨慎,严格按照传统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处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多个国家都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出现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3f105f3d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8b.png)
“两⾼⼀部”发布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案意见《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六条。
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络诈骗犯罪、全⾯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这些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四个⽅⾯的原则性要求。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意见》的关键和核⼼。
电信⽹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第⼀,根据“两⾼”《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和“数额巨⼤”,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意见》针对电信⽹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全国统⼀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
《意见》规定,电信⽹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数额巨⼤”。
这样规定,⼀⽅⾯是对电信⽹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也考虑到,电信⽹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第⼆,《意见》将《诈骗解释》的相关内容进⼀步具体化,规定电信⽹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项情形之⼀的,予以从重处罚。
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段恶劣的,如利⽤“钓鱼⽹站”、“⽊马”程序链接等进⾏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年⼈、学⽣、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诈骗的,等等。
特别应该指出,⼀些犯罪分⼦肆⽆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作⼈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上当进⽽骗得巨额钱财,⽽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第三,诈骗罪属于应当依照最⾼⼈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审理的案件。
网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https://img.taocdn.com/s3/m/04ed511b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39.png)
⽹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在⽹络犯罪情况越来越猖獗之后,很多⼈在⾯对犯罪的时候也会积极的进⾏处理,及时的报警将犯罪嫌疑⼈抓拿归案,只是有些⼈在⾯对犯罪案件的时候不知道找哪个法院管辖,那么,⽹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络犯罪⾏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在侦办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络犯罪⾏为实施地,进⽽确定地域管辖权。
(⼆)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计算机⽹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虽然对⽹络犯罪案件的犯罪⾏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民法院在2000年12⽉19⽇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该解释在⼀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定的借鉴作⽤。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为⼈通过侵⼊、修改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段实施⽹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络犯罪的犯罪⾏为地。
对于那些利⽤远程登录等⼿段侵⼊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为地。
试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
![试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https://img.taocdn.com/s3/m/5a3feff9f61fb7360a4c6500.png)
试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作者:余淑英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正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
然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传统相对平静的生活变得更为繁杂。
与网络有关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类型不断更新。
基于网络所具有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认定及地域管辖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
本文将以网络婚姻诈骗为视角谈论一下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婚姻诈骗地域管辖一、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困境(一)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法解释”将犯罪地定义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犯罪中,除了财产型犯罪外均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中也可以得出网络婚姻诈骗中如果被告人不是以诈骗对方财产为目的,则只能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诈骗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诈骗1.被告人住所地管辖仍可适用于网络诈骗。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是相对来说对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较为了解,也比较容易控制被告人的法院,因此无论何种犯罪都是适合的。
2.犯罪地管辖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诈骗。
如上述所说,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
可是对于网络诈骗来说,犯罪行为实施地又是所指何处呢?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它的跨时空性和阶段性,一个完整的网络诈骗行为要经过以下阶段:首先,犯罪嫌疑人通过某一特定终端设备进行联网、访问或下载、上载、设置URL(统一资源定位器)等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指令以及指向目标内容以数据流的形式进行传播;再次,指令及数据流到达目的服务器,完成相应操作。
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3963e2174693daef5ff73da8.png)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网络诈骗的管辖权一般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刑法中的犯罪地除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位,还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
特别是网络平台上,有的时候也很难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居住地,这时候被害人也只能到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一、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服务器所在地,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网络诈骗犯罪如何判刑?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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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
复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
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
(2000年10月16日发布公复字[2000]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被骗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请示》(桂公请〔2000〕7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根据上述规定,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地。
因此,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对许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结束——。
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6f5d3398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e8.png)
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已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从网络诈骗到黑客攻击,从侵犯个人隐私到传播有害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多样且危害巨大。
那么,如何准确界定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成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
要明确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首先需要清晰地界定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简单来说,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或通过网络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它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涵盖了多种具体的犯罪类型,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网络诽谤、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在界定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时,一个重要的方面是确定犯罪主体。
网络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对于个人而言,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只要其实施了网络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对于单位,如果其组织、策划、实施了网络犯罪活动,同样要为其行为负责。
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犯罪通常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在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却仍然积极实施。
而过失犯罪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网站管理员因疏忽未及时更新安全补丁,导致用户信息被泄露。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网络犯罪行为多种多样,如发送虚假信息、非法获取数据、传播病毒等。
而犯罪结果则包括对个人权益的损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国家安全的威胁等。
例如,黑客攻击导致重要网站瘫痪,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这就是严重的犯罪结果。
对于网络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网络犯罪行为。
网络诈骗警察会去外地抓人吗
![网络诈骗警察会去外地抓人吗](https://img.taocdn.com/s3/m/98cfe770dd88d0d232d46a0d.png)
If you are doing your best,you will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fail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网络诈骗警察会去外地抓人吗导读:会去外地抓人。
网络诈骗3000元可以达到立案标准。
1、300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
2、数额较小,没有达到3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网络诈骗中骗子是外地的,如果案件破了,外地的警方会抓人吗?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异地涉嫌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具体规定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三十九条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警察工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对于那些已经侦破的案件,当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寻求外地公安机关的协助,网络诈骗警察会去外地抓人吗?只要手续齐全,是可以到外地抓人的。
对于满足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一旦破案,受到的惩罚还是比较严重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89033f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4f.png)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川高法〔2021〕96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川高法〔2021〕9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互联网案件的批复》(法〔2021〕53号),经2021年3月29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次会议研究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按以下通知内容执行。
一、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成都互联网法庭,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互联网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四)数据交易合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七)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八)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二、2021年5月1日前,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由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30日。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https://img.taocdn.com/s3/m/e1c9cf8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32.png)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6.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二) 时间:2021年6月22日(星期二)上午10:0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
现将《意见二》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意见二》的制定背景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
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链,形成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发展蔓延的催化剂和助燃剂,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注重综合施策、源头治理的同时,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为此,中央部署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显着成效。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8330651cf84b9d528ea7a43.png)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1、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2、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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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正成为当今社会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
然而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我们传统相对平静的生活变得更为繁杂。
与网络有关的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类型不断更新。
基于网络所具有的全球性和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认定及地域管辖问题变得越来越棘手。
本文将以网络婚姻诈骗为视角谈论一下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婚姻诈骗地域管辖一、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困境(一)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法解释”将犯罪地定义为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在我国传统的刑事犯罪中,除了财产型犯罪外均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中也可以得出网络婚姻诈骗中如果被告人不是以诈骗对方财产为目的,则只能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诈骗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诈骗1.被告人住所地管辖仍可适用于网络诈骗。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是相对来说对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财产较为了解,也比较容易控制被告人的法院,因此无论何种犯罪都是适合的。
2.犯罪地管辖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网络诈骗。
如上述所说,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
可是对于网络诈骗来说,犯罪行为实施地又是所指何处呢?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它的跨时空性和阶段性,一个完整的网络诈骗行为要经过以下阶段:首先,犯罪嫌疑人通过某一特定终端设备进行联网、访问或下载、上载、设置url(统一资源定位器)等行为;其次,犯罪嫌疑人的操作指令以及指向目标内容以数据流的形式进行传播;再次,指令及数据流到达目的服务器,完成相应操作。
从这一过程中可以看出,网络诈骗涉及了多个环节,要确定网络诈骗行为实施地是相当困难的。
3.从刑法意义上,任何犯罪都可分为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行为犯除外)几个阶段。
由于网络特有的时空性,网络犯罪的不同阶段可能分处不同的地域。
比如:甲是河北a市人,在北京打工时突然起了网络婚姻诈骗的意图,并在中关村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作为犯罪工具。
后甲又跑去上海市开始通过各交友网站同时向广州和深圳的多位大龄女青年发送交友信息,并在广州骗得她人财色的同时还不断和别的女青年利用网络视频等方式取得联系,并使用各种方式让深圳市的一位女青年通过网络支付等方式骗取对方钱财。
对此,河北a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人住所地具有当然的管辖权,除此之外,作为犯罪预备地的北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地的上海及广州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都具有管辖权,那么该案的管辖问题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报案时侦查机关之间会不会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另外,深圳市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定义呢?是犯罪行为地还是犯罪结果地?好像都不符合又好像都符合。
如果深圳市被骗的女青年发现并报警,那么深圳市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呢?依据又何在呢?二、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对传统地域管辖造成的冲击及其原因(一)造成的冲击第一,容易造成侦查职能行使的混乱及司法职能的浪费。
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网络犯罪案件存在着取证困难等因素使得一些原本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推就推,能躲则躲,以致一些被害人告状无门,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出于个体利益的考量,一些没有管辖权的机关以权谋私乱管辖。
管辖上的不明确性不仅会对我国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还纵容了不乏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形中还损害了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容易使管辖具有过大的随意性。
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处多地,涉及的司法机关也为数众多,且“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如果法律不予明确规定,势必造成各地司法机关之间管辖权的冲突,这不仅容易造成司法混乱,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和神圣,从而使法律在人们心目中失去应有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第三,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人民法院的划分基础是行政区域,地方司法系统在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独立,如果任由这种多地管辖的现象继续存在,势必某些地方政府或地方官员会为了当地的犯罪案件指标或向上级或有关领导提交的所谓“本地无相关犯罪的保证”或本案关系到相关利益人等因素,对有些应予受理的案件拒不受理,对有些明知无管辖权的案件予以受理,从而导致有些案件无人管,有些案件争着管的混乱现象。
(二)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对传统地域管辖造成冲击的原因第一,网络所具有的跨时空性使传统地域管辖的界限变得模糊。
根据我国传统的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规则,法院行使管辖权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或结果等因素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相对稳定性;二是该犯罪因素与管辖区域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
通常来说,犯罪行为预备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以及被告住所地等这些完全能够通过地理上的位置加以限定,并与具体的行政区划相对应的因素成为我国传统地域管辖的连接点,据此可以明确的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不会有任何争议。
网络的跨时空性使得同一案的多个网络诈骗者可能分别处于不同的管辖区域之内,或者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网络诈骗行为及所生结果可能分处不同的管辖区域,这就使得传统的“犯罪行为实施地”无法与具体的行政区划相对应,同时传统的“连接点”也就失去了它传统的连接功能,从而使原本明确的地域管辖变得越来越模糊直至根本无法划清,从而给我国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带来困难。
第二,网络的跨时空性和网络操作者的匿名性导致连接点的不确定性。
首先,网络操作者的匿名性使得网络诈骗者可以“随心所欲”编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即便我们根据ip地址能够确定网络终端的地理位置,但网络操作者的真实身份及其在现实社会的确切居住地利用网络都很难确定。
因此,传统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连接点之一“被告人的住所地”很难确定。
其次,经济的发展及网络知识的普及型决定了任何一次网络诈骗行为或结果都可能是分别处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也就是说分别处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普通的被害人将很难获知相应的ip地址所对应的司法管辖区域,因此,作为网络诈骗犯罪连接点的“行为地”或“结果地”也很难确定。
第三,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制度的本身存在有一定缺陷。
从上文的阐述中可以看出,我国传统的地域管辖是秉承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住所地为辅”的原则。
而从司法实践看,由于网络婚姻诈骗的虚拟性和隐私性,其犯罪行为地往往难以确定。
案件多由被害人报案而发,侦查机关也多是从犯罪结果或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入手查找并发现犯罪嫌疑人。
如果和传统犯罪一样将犯罪地仅仅局限为犯罪行为地且以犯罪行为地作为地域管辖的唯一标准,那么对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未免过于狭窄,很容易对其打击时感到有心无力。
三、完善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之我见(一)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婚姻诈骗是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自己身份或个人信息,以寻找结婚对象为诱饵,向他人骗财骗色的行为。
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逻辑起点是设定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并规范运行,进而从程序上实现国家对犯罪的控制。
笔者认为确定网络犯罪地域管辖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应当由刑法来保护的国家利益。
实质违法性就是指某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制的生活的法秩序的目的,使其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或危险。
各国的刑事立法都是围绕如何保护法益展开的,是国家对各种客观利益现象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调控。
而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上来说犯罪就是对法益造成侵害或引起威胁,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实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价值。
因此,判断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连接点的标准是涉地域管辖连接点的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二是地域管辖的效率问题。
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涉及地域范围较为广泛,行为预备地、行为实施地、诈骗犯罪的目的地以及犯罪结果地等往往分别处于不同行政区域。
怎样确定地域管辖更是如果不考虑效率问题,势必会导致刑事诉讼流于形式,从而使国家和人民蒙受重大损害。
三是管辖公正。
任何诉讼都以使人民群众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力为目的,网络诈骗也不例外。
正义的实现需要合理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而地域管辖的合理划分使公民权益的合法实现提供了保障。
(二)科学设定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适用条件第一,传统的“犯罪地管辖原则”应有限制地加以扩大。
我国刑诉法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此处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狭义的指犯罪着手实施阶段,而不包括犯罪预备阶段。
上文中已提到网络诈骗尤其是网络婚姻诈骗多是以被害人的告发而发案,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诈骗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被害人很难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害人到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地去告发,显然是强人所难。
即便被害人住所地司法机关受理后,再根据案件移送规则移送到犯罪行为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笔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坚持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住所地和被害人住所地为辅的原则。
第二,犯罪结果地管辖原则依旧适用。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单纯的财产型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实施的诈骗行为。
而网络婚姻诈骗则显得较为复杂,这类犯罪嫌疑人不仅骗取他人财产,同时还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侵害。
但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都必须有犯罪结果的发生,即网络婚姻诈骗是结果犯。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财产型犯罪的管辖地才有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而网络婚姻诈骗并非纯粹的财产型犯罪,但是由于诈骗本身的性质使然,犯罪嫌疑人往往将目标投向与犯罪行为地不同的另一个区域。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像传统的地域管辖一样严格以犯罪行为地作为唯一管辖地,势必会不利于案件的侦破,甚至使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因此,根据网络犯罪的特点,我们有必要将犯罪结果地纳入网络诈骗犯罪地域管辖的范围。
第三,根据案件性质确立优先管辖原则。
根据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跨地域犯罪的性质,为了提高侦察机关的办案效率,避免不同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管辖的争议,可以考虑采用“优先管辖原则”。
即本着有利于保护刑法法益、高效查清犯罪事实的原则,在多个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先立案侦办的司法机关管辖,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如果发生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