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体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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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
甲方:乙方:
企业法人代表: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企业性质:职工总数: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为构建和发展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分别代表企业和全体职工,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是甲、乙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方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甲方尊重并支持乙方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乙方对生产经营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及建议,与乙方协商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乙方尊重并支持甲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职工遵守行业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圆满完成企业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甲方在自主招聘职工时应坚持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文本由用工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不得低于所在企业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甲方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七条工会应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企业在与职工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听取所在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企业工会干部与企业签订、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工会法》关于专(兼)职工会干部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制度,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不得强迫职工加班。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安排职工加班,但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依法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本单位工会同意,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特殊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告知相关岗位职工。
第十一条
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保障职工依法享有探亲、婚丧、年休等带薪休假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提高。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或降低)百分之。具体岗位标准:保安、清洁工等岗位采取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元;机修工、水电工等岗位采取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元;行政管理人员岗位采取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元;车间一线操作工岗位采取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元;销售人员岗位采取工资制,工资每月不低于元。
第十三条甲方应每月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抵付,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支付的,须经企业工会或职工的同意,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职工。
第十四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每月劳动定额任务后所得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两百支付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企业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工资。
甲方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时,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依法制定的厂规厂纪给予经济赔偿,但每月扣除部分工资一般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甲方应以本市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和行业相关工种和岗位指导价位为依据,结合本企业实际,由企业行政代表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具体的工时工价、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水平,并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年休假期间,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甲方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甲方和职工依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不得以社会保险费已含在工资中或其它变相的方式提高职工承担的比例。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和克扣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甲方设立优秀职工奖、满勤奖、安全生产奖、技术革新发明奖等奖项,其标准分别为优秀职工奖每人每次元;满勤奖每人每月元;安全生产奖每人每次元;技术革新发明奖每人每次不少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