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章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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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标准章程2002年12月5日版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公司情况 (2)
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宅 (2)
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2)
第三节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东 (3)
第一节股东出资证明 (3)
第二节股东的权利 (3)
第三节股东的义务 (5)
第四节控股股东 (5)
第五节股东转让出资 (5)
第六节新股东加入 (6)
第四章股东会 (6)
第一节股东会的职权 (6)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提案规则 (6)
第三节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7)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内容 (8)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9)
第一节董事 (9)
第二节董事的选聘程序 (10)
第三节董事长及职责 (10)
第四节董事会及职责 (10)
第五节董事会会议提案规则 (11)
第六节董事会议事规则 (11)
第七节董事会秘书 (12)
第八节独立董事 (12)
第六章经理 (13)
第七章监事及监事会 (13)
第一节监事 (13)
第二节监事会 (14)
第三节监事会会议通知和签到 (14)
第四节监事会会议提案规则 (14)
第五节监事会会议议事及决议规则 (15)
第六节会后事项 (15)
第八章董事、经理、监事限制规定 (16)
第九章关联交易 (16)
第十章信息披露 (16)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与劳动用工制度 (1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17)
第二节财务主管人员 (17)
第三节利润分配制度 (17)
第四节内部审计 (17)
第五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8)
第六节劳动用工制度 (18)
第十二章公章、财务章的治理 (18)
第一节印章的刻制、改刻与废止 (18)
第二节印章的保管 (18)
第三节印章的使用 (18)
第十三章通知和公告 (19)
第十四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19)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19)
第二节解散清算 (20)
第十五章修改章程 (21)
第十六章附则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宗旨: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性质: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第三条人员定义: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能够依照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确定属于公司高级治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章公司情况
第一节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宅:
第六条公司类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登记机构: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营业期限:
第十条公司经营期限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6个月应视情况办理接着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二节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结构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股本结构: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事业法人个。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第十四条股东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高估、低估作价的情况,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预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缴足所认缴的出资,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如有股东发觉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该名股东补交其差额,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出资证明:股东的证明文件采取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具体事宜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假如有证据证明由于公司消极办理出资证明书导致股东利益受损的,股东有权选择向公司或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三节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经营宗旨: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审批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东
第一节股东出资证明
第二十三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必须于公司成立后向公司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假如因股东的个人行为在公司成立前签发出资证明书,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