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2024年监控量测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本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管理,监督规范施测队伍的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监理监控量测(以下简称为监理监测)是指土建监理监督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量测工作。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的监理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机构与职责第4条总监办是监理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监理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监理监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施工单位监测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的审核、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批;负责施工监测工作的计量审批;制定监控量测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监测项目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进行复核,确保监测质量和效果。
第5条驻地办具体实施监理监测体系的运行,参与监控量测的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施工监测报告(日报、周报、月报)、落实施工监测的反馈信息;负责监督测点埋设的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信息反馈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上报监控信息平台和工程部。
第三章监测相关人员要求第6条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监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1名专职的监测工程师负责所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7条驻地办配备1名兼职的工程师,负责所监理标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测方案的管理第8条监测方案须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单位根据优化方案和土建工点的施工监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监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
第9条监测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10条监测所包括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要求及信息报送和反馈等内容须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和《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xx)之相关规定。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定稿)
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1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4)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围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隧道施工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隧道施工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1. 背景隧道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活动,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参数进行监测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参与可以提供独立、客观的监测数据,为工程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隧道施工过程中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参与和管理,确保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隧道施工的安全和高质量。
3.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隧道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监测工作。
4. 角色和责任4.1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技术,独立、公正地执行监测工作,并提交准确的监测报告。
4.2 建设单位应委托合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配合。
4.3 施工单位应配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工作,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施工,并定期向监测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
4.4 监理机构应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并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5. 监测内容5.1 隧道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土质、水位、温度、地震等参数的监测。
5.2 监测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下来,并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6. 监测报告6.1 监测报告应包括监测数据的详细记录和分析,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的评估和建议。
6.2 监测报告应由第三方监测机构编制,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
7. 管理措施7.1 建设单位应建立监测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7.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施工,配合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工作。
7.3 监理机构应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及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7.4 第三方监测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和监测方案执行监测工作,并提交准确的监测报告。
8. 处罚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9. 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共同遵守。
注意:上述文档仅为示例,实际情况应根据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全面、准确、及时地监测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监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技术人员等,执行本制度时应结合具体工程项目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监测方法、责任分工等,具体内容详见后续章节。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全面监测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切实监测工程质量,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条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与项目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提升。
第八条积极倡导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工作流程包括:规划阶段、实施阶段、监测阶段、整改阶段、总结阶段五个阶段。
第十条规划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项目启动前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监理工程质量监测计划,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测计划,采取多种监测手段,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测试、数据统计等,全面监测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监测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制定监测报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整改阶段: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总结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结束后,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为今后工程质量监控提供参考。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暂行)云交基建(2010)91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项目第三方试验检测是指经项目业主招标(或委托)选择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合同规定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等,独立对项目建设所用材料、构件、成品(半成品)、工程实体的质量或技术指标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二条我省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须实施第三方试验检测。
其中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地方二级公路,有条件的可进行招投标,或者由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高速、一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等级。
二级公路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应为交通行业认证的特殊丙级及以上资质。
第四条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应影响现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按本暂行办法附件(第三方常规、非常规试验检测项目参数及抽查频率)实施。
第二章选择方式第五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招标人。
招标人在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通过招标择优确定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通过委托方式选择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建设项目,州、市交通主管部门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委托人,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在项目开工前达到进场条件。
第六条原则上一个项目招标选择(或委托)一个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
独立或特殊的检测项目也可单独招标选择(或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能力和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执业资格及执业要求第七条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试验检侧机构;2.具有交通行业认证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有专项检测(交通工程、桥梁或隧道工程等)项目,需要单独招标时应具有相应专项检测资质证书;3.试验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资格证书;4.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全部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 (2)第三章监测方案 (4)第四章监测实施 (5)第五章监测预警 (6)第六章监督责任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一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方案 (8)附件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方案.. 10 附件三监测预警分级及预警响应表 (14)附件四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3)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就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就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就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就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与反馈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就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馈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就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三)主要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的监测范围和精度要求,并定期经具备CMA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实施检定和标定。
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20
天津市地下超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超深基坑工程和盾构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工程的监测程序及行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管理办法》及我市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施工的地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必须委托第三方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除第三方监测外,总包单位还要依据设计图纸、国家规范及地方标准实施工程监测。
第三方监测,是指受建设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盾构隧道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而采取的对土体、工程结构主体、建(构)筑物等工程的应力、位移、倾斜、融沉、回弹、沉降、开裂、地下水水位等进行综合监测。
第三方监测包括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和第三方现场监测单位,应遵循“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
第三方远程监测总控,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监测设计方案中确定的自动化采集与各工点人工数据进行记录、对比、分析,及时了解现场真实情况,最大限度防止瞒报、漏报和谎报风险而开展的连续性工作。
第三条为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涉及与被监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建设及参建单位应在第三方监测招投标中实行回避原则。
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主体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超深基坑工程或盾构隧道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建立和健全现场监测的管理体系,制定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我市轨道交通及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培训。
第七条勘察单位勘察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勘察方案。
提交的勘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设计、施工和监测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监测要求及控制标准。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范,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高边坡、支护、降水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监测”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管理】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字】管理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目录重庆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有效控制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以及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其它工程建设及作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其第三方监测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承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是指独立于施工单位和周边建(构)筑物业主以外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第三方监测是由建设单位委托,通过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围(支)护结构体系、地下水、周边环境及岩土体等的变化情况按一定的周期进行量测、巡查、分析和反应监测成果,及时反映工程建设对轨道交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活动。
本办法中第三方监测包括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
施工监测是指由施工单位委托,承担施工过程中对涉及工程安全的部位、周边环境及岩土体进行监测巡查与信息反应的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第三方监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监督工作由其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并为第三方监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是重庆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及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工作,同时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项目第三方监测的方案审订及日常监督。
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工程进度和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工程中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第三方检查评估是指由独立于工程实施主体和设计单位的专业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织,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度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项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五条第三方检查评估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等因素,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查评估,并明确第三方检查评估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或相应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项目工程的第三方检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门的检查评估组织机构,包括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组织等。
第九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人员,具有相关的学历和资格,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配合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检查评估,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确定进行第三方检查评估后,应当与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并明确评估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十二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评估计划,包括评估组织结构、评估程序、时间安排、费用预算等,并报请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第三方检查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派遣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评估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用合理的检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三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建专业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技术人员,保障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六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组成,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技术水平和知识储备,保持对新技术、新方法的了解。
第八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扰,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具体流程第九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合理制定检测计划。
第十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结构、安装等多个环节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应当做好检测记录的保存和管理,确保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和把控性。
第四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报告检测情况,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认真处理检测过程中的问题和异议,及时解决矛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应当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加强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水平。
第五章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制度,定期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实施阶段的第三方监测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风险管理体系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第三方监测合同文件,并对有关合同条款细化后编制完成的,本办法的实施并不影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履行第三方监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由新疆乌京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负责组织编写、修订并解释。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负责第三方监测管理工作,协调乌京建管公司安质部、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合同部等部门与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工作关系;组织对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审查与考评,对第三方监测人员组织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内业资料、现场监测、现场巡视、信息上报及咨询技术等项目及工作质量进行审查,组织对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履约检查;协助合同部对作业工作量计量统计审查、接受相关资料的备案、协助第三方监测基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第六条乌京建管公司工程部负责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七条乌京建管公司安质部负责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乌京建管公司规划设计部负责协调第三方监测单位与设计总体、工点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
第九条乌京建管公司合同部负责按合同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第三方监测工作计量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在乌京建管公司的统一管理下,按合同的相关要求,实施本项目的第三方监测服务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第三方现场监测、巡视、信息上报实施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并实施;安全风险咨询服务实施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及实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协助乌京建管公司建立和完善乌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体系;(2)协助乌京建管公司组织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培训,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3)进行乌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施工准备期的基础信息资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施工阶段设计图、地质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风险工程分级等)的收集与平台上传和日常维护管理;(4)协助乌京建管公司建立盾构施工实时管理系统,为系统研发单位提供相关配合工作;(5)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处理、反馈及消警工作;(6)对全线安全风险监控进行台账化管理,主要包括:风险源管理台帐、附属工程风险管理台帐、特级风险工程管理台帐、电子版施工图纸收集管理台帐、监测方案管理台帐、专家巡视活动台帐、施工条件验收台帐、各工点风险大事记、工点开工完工时间台账、预警消警动态管理台账、各工点监测点布设、破坏、补设台账等等,工程结束后将上述各台帐提交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7)通过对乌市轨道交通风险事件的总结、教训及经验,协助乌京建管公司不定期组织全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风险事件经验交流会;(8)工程结束后提交全线风险事件总结报告,需将全部风险工程以清单形式列出,并详细介绍每个风险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风险事件发生时间、工程部位、风险事件过程、产生风险事件的原因、设计情况、现场监测情况、现场巡视情况、施工单位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各阶段专家咨询意见、风险事件施工处理措施及技术参数、恢复施工后揭露的处理效果、风险事件的总结教训;(9)进行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和管理;(10)进行全线施工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规范全线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监测;(11)参与设计院组织的施工监测图纸文件设计审核,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安全专项方案论证及现场监测点验收,参与监理单位组织的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12)依据工程风险状况发布监测预警、巡视预警,协助乌京建管公司风险监测部发布综合预警;(13)参与风险工程预警及风险事件的现场处置;(14)预警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进行跟踪响应,并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预警响应及消警工作情况,参与施工单位的消警审批工作;(15)配合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16)根据现场风险状况,必要时邀请专家对在施重要风险工程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隐患工点进行现场巡视活动;(17)定期参加乌京建管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风险周例会和安全质量风险月例会等,并对所辖范围内的工点进行安全风险状态评价;参加风险监测部组织的相关会议,并做相关汇报;(18)协助乌京建管公司对土建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履约检查。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验检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和可靠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活动,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本制度适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检验检测的所有项目,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
1.3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组织机构2.1 第三方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检验检测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检验检测工作。
2.2 检验检测部门应当设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和技术员等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3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工作程序3.1 委托方提出检验检测需求后,第三方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要求、费用等。
3.2 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检验检测范围和内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工作。
3.3 检验检测过程中,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检验检测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方,并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报告。
四、质量保障4.1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内部审核等制度。
4.2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参与检测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3 第三方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校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4.4 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五、责任追究5.1 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对于检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可靠的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行为,第三方机构应当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隧道施工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隧道施工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1. 目的本规定旨在确保隧道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监测工作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隧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监测工作。
3. 定义3.1 第三方监测:指由独立的、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无利益关系的专业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监测工作。
3.2 隧道施工:指隧道工程的各个施工阶段,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
3.3 监测项目:指在隧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沉降、地下水位、围岩应力等。
4. 第三方监测管理要求4.1 第三方监测资质认证:施工单位应在隧道施工前选取具备合法资质认证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工作,并确保其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4.2 监测方案编制:第三方监测机构应根据隧道施工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要求,编制详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监测数据处理方法等。
4.3 监测设备与仪器:第三方监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的监测设备与仪器,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4.4 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第三方监测机构应按照监测方案采集监测数据,并进行及时的处理与分析。
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不得进行人为操作和篡改。
4.5 监测报告编制与提交:第三方监测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并提交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数据分析、异常情况处理等。
4.6 监督与检查:监理单位应对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监测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5.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履行监测管理的责任,并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紧密合作,共同提高隧道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注意:本文档仅为示例,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监理及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1 监理管理办法广州地铁实行“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模式,业主与监理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监理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管理主要依据为国家的有关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
1.1监理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合同的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有:1)督促监理部上报监理费支付计划;2)督促监理部上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人员组织架构;3)要求监理部及时上报监理月报、半年总结、年度总结;4)每季度按合同审核、支付监理费,经办支付手续;5)根据监理考核办法,负责汇总对监理部的考核意见;6)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业主下发的监理管理文件、监理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
1.2对工点驻地监理部的管理业主对工点驻地监理部的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
工作内容包括:1)组织第一次工程监理例会,协助驻地监理部的建立;2)督促检查监理内业档案的建立与完善;3)检查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到位的情况;4)协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的问题;5)要求按期召开监理例会。
督促监理部落实各项业务指令;6)根据考核办法,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7)指导、支持监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1.3各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确定各驻地监理部按合同规定,按建设总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外,同时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1.3.1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确定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20天,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等编制监理规划。
根据此监理规划和规程、规范、设计图纸等文件,于分项工程开工前10天编制监理规划,并上报业主备案。
监理规范和细则将作为实施家里的指导性文件和业主检测监理工作的依据。
1.3.2监理汇报制度1)监理须每月7日前向业主递交监理月报(8份),内容包括:上月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情况,监理上月的所有监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2)每年的第一月15日前,监理须向业主上报上年度的家里总结。
3)在工程竣工时,须同时向业主上报整个工程的监理总结。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
深基坑第三方监测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佛建质〔2010〕7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0年10月19日以佛建质〔2010〕7号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确保建筑基坑安全和保护基坑周边环境,有效防止深基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有关法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其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专业监测管理。
第三方监测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本办法所指的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
三、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工程“信息化设计、信息化施工”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深基坑工程自身结构稳定及周边环境变形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为具备建筑测量CMA计量认证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的监测单位,且不得与其所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深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第三方监测单位还应当具有岩土工程资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技术、管理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岩土工程高级职称并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人员应具备省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建筑变形测量培训合格证;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并具备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第三方监测工作及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三方监测工作及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3.第三方监测工作的范围、主要内容和要求负责本工程全线施工过程中本体(包括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井等)和周边工程环境【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地表等】的第三方监测和监测管理,对第一方监测数据做复核性工作,保证第一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为:3.1 工作范围3.1.1本体(包括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井等)和周边工程环境【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地表等】的第三方监测抽检和监测管理。
(1)基坑开挖时周边环境监测范围为:车站结构外侧2倍开挖深度;(2)联络通道和盾构施工时周边环境监测范围为:区间结构外侧算起2倍埋深(埋深等于区间结构顶离地表距离);(3)联络通道施工对本隧道左、右线的监测范围为施工面前后各50米。
3.2 内容和要求3.2.1 监测抽检工作(1)所有监测点(孔)由施工方负责设置,设置位置及数量由设计方确认;(2)基坑施工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地表等】和本体(包括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井等)安全监测抽检;(3)区间隧道施工时隧道、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地表等】安全监测抽检;每一个单向区间隧道的监测抽测,将有一次连续三环的连续精密沉降监测,以严密监测每一整环盾购推进的实时连续的沉降过程,反映盾购施工过程对环境的破坏,费用包括在每一个区间抽测的范围内;(4)施工阶段车站、隧道沉降监测抽检;(5)联络通道施工时隧道、周边环境【建(构)筑物、管线、道路、地表等】安全监测抽检;(6)监测抽检项目序号监测项目类别1 建(构)筑物沉降、倾斜基坑开挖、隧道和2 地下管线沉降及差异沉降联络通道施工周边环境3 道路及地表沉降4 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沉降、倾斜、位移等监测5 坑外水位观测6 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基坑开挖围护结构体系7 围护结构桩(墙)体变形8 支撑轴力9 隧道沉降联络通道施工对隧道结构监测10 隧道收敛变形11 车站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风井、出入口等)结构沉降监测车站主体结构及附属结构、隧道结构沉降监测抽检12 隧道结构沉降监测(7)对施工方监测的一般管理情况a.监测人员资质和设备情况的审查和检查;b.施工方实地监测点(孔)布设的验收;c.施工方监测记录和计算的阶段性检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监理管理办法地铁实行“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模式,业主与监理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监理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管理主要依据为国家的有关法规以及双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
1.1监理合同的日常管理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合同的管理,工作容主要有:1)督促监理部上报监理费支付计划;2)督促监理部上报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人员组织架构;3)要求监理部及时上报监理月报、半年总结、年度总结;4)每季度按合同审核、支付监理费,经办支付手续;5)根据监理考核办法,负责汇总对监理部的考核意见;6)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业主下发的监理管理文件、监理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
1.2对工点驻地监理部的管理业主对工点驻地监理部的管理由业主代表负责。
工作容包括:1)组织第一次工程监理例会,协助驻地监理部的建立;2)督促检查监理业档案的建立与完善;3)检查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到位的情况;4)协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的问题;5)要求按期召开监理例会。
督促监理部落实各项业务指令;6)根据考核办法,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7)指导、支持监理各项工作的开展。
1.3各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确定各驻地监理部按合同规定,按建设总部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作外,同时应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1.3.1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确定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20天,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理规》,监理合同等编制监理规划。
根据此监理规划和规程、规、设计图纸等文件,于分项工程开工前10天编制监理规划,并上报业主备案。
监理规和细则将作为实施家里的指导性文件和业主检测监理工作的依据。
1.3.2监理汇报制度1)监理须每月7日前向业主递交监理月报(8份),容包括:上月工程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情况,监理上月的所有监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2)每年的第一月15日前,监理须向业主上报上年度的家里总结。
3)在工程竣工时,须同时向业主上报整个工程的监理总结。
除以上正常上报制度外,当工程存在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严重问题时,监理须业主上报专题报告,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1.3.3监理工作有关要求(1)工程开工前的监理工作1)协助业主进行前期工作管理,对工程量按合同要求签认。
2)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3)审查工程总进度计划,提出审核意见(10天)后报业主审批。
4)审查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核意见(3天)后报业主审批。
5)组织工点测量交桩,控制工程施工测量放线精度,审查测量报告,对测量结果进行复核或复测(5天)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业主批复。
6)审查施工准备工作,签署单位工程开工报告(3天)报业主审批。
7)跟踪和记录前期各项工作的进度、工程量。
(2)工程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监理人员每天必须经常巡视工地的各个部位,督促承包商按有关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进行工程施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A、质量方面:1)监理单位应严格对进场材料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材料的质量报验和抽检工作,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监理材料进场台账。
2)严格执行上一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原则,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到达100%。
3)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对施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通报,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4)认真把好隐蔽工程验收关,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A、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B、对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
C、监理工程师应搞好日常质量巡检、重点抽查工作,对关键部位加强检查。
D、监理工程师应加强施工过程检查,力争工序验收时一次通过,避免返工造成损失。
E、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不得事后补记。
F、对本部工程施工方案提出审核意见(5天),并报业主备案。
B、安全方面:1)监理单位应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每个驻地监理部应至少配备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整个监理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资格。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明确安全控制点,关键部位(或工序)应有针对性较强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
3)驻地监理部应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保障措施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措施、方案应及时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修改完善。
4)驻地监理部应对施工承包商的特种设备、主导设备的进场进行审核、验收。
5)检查施工承包商安全措施费的落实情况,审核安全措施费季报表。
6)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等反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容。
7)监理部应于每月的28日前以监理标段为单位填报《地铁工程安全事故月报表》,当月如发生有事故(件)的,应附上事故(件)的简要情况报告,包括事故(件)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表上签名并加盖监理部公章,填报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8)驻地监理需对承包商安全教育、安全培训进行旁站监督。
C、进度方面监理人员通过现场旁站巡视,了解各分部工程进度完成情况。
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对严重滞后的工程进度进行补救调整;通过工程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其它对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有影响的因素,及时了解控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对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土建工程部汇报,并协同解决,保证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按期完成。
(3)工程收尾监理工作1)监理须向业主提交竣工评估报告,审查承包商竣工申请,参加初验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督促并检查工程实体整改情况。
2)监理须督促承包商按政府有关文件和合同规定完成各阶段及全套竣工资料交业主归档。
3)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监理须定期检查移交后的工程状况,签订质量问题期及维修通知书,并督促承包商限期进行保修。
1.3.4监理会议制度(1)监理须于每周定期召开例会,对上周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并对下周工作进行安排。
监理例会纪要按照建设总部《关于下发轨道交通三、四号线北延段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标准格式的通知》执行,见本章附件。
(2)每月20日左右主持召开所监理段的各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大检查,整理后递交分析报告交项目经理。
(3)收到图纸后,组织图纸会审,作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经业主审查后下发执行。
(4)必要时,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还须召开各种设计、进度、质量、安全专题会议和其它边界、接口的协调会。
以上会议须由监理形成会议纪要(会后3天),并分发与会单位。
1.3.5监理业要求制作有关图片和挂图,描述工程施工状态,掌握工程施工情况。
监理每天必须认真、准确、详细地填写监理工作日志,容包括:每日工地的施工情况、监理活动和有关重要信息。
按时审查承包商的报告和报表,审查后报业主。
严格细致地审查工程计量。
及时转达和发出有关图纸、资料、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指令、做好各种记录和建立各种台帐。
各项业资料应分门别类,按照规、整齐、查找方便的原则建档。
1.4监理考核办法依据监理合同,土建二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各监理单位的全面考评。
针对驻地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工作等方面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每半年支付监理绩效考核奖的依据之一,并书面通报考评结果。
1.考核评分表对各工点驻地监理部,按本章附件二的考核评分标准执行。
2.考核的实施方式A、各工点驻地监理部半年考核每年6月和12月的月末,由每个工点的业主代表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按照半年考核表,对本工点的驻地监理部进行考核,向项目经理部提交考核报告。
项目部经理审核业主代表提交的考核报告后,向部门经理提交本项目部各工点驻地监理部的考核结果。
B、整个监理标段半年考核每年6月和12月的月末,由业主监理合同管理人员汇总各工点驻地监理部的考核结果,部门经理带队对各监理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和反馈考核结果。
同时,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整个监理标段的半年考核:(1)只要有一个工点驻地监理部的考核不合格(低于60分),则该监理标段半年考核不合格;(2)除第一种情况外,当各工点驻地监理部考核分评价低于70分时,则该监理标段半年考核结果为差;(3)当各工点驻地监理部考核分平均值为70至80分且没有任何工点的考核不合格时,则该监理标段半年考核为中;(4)当各工点驻地监理部考核平均分值超过80分且没有任何工点的考核不合格时,则该监理标段当季考核为优良。
3.考核结果的处理A、如半年考核为不合格,则扣罚全部半年绩效考核奖,并由业主合同管理人员向监理单位发文,责令监理单位对该工点驻地监理部进行整改或更换总监代表。
B、如半年考核为差,则扣罚1/3的半年绩效考核奖,并提出批评警告,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整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C、如半年考核为中,则全额支付半年绩效考核奖。
D、如半年考核为良,则全额支付半年绩效考核奖,并予以全线通报表扬。
2 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轨道交通三号线、四号线北延段土建工程全线委托第三方监测。
为规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管理,特别根据第三方监测合同以及招标文件、土建监理服务合同、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等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2.1管理架构及各方关系业主根据合同对第三方监测工作的管理架构如图1所示;在监测实施过程中,第三方监测单位、土建监理、土建承包商、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如图2所示。
2.2工作容及工作流程2.2.1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实施阶段的工作容第三方监测单位在监测实施阶段的工作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不限于此):1.监测方案:审阅承包商提出的监测方案并提出审阅意见;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报审。
2.现场工作:监督、指导并验收承包商的监测点埋设;埋设第三方监测点并按实施独立监测;帮助业主分析承包商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
3.成果反馈:利用信息化反馈系统进行及时反馈;按要求编制书面的监测报告。
2.2.2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工作流程1.总的工作流程:第一步:向业主指定的合同管理人员提交审批第三方监测的工作计划(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监测方法、信息化成果反馈系统的建立等),用以全过程指导监测工作。
第二步:按规定要求建立信息化成果反馈系统。
第三步:进入监测工作实施阶段。
(此步骤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前)2.监测实施阶段工作流程:1)监测方案第一步:第三方监测单位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第三方监测招标图纸、现场实际情况、承包人的实施监测方案提出第三方监测方案;单个基坑、建(构)筑物的第三方监测布点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第三方监测招标图纸的要求。
第二步:监测方案送业主三号线、四号线北延段土建部,由业主代表分送监理、设计审阅。
审阅时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所要监测的建(构)筑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