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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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局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及诉讼文书中的使用,保证公文传输的安全、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参照《国务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印章管理的规定》等公章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局通过在线网络流转的各类公文、诉讼文书。
第二条适用电子签章的公文包括通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各类行政文件、办公室文件。未经过网上办公系统流转的公文及党组文件,暂不适用电子签章。
第三条适用电子签章的文书包括:表格类文书、填充类文书、制作类文书(如请示、决定、委托函等)。
第四条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文件的复印稿或经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章电子签章的定制和管理
第五条电子签章管理部门为办公室,电子印章的印模由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电子签章的数量,统一配发至办公室文书或指定的专人保管和使用,并做好登记工作,电子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指定他人代管,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七条电子印章使用人员包括运行、维护、申请、管理、打印电子印章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系统运行中相关的规章制度,按照自己的权限,熟悉系统操作,认真完成本人在系统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并定期(建议每60天)更改密码。取得账号和初始密码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如忘记密码应报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简单密码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电子签章的使用
第九条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详见附件)。提起电子签章的公文、文书需按照审批流程通过审批后方可申请加盖电子印章,签章人需审核是否经有签发权人签发后方可使用电子印章。公文、文书未经过审批,不能启动电子签章及在线打印程序。
第十条文书送审批前,撰稿人或承办人应根据文书性质决定启动电子签章还是传统签章。文书一经送电子签章,系统自动设定该文件无法编辑。如确需修改,应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电子印章管理人只能通过信息化应用系统对已经审批的电子文件进行盖章,按规定的份数进行在线打印,并定期生成电子印章签章和在线打印情况汇总表,送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须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使用电子印章,要做到位置准确,印章端正,清晰,防止错盖、斜盖和模糊。
第十三条密级文书一律在密级电脑和密级打印机制作和打印。
第十四条定制的单机版电子签章参照本规定执行。该电子印章指定专人限在镇街道工作站文书制作范围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单机版电子印章的,须经工作站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及本局办公室主任批准,做好登记,用后立即交还。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电子签章操作流程:
一、文书审批流程
1. 公文文书。公文文书的“审批人”一般为科长或副科长,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的为分管局领导。承办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审批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承办人选择所需签章的公文文书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转发文印室打印。
2.其他需签章的文书。其他需签章的文书,业务部门指定专人按需批量向办公室提出签章申请,由办公室文书在空白的其他需签章的文书上进行电子签章并确定打印份数,后转发文印室打印,再由承办人进行填写。
3.编号为特殊字号的公文。此类公文的“审批人”为局领导。拟稿人拟稿后,按照传统纸质程序逐级送“审批人”审批,“审批人”审批后,拟稿人选择所需签章的公文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通过办公系统发至办公室文书,办公室文书核实后进行电子签章,后发文印室打印。
二、文书打印流程。所有经签章后需进行打印的文书,由打印人员按照文书提交的打印份数通过彩色打印机进行
打印。
三、文书退签流程。对于签章文书经由办公系统申请签章或打印,签章人或打印人在进行签章或打印时如若发现文书内容出错、排版不正确等情况,可写明退签理由,进行退签操作。退签后的信息将反馈至文书拟稿人或承办人,待文
书修改完成后拟稿人或承办人可发起重印流程进行文书的再次签章和打印。
四、文书重印流程。对于原来签章文书有错误需要重新加盖印章的,拟稿人或承办人在修改好电子稿件后再在系统中提交重印申请,待审批通过后由签章人对修改后的文件进行签章,最后由打印人员进行打印。走重印流程的文书,第一次送签的签章文件如果没有打印的,签章系统将自动禁止打印;如果已经打印的,签章人在重签之前先收回已打印文件再行重签、重印,并将收回文件作销毁处理。
五、文书加印流程。对于签章文书的加印,拟稿人或承办人需要在原系统中提交加印申请,明确加印份数,待审批通过后再由打印人对原签章文件加印的份数进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