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学概述
![民法学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a9f46e04ba1aa8114431d92f.png)
主体:
1
2
3
自然人
法人
其他 组织
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ຫໍສະໝຸດ 特点: 1、法律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比较:下列关系中哪些是平等主体? 1、财政部处罚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 2、公安局临时租用甲的房屋作办公楼。 3、婚姻登记机关与某一方当事人
4、婚姻登记之双方当事人
三.民法的多种含义
民法和商法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
1、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指一国在民法典之外制定有 商法典,民法与商法为私法中并行的两个 部门法。
民商分立体制的形成并非出于理性的认识和 选择,而是由于历史传统的既成事实,即欧 洲大陆各国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中形成的商 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以及商人阶层自 身创造的商事习惯法和商事法庭。 民商分立制始于法国。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 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是第一部由国 家制定的商事法。1807年继《法国民法典》 之后制定《法国商法典》,确立了民商分立 的立法模式。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指人与人之 间因财产利益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 社会关系。
特点: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其利益可转让、可继承。
• 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财产归属关系:包括物质财产的归属关 系和非物质财产的专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 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及劳动保险关 系、遗产继承关系
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中华法系的突出 特征之一便是民刑不分。 对于客观存在的民事法律体系,历朝各代大 多以田、土、钱、债、户的律例加以调整, 但也仅以用刑罚制裁为限,其实质仍属于刑 法规范。 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是从日本继受而 来。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https://img.taocdn.com/s3/m/87dbc9e479563c1ec4da714b.png)
民事法律效力渊源民事法律效力渊源民法的渊源的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是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和路线的规定、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都是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也是《民法通则》和各种单行民事法规必须遵循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在民事和经济审判中,在缺乏实体法依据时,曾援引宪法为依据,表明宪法具有可司法性。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八面威风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仅次于宪法。
在合同法方面,我国已于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在特权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我国已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
在亲属法方面,我国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在商法方面,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等法律。
可见,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仍然需要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完善。
三、国务院发布所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受权,制定、批准和发布法规、决议和命令,其中有关民事部分的法规、决议和命令,是民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lOcalHosT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享有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职权。
为了在审判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法律,它可以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如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对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批复。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https://img.taocdn.com/s3/m/b72eef2a76a20029bc642dad.png)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https://img.taocdn.com/s3/m/3ad9c71cb7360b4c2e3f642a.png)
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民法概论
![民法概论](https://img.taocdn.com/s3/m/a8c7bb23af45b307e87197b7.png)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五、民法与特别法 六、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二 者相互促动。
七、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渊源及其继受
一、私法的历史起源——罗马法 二、欧洲私法
(一)日尔曼法 (二)罗马法的继受 (三)自然法 (四)普鲁士、法国以及奥地利民法典 (五)历史法学派与潘德克顿法学 (六)德国民法典:五编制体裁;通则;抽象、一般化、概括的法 律关系;准用技术 总则技术
三、时间上的效力:
(1)生效时间
从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如“本法(或本条例等等)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② 民法规范自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再生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试行)第43条 ③ 由民法规范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如《民法通则》第156条
①
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2)失效时间:
四川省某市居民黄某,与其妻蒋某1963年结婚,无婚生子女, 有较长期间分居的经历。1990年因居住地拆迁,夫妻共同得到 一处拆迁房。1996年,黄某与张某(女)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 生有一子。2001年初,黄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4月18日立下 书面遗嘱:死后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及与 蒋共同拥有住房的一半共计价值6万余元的财物全部赠送给张。 公证处对黄的遗嘱进行了公证。两天后,黄去世。张某要求获 得遗嘱制定的财产被蒋某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法 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定了黄某遗嘱的效力,将全部遗产 判归蒋某拥有。请分析法院在此案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是否有 充分的理由。 (《民法总论》孙宪忠主编,第52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第一节 民法的涵义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212c7f5f33687e21af45a979.png)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cbb6f80d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a1.png)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第⼀章民法的概念和适⽤⼀、名词解释: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然⼈、法⼈、⾮法⼈组织、国家。
2、⼈⾝关系:与⼈⾝不可分离,基于彼此⼈格和⾝份⽽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格关系和⾝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发⽣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权的⼿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格和⾝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规定的,属于强⾏法,即公法。
但民法⼤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及其常委会按照⽴法程序制定的⾏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法⽂件)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为⼀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适⽤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范围:民法的适⽤范围指民法的效⼒。
1、对⼈的适⽤范围:⾃然⼈(公民、外国⼈、⽆国籍⼈)法⼈和合伙。
民法总论 刘家安课件
![民法总论 刘家安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e7a12c34b4daa58da0114a98.png)
民法总论——刘家安排版整理:小石桥张冬至目录第一章绪论 (4)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认知 (4)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5)第三节民法简史 (7)第四节民法基本原则 (8)第二章权利 (10)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说 (10)第二节权利的一般理论 (11)第三节民事权利体系(分类) (13)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 (16)第一节概述 (16)第二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7)第三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9)第四节监护 (19)第五节自然人住所与宣告失踪 (21)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 (22)第一节概述 (22)第二节法人的种类 (23)第三节法人的能力 (24)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25)第五章法律行为 (26)第一节法律事实 (26)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界定 (26)第三节意思表示 (27)第四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29)第五节法律行为的效力 (31)第六节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 (35)第六章代理 (36)第一节概述 (36)第二节代理权 (37)第三节无权代理 (38)第七章民法上的时间 (39)第一节期日与期间 (39)第二节诉讼时效 (39)参考书目王卫国主编:《民法》(2007年政法版)江平主编:《民法学》(2007年政法版)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年法律版)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年政法版)史尚宽:《民法总论》(2000年政法版)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2000年法律版)民法学习方法“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及由此而生的教、学难度。
解决之道:将复杂的理论问题简单化,从日常生活事例出发思考,先寻求基本理解和领会,最后于民法各部分学习完毕后再融会贯通。
(一)系统方法在法学诸学科中,民法是体系化程度最强的分支,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见树木,也见森林!寻求每一个概念、规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系统方法以逻辑判断为基础。
逻辑思维是法律思维的基础。
——以所谓“提取公因式”为例。
学习目标——你要成为怎样的“法律人”?(二)价值判断方法对于民法规则,必须知其然同时知其所以然。
北京科技大学2024年研究生自命题大纲 文法学院-620-民法学-考试大纲
![北京科技大学2024年研究生自命题大纲 文法学院-620-民法学-考试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2bd64782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4243e44.png)
北京科技大学法学研究生考试民法试卷考试大纲一、考试方式与分值本科目由培养单位自行命题,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考试内容第一编总论第一章民法的概念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和特征第二节民法调整的对象第三节民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第一节民法的渊源与民法典第二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三节民法适用的规则和方法第四节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五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第六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四节法人的机关第五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消灭第七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第二节合伙组织第三节个人独资企业第八章民事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第二节物第三节其他客体第九章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三节民事责任的一般条款第四节民事责任的形式第五节民事责任的竞合第六节民事责任的免除第十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第四节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第五节意思表示不自由第六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第十一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与代理的类推适用第三节代理各方的权利义务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五节间接代理第六节代理关系的消灭第十二章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与除斥期间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客体和效力第三节诉讼时效的期间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第十三章期间与期日第一节期间与期日的概念第二节期日与期间的计算方法第二编人格权第一章人格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与人格权的概念第二节人格权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三节一般人格权第四节人格权请求权第二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一节生命权第二节健康权第三节身体权第三章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第一节姓名权第二节名称权第三节肖像权第四章名誉权、信用权、个人信息权第一节名誉权第二节信誉权第三节个人信息权第五章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隐私权第一节人身自由权第二节婚姻自主权第三节隐私权第三编婚姻家庭第一章婚姻家庭法的一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亲属第二章结婚第一节结婚的概念第二节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三章婚姻的效力第一节婚姻效力的概念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第四章婚姻的终止第一节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第二节协议离婚第三节诉讼离婚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家庭制度第一节家庭关系第二节收养关系第三节扶养第四编继承法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继承法概念第二节继承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二章继承法律关系第一节继承人第二节继承权第三节遗产第三章法定继承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第四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遗嘱继承第二节遗赠第五章继承的实行第一节遗产的分割第二节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三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第五编物权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第二节物权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二章物权变动及其公示第一节物权变动的概念及原因第二节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节物权请求权的类型第四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第二节所有权的权能第三节所有权的征收和征用第四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第五节共有第六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节所有权取得的特殊规定第八节相邻关系第五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六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和制度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七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功能第二节占有的变动和推定第三节占有的效力及其民法保护第六编债权总则第一章债的一般理论与制度第一节债的概念第二节债的类型第三节债的履行、移转与消灭第二章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概述第二节保证第三节定金第四节反担保第七编合同第一章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第二节合同法的体系与基本原则第三节合同的内容第四节合同的解释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概念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要约第四节承诺第五节合同的形式第六节格式条款第七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的概念第二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节无效合同第四节可撤销合同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与履行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第三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合同保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四节抵销第五节提存第六节债务免除第七节混同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第三节免责事由第八章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九章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第十章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一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一节运输合同第二节保管合同第三节仓储合同第四节委托合同第五节行纪合同第六节居间合同第十二章技术合同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八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概念第二节侵权责任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第三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节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二章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第三章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第一节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第二节共同侵权的责任确定第四章几类典型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二节用人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节专家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五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六节产品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七节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八节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九节物件及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五章侵权损害赔偿第一节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第二节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第三节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复习资料
![民法复习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acbdf967de80d4d8d05a4f57.png)
绪论第一章民法的意义和调整对象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点说明:(一)民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二、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的语源(一)外来语之说(二)固有词汇之论(三)从观念、制度层面分别讲,有不同的结论。
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婚姻法(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调整对象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确认、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当事人。
1.主体。
主体是指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平等。
平等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有四层含义:(1)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容许隶属和服从的关系。
(2)当事人的人格和身份平等。
(3)在财产利益上,当事人除对方同意无偿者外,都应遵循平等对待、等价有偿的原则。
(4)法律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
(1)人格关系的意义。
(2)人格权关系与人格权。
2.身份关系。
(1)身份关系的意义。
身份关系是指自然人与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关系等。
(2)身份权关系和身份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
(1)意义。
具有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
(2)类型。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3)财产与个人的关系。
与生存、发展;与自由。
2.财产关系。
(1)意义。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cd940541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9a.png)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2023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必备知识点—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1)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方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一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模式。
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于民法典的特点。
我国基本上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商事法。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61ff023b5727a5e9856a61b2.png)
【教学时数】5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二、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三、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合伙组织
一、合伙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二、合伙的历史沿革
三、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显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划分
(一)企业法人
1、按所有制划分
2、按企业形态划分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捐献法人
第三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条件
(二)法人设立的方式
二、法人的变更
(四)企业型合伙与非企业型合伙
四、合伙组织的设立
五、合伙财产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合伙的债务和合伙人的责任
八、入伙、退伙
九、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1、试述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及其法律地位
2、简述合伙的特点和法律地位
【教学时数】6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与公民
三、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的意义
(二)出生时间
(三)出生证明
(四)胎儿利益的特别保护
(一)动产与不动产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https://img.taocdn.com/s3/m/2f39672f312b3169a551a465.png)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
![民法总论整理word版](https://img.taocdn.com/s3/m/d97c1e4eb4daa58da0114ac5.png)
民法整理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含义一、民法与私法1、市民法与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1)市民法:“民族精神的体现”,成为民法的渊源(2)万民法:“人类理性的体现”,成为国际私法渊源2、《国法大全》与公私法理论(1)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新律》(2)注释法学派后将私奔专著汇编为《国法大全》(民刑合一、实体与程序合一)3、公私法理论(由乌尔比安最早提出,是传统经典的分类方法)(1)公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国家事务及其统治权的法(公权力的界定),是政治社会的法②特征:权力与服从关系;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强行性法律规范(2)私法及其特征①含义:规定“私”的生活关系的法律(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是市民社会、世俗社会的法,具体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②私法特征:以主体人格独立、自由、平等为出发点;以对“私”的利益的确认、保护和妥善协调为中心任务,以对世俗的人、世俗的需求的关怀为己任;存在大量任意性规范(用以解释和补充私人约定)(3)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基础,私法是公法基础二、民商分离、民商合一1、民商分离(1)概念:将民法与商法分离开,各自自成法律(2)标准:事项性质;主体性质(3)意义:能够体现和保障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安全(4)其他:①商法典主要包括: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票据②商法与民法关系: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有特殊规定则优先适用,特别法无特殊规定的则补充适用一般法规定(特别法如果没有自足性,则必须依附于一般法之下)2、民商合一(1)立法上制定民法典,而不制定商法典(2)具体某一类关系则由制定单行法方式来解决(3)原因①民商分立是历史产物,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②商法与民法分类标注模糊(界限不明,易重复或者冲突)③立法技术进步,法典的形式要求(抽象——具体;适用的逻辑顺序)(4)我国尚无统一民法典:内容重复、规定冲突,上下位法适用冲突三、几个概念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指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后者指调整“私”的关系的法律2、大民法与小民法:前者指一切民法,后者指不包含民法总则的民法特别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构成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一)财产关系及保护1、目标:规范市场关系及商品关系2、内容(1)静态财产关系: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如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财产的流转,如债权*权利、义务的大小往往与经济关系中利益多少正相关3、财产关系的保护(1)静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静的安全(享有的安全),现有利益的享有不受侵犯(2)动态财产关系保护: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交易安全),对取得新利益的保护*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动的安全(二)人身关系1、内容,(1)人格:生命、自由、名誉(2)身份:局限于亲属关系2、特点(1)人身关系具体内容受文化传统、习俗、道德、宗教等影响,地域性强(2)依附于人身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关系,并不能简单运用市场交换原则(三)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二、我国民法的构成(一)体例形式1、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为核心2、辅之以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及综合性法律文件中的民法规范(二)渊源制定法、习惯、法理、判例(我国尚无判例,只有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三)内容构成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继承)、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①任何民事权利与责任都归属于民事主体②大量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需经由民事行为,且民事权利行使须符合民事行为规范③责任是对权利的保障第三节民法的指导原则及民法的解释适用一、指导原则意义1、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2、解释民法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3、民法案件裁决时基本依据(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二、具体原则(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1、权利、利益(1)少数有明文规定的权益——权利;多数无明文规定的权益——利益(2)没有规定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但并非所有(取舍的问题);法律不能分散、填补所有的损害(3)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应该分开2、问题(1)无原则的民事调解(2)过度保护原告的利益(基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保护的民事主体既有原告,也有被告(二)平等原则1、具体内容(1)不承认所有制性质带来的特权(2)不承认行政地位带来的特权(3)不承认经济力量带来的特权2、理解(1)民法是抽象地对人进行把握,所以平等亦是抽象的平等(2)由于是抽象平等,所以并非针对个体,而是群体,是身份(3)采用类型化处理方式,运用制度保护3、发展(1)近代(强式平等),抽象的形式平等(2)现代(弱式平等),社会情绪上的弱者有更多优厚的保护政策(三)自愿原则主要体现为合同关系中的“意思自治”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3、当事人的意愿优先于任意性规范*传统意义的契约自由已经逐渐减少、消亡,国家公权力介入了私的生活领域——相对自由(四)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是指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的同时要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利益。
《民法学》王利明 (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
![《民法学》王利明 (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https://img.taocdn.com/s3/m/9fd84a8cb9d528ea81c7799e.png)
《民法学》王利明(第二版参考教材插班生——参考笔记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通则>第二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非财产性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专升本必读篇民法资料
![专升本必读篇民法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8dc0936aec3a87c24128c4b8.png)
专升本必读篇民法资料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意义(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
1.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所有关于民事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其中包括商法;狭义民法:专指除商法之外的民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各项民事法律、法规等。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系统编撰的民事立法,即按照一定体例编撰、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撰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传统民法典的典型形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如:《德国民法典》。
《民法通则》:我国制定民法典条件尚不成熟条件下民事立法的特殊形式,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与商法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范围涉及国家权力不直接介入的整个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其含义与私法相同。
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与民法并列。
商法:规定商人和商业组织的地位及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5.公法与私法公法:以政治、公共秩序、国家利益为内容,以权力为中心,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法律;私法: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内容,以权利为核心,以平等自愿为特点的法律。
其含义同广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依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将法律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
社会关系分为纵向社会关系和横向社会关系。
纵向的社会关系是隶属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上级和下级的关系、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横向的社会关系是平等的社会关系。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aae30da71a37f111f1855ba8.png)
二、有权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狭义)司法解释
民法中重要的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三、习惯法(发现的法)
历史法学派认为,特定民族社会的惯例是法律的基础和 组成部分。法律类似民族的语言文字,其与政治无关。法 律不是被创设的,而是被发现的——在立法者之先,法律 依其自身的力量早已存在。 1、习惯与习惯法习惯。CL43, 婚姻法解释二10A 2、民法上的习惯成立的要件 1) 须有习惯存在; 2) 须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未作出规定;4)人人确信其应具有法律效力。 3、习惯的效力 T1:绝对无效 T2:绝对有效 T3:相对有效——CL125A,一般的通说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属人主义——国籍 民诉法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 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2、属地主义——领土主权 第199条: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 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如《民法通则》第151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 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 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掌握民法的适用原则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教学时数]3课时[教学重点]民法的渊源[思考题] 试述民法的渊源[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一)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渊源体制类型:1.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2.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
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不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将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以其他的渊源来加以补充,从而以制定法为唯一的民法渊源;凡是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立法者将明智地确定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立法者受理性主义的影响,认为制定法不可能存在漏洞,因而立法者作出一元制的选择。
经过历史的发展和进步,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之信念发生了动摇,而相信人类的认识能力处于有所知又有所不知的地位,因而确立了法律局限性理论。
按照该理论,制定法存在以下缺陷:(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但立法者由于受人类的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加以规定,因而制定法必定存在大量的缺漏和盲区需要由补充渊源加以填补。
(3)模糊性,是指由于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的局限性、客体运动的连续性和它们之间类属状态的不明晰性,或者立法技术的失误,造成法律规则的文字表述与立法意图背离,产生法律规则的模糊甚至错误,从而导致法律难以成为当事人行为的明确指针的情况。
(4)滞后性,是指由于经济基础、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导致法律规则与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生活脱节。
正因为承认法律局限性理论,瑞士民法典采纳了多元制的民法渊源体制。
2.立法权与司法权是否必须进行严格的划分?作为重要补充渊源的判例是法官造法的产物。
是否应禁止法官造法,须取决于法律是否有局限性,在法律并非完美无缺的情况下,而法官又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拒绝审判时,法官造法将成为必然。
在近现代社会,各国逐渐放弃了严格的三权分立观念,由此淡化了立法和司法两权的严格区分,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因而普遍承认判例是民法的补充渊源。
(三)对民法通则渊源体制的批评我国民法通则追随世界潮流,在制定时采纳了多元制的民法渊源体制,规定制定法、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国家经济计划为民法的渊源。
尽管其立法思想十分先进,但对民法补充渊源形式的选择却存在较大的缺陷。
1.国家政策作为民法补充渊源的缺陷(1)政策不具有法律的稳定性,易朝令夕改;(2)政策往往不公之于众,具有秘密性;(3)政策的规范性太弱,往往缺乏对具体行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社会公德作为民法补充渊源的缺陷社会公德在技术上难以确定,从而为法官以自己的意志等同于社会公德提供了借口,影响了当事人行为的安全。
3.国家经济计划作为民法补充渊源的缺陷将国家经济计划作为民法补充渊源混淆了法律与命令的关系。
命令适用于特定的对象,而且仅适用一次;而法律适用于一切人(普通法)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大量的人(特别法),而且是反复适用。
(四)未来民法渊源体制的简单设计在吸取各国民事立法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增进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国未来的民法渊源体制应是多元制,在民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上应确定为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二、我国民法的渊源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有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各部门法的立法依据和基准。
但在宪法是否为民法法源,法院可否直接引用宪法来裁判民事案件上,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不为民法的渊源。
有的则认为,宪法也为民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须引用宪法的规定予以裁判。
但是,在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未能在民事法律、法规中具体化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对受侵害的公民权利予以保护。
(二)民事基本法民事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
民事基本法为民法的基本法源。
就他国的情况看,民法典为其民事基本法。
在我国因民法典尚未编纂,民事基本法应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三)民事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民事单行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调整某一领域民事关系的法律。
民事单行法的位阶次于民事基本法,也是民法的主要法源。
如《担保法》、《收养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票据法》、《继承法》等,都属于民事单行法。
除民事单行法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中也有涉及民事问题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应属于民法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方面的规定应是处理相关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索赔的规定,是处理消费者与销售者间赔偿纠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瑕疵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重要依据。
四、法规法规是指由行使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地方性法规。
法规中有关民事的部分也属于民法的渊源。
(五)规章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不属于法律范畴,也不是对法律适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因而从其性质上说,规章不能成为民法的渊源。
但是因为规章规定的事项是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所以,法院审理案件可以参照规章。
(六)判例与法理判例与法理可否为民法的渊源?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
持肯定说者认为,判例法制度能灵活地适应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代大陆法国家.也特别重视判例的作用,通过判例发展法律。
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法理可为法源,我国也应作如此规定。
持否定说者认为,判例和法理都不能成为民法的法源。
我们认为,依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判例和法理尚不能为我国民法的渊源。
但有必要确认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判例可为民法的渊源。
在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具体规定,也无习惯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民法的基本原则参照法理裁判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依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贯彻执行法律的意见、适用有关法律的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解答、就某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等,对各级法院都有效力,因此,也是民法的法源。
(八)国家政策政策不同于法律,按其性质不应成为法源。
但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国家政策也可为民法的渊源。
这些条件是:第一,须该项国家政策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第二,适用该项国家政策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
例如,国家关于破产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优先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国家政策才可为民法的法源,非国家政策不论在何种情形下都不能成为民法的法源。
(九)习惯习惯是指一定范围、一定地域的人们长期形成的为多数人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中未规定习惯是否可为法源。
但在《合同法》中规定解释合同时可依习惯。
一般来说,在相关事项未为法律、法规规范也没有国家政策的情形下,规范该事项的习惯又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时,应适用相应的习惯处理规范该事项。
于此情形下,习惯也就成为民法的法源。
(十)国际条约《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因此,国际条约在具备下列条件时也为民法的渊源:(1)该条约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2)该条约中的有关条款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
(3)对该条款中的相关条款我国未声明保留。
第二节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亦即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于何情形下发生效力,即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事在时间上的效力即民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指于何时间可以且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只能在法律的有效期间内有效。
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规范自法律实施之日起才有效,自该法废除之日起就失效。
法律的施行时间与法律的公布时间未必相一致,它只能于规定的实施或施行之日起生效,并且原则上只能对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适用该法规范,而对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项不能适用。
这也就是“法不溯及忌往”的原则。
但也有例外。
在法律明确规定对法律施行前发生的事项也适用该法律时,该法的规范也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发生的相关事项。
法律的废止时间的规定方式有多种。
一是在公布该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该法中规定该法至何时失效。
二是通过发布命令或作出决定的方式,宣布某法律规范废止。
三是在新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原规范相同事项的法律废止。
四是以新法改废旧法,即通过颁布新法使原来的法律废止。
因为一部新法生效后,即使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针对同一事项的旧法也当然废止,这也就是新法改废旧法规则。
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必须新法与旧法是由同一机关通过的同一位阶的法,并且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
如果新旧法规定的事项并非完全一致,某一事项在旧法中虽有规定但新法中并未规定,则旧法中有关新法中未规定的该事项的规定仍然有效。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即民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何地域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效。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