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1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篇1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证券、贵金属等。
保险人对上述资产在保险期间内因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双方约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三、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4. 意外事件(如意外碰撞等)。
四、不保事项下列情况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保险标的的正常市场波动;2. 金融市场的系统风险;3. 战争、军事行动等特殊风险;4. 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风险。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六、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真实告知投保情况;2. 按约定支付保险费;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事故证明材料。
七、保险人义务保险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 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在收到保险金请求时及时核定损失;3. 及时支付保险金。
八、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请求后,应及时核定损失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或终止:1.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2. 保险标的全部损失;3.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4. 保险合同到期。
十、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执一份。
2. 本保险合同使用中文书写,如需使用其他语言作为辅助语言,以中文版本为准。
篇2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特定金融合同资产向乙方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特定金融合同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股票、基金、贷款等。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防范和减少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财产保险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一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根据本综合险条款承保财产保险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确定保险金额,并表示在保险单上。
第四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单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的终止日期,如果终止日期没有指定,则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须履行保险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保险财产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自燃、着火、冒烟等火险所导致的损失;(二)风暴、暴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四)因意外事故或错误操作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五)因搬运、包装、装卸、运输、装置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六)因停电、电压不稳、供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赔偿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表示。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调查问询等必要的资料。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 本保险合同中,以下术语的定义与解释适用于全文:(1) 保险人:指出具本保险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投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金给付权益的人。
(3) 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合同约定为合法所有人,享有保险赔偿权益的人。
(4) 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给保险人作为保险责任出现的对价的金额。
保险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5) 保险金:指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为履行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或其法定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6) 财产:指被保险人合法拥有或持有的与其具体业务活动相关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库存、贸易债权以及其他财产形式。
(7) 事故:指上述财产遭受的意外损失、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事件。
(8) 综合险: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和其他经济利益的损失。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备、机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库存和贸易债权等。
2. 保险人对于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投保金额的报销比例。
3. 财产损失的计算依据为实际损失金额,其中包括财产修复或更换的费用,并扣除已使用的折旧。
三、保险费及保险期限1.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3. 续保事宜可与保险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继续保障期限。
四、保险赔偿与申请1. 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
2. 保险人将根据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损失进行核查和评估。
3. 保险人应在核查和评估后合理时间内,将理赔金额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账户。
五、免责条款1. 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恐怖活动引起的财产损失;(3) 核能事故、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财产损失;(4)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引起的财产损失,除非另有约定;(5) 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导致的财产损失。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投保的金融合同财产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金融合同及其项下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存款、贷款等。
二、保险范围1. 财产损失: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2. 法律责任:因保险标的引起的赔偿责任。
3.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特定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金融合同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元,保险金额为该总价值的_______%。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评定,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保险范围内约定的赔偿责任。
2. 甲方应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及时通知义务、提供必要文件等。
六、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
2. 按时支付保费。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七、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请求,乙方应及时处理。
3. 对甲方询问有关保险事宜,乙方应如实告知。
八、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3. 经核实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
2.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3.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范围和保险期限本合同修订后的条款适用于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限为一年,被保险财产为投保人在合同附件“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声明的财产。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公司为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损害提供赔偿。
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1. 火灾爆炸:对于被保险财产因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2. 泄露泛滥:对于被保险财产因自来水管道、公共下水道等原因造成的室内或室外的泄露或泛滥,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3. 雨雪暴雨台风:对于被保险财产因雨雪、暴雨、台风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4. 盗窃抢劫:对于被保险财产因盗窃、入室抢劫等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5. 水渍损失:对于被保险财产因自来水、水渠或其他水源波及进入室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6. 暴风雹冰雹:对于被保险财产因暴风、冰雹等天灾原因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和损害,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7. 玻璃碎裂:对于投保人在合同附件“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声明的玻璃财产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碎裂的,保险公司提供赔偿。
8. 其他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附件“被保险财产清单”中声明投保其他附加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供相应赔偿。
第四条赔偿事宜1. 投保人对于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或损害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的通知和相关证明文件后,将派员进行勘察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赔偿。
3. 赔偿金额为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超过投保金额。
4.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的索赔文件后30天内完成赔偿。
第五条免责事项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财产的质地、结构、使用年限、砸锤价值等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5篇篇1一、保险对象及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保险标的主要包括贷款本金、投资组合等金融资产。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承保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 被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5.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保险金额按照金融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确定,具体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风险等级计算,由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期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金融合同终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相关金融合同及文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3. 投保人应及时支付保费。
4.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及时进行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3. 如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被保险人应积极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免责条款1. 因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未了保险期间的保费退还相应费用。
2. 保险合同到期或保险标的全部清偿后,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事件。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用于保护被保
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影响。
以下是财产保险综合险
的一般条款:
1. 定义和解释:对于一些关键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和解释,以确保保险合同的理解一致。
2.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对被保险物品所
遭受的损失负责。
3. 承保范围:详细列出被保险财产的范围,包括具体的建筑、设备、货物等内容。
4. 免赔额和免赔期: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
要承担的自付金额和免赔期。
5.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明确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及对
应的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6. 保险期间:规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7. 保险责任限制和排除条款:列出保险公司对某些特定风
险或事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8. 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
料进行理赔操作。
9. 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在何种情况下被终止,如被保险人不再拥有被保险财产等。
10. 其他约定:合同中可能还包括其他相关条款,如争议解决方式、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等。
请注意,具体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可能会因不同保险公
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条款概述,具
体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2024年上海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2024年上海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上海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内容如下: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兹约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所保险财产为甲方在运营中所拥有的一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办公设备、仓储设施、生产设备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1. 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与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意外损失有关的一切责任。
2. 保险公司对于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用
1.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为总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2. 保险费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自甲方付清保险费用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
1. 甲方若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尽快进行理赔处理。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
1. 若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停止承保。
2. 若甲方申请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
第七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应当提交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
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条款简介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6.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一款由人保财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赔偿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保险解决方案。
一、条款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主要为企业提供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保险责任。
该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二、保险责任1.财产损失: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赔偿: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因盗抢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4.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具体续保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材料后,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核定,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财产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具体细则如下:1. 建筑物:指被保险人所有或承租并由被保险人使用的固定建筑物,包括房屋、厂房、仓库等。
2. 设施和设备:指连接到建筑物内的特定设施和设备,如电气设备、空调设备等。
3. 其他财产:指不属于建筑物和设施的财产,如办公设备、库存物品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于以下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1. 火灾:指由火源或火势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烧毁或损坏,包括由爆炸引起的火灾。
2. 爆炸:指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爆炸,包括由于自燃引起的爆炸。
3. 盗窃:指非法进入被保险财产并盗窃、劫持、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4. 破坏:指将意图非法毁坏被保险财产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5. 自然灾害:指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毁坏,如地震、洪水、风暴等。
第三条赔偿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建筑物: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建筑物价值进行赔偿。
2. 设施和设备:按照实际修复或替换所需费用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条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
免赔期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保险事故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
1. 免赔额:对于本保险的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责任,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000元。
2. 免赔期:对于本保险的盗窃和破坏责任,自保险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为免赔期。
第五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提供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详细陈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8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及价值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2.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3.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并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提供。
4. 若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3.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此类保险业务。
4.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约定缴纳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2. 甲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金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