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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精简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精简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精简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律师助理是由律师事务所雇佣的,参与律师业务活动且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助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律师的指示,履行职责,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律师助理由律师事务所签订雇佣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律师助理应具备以下条件:(二)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三)具有法律、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并取得了相应的法律专业学士或以上学位;(四)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律师助理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五)身体健康,符合从事律师助理工作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开招聘律师助理,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事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录用的律师助理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从事律师助理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律师助理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二)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内外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三)参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积累工作经验;(四)享有合法的休息休假权益;(五)享受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律师助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执行律师的工作安排;(二)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信息和案件资料;(三)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四)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形象,不损害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助理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工作考核、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律师助理工作档案,记录律师助理的入职、培训、工作表现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律师助理在法律实践中发现律师从业行为违法、违规的,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报告,并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律师助理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其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奖金、补贴等,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浙江省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律师助理管理工作,培育法律服务后备力量,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和律师行业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相关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专职聘用关系、持《浙江省律师助理证》辅助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品行良好。
第四条律师助理可以办理下列事项:
(一)协助律师解答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二)协助律师处理法律顾问事务;(三)协助律师办理刑事、民事、行 Nhomakorabea诉讼案件;
(一)以律师助理的身份独立办理法律事务的;
(二)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的;
(三)在名片、信函或者法律文书等处印签律师身份的;
(四)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律师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收缴其律师助理证,并在五年内不予重新颁发其律师助理证:
(一)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浙江省律师助理证》: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正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故意犯罪,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六)因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被撤销律师执业行政许可或者取消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的;
因执业律师流动导致律师助理人数超出本所执业律师总数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下一年度律师助理证年检注册前,及时调整裁减律师助理。

薪金律师管理制度

薪金律师管理制度

薪金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薪金律师的管理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薪金律师管理制度,促进公司薪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全职从事薪金工作的律师,对薪金律师的职级晋升、绩效考核、薪酬规定等进行规范。

第三条公司内部设立薪金律师团队,薪金律师团队由固定工作人员组成,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第四条薪金律师应当爱岗敬业,忠诚公司,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模范执行公司的决策。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薪金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薪金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薪金律师的职责第六条薪金律师应当熟悉公司的薪酬政策和制度,负责员工薪酬发放、绩效考核、薪资调整等工作。

第七条薪金律师应当准确记录员工的薪资情况,及时更新员工数据库,确保薪资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薪金律师应当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薪资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公司决策。

第九条薪金律师应当处理好员工的薪资异议,及时解决问题,维护公司内部工作秩序。

第十条薪金律师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薪金律师的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金律师管理制度,明确薪金律师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薪金律师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薪金律师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薪金律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设备,保障薪金律师的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薪金律师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鼓励薪金律师积极进取,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参与薪酬管理的机制,提高公司内部员工的薪酬满意度。

第四章薪金律师的薪资管理第十六条薪金律师的薪资由公司根据薪金律师的工作表现、工作年限、学历等因素进行确定,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薪金律师薪资调整机制,定期对薪金律师的薪资进行调整,根据薪金律师的表现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精简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精简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的管理,提高律师助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司法厅直属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浙江省内律师助理服务中心的律师助理。

第三条律师助理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忠诚于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工作勤勉、认真负责。

第四条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协助律师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案件调研、文书起草、法律咨询等;2. 参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包括律师会议、培训等;3. 承担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律师助理的选拔、考核和奖惩第五条律师助理的选拔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律师助理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表现、纪律管理和继续教育情况等。

第七条律师助理的奖惩原则为激励为主、约束为辅。

第三章律师助理的待遇和福利第八条律师助理的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酬和津贴。

第九条律师助理享受的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

第四章律师助理的培训和职业发展第十条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应当参加组织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业绩优异的,可以参加专业考试,获得律师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律师助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律师助理应当保守律师事务所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泄露相关信息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84]司发公字第510号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84]司发公字第510号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管理办法(试行)(一九八四年十月七日司法部发布[84]司发公字第510号)一、为了健全我国的律师制度,加强对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兼职律师、特邀律师是国家律师队伍的一部分,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而又不能脱离本职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兼职律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离休、退休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可取得律师资格,担任特邀律师。

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可以加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师协会,成为该会的会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其他不得担任兼职律师的人员,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五、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应受其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以下同)的领导,并接受它的指派,承办各项律师业务,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同时,一般不得在两个以上的法律顾问处内工作。

兼职律师、特邀律师是律师内部区分的名称,在执行职务时,对外统称律师,享有律师的工作权利,履行律师的工作义务。

六、在本人所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内工作的兼职律师,可以以律师的名义直接办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未经法律顾问处委派,不得以律师名义接受委托,办理律师业务。

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吸引、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构建多层次的专业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长期任务。

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律师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其提供基本的薪酬保障和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是本所的重要责任。

同时,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应当接受本所和指导律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授薪律师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工作,并由指导律师支付薪资的执业律师。

律师助理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提供业务辅助工作,由指导律师或本所支付薪资,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学专业人员。

第一条工作职责(一)从事打(复)印、装订、收发传真(邮件)、送达、领取有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事务类工作;(二)协助指导律师查找有关法规、案例、理论著作,按要求收集、整理最新法律资讯,并发送给指导律师或客户;(三)协助指导律师接待客户,解答法律咨询、起草书面咨询意见;(四)协助指导律师联系客户、办案单位等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五)协助指导律师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撰写起诉状、刑事控告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各类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六)协助指导律师调查取证;(七)协助指导律师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八)了解、收集顾问单位动态,主动为顾问单位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九)授薪律师单独或协助指导律师开庭、会见在押人员;(十)撰写结案报告,整理业务资料、案卷材料,做好案卷归档;(十一)收集行业动态和优秀律所最新资讯,并及时通报给指导律师;(十二)应本所指派参与网站维护、管理和网络推广;(十三)协助本所和指导律师进行品牌建设和推广;(十四)准备本所和指导律师的宣传资料、法律服务方案、竞标文件、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等,协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十五)在协助指导律师参与客户接待、商务谈判、开庭、会见在押人员,以及指导律师交代重要事项时,均应做好记录,并在必要时将记录内容及时发送到指导律师邮箱;(十六)参与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十七)每年至少精读两本专业书籍(购书费由指导律师报销),并分别撰写2000字以上的精华概述或心得体会,提交指导律师;(十八)每月收集一条法学、律师领域及指导律师要求的其他格言警句或精彩论述,并发给指导律师;(十九)提出关于本所建设、发展的意见或建议;(二十)受本所高级合伙人和行政负责人指派完成部分行政工作;(二十一)每月20日前提交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期间的工作量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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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吸引、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构建多层次的专业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长期任务。

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律师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其提供基本的薪酬保障和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是本所的重要责任。

同时,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应当接受本所和指导律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授薪律师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工作,并由指导律师支付薪资的执业律师。

律师助理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提供业务辅助工作,由指导律师或本所支付薪资,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学专业人员。

第一条工作职责(一)从事打(复)印、装订、收发传真(邮件)、送达、领取有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事务类工作;(二)协助指导律师查找有关法规、案例、理论着作,按要求收集、整理最新法律资讯,并发送给指导律师或客户;(三)协助指导律师接待客户,解答法律咨询、起草书面咨询意见;(四)协助指导律师联系客户、办案单位等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五)协助指导律师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撰写起诉状、刑事控告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各类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六)协助指导律师调查取证;(七)协助指导律师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八)了解、收集顾问单位动态,主动为顾问单位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九)授薪律师单独或协助指导律师开庭、会见在押人员;(十)撰写结案报告,整理业务资料、案卷材料,做好案卷归档;(十一)收集行业动态和优秀律所最新资讯,并及时通报给指导律师;(十二)应本所指派参与网站维护、管理和网络推广;(十三)协助本所和指导律师进行品牌建设和推广;(十四)准备本所和指导律师的宣传资料、法律服务方案、竞标文件、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等,协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十五)在协助指导律师参与客户接待、商务谈判、开庭、会见在押人员,以及指导律师交代重要事项时,均应做好记录,并在必要时将记录内容及时发送到指导律师邮箱;(十六)参与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十七)每年至少精读两本专业书籍(购书费由指导律师报销),并分别撰写2000字以上的精华概述或心得体会,提交指导律师;(十八)每月收集一条法学、律师领域及指导律师要求的其他格言警句或精彩论述,并发给指导律师;(十九)提出关于本所建设、发展的意见或建议;(二十)受本所高级合伙人和行政负责人指派完成部分行政工作;(二十一)每月20日前提交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期间的工作量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2023年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2023年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一、监管体制1. 律师助理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省司法厅负责。

2. 省司法厅设立律师助理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二、律师助理的职责1. 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包括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件、参与诉讼等。

2. 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联合体的声誉。

3. 律师助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受理委托,不得代表律师事务所提出法律意见。

三、律师助理的条件1. 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证书。

2. 有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

3. 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

四、律师助理的申请与管理1. 律师助理需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相关证明材料等。

2. 省司法厅对律师助理进行审查、考核,合格后予以确认。

3. 律师助理享受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机会,必要时可以参加助理律师考试。

五、律师助理的权益与义务1. 律师助理享有与律师相同的办公场所、使用设施和服务。

2. 律师助理应当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密委托人案件信息。

3. 律师助理应当服从省司法厅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接受监督。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律师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可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及限制或取消律师助理资格等。

2. 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的行为负主要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司法厅辖区的律师助理管理。

2. 对于其他相关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司法厅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的概要内容,具体情况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律师助理履行法律职责,维护律师助理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尊重律师助理身份和专业特长为基础,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为目标,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条律师助理的管理应根据律师助理个人的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的工作量、工作方式、工作条件。

第四条律师助理的管理应当强调团队意识,强化协同合作,注重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律师助理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和法律水平。

第五条浙江省司法厅应当制定完善的聘任、任职、岗位晋升、岗位调动、奖励和惩戒等制度和程序,准确、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价,提高律师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第六条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机构规定等有关规定,注意保障律师助理的法律权益,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第七条为了保障本办法的实施,浙江省律师协会应当主动配合,并加强监督。

第八条浙江省司法厅应当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律师助理考试,并在规定程序和条件下经过公告或其他形式公开聘用。

第九条浙江省司法厅应当对聘用的律师助理进行资格审查和定向培训,将所学所知所用与工作职责相符。

第十条浙江省司法厅应当在聘用律师助理以前,明确其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责任、义务和权利,建立档案,明确其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在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职业水平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确定其等级,岗位相应劝退。

第十二条浙江省司法厅应当为律师助理建立义务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开展各类培训、讲座、论坛和交流活动,加强律师助理的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建设。

第十三条浙江省司法厅应当认真考核评价律师助理的工作绩效,根据考评结果相应调整待遇,并组织各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管理经验等方面的评比竞赛活动,促进律师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的管理办法,以确保律师助理的工作能够高效、准确地进行,同时提高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2. 背景与目的2.1 背景随着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数量的增加和工作内容的复杂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律师助理的工作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2.2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的工作职责、工作行为和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优化律师助理的工作环境,并维护律师助理的合法权益。

3. 职责与权益3.1 职责根据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律师助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律师完成案件的调查、研究和筹备工作;•协助律师起草、修改法律文件和合同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协助律师参与诉讼活动,包括出庭辩护和庭审准备等;•组织、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和资料;•协助律师进行法律文书的处理和归档;•参与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3.2 权益律师助理享有权益:•得到律师的指导和培训;•合法享有与律师同等的待遇;•得到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休假权益;•提升自身能力和专业水平的机会;•公平公正地评价和考核的机会;•得到法律事务所和相关机构的保护和支持。

4. 工作规范4.1 工作时间律师助理的工作时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工作时间应保证足够的工作效率和充分的休息时间。

4.2 工作纪律律师助理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准时到岗,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客户和律师事务所的机密信息;•不得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的行为。

4.3 业务能力律师助理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4.4 个人形象和礼仪律师助理应注重个人形象和仪表,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和仪容仪表。

授薪律师承办案件奖惩暂行办法1

授薪律师承办案件奖惩暂行办法1

授薪律师承办案件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调动授薪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承办案件的质量,根据《章程》与合伙人会议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授薪律师奖惩办法是共享制的基础上的按劳分配,并应当兼顾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二、单个案件奖励:分为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分别奖励
500-800元至300-500元。

第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主办额外奖励500-1000元、协办额外奖励300-500元。

1、承办案件胜诉的;
2、法律观点被律所、司法机关等采用的;
3、回访案件,当事人、委托人满意的;
4、特、重、大法律事务,提供的法律意见被司机机关采信的。

以上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的超过案件所收代理费的10%。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高比例报由合伙人会议通过。

第四、授薪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予以罚款、辞退、开除的处罚。

1、当事人投诉授薪律师,因承办律师的严重失职导致当事人败诉,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授薪律师私自收取当事人的费用,或向当事人索取财务,造成恶劣影响的。

以上情形连续违纪两次或累计三次的,本所认定该律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享受办案奖励并处罚500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本暂行办法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施行,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

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

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
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考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招聘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的管理,依据《律师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取得《浙江省律师助理证》,受聘于本所,但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律师指导下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律师助理分为实习、专职两类。

实习类律师助理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专职类律师助理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三、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本所规定的工作。

四、专职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聘用合同,聘用期为 1-2 年。

聘用期间每月工资 12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届满如继续聘用,可按此订立聘用合同。

如不订立续聘合同,即视为解聘。

五、实习类律师助理应与本所订立实习合同,实习期为 1 年。

实习期间每月生活费 400 元,由律师事务所或其指导律师支付。

六、律师助理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法律业务,但律师助理不得独立办理案件,不得称律师,不得在法律文书或函件上署名律师,但可署名律师助理。

七、律师助理聘用(实习)期间,如指导律师同意与其合办案件,酌情给律师助理一定报酬。

八、律师助理因工作需要开具本所介绍信时,须经指导律师同意,由指导律师与本所内勤联系开具。

其他律师需律师助理帮助会见、调查,应事先与该律师助理的指导律师接洽。

九、律师助理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既可以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 1-2 年律师助理工作,也可以独立办案,按本所有关报酬计算的规定取得报酬。

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发现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吸引、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构建多层次的专业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长期任务。

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律师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其提供基本的薪酬保障和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是本所的重要责任。

同时,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应当接受本所和指导律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授薪律师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工作,并由指导律师支付薪资的执业律师。

律师助理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提供业务辅助工作,由指导律师或本所支付薪资,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学专业人员。

第一条工作职责(一)从事打(复)印、装订、收发传真(邮件)、送达、领取有关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事务类工作;(二)协助指导律师查找有关法规、案例、理论著作,按要求收集、整理最新法律资讯,并发送给指导律师或客户;(三)协助指导律师接待客户,解答法律咨询、起草书面咨询意见;(四)协助指导律师联系客户、办案单位等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五)协助指导律师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撰写起诉状、刑事控告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证据目录、质证意见、各类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六)协助指导律师调查取证;(七)协助指导律师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八)了解、收集顾问单位动态,主动为顾问单位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九)授薪律师单独或协助指导律师开庭、会见在押人员;(十)撰写结案报告,整理业务资料、案卷材料,做好案卷归档;(十一)收集行业动态和优秀律所最新资讯,并及时通报给指导律师;(十二)应本所指派参与网站维护、管理和网络推广;(十三)协助本所和指导律师进行品牌建设和推广;(十四)准备本所和指导律师的宣传资料、法律服务方案、竞标文件、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等,协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十五)在协助指导律师参与客户接待、商务谈判、开庭、会见在押人员,以及指导律师交代重要事项时,均应做好记录,并在必要时将记录内容及时发送到指导律师邮箱;(十六)参与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十七)每年至少精读两本专业书籍(购书费由指导律师报销),并分别撰写2000字以上的精华概述或心得体会,提交指导律师;(十八)每月收集一条法学、律师领域及指导律师要求的其他格言警句或精彩论述,并发给指导律师;(十九)提出关于本所建设、发展的意见或建议;(二十)受本所高级合伙人和行政负责人指派完成部分行政工作;(二十一)每月20日前提交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期间的工作量清单,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律师助理法律规定(3篇)

律师助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律师行业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协助律师处理案件、办理法律事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律师助理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律师助理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助理的定义及职责1. 定义律师助理,是指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人员。

律师助理是律师团队中不可或缺的一员,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协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法律文书、整理案件材料、接待当事人等。

2. 职责(1)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律师助理需协助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等工作,为律师提供案件办理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2)撰写法律文书:律师助理需协助律师撰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法律文书,确保文书内容准确、规范。

(3)整理案件材料:律师助理需协助律师整理案件材料,包括证据材料、法律法规、案例等,为律师提供案件办理所需的信息。

(4)接待当事人:律师助理需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5)协助律师参加庭审:律师助理需协助律师参加庭审,记录庭审过程,整理庭审材料。

三、律师助理的法律规定1. 《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助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律师助理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事务。

(2)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律师助理不得单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得单独承办案件。

2. 《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对律师助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律师助理的业务水平。

(2)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待遇。

(3)律师助理应当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管理制度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浙江省司法厅律师助理的管理制度,为律师助理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促进律师助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司法厅的律师助理。

2. 职责和权益2.1 职责-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完成法律研究、案件调研等工作;- 律师助理应配合律师参加法庭辩论、会议和各种业务活动;- 律师助理应协助律师处理文书、备案、归档等事务;- 律师助理应遵守律师助理职业操守,对律师助理所知悉的事项保密。

2.2 权益- 律师助理有接受合理的法律培训和学习的权益;- 律师助理有参与律师事务相关会议和研讨的权益;- 律师助理有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益;- 律师助理有获得相应报酬和福利的权益。

3. 工作管理3.1 工作安排- 浙江省司法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律师助理的工作任务;- 律师助理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准确记录工作内容和进展。

3.2 工作考核- 浙江省司法厅将建立律师助理的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律师助理的工作进行考核;- 律师助理应积极参与绩效考核,接受相关的指导和培训。

3.3 工作纪律- 律师助理应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班、离岗,不得擅自离岗或旷工;- 律师助理应遵守办公室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

4. 个人素养要求4.1 专业知识- 律师助理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不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律师助理应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

4.2 沟通与协作- 律师助理应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能够与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效配合;- 律师助理应注重团队合作,共同推进工作的顺利进行。

4.3 保密意识- 律师助理应具备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律师助理职业操守;- 律师助理不得将律师助理工作涉及的机密和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5. 奖惩措施5.1 奖励机制- 浙江省司法厅将建立律师助理的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律师助理进行奖励和表彰;- 奖励内容可以包括物质奖励、荣誉证书等。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的管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事务所及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在律师事务所中从事行政管理、业务辅助、技术支持等工作,但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律师助理、秘书、财务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招聘辅助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薪酬待遇等。

第五条招聘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当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书、相关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填写应聘申请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笔试、技能测试等考核。

第八条经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调查。

第九条背景调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律师事务所决定录用,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社会保险、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第十条行政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如文件收发、档案管理、办公用品采购与管理、会议组织与安排等。

2、接待来访客户,解答咨询,维护办公环境的整洁与安全。

3、协助律师办理案件的立案、结案手续,整理案件材料。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如收集、整理案件相关资料,起草法律文书,陪同律师会见客户等。

2、为律师提供业务支持,如进行法律研究、案例分析等。

3、负责与客户的日常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安排律师的工作行程,提醒律师重要事项。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的薪酬管理

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的薪酬管理

报酬要素权重 20% 5% 25% 25% 10% 10% 5% 100%
报酬要素等级 2 3 4 5 4 2 5 -
点值 80 30 200 250 80 40 50 730
某公司职位评价(工人岗) :报酬要素的分级
薪资结构确定的流程
职位分析
采用何种方法建立薪酬结构?
强调外部竞争性
外部市场薪酬调查 职位评价
2258
1482
2371
1556
2490
薪酬等间重叠情况 各等级之间均没有交 叉和重叠(每叠情况
5个等级之间有共同的 交叉和重叠(2000元 在所有5个等级之中都
有)
薪酬区间中值级差/区间变动比率/区间重叠
外,还包括对感官注意力(如看、听、嗅、触摸等)之类的能力以及在 一个固定职位上工作的能力(如电路板技工、飞机技师以及控制板操作 员等)的要求。
4、沟通(Contacts):包括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它所关注的是沟
通的频率、方法及其目的。
报酬子要素定义
5、对他人的责任(Responsibility for Others):监督活动,
薪酬外部竞争性和 内部一致性之间的平衡
职位价值体系
强调内部一致性
职位评价 外部市场薪酬调查
薪酬结构
内部一致性是指组织内部不同职位(或技能) 之间的相对价值比较问题。
薪资结构包括的内容:
➢薪资的等级数量; ➢同一薪资等级内部的薪资变动范围; ➢相邻两个薪资等级之间的交叉与重叠关系。
薪酬变动区间与变动比率
价值低
总裁 首席建筑师
设计师 高级技师
技师 秘书/接待员
清洁工
交替排序法举例
价值高 价值低
总裁 首席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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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薪律师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 本所同意聘用, 为指导律师工作, 并由指导律师支付薪资的执业律师。
律师助理是指经指导律师考核合格、本所同意聘用,为指导律师提供 业务辅助工作,由指导律师或本所支付薪资,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 学专业人员。
第一条 工作职责 (一)从事打(复)印、装订、收发传真(邮件) 、送达、领取有关 文件资料、法律文书等事务类工作; (二)协助指导律师查找有关法规、案例、理论著作,按要求收集、 整理最新法律资讯,并发送给指导律师或客户; (三)协助指导律师接待客户,解答法律咨询、起草书面咨询意见; (四)协助指导律师联系客户、办案单位等相关人员,询问、了解有 关情况;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
授薪律师及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吸引、培养优秀的法学人才,构建多层次的专业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的 一项重要、长期任务。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是律师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其提供基本的薪酬保障和广阔的事业发展空间是本所的重要责任。同 时,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应当接受本所和指导律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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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之前应征得指导律师的同意; (十)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指导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工作
秘密,不在公开场合讨论敏感案件; (十一)与客户接触之后,及时向指导律师反馈客户的意见和需求; (十二)给客户分析问题应专业、严谨,但说话要留有余地,对自己
无法把握的不能随意回答,自己确认无疑或者请示指导律师后再及时答复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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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指导律师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撰写起诉状、刑事控告
状、答辩状、上诉状、代理词、辩护词、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证据目录、
质证意见、各类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六)协助指导律师调查取证;
(七)协助指导律师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八)了解、收集顾问单位动态,主动为顾问单位提供精细化法律服
间须相互协作配合;
(二)以服务项目为划分标准,将团队分为若干个项目小组,由小组
为相应的客户服务;
(三)小组成员相对固定,但指导律师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四)每个项目小组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本小组的工作,并作为
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小组其他成员同样应积极主动地完成项目服务工
作;
(五)指导律师可根据业务类型确定一名或多名团队负责人,负责人
安排、指导、协调分管小组的工作。
第五条 禁止事项
(一)对重要事项,未经指导律师安排和授权,擅自做主或承诺;
委托代理合同文本等,协助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十五)在协助指导律师参与客户接待、商务谈判、开庭、会见在押
人员,以及指导律师交代重要事项时,均应做好记录,并在必要时将记录
内容及时发送到指导律师邮箱;
(十六)参与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
(十七)每年至少精读两本专业书籍(购书费由指导律师报销)
,并
分别撰写 2000 字以上的精华概述或心得体会,提交指导律师;
(十八)每月收集一条法学、律师领域及指导律师要求的其他格言警
句或精彩论述,并发给指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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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提出关于本所建设、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二十)受本所高级合伙人和行政负责人指派完成部分行政工作; (二十一)每月 20 日前提交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期间的工作量清 单,每年 12 月 20 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十二)完成本所和指导律师安排的其他工作。 上列协办事项,经指导律师授权,可由授薪律师独立完成。 第二条 工作态度及要求 (一)热爱律师职业,尊重指导律师,服从工作安排; (二)自觉培养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认真、认真、再认真, 准备、准备、再准备; (三)吃苦耐劳、爱拼会拼,必要时能够加班工作; (四)撰写法律文书须反复斟酌、精益求精,力求完美无瑕; (五)按规定时限完成指导律师安排的工作,未规定时限的,须在第 一时间办理,不应等指导律师催促,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 前向指导律师报告。 (六)当指导律师安排的多项工作发生时间冲突,应立即提醒指导律 师;多名指导律师交办工作任务并发生时间冲突的,应当即告知后安排工 作的指导律师,以避免工作冲突; (七)选择恰当方式,适时、主动汇报工作进展和结果,对指导律师 交办的每一事项,须有回复; (八)汇报工作时,须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言简意赅; (九)主动推进工作,以主办律师的态度来办案,但在着手实施重要
(十三)发传真和重要短信、电邮后要确认对方是否收到; (十四)要做好文件校对,避免出现错别字,修改电子文档应事先备 份原文件; (十五)案卷材料、文件、图书及其他资料要分门别类、摆放有序, 离开前放入卷宗或文件柜,不得随意摆放、丢弃; (十六)对自己协助办理的案件,应在开庭前一天提醒指导律师,并 按指导律师的要求通知委托人具体开庭时间、地点,确认其是否到庭; (十七)严格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作息及考勤 (一)本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为上午 9 点至下午 5 点半,午餐不超过一个小时,未 经准假不得中途脱岗; (三)工作量清单后面须附上自己迟到、早退、中途脱岗、旷工和请 假情况,指导律师发现未如实记录出勤状况的,应双倍处罚; (四)请病假的应及时向指导律师报告,请事假的须提前申请,经同
务;
(九)授薪律师单独或协助指导律师开庭、会见在押人员;
(十)撰写结案报告,整理业务资料、案卷材料,做好案卷归档;

(十一) 收集行业动态和优秀律所最新资讯, 并及时通报给指导律师;
(十二)应本所指派参与网站维护、管理和网络推广;
(十三)协助本所和指导律师进行品牌建设和推广;
(十四) 准备本所和指导律师的宣传资料、 法律服务方案、 竞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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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后方能准假;
(五)迟到、早退、中途脱岗一次,扣
20 元工资;迟到、早退、中
途脱岗超过两小时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个小时,扣
40 元;请病假一天
扣 10 元,半天扣 5 元;请事假一天扣 30 元,半天扣 15 元。
第四条 团队协作
(一)指导律师的多名授薪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一个团队,各成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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