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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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建[1995]128号【发布日期】1995-04-21【生效日期】1995-04-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XXX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建立一套事前策划、事中监督控制和事后考核评价的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运行体系。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以创造项目最佳经济效益、社会信誉和培养项目管理人才为根本目标,坚持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推进项目管理层与劳务作业层分离,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部承建的国内工程项目。

省外分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项目施工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分管财务、技术、质量及安全的高管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工程部、财务部、技术质安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材料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1公司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公司项目管理政策;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审批公司项目的前期策划书;组织进行项目合同评审并与项目经理签订责任制承包协议书;研究确定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等;研究确定对施工项目部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对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奖惩兑现等事宜。

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工程部经理担任.项目施工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合同评审、质量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三个工作小组。

项目合同评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生产、合同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工程部、技术质安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工程部管合同管理的副经理负责项目合同评审的日常工作。

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质量、安全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技术质安部、工程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由技术质安部管质量安全的副经理负责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考核评价工作小组的工作由分管财务管理的高管副职牵头负责,三总师、财务部、工程部、技术质安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人员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规定201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规定2016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防洪减灾、农业灌溉、水力发电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工程安全和可持续运行,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质量第一、安全至上、注重效益、保护环境的原则。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项目前期工作(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想,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项目建议书的深化和细化,应当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三)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工程进行详细设计,包括工程布置、建筑物结构、施工组织、工程概算等内容。

三、项目法人(一)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建设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法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职责。

四、招标投标(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标段,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依法参与投标竞争。

五、建设监理(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二)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二建水利-典型多选题(一)

二建水利-典型多选题(一)

一、多项选择题1.非黏性土料的碾压试验,需作出( )的关系曲线。

A.干密度B.压实遍数C.铺土厚度D.含水量E.强度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压实参数的确定。

对非黏性土料的碾压试验,只需作铺土厚度、压实遍数和干密度的关系曲线。

2.混凝土坝常用的辅助运输浇筑方案有( )。

A.汽车运输浇筑方案B.缆机运输浇筑方案C.履带式起重机浇筑方案D.混凝土输送泵浇筑方案E.皮带运输机浇筑方案正确答案:ACD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混凝土的运输设备和方案。

常用的辅助运输浇筑方案有履带式起重机浇筑方案、汽车运输浇筑方案、皮带运输机浇筑方案、混凝土输送泵浇筑方案等。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 )。

A.综合规划B.项目建议书C.可行性研究D.初步没计E.施工图设计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建设阶段划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一般情况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称为前期工作。

4.经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 )。

A.质量缺陷B.一般质量事故C.较大质量事故D.重大质量事故E.特大质量事故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施工质量事故分类与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的要求。

质量缺陷、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都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只有特大质量事故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5.土石坝干砌石护坡的主要作用有( )。

A.防止波浪淘刷B.降低坝体浸润线C.防止顺坝水流冲刷D.降低坝体孔隙水压力E.防止坝坡土冻胀破坏正确答案:AC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石坝的构造及作用。

护坡的作用:防止波浪淘刷、顺坝水流冲刷、冰冻和其他形式的破坏。

6.均质土坝最常用的土料有( )。

A.砂壤土B.黏土C.细砂D.砂砾石E.壤土正确答案:AE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石坝的类型。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水利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二、项目管理机构1. 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管理委员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相关各方代表组成,包括政府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项目的总体目标、计划和预算,并监督项目的实施和验收。

2. 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是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包括项目的设计、招投标、施工和验收等。

三、项目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立项阶段是确定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制定项目计划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项目管理办公室应进行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确定项目的规模、建设内容和预算。

2. 项目设计阶段项目设计阶段是按照项目计划编制详细的工程设计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在这个阶段,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与设计单位密切合作,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招投标阶段招投标阶段是选择适合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的阶段。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公开、公正地组织招投标工作,并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

4. 施工阶段施工阶段是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具体施工工作的阶段。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达到预期目标。

5.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对项目进行终验和竣工验收的阶段。

项目管理办公室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按照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四、项目管理措施1. 质量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检验和评审等。

通过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措施,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安全管理项目管理办公室应重视施工安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6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2016

(水利部规章,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文件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高效、安全地实施,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管理透明、依法行政,维护公正合理;(二)以人为本,重视人才培养、人性关怀和安全生产,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三)开展社会协同,加强行业协作、跨领域协同,形成水利工程建设推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条基本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依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更新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实现;(二)科学规划,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建设效益和环境效益最大化;(三)安全第一,重视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教育,保证工程顺利、稳定、安全地实施;(四)技术先进,使用先进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技术和方法,推广新技术和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的实现;(五)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和标准,加强与业主和其他相关方的沟通和协商,保障工程的规范和合法性。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招标管理第六条项目立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规范程序和程序,坚持工程建设规划和招投标综合考虑原则,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七条招标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竞争激烈的方式进行,确保中标单位遵循相关规定,选取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权益平衡性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最优方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有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总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并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管理机构1. 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应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和组织。

项目管理机构需与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人员结构合理,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2. 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并指导项目各阶段的实施;(2)组织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并监督其执行情况;(3)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到位;(4)协调各方合作,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5)监督项目的进展,及时调整并优化项目的管理方案。

三、项目前期准备1. 项目可行性研究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始之前,需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考虑项目的实施可行性、资源利用情况及环境保护等因素,并编制详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项目立项审批经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要求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合同管理1. 合同签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展前,需与相关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内容、工期、费用、质量标准等相关事项,并由双方签署、盖章确认。

2. 合同履约合同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机构应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有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合同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3. 合同变更如项目实施中发生变更,合同方需按照合同变更程序进行协商和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应明确变更的内容、时间、费用、责任等方面的事项,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五、资金管理1. 资金筹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需事先筹措,确保项目的正常推进。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6年修正,2017年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正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通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面,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4.积极推行水利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的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目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

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2.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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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2016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6.08.01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
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
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

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积极推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

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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