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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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据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21号)、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投〔201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我区范围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建设项目报建费。其中: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40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中新都区自留100元/平方米,成都市统筹40元/平方米)。

2.文物勘探发掘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3元/平方米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3.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按2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1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四)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按5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五)异地绿化建设费。房屋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绿化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3元/平方米标准缴纳。

第四条政策性减免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对以下建设项目的新都区自留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00元/平方米按比例减免,成都市统筹部分40元/平方米不在减免范围。其中:

(一)按3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3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

1.党、政、军机关、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修建的办公用房、社区工作用房。

2.医疗、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用房。

(二)按50%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5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

1.大中专院校及大学园区修建的教学、科研设施及学生公寓,中学、小学、幼儿园修建的教学设施及学生公寓。

2.企业的生产用房,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生产用房。

3.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军队干部住宅。

4.图书馆、影剧院(艺术中心)、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剧院、单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博物馆(文物展厅、文化遗址)、农贸市场等非赢利性公共建筑。

5.城区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

(三)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金额为10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

1.军队修建的营房。

2.大中专院校及中学、小学学生的食堂。

3.民政部门建设的敬老院、福利院、荣军院、孤儿院,民政部门所属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用房等非赢利性民政福利设施。

4.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共环卫设施。

5.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

6.新居工程征收成都市统筹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元/平方米,事业性收费3元/平方米(其中文勘费1元/平方米、白蚁费2元/平方米)。

第五条其他减免

1.根据《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8〕12号)廉租住房和区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建设的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市政道路只征收散装水泥费3元/吨;市政管网和装饰装修免交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变更限制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涉及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处理并按改变使用之后的建筑面积补交建设项目报建费。

第七条其他情况减免及程序

1.各园区中已与区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产业建设项目,并且《协议》中约定了报建费减免,但与现行报建费政策有不一致的,由区级相关部门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对该项目是否按《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进行审查,并根据投资协议和相关收费政策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各园区中已与区政府签订了《投资协议》的产业建设项目,并且《协议》中约定了报建费减免,但协议双方因故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而造成项目延期动工,由协议双方协商后再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本《管理办法》执行之后,在招商引资时,涉及到报建费减免的项目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收费政策提出意见。

4.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工程报建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级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收费政策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滞纳金收取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报建费的,区城乡建设局应督促其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退费规定

1.建设项目报建时要求减免报建费,但又无法确定能否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交纳,待施工许可证取得后,区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减免意见办理退费。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实际面积与规划审批面积不符,由区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并提出退费或追缴报建费意见。

第十条缴费核验区城乡建设局应当在发放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交纳报建费的情况,对未按核定数额交纳报建费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特殊情况可申请缓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管理

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财政性资金,实行银行代收,并缴入区财政一站式收费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使用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市发改、市财政、市人防、市建委《关于规范和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650号)规定,专项用于人民

防空建设。凡需使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先将项目实施计划报经相关部门按程序审核后,再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公共配

套建筑及市政管网等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由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凡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年初应按规定将项目实施计划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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