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关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思考
2024年卫生依法行政心得体会(3篇)
2024年卫生依法行政心得体会在学习和实践卫生依法行政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卫生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卫生依法行政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依法履行卫生行政职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一种行政方式。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卫生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在我所在的卫生部门,我们的工作重点就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卫生保健服务,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依法履行卫生行政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推动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
其次,卫生依法行政要坚持法治原则,增强法治意识。
卫生依法行政是在法治环境中进行的,我们必须深入学习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卫生事务管理,才能规范我们的行为,避免过度扩张权力,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自身的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再次,卫生依法行政要加强协作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卫生事务牵涉到许多不同领域和部门,要实现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加强不同领域和部门之间的协作合作。
在工作中,我们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共同制定和实施卫生政策,解决卫生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与社会公众和各类卫生从业人员的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推动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
只有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才能更好地推动卫生事业的发展。
最后,卫生依法行政要加强监督执法,保障行政公正。
卫生依法行政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还要加强监督执法,确保行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们要建立健全卫生执法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自身的纪律和规范,依法行政,不以权谋私,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2.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外部协作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制修订
《 检验检疫人境健康检疫 申明卡》 以下 简称 《 ( 申明 卡》 , )将原《 申明卡》 中有关特殊物品的申报 内容调 整到《 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l 中【 J 。因此 , 从航 空 口岸人境 的旅客 可免 直接 向卫生 检疫 机关 申 报携带物 的情况 ,卫生检疫机关对旅客携带物的监
饮料 、水产 品等 应 当实施 卫生 处理 或 者销 毁 ,并 签
以船舶为例 ,有的船舶 已向卫生检疫机关 申报 人境 ,但海关等辑私部 门的人员在船舶未经人境检 疫以及未事先协调的情况下 , 便登轮查验 ; 有的船舶 是 从 中 国沿海 被海 关等 辑私 部 门查扣 后 带人 港 口调 查。 涉嫌走私或走私船舶 、 人员和货物被海关等辑私 部 门查扣 后 , 实施 调查取 证需 要较 长 的时 间。 在此 期 间 ,涉嫌 走 私或 走 私人员 被 多次 带上 岸或 在 岸上 接 受审查。 调查结束后 , 海关等辑私部门在多数情况下 没有事先 向卫生检疫机关通报有关船舶 、 人员 、 货物 放行或船舶 、 货物的拍卖或销毁等处理情况 , 造成涉 嫌走私或走私的船舶 、人员和货物未经卫生检疫而
个别条款 不 完善 、 行存在 困难 和 某些协作 环 节未做 出规 定 的情 况。结 论 口岸卫 生检 疫 工作 的外 执
部协作 , 应从 法律 、 法规上 予 以保 障 和规 范。 关键词 法律 口岸 卫 生检 疫 中图分 类号 R 8 . 1 53 协作 B 文献 标识 码
维普资讯
第 1 2卷 第 4期
口岸卫 生
完善 国境 卫生检疫工作 外部协作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制修订
吴毓 南 摘要 蔡 耿 民 汕头 出入 境检 验检 疫局 ( 头 ,1 0 1 汕 55 4 ) 目的 通 过 对 国境 卫 生检 疫工 作与 国家有 关部 门协 作过 程存 在 问题 的研 究 ,进 一步规 范 、 完
浅析在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与地方卫生 部 门 、 海关、 海事 、 农业 、 旅游 等 多个 部 门 之间展开协 作 , 《 国境卫生检疫 法》 及其实施 细则缺乏
口岸联控协 作方面 的规定 , 相关部 门的权限 、 职责、 义
都是经过变异产生的新病原体。 新疫情 的出现 , 给检 疫 工作 带来 巨大 的压力 。 另 一方 面 国际 “ 反 恐 ”形 势
第1 9 卷 第5 期
口岸卫生控制
浅 析 在 新 形 势 下 卫 生 检 疫 工 作 面 临 的 挑 战 与 应 对 措 施
张庄熠
摘要
陈志 刚 张焕 之
蔡 晓峰
李
佳
泉州 出入境 检 验检 疫局 ( 福建 , 泉州, 3 6 2 0 0 0 )
通过 分析 《 国际卫 生条例 ( 2 0 0 5 ) 》实施后 , 卫生检 疫 工作 面临 的挑 战 , 从 完善 法律 法 规 , 公共
遭 到破 坏 , 媒 介 病原 异常 活跃 , 传 染病 流行 规律 发生 变化 , 爆 发规 模 和速 度有 时难 以把 握 , 跨 境 全球 传播
风 险 日益增 大 。 另一 方面 , 国际政 治经 济形 势 日趋 复
由常态的传染病 防控转变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应对普
遍关 注 的突 发 公共 卫 生 事 件 , 卫生 检 疫 机 关不 仅 要 “ 查验 ” 传染 病 , 并且 要对 核 污染 、 生化 恐怖 袭 击事 件 等开 展“ 查验 ” 、 “ 检疫” 。 但 有关 核 、 生、 化 方 面 的 内 容在 《 国境卫生检 疫法》 中基本 是一个盲 区 。
1 . 1 . 2 不能适应 国境卫生 检疫工作 的需要
杂, 一 定范 围 内 的国 际恐 怖 活 动 依 然 猖 獗 或 呈 上 升 的态 势 , 随着 我 国 在 国 际上 影 响 力 的提 高 , 国 际 生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
〔新修订《国际卫生条例》论坛〕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检疫法》的异同闫清丽 潘德观 周剑华 广州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 510623) 摘要 〔目的〕 将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比较,以使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上与国际公约接轨。
〔方法〕 对2部法律从目的、内容和管理模式上进行比较研究。
〔结果〕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已将疾病控制从传染病向严重危害公众的疾病(含生物、化学、放射源引起的疾病)转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仅限于对传染病的控制。
从内容上看,2部法律文件在“留验”、“检验查验”、“特殊物品”、“感染控制”、“尸体骸骨管理”、“军队”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结论〕 应尽快组织人员对2部法律文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制定出与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相适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适应实施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的需要。
关键词 卫生;检疫;国际卫生条例〔中图分类号〕R185.1 〔文献标识码〕B 新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新条例”)将提交世界卫生大会讨论通过,并计划于2006年1月的第1天实施。
与原《国际卫生条例》相比,新条例无论在格式、内容和程序上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将原来单纯预防“检疫传染病”在国际间的扩散,扩大到应对国际公共卫生的危害。
其所控制“疾病”的含义包括由生物、化学或核放射源引起的、对人类构成严重危害的疾患。
并对引起这些疾病的危险因素进行国际预警,以便于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其涵盖面之广,无疑是对卫生检疫工作的促进。
新条例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相比较,无论在目的、内容和管理模式上都有重大的差异。
新条例实施后,将使我国卫生检疫工作面临重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
下面就我国卫生检疫工作应如何与新条例的实施接轨,提出几个问题与同道商榷。
《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甲流防控带来的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
通过 对 《 国际 卫 生 条例 ( 05 的学 习 , 我 20 )》 使 们 认识 到 国境 口岸 公共 卫生 突发事 件直 接关 系到 口 岸 公众 的健康 、 外贸 易 的发 展 和社 会 的安定 , 已 对 并 经成为 关注 的热 点 问题 。 随着 全 球 经 济 的一 体 化 和 人 类交 往 日趋频 繁 , 进 的交通工 具 、 先 现代 国际 贸易 和交 流 , 以使传 染 病 疫情 迅 速 从 一个 国家 或 地 区 可
口岸卫生控制
第1 卷 第1 7 期
《 国际卫生条例 (0 5 》 甲流 防控带来的 20 ) 和
关 于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 律 体 系 的 思 考
魏 尧 舒 妍 北京 出入境检 验检 疫局 ( 京 ,0 0 6 北 10 2 ) 摘要 《 际卫 生条例 (0 5 》 口岸核 心 能力建设 以及 甲型 流感 的防控 实践 均 对 国境卫 生检 疫法 国 20 ) 、 律体 系提 出 了新的要 求 。 何修 订和 完善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律 体 系 , 如 以应 对新 的挑 战 , 我 们 需要 解 是
求, 以确保《 国际卫生条例 (05 》的实施 ; 20 ) 3 《 ) 国际卫生条例 (0 5 规定 了可能构成 20 )》
一
1 一 0
第 1卷 第 1 7 期
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尧, 《 等. 国际卫生条例 (0 5 》 20 ) 和甲流防控带来的关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体 系的思考
重点。
20 年 1月2 07 2 9日修 订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国境
1 《 国际卫生条例 (05 对国境 卫生检疫法律 20 )》 体 系提 出 了新的要 求
《 国际卫 生条例 (05 20 )》内容 与原《 国际 卫 生 条 例 》的主要 不 同在 于 以下几 点 : 1其 适用 范 围从 鼠疫 、黄热病 和霍 乱 三种 传 染 ) 病 的国境卫 生检疫 扩 大为全 球协 调应对 构成 国际关 注 的突发公 共卫生 事件 即生 物 、 学 和核 放射 材 料 化 等各种 因素 所致 突发公 共卫 生事 件 ; 2 对各 成 员 国 国家 级 、地 方 各 级 ( 括 基 层 ) ) 包 的突发 公共 卫 生事 件 监 测 和 应 对 能 力 , 以及 机 场 、 港 口和陆 路 口岸 的相 关 能 力 的建 设 都 提 出 明 确 要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首先,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对于防止疾病的跨境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现代交通和全球化的发展,人员、物品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跨境传播的风险也随之增加。
通过建立国境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可以对来自境外的人员、动植物及物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测,严防疫情的传入。
其次,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国家履行对国民健康保障责任的重要措施。
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民众的健康安全,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进出境人员、动植物的卫生检疫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疫情传入国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也对促进国际间合作和交流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境卫生监督不仅仅是一项国内事务,而是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来解决的全球性问题。
通过建立健全的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不仅可以促进国家间信息和经验的分享,还可以加强国际上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疾病威胁。
首先,建立健全的检疫检验机构和人员队伍。
国境卫生监督需要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执行,他们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和处理各种卫生安全问题。
同时,国家也需要为这些机构提供充足的经费和资源支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国境卫生监督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分享信息和经验,加强边境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风险预警,实现协同监测和应对。
此外,国境卫生监督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国家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国境卫生监督的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加强对违反卫生要求的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最后,国境卫生监督制度还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教育和参与。
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行为习惯对于卫生监督的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知识和意识,增强公众对国境卫生监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何区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公共卫生领域罪名。
这两种罪行之间虽然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们在定罪要件、实施行为、社会危害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区分这两种罪行。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在入境、出境、经境运输或国际邮件中,隐瞒、伪造、不报告或逃避检疫,或虚假宣告检疫对象的卫生状况,从事携带禁止入境或从境外进口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可以看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主要是指在国际交往中,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了国家卫生检疫规定,损害了国境卫生检疫利益。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隐瞒、伪造或不报告身体卫生状况,或带入禁止入境的动植物或其产品;2. 带入、运输或邮寄传染性疾病病原体、药物或其他禁运物品;3. 逃避、妨碍卫生检疫、监管部门的工作;4. 违反国际卫生条例或者本国卫生检疫规定,导致境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影响国家舆论形象。
在国际交往中,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不仅影响到个人形象,更是影响国家形象,造成重大损失;2. 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带入传染病等疾病病原体,可能会导致地方居民疫情爆发,扰乱社会治安和秩序,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3. 可能引起经济损失。
因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导致的疫情爆发,不仅会引起大规模隔离和治疗费用,同时也会影响当地的旅游业、物流业等经济行业。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故意传播病原体,以致疫情扩大;或者违反国家有关传染病防治的规定,致使传染病蔓延或者扩大的行为。
此罪名主要是指针对单个病例,是一种传染病防治范畴内的罪行,更加侧重于防控流行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有以下几种:1. 未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或治疗;2. 在隔离期间逃避,拒绝接受检疫或治疗;3. 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疫情或病情;4. 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恶劣后果等。
「卫生监督学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卫生监督学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章卫生法基础一、问答题1.我国卫生法的原则和特征是什么?2.我国卫生法制定的原则是什么?3.我国卫生法律关系有哪些特点?4.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5.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什么?6卫生法律责任有哪些形式?承担卫生法律责任应分别具备哪些要件?二、案例分析题案例1:一起霍乱弧菌感染案[案情介绍]某年9月19日下午4时,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该县丙镇中心卫生院电话报告发现2例疑似霍乱病人。
当该县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赶到现场调查核实时,镇卫生院已收治了7例疑似霍乱病人。
经临床检查、检验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这7例病人感染的就是霍乱。
事情的经过是:9月17日中午,这7人参加了A女士在该镇某餐馆举办的生日午餐。
A女士为午餐要了甲鱼。
餐馆从该镇的水产经销者B处购买了该批甲鱼。
水产经销者B的甲鱼来自沿海某城市。
这批甲鱼的来源地当年曾发生过霍乱疫情。
经过对水产经销者B销售剩下的甲鱼抽取2只进行检测,均发现O139霍乱弧菌。
整个过程证实,餐馆将感染有霍乱弧菌的甲鱼加工给了就餐者,直接造成就餐者感染霍乱。
根据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该餐馆被县卫生局处以责令暂停营业、罚款处罚;该餐馆并承担了对就餐者及A女士的经济赔偿。
水产经销者B也受到法律制裁。
讨论提示题:1.本案中哪些人和机构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要素是什么?2.引起该法律关系产生、消灭的法律事实是什么?案例2:香辣童子鸡中亚硝酸盐超标案[案情介绍]2004年X月X日16时40分,某市某区卫生局接到X医院急诊室报告,有4人在XXX餐馆就餐后到该院就诊,疑为亚硝酸盐中毒。
区卫生局马上派出14名卫生监督员分两路到达XXX餐馆和X医院进行调查、诊断并协助救治。
在调查过程中陆续又有12名相似症状人员前来就诊。
通过调查发现,以上所有就诊患者同属某单位职工,在午餐时均食用了单位食堂制作的香辣童子鸡。
19时,卫生监督员赶到该单位食堂。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
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
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
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新形势下卫生检疫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摘要】近年来,卫生检疫工作面临诸多的新挑战,主要是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颁布并实施之后,对卫生检疫工作的影响重大。
卫生检疫工作不仅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而且还要注意在个人权利方面与公共卫生方面的平衡。
新形势下的卫生检疫工作要不断完善应急模式以及监测体系。
本文主要阐述了新形势下对卫生检疫工作几点主要的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卫生检疫;挑战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步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迅速,进出口总额不断增长,跨境旅游也成为当今时代一大热点,人口以及货物全球化流动越来越频繁,国际环境越来源开放。
然而在这个环境中,公共卫生安全很容易被忽视,这种新形势下的公共卫生安全受到的威胁也越来越严重。
这种威胁来源于诸多方面,随着国际社会对自然的破坏,导致自然生态的平衡性被逐渐打破,致使许多媒介病出现并活跃在全球各个角落,传染病的大量流传的规律性也开始被打破,发生变化,使人类难以去捉摸流行病具体的发生时间以及流传速度;人类在地球上的活动日益加剧,特别是政治经济活动,局部战争行为层出不穷,恐怖活动依然活跃和猖獗。
恐怖活动中有使用化学以及生物武器的威胁,伴随着个别国家对核能的不断开发,核辐射的威胁也日益增长,并引起全球社会的高度警惕,进出口口岸的突发性事件频繁等等。
在这种新的安全形势下,发布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这是新形势下对国际卫生安全措施更高的要求。
该条例是在1969年实施的版本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增加了新了安全应对规范。
但是,在这个新的条例开始实施之后,我国的卫生检疫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全新的。
一、新形势下卫生检疫面临的挑战(一)《国际卫生条例》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国际卫生条例(2015)》在定义上出现了诸多新的元素,比如在定义中新增了交通工具经营者、集装箱装卸区、疾病、建议、临时建议、长期建议、公共卫生危害、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明显干扰等等。
新冠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法律规制
新冠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法律规制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的新冠疫情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
为了尽快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并且借助公共卫生法律规制来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
首先,公共卫生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公共卫生法律规制是国家对公共卫生进行管理和干预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制定法规和政策,确保公众的卫生权益得到维护。
在疫情防控中,公共卫生法律规制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可以规范政府的行为,明确民众的责任和义务,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然而,疫情防控所涉及的法律规制不仅仅是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条文,它也与其他领域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例如,疫情期间的交通管理、食品安全、医疗保健等方面都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措施。
因此,在疫情防控中,需要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各项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一方面,公共卫生法律规制需要面对多重挑战。
在应对新冠疫情时,由于病毒传播迅速、传染性强,公共卫生法律规制必须尽快适应形势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条文。
例如,针对新冠疫情,许多国家出台了紧急状态法律措施,强制实施封锁措施、限制人员流动,并且对不遵守防控规定的个人或组织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些法律措施的出台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并依法实施,确保公共卫生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公共卫生法律规制需要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疫情期间,一些弱势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更容易受到疫情的影响和伤害。
因此,公共卫生法律规制应当关注这些群体的特殊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例如,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一些国家在疫情期间积极采取了养老院防疫措施,并通过法律规定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监管,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此外,公共卫生法律规制还需要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在疫情期间,准确、及时、透明的信息对于公众的安全和信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卫生法律规制应当明确政府应对疫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严禁散播虚假信息和恶意谣言。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卫生处理相关规定比较分析及应对措施
11 卫生 处理概 念 .
新 条例 关于 卫生处 理 的概念 主
离” 是指 将染 疫人 收 留在指 定 的处所 , 限制其 活 动并
进行 治疗 , 直到 消 除传染病 传播 的危 险 。 现行检 疫法
第5 8届世 界卫 生 大会讨 论 通过 的《 国际卫 生条
例 (0 5 》 以 下 简 称 “ 条 例 ” 于 2 0 20 ) ( 新 ) 0 7年 6月 1 5
施 细则 第 2条 中 , 2条 共 有 1 第 2个定 义 , 中卫 生 其 处 理 相 关 定 义 主要 有 4个 , : 生 处 理 、 离 、 即 卫 隔 留 验、 就地诊 验 。对 “ 鼠、 灭 消毒 、 虫 ” 除 未进 行定 义 。 新 条 例 与现行 检疫 法关 于卫 生 处理 的概 念进 行
必 然要 作 出相 应 的 转 变 和调 整 , 为此 , 对 2 法 律 进 行 比较 分 析 的 基础 上 提 出了 相应 的应 对 措 施 。 在 部 关键词 卫生 ; 疫 ; 检 国际 卫 生 条 例 ; 生 处 理 卫 [ 中图 分 类号 ] R15 [ 献 标 识 码 ] B 8 文
要 集 中在 第 1 “ 义 ” , 1条 共 有 6 条 定 中 第 2个 定 义 ,
其 中卫 生处理 相关 定 义主要 有 7个 , : 污 、 鼠 、 即 除 灭 消毒 、 除虫 、 离 、 隔 公共 卫生 措施 、 生措 施 。 卫 现行 检疫 法 中卫 生处 理相关 概 念 主要 集 中在 实
于包 括香 港 、 门 、 澳 台湾在 内的中 国全境 。基 于新条 例在 内容 、 构上 发生 的重 大 变化 , 结 并纳 入 了许 多新 的观 点 和 内容 ,它 的实 施 对我 国现 有卫 生 检疫 模式
谈《国际卫生条例(2005)》背景下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的尊严、人权和基本 自由。
j .2 需调 整 的规 范及 措 施
《 例 (0 5 》 出 现 了许 多 规 范 及 措 施 的变 化 和 调 条 20)
维普资讯
张 锖. 《 谈 国际卫生条例( 0) 2 5》背景下的 《 o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1 应根据 《 条例( 0】 2 5 0 》的内容及其变化修订 《 检疫法》
与现行 国际卫 生条 例 比较,《 例 ( 0 5 》在立 法 目 条 20 ) 的、管辖 范围、规 范措施等方面都有很大变化, 引入 了许多 新理念,增加 了许多新 内容 ,扩大 了对疾 病的管辖范 围,使 条例调整预 防和控制对人类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的疾病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 的作 用得 到扩 充和加强。 因此,其 中
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其处置过程 将处于持续透明与开放
状态 ( )强调 避免对 国 际贸易不 必要干 扰, 充分尊 重人 4
改成 了 《 舶除免于卫生 控制证 书 / 船舶 卫生控制证书》 ,将
《 国际黄热病预 防接种或复种 证书》改为 了 《 苗接 种或预 疫 防措施 国际证 书》 ,对船舶 、人员监测 、预 防、控制 的范围 和 内容都相应扩大。
《 例 ( 0 5 》转变 和调 整 的理念 主要 的有: ( )管 条 20 ) 1
辖检疫传染 病 向管辖 国际关注 的疾 病及 公共卫生事件 转变。 此举 拓宽 了国境卫生检疫对疾病 预防控制 的范围, 满足 了国
际社会应对严 重威胁人类 生命健 康的各种 疾病及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 新态 势的需要 。 ( )强 调对突 发公 共卫生事 件的监 2
( 0 5 》的变化 与 内容为 依据是 我 国这次 《 20) 检疫 法 》修订 的背景 和基 础。修 订后 的法律 文本需 要与 《 条例 (0 5 》保 20) 持 一致 , 也需 要适 合 我 国 口岸公 共 卫生 安 全和 疾 病预 防控 制 新 态势 的需 要。 现就 对 《 例 (0 5 》的 理解, 对 我 国 条 20 ) 《 检疫 法》修 改发表 自己一些粗 浅的观 点与建 议。 关键词 国际卫生条例; 国境卫生检疫; 检疫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8.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何界生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订检疫法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境卫生检疫起源于十五世纪。
1448年为防止鼠疫的传播,威尼斯港建立了检疫站,对到达的船舶实施四十天的隔离。
中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始于1873年。
在新中国建立前的七十六年中,未制订过一部完整的检疫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主权,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加强各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于1950年和1951年先后发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和《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
此后,在1957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国务院六十六次会议批准,由卫生部部长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
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条例和实施规则是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文本,保证了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的发展,国内外疫情的变化,国际上对“检疫”概念又有了新的引申扩大。
1979年我国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例》。
该条例自1969年以来,在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了多次修订。
修订的内容是把斑疹伤寒和回归热改为国际监测传染病;鉴于天花病已在全球消灭,删去了有关天花病的条款;修改了对霍乱病要求预防接种证书的条款;要求各国开展传染病监测;加强对国际间的病媒昆虫及啮齿动物的控制与防除。
许多国家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交验健康证明等检疫措施。
这些新增加的内容,都未包括在我国1957年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内。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发布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广东、广西等地调研,在广州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就修订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范公共卫生风险,对国境卫生检疫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和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其他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建议保留现行法由国务院确定和公布检疫传染病、由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监测传染病的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本法有关传染病目录的规定与传染病防治法做好衔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关于完善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刘思源【摘要】Combined with social practice,analysis of the new problems and new challenge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China,put for-ward to speed up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system standardization,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y system,fill up the blank of law,legalloopholes,improve the feasibility and scientific policy im-plementation;increas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department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do the scientific supervision,supervision ac-cording to law,human supervision;improve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stitutions of our administrative allocation,improve the fusion degree function setting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stitutions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busines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n China,safeguarding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s in th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safeguard national sovereigntyand dignity of the image.%结合社会实践,分析我国检验检疫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提出要加快检验检疫制度标准化的进程,促进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政策制度的建设,填补法律空白,弥补法律漏洞,提高政策执行的可行性与科学性;加大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监管力度,做到科学监管、依法监管、人性监管;完善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配置,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设置与国际标准的融合度,进而推进我国检验检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经济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与形象尊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2 0 0 5 ) 》 , 然而从依法行政 以及有效执法的角度需要 对相关 法 律法规 进行 调整 。 目前 中 国卫 生法 立法 存
在“ 大 多 是效 力层级 较低 的部 门规章 ” 、 “ 法 规 内容 过 于粗 略 和笼统 ” 等缺 陷 , 再 加上 缺少 一个 卫生 行政 方 面 的基本 法 ,造成 现今 的法律 体 系 已不 能完 全适 应
卫生检疫系统客观上存在公务员序列和技术资格序 列, 而 且此 两种 序列是 互斥 。 因此如 何确 定卫 生 检疫
机关 中 的“ 检疫 医 师” 这一 技术 资格 , 需 要进 行 阐述 。 是否 可 以从 执 法 、技术 支持 以及公 务 员类 别 管理 等 角度 , 对有 特殊 要求 的T 作人 员进 行 明确 。
3 应关 注对 卫 生检疫 工作 的保 障
对人的规定不够具体 ,亦或是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状 况; 与此同时 , 先行检疫法与其他法律存在着一定的 交 叉和矛 盾 ,导 致法 律 的执行 遇到很 大 困难 甚至无
应在《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明确国家将卫生检疫
一
4 4一
第1 8卷 第 4期
中 央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分 别 负 责 何 种 项 目经 费 的 保
4 . 2 建 议 进 一 步 明确 保 障 行 政 强 制 和保 护 公 民权 利 的界 限
一
障。 二是应急物资储备 。 《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应 明确 各 主体 的储 备 、 调 用等 职责 。 三 是对 接触 危 险 因子 的 专业人员给予津贴 。卫生检疫人员在从事传染病监 测、 检疫查验 、 疫情处理 、 危险 因子监测等工作时和
马
俊. 新形势下关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思考
工 作 纳入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保证 此项 工 作 有 序开 展 罔。 一 是 经费 保 障 。 可根据 卫 生检 疫 和大 卫
了 国家 检疫 法规 得不 到有效 实施 ,法 律 的 目的也 得
不 到很好 的贯彻 。
生的管理现状 , 对不同情形 的经费保 障进行 明确 , 如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颁布二十多年来 , 中国国境 卫 生检 疫 机关 在 口岸 开 展 检疫 、监 测 和卫 生 监督 , 有 效地保护了国门安全和人民健康。 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 , 公 共 卫生 问题 的变 化 , 特 别 是我 国加 入《 国际
2 . 2 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其他主体 与 卫生部 门不能独 立 完成公 共卫 生所 有 环节 相
口岸卫生控制
第 1 8卷 第 4期
÷ I 期 嗲:
新形势下关于我国 国境 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的思考
马 俊 天津 出入境 检验 检 疫局( 天津 , 3 0 0 4 5 7 )
摘要
随着世界 经济的发展 , 各 国之 间的人 员、 贸易往来逐 渐加 深 , 随之 而来的 国境卫 生检 疫工作 不断
卫生条例( 2 0 0 5 ) 》 , 需 要适应 国际上 日益 复杂的公
共卫 生 形 势 , 与 国际接 轨 , 与此 相 比 , 我 国的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律 却 显得 有 些 不 足 。 我觉 得 应 重 点关 注 以
下几 个 问题
1 应 关 注国 际法进 行有 效转化
尽管 我 国政 府 已正式 宣布适 用 《 国际卫 生条 例
国际形势 的发 展 , 需 要重 点解 决 。 2 应关 注对 法律 主体 的明 确规定
件的处置非常不利。所 以通过法律来规定保障和规 范 这种 协作机 制 和相互 的 责任 ,才 能有利 于 进一 步
提 高 国境卫 生检 疫执法 效 能 ,才能有 利 于 防止 疾病 传 人传 出 , 确 保 国境 口岸 的卫 生安全 。 2 . 3 应在 法律 层 面明确 特殊 工作 人员 现行 《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 》 规定有“ 检疫医师” 和一 “ 国境 口岸 卫生 监 督 员 ” 两 类特 殊 工 作 人 员 , 但 实践 中 ,此 两类 工作 人员 的资 质审查 以及身 份确 认 均无 法 有效 实施 。 由于 中国现行 干部 人 事制 度 的规定 , 在
法律体 系 效能
B d 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F I . 1 0 0 8 — 5 7 7 7 . 2 0 1 3 . 0 4 . 0 1 3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境 卫 生 检 疫法 》 ( 以下 简称
法执 行 。 所 以应 从 全局 出发 , 以符合 国际法 的科 学 原 则, 准确 界定 相对 人 , 在 效力 层级 较高 的法 律 层面 阐 明存 在争 议 的问题 以及 其解 决 的途径 。
同 ,国境 卫 生检疫 也绝 非是 国境 卫 生检疫 机 关一 个 部 门能独立完 成所有 环节 的。 卫生 、 海关 、 边检 、 铁路 、 民航 、 交通 、 公安、 邮政 和 电信等 部 门在其 中都有 相应 的职责 ,但这 些部 门之 间 的协调 合作 机制 却 没有 一 个层 级较 高 的法律 来规 定 , 导 致在 时 间发 生 时 , 各 部 门之间 , 各部 门领 导之 间都会 发 生不 同 的意 见 , 对 事
2 . 1 应 在法 律层 面 明确卫生 检疫 相对 人 《 国境卫 生检疫 法》 所 管理 的对 象 以及范 围一 直
是近年来 国境卫生检疫T作中存在不确定 ,差异甚 至是 争议 的问题 ,比较典 型 的如 口岸卫 生监 督 的范 围界定以及对出入境空乘人员的检疫和传染病监测
等 相关 问题 。 其 根本 原 因 , 就 是 在法 律 层 面上 , 对 相
面临新的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 国际卫生条例( 2 0 0 5 ) 》 就是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 我国的卫生 检疫法律应结合 中国国情, 尽快建立一个与《 国际卫生条例( 2 0 0 5 ) } f  ̄ 适应的法律体 系, 充分发挥法律
效 , 保 护 国 门安 全 。
关键 词 国际卫 生条例 ( 2 0 0 5 ) 卫生检 疫 中 图分 类 号 R1 8 5 . 3 文献标 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