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营业厅服务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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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河南万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河南万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物业名称:东大街营业厅

乙方所购房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东大街营业厅

物业类型:商业

物业坐落位置:郑州市东大街59号路(街)福华大厦(小区) 1号楼附3 号面积: 831.09 平方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对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8、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遵守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共用水电费用;

4、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5、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6、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7、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户外门厅、共用楼梯间、户外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供电线路、照明、供热线路、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负责小区内道路、绿化带卫生;

2、小区楼宇内公共楼道、公共门窗、各种标牌的清洁;

3、垃圾清运及时。

四、公共秩序管理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

(2)维护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不受损坏。

2、责任

(1)负责小区的公共秩序;

(2)负责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进行巡逻;

(3)负责制止小区内的违章行为。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保证各种交通标识完好;

(2)维持车辆进出秩序,保证通道畅通;

(3)对进入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指引车辆按位停放。

2、责任

(1)保证各种车辆进出有序;

(2)禁止乱停乱放。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严格按照建设部110号令及郑州市房产管理局[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2012 年05 月20日起至2015年12 月19日止。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及共用水电费用

一、自2012年05月20日起,乙方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交纳费用时间:季首五日内缴纳本季度费用;

三、物业管理费标准:

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5元,公共照明、设备运行、公共能耗费用实行固定分摊;

商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商场公共照明、电梯运行电费及商场其它共用电公摊费用按实际用量分摊收取;

四、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平方米按上述类型物业管理费的100%交纳。

五、水、电费用:

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公共供电系统,按实向甲方交纳电费,电费为 0.98 元/度,但供电部门不同时期调整的按其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为每月月底前乙方将电费转账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按逾期每日3‰收取滞纳金,或超出30日未交纳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公共供水系统,按实向甲方交纳水费,水费为 4.05 元/吨,但供水部门不同时期调整的按其调整幅度进行调整。为每月月底前乙方将水费转账至甲方账户。否则,甲方按逾期每日3‰收取滞纳金,或超出30日外未交纳,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六、乙方为业主出租物业的,应向甲方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承租方还是出租方交纳,但无论哪方交纳,业主均负有连带责任;业主转让物业的,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明示乙方。

第五条车位场地占用费及运行费

1、园区室外机动车停车位占用费: / 元/月·部;

2、地下停车库已售车位每车位缴纳运行费 40元/月·部;

3、地下停车库停车位占用费 200元/月·部。

4、以上标准根据市场行情,甲方有权调整,调整时按程序办理,同时明示乙方。

第六条代收代缴费用服务

甲方可为乙方提供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费用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郑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维修基金中列支。

二、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后,到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划拨。

三、维修基金不足时,经小区业主大会决定,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五、上述条款若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可由甲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第九条广告牌设置

一、未经甲方批准楼体外立面不得设置、粘贴任何广告及标志。

二、商业房门头标牌及招贴由甲方统一规格样式统一安装。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禁止在室外(含阳台)搭建鸟舍,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证宠物。

二、空调、天然气热水器排气孔等必须按预留或指定位置安装。

三、业主不得私自封闭阳台。

四、业主若安装防盗网,必须按甲方规定的统一式样安装内置式防盗网,不得安装外置式防盗网。

五、业主不得在顶层阁楼及露台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未封闭阳台、露台墙面及护栏的颜色,露台上摆放物品不得影响小区整体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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