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关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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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形势 的发 展 , 需 要重 点解 决 。 2 应关 注对 法律 主体 的明 确规定
件的处置非常不利。所 以通过法律来规定保障和规 范 这种 协作机 制 和相互 的 责任 ,才 能有利 于 进一 步
提 高 国境卫 生检 疫执法 效 能 ,才能有 利 于 防止 疾病 传 人传 出 , 确 保 国境 口岸 的卫 生安全 。 2 . 3 应在 法律 层 面明确 特殊 工作 人员 现行 《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 》 规定有“ 检疫医师” 和一 “ 国境 口岸 卫生 监 督 员 ” 两 类特 殊 工 作 人 员 , 但 实践 中 ,此 两类 工作 人员 的资 质审查 以及身 份确 认 均无 法 有效 实施 。 由于 中国现行 干部 人 事制 度 的规定 , 在
பைடு நூலகம்
面临新的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 国际卫生条例( 2 0 0 5 ) 》 就是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 我国的卫生 检疫法律应结合 中国国情, 尽快建立一个与《 国际卫生条例( 2 0 0 5 ) } f  ̄ 适应的法律体 系, 充分发挥法律
效能 , 保 护 国 门安 全 。
关键 词 国际卫 生条例 ( 2 0 0 5 ) 卫生检 疫 中 图分 类 号 R1 8 5 . 3 文献标 识码
卫生检疫系统客观上存在公务员序列和技术资格序 列, 而 且此 两种 序列是 互斥 。 因此如 何确 定卫 生 检疫
机关 中 的“ 检疫 医 师” 这一 技术 资格 , 需 要进 行 阐述 。 是否 可 以从 执 法 、技术 支持 以及公 务 员类 别 管理 等 角度 , 对有 特殊 要求 的T 作人 员进 行 明确 。
同 ,国境 卫 生检疫 也绝 非是 国境 卫 生检疫 机 关一 个 部 门能独立完 成所有 环节 的。 卫生 、 海关 、 边检 、 铁路 、 民航 、 交通 、 公安、 邮政 和 电信等 部 门在其 中都有 相应 的职责 ,但这 些部 门之 间 的协调 合作 机制 却 没有 一 个层 级较 高 的法律 来规 定 , 导 致在 时 间发 生 时 , 各 部 门之间 , 各部 门领 导之 间都会 发 生不 同 的意 见 , 对 事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颁布二十多年来 , 中国国境 卫 生检 疫 机关 在 口岸 开 展 检疫 、监 测 和卫 生 监督 , 有 效地保护了国门安全和人民健康。 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 , 公 共 卫生 问题 的变 化 , 特 别 是我 国加 入《 国际
2 . 2 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其他主体 与 卫生部 门不能独 立 完成公 共卫 生所 有 环节 相
口岸卫生控制
第 1 8卷 第 4期
÷ I 期 嗲:
新形势下关于我国 国境 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的思考
马 俊 天津 出入境 检验 检 疫局( 天津 , 3 0 0 4 5 7 )
摘要
随着世界 经济的发展 , 各 国之 间的人 员、 贸易往来逐 渐加 深 , 随之 而来的 国境卫 生检 疫工作 不断
马
俊. 新形势下关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思考
工 作 纳入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保证 此项 工 作 有 序开 展 罔。 一 是 经费 保 障 。 可根据 卫 生检 疫 和大 卫
了 国家 检疫 法规 得不 到有效 实施 ,法 律 的 目的也 得
不 到很好 的贯彻 。
生的管理现状 , 对不同情形 的经费保 障进行 明确 , 如
2 . 1 应 在法 律层 面 明确卫生 检疫 相对 人 《 国境卫 生检疫 法》 所 管理 的对 象 以及范 围一 直
是近年来 国境卫生检疫T作中存在不确定 ,差异甚 至是 争议 的问题 ,比较典 型 的如 口岸卫 生监 督 的范 围界定以及对出入境空乘人员的检疫和传染病监测
等 相关 问题 。 其 根本 原 因 , 就 是 在法 律 层 面上 , 对 相
3 应关 注对 卫 生检疫 工作 的保 障
对人的规定不够具体 ,亦或是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状 况; 与此同时 , 先行检疫法与其他法律存在着一定的 交 叉和矛 盾 ,导 致法 律 的执行 遇到很 大 困难 甚至无
应在《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明确国家将卫生检疫
一
4 4一
第1 8卷 第 4期
法律体 系 效能
B d 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F I . 1 0 0 8 — 5 7 7 7 . 2 0 1 3 . 0 4 . 0 1 3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境 卫 生 检 疫法 》 ( 以下 简称
法执 行 。 所 以应 从 全局 出发 , 以符合 国际法 的科 学 原 则, 准确 界定 相对 人 , 在 效力 层级 较高 的法 律 层面 阐 明存 在争 议 的问题 以及 其解 决 的途径 。
卫生条例( 2 0 0 5 ) 》 , 需 要适应 国际上 日益 复杂的公
共卫 生 形 势 , 与 国际接 轨 , 与此 相 比 , 我 国的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律 却 显得 有 些 不 足 。 我觉 得 应 重 点关 注 以
下几 个 问题
1 应 关 注国 际法进 行有 效转化
尽管 我 国政 府 已正式 宣布适 用 《 国际卫 生条 例
( 2 0 0 5 ) 》 , 然而从依法行政 以及有效执法的角度需要 对相关 法 律法规 进行 调整 。 目前 中 国卫 生法 立法 存
在“ 大 多 是效 力层级 较低 的部 门规章 ” 、 “ 法 规 内容 过 于粗 略 和笼统 ” 等缺 陷 , 再 加上 缺少 一个 卫生 行政 方 面 的基本 法 ,造成 现今 的法律 体 系 已不 能完 全适 应
中 央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分 别 负 责 何 种 项 目经 费 的 保
4 . 2 建 议 进 一 步 明确 保 障 行 政 强 制 和保 护 公 民权 利 的界 限
一
障。 二是应急物资储备 。 《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应 明确 各 主体 的储 备 、 调 用等 职责 。 三 是对 接触 危 险 因子 的 专业人员给予津贴 。卫生检疫人员在从事传染病监 测、 检疫查验 、 疫情处理 、 危险 因子监测等工作时和
件的处置非常不利。所 以通过法律来规定保障和规 范 这种 协作机 制 和相互 的 责任 ,才 能有利 于 进一 步
提 高 国境卫 生检 疫执法 效 能 ,才能有 利 于 防止 疾病 传 人传 出 , 确 保 国境 口岸 的卫 生安全 。 2 . 3 应在 法律 层 面明确 特殊 工作 人员 现行 《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 》 规定有“ 检疫医师” 和一 “ 国境 口岸 卫生 监 督 员 ” 两 类特 殊 工 作 人 员 , 但 实践 中 ,此 两类 工作 人员 的资 质审查 以及身 份确 认 均无 法 有效 实施 。 由于 中国现行 干部 人 事制 度 的规定 , 在
பைடு நூலகம்
面临新的挑战,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 国际卫生条例( 2 0 0 5 ) 》 就是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 我国的卫生 检疫法律应结合 中国国情, 尽快建立一个与《 国际卫生条例( 2 0 0 5 ) } f  ̄ 适应的法律体 系, 充分发挥法律
效能 , 保 护 国 门安 全 。
关键 词 国际卫 生条例 ( 2 0 0 5 ) 卫生检 疫 中 图分 类 号 R1 8 5 . 3 文献标 识码
卫生检疫系统客观上存在公务员序列和技术资格序 列, 而 且此 两种 序列是 互斥 。 因此如 何确 定卫 生 检疫
机关 中 的“ 检疫 医 师” 这一 技术 资格 , 需 要进 行 阐述 。 是否 可 以从 执 法 、技术 支持 以及公 务 员类 别 管理 等 角度 , 对有 特殊 要求 的T 作人 员进 行 明确 。
同 ,国境 卫 生检疫 也绝 非是 国境 卫 生检疫 机 关一 个 部 门能独立完 成所有 环节 的。 卫生 、 海关 、 边检 、 铁路 、 民航 、 交通 、 公安、 邮政 和 电信等 部 门在其 中都有 相应 的职责 ,但这 些部 门之 间 的协调 合作 机制 却 没有 一 个层 级较 高 的法律 来规 定 , 导 致在 时 间发 生 时 , 各 部 门之间 , 各部 门领 导之 间都会 发 生不 同 的意 见 , 对 事
《 国境卫生检疫法》 ) 颁布二十多年来 , 中国国境 卫 生检 疫 机关 在 口岸 开 展 检疫 、监 测 和卫 生 监督 , 有 效地保护了国门安全和人民健康。 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 , 公 共 卫生 问题 的变 化 , 特 别 是我 国加 入《 国际
2 . 2 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其他主体 与 卫生部 门不能独 立 完成公 共卫 生所 有 环节 相
口岸卫生控制
第 1 8卷 第 4期
÷ I 期 嗲:
新形势下关于我国 国境 卫生检疫法律法规 的思考
马 俊 天津 出入境 检验 检 疫局( 天津 , 3 0 0 4 5 7 )
摘要
随着世界 经济的发展 , 各 国之 间的人 员、 贸易往来逐 渐加 深 , 随之 而来的 国境卫 生检 疫工作 不断
马
俊. 新形势下关于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思考
工 作 纳入 国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保证 此项 工 作 有 序开 展 罔。 一 是 经费 保 障 。 可根据 卫 生检 疫 和大 卫
了 国家 检疫 法规 得不 到有效 实施 ,法 律 的 目的也 得
不 到很好 的贯彻 。
生的管理现状 , 对不同情形 的经费保 障进行 明确 , 如
2 . 1 应 在法 律层 面 明确卫生 检疫 相对 人 《 国境卫 生检疫 法》 所 管理 的对 象 以及范 围一 直
是近年来 国境卫生检疫T作中存在不确定 ,差异甚 至是 争议 的问题 ,比较典 型 的如 口岸卫 生监 督 的范 围界定以及对出入境空乘人员的检疫和传染病监测
等 相关 问题 。 其 根本 原 因 , 就 是 在法 律 层 面上 , 对 相
3 应关 注对 卫 生检疫 工作 的保 障
对人的规定不够具体 ,亦或是不能适应当前发展状 况; 与此同时 , 先行检疫法与其他法律存在着一定的 交 叉和矛 盾 ,导 致法 律 的执行 遇到很 大 困难 甚至无
应在《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明确国家将卫生检疫
一
4 4一
第1 8卷 第 4期
法律体 系 效能
B d o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F I . 1 0 0 8 — 5 7 7 7 . 2 0 1 3 . 0 4 . 0 1 3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国境 卫 生 检 疫法 》 ( 以下 简称
法执 行 。 所 以应 从 全局 出发 , 以符合 国际法 的科 学 原 则, 准确 界定 相对 人 , 在 效力 层级 较高 的法 律 层面 阐 明存 在争 议 的问题 以及 其解 决 的途径 。
卫生条例( 2 0 0 5 ) 》 , 需 要适应 国际上 日益 复杂的公
共卫 生 形 势 , 与 国际接 轨 , 与此 相 比 , 我 国的 国境 卫 生检 疫 法律 却 显得 有 些 不 足 。 我觉 得 应 重 点关 注 以
下几 个 问题
1 应 关 注国 际法进 行有 效转化
尽管 我 国政 府 已正式 宣布适 用 《 国际卫 生条 例
( 2 0 0 5 ) 》 , 然而从依法行政 以及有效执法的角度需要 对相关 法 律法规 进行 调整 。 目前 中 国卫 生法 立法 存
在“ 大 多 是效 力层级 较低 的部 门规章 ” 、 “ 法 规 内容 过 于粗 略 和笼统 ” 等缺 陷 , 再 加上 缺少 一个 卫生 行政 方 面 的基本 法 ,造成 现今 的法律 体 系 已不 能完 全适 应
中 央财 政 和 地 方 财 政 分 别 负 责 何 种 项 目经 费 的 保
4 . 2 建 议 进 一 步 明确 保 障 行 政 强 制 和保 护 公 民权 利 的界 限
一
障。 二是应急物资储备 。 《 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应 明确 各 主体 的储 备 、 调 用等 职责 。 三 是对 接触 危 险 因子 的 专业人员给予津贴 。卫生检疫人员在从事传染病监 测、 检疫查验 、 疫情处理 、 危险 因子监测等工作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