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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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3.02.15•【文号】价费字[1993]56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15日价费字[199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

第三条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

第四条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

第五条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

第六条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

第七条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宁价费〔2010〕10号、宁财综〔2010〕2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机关深入开展“五服务”活动的意见》(宁委发[2009]24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深入开展机关“五服务”活动中着力抓好十项重点措施的通知》(宁委办发[2009]23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现“保增长、促转型”的目标任务,我们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和市政府批准同意(宁府办文[2009]2724号),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相关收费为企业减负减压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号)文件规定,现就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33个项目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

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建委、国土资源、农业、交通、经委、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1•【文号】计价格[2002]889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计价格[2002]889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你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收悉。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申请费。

是认证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

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

其中,受理境外申请,由于支付通讯费用相对较多,另收通讯费500元;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1000元。

(二)产品检测费。

是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费用。

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992]价费字496号文件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检验项目,暂由你委按照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后实施。

检测成本主要包括检测人员经费、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管理费等。

(三)工厂审查费。

是认证机构按照认证产品的工厂审查要求所进行的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出具工厂审查报告的费用。

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06•【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1994.12.0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已由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1994年12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2月6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1994年12月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全社会的产品质量意识。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品的生产者必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向社会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实施;市(地)技术监督部门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应报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划和协调。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下列产品为重点:(一)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用户、消费者以及有关组织普遍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重点检查的产品。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农民和社会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就业再就业工程,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

现就公布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项目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以下项目的收费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检验机构)1、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暂停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价费字496号)“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其他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等规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粮食、农机、水利、海洋渔业、气象、林业等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其他社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上浮幅度由50%下降为不得超过30%。

2、棉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按棉价的1.5‰收取,降为按棉价的1.0‰收取。

价格部门3、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8]153号)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4、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苏环计〔2006〕30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96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

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

(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

(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

(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

(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

(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计算方法

附件1: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具有资质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测。

第三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消防产品及其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第四条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消防产品未按全项(整机)检验检测的,应按单项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按全项(整机)计收。

第六条防火涂料施工后现场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现场检测取费按其检验检测部分工程合同价格(或工程造价)分段累进计取。

100万元以下按2%计算;101万元至500万元按1.5%计算;501万元至1000万元按1%计算;1000万元以上按0.5%计算。

第七条委托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其上一级检验机构提出复验,其检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由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时间10天以内(含10天),减收检验检测费的30%;超出规定时间20天(含20天)的,减收检验检测费的50%;超出规定时间30天(含30天)的,减收检验检测费的70%;超出规定时间30天以上的,减收检验检测费的100%。

第九条由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检测费和样品费由检验检测机构支付。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实施检验检测时,检验单位人员往返的交通费、差旅费、检验检测设备的托运费均由委托单位负担(同一城市发生费用由多家受检单位分摊);检验单位自备车交通费,30公里以上部分按每公里 2 元计收;检验人员差旅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委托单位自备车辆接送时, 检验单位不得收取交通费、设备托运费等。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9.10.14•【文号】计价格[1999]1610号•【施行日期】199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计价格〔1999〕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维护产品质量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产品质量认证的实际情况,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附件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认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第五条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相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核费。

第六条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七条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省物价局关于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省物价局关于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省物价局关于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粤质技监[2000]226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实施定期监督检验的通知(粤质技监[2000]226号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工业委、工发局)、物价局、有关检验单位、加油站:为配合我省加油站清理整顿工作,打击加油站质量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我省对广东省成品油质量进行定期监督检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期监督检验产品本次定期监督检验产品为90号、97号车用无铅汽油和0号轻柴油。

二、定期监督检验对象本次定期监督检验对象为广东省境内销售上述成品油的加油站。

三、检查单位及其分工(一)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负责广州地区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检验;(二)深圳市计量质量测试研究院负责深圳地区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检验;(三)广东省(惠州)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无铅汽油产品质量检验,以及广州、深圳市以外地市的0号轻柴油产品质量检验。

四、抽样单位及要求抽样工作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委(工业委、工发局)负责,有关检验单位配合抽样,负责抽样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本通知、单位工作证到加油站抽样。

每个加油站每次抽样不超过二个品种,抽样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和检验细则的规定。

抽样后的样品,除已消耗部分,一律退还加油站,不得随意处理。

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附件1、附件2的要求进行抽样,并认真填写好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留被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和抽样单位各一份。

五、抽样和检验时间有关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即开始抽样。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市场形势的变化,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和收费问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场上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实施该办法将有效推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高效化。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费标准和范围: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市场特点和行业发展的收费标准和范围。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并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差异化收费。

同时,要避免重复收费和乱收费的问题,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收费管理机构和责任: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管理收费政策,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要明确收费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确保收费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缴费方式和程序:为了方便缴纳检验收费,可以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线上支付和线下缴费等。

缴费程序要简便明确,避免繁琐和冗长的流程,提高缴费的便捷性和效率性。

4. 收费使用和监督:收取的检验收费应当用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开支,如检测设备的购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现象。

5. 督促制度和惩处措施:建立监督和督促制度,加强对收费管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收费制度的公正与合法。

对于违反收费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可以促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市场上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同时,该办法还能够提高收费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减少乱收费和重复收费等问题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该办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质量安全收费制度范文模板

质量安全收费制度范文模板

质量安全收费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收费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产品质量检测费用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按照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测机构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检测费用标准。

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向被检测单位收取。

2. 产品质量认证费用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按照认证机构、认证级别、认证范围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认证费用标准。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向申请单位收取。

3.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用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按照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机构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检验费用标准。

检验费用由检验机构向被检验单位收取。

4.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费用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按照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机构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监管费用标准。

监管费用由监管部门向被监管单位收取。

三、收费依据和程序1. 收费依据产品质量安全收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 收费程序(1)收费单位应当向被收费单位出示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告知收费项目和金额。

(2)被收费单位对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收费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投诉。

(3)收费单位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及时足额上缴收费收入。

四、收费管理和监督1.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职责、收费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纪律,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进行。

2.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收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收费单位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收费收入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3. 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质监收费情况汇报

质监收费情况汇报

质监收费情况汇报根据《质监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取相应的费用,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现将我单位质监收费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单位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是指对产品进行常规的质量监督检验所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附加收费是指对特殊产品或者特殊检验项目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收费依据。

我单位收取质监费用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质监部门文件规定以及我单位的收费管理办法。

在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三、收费管理。

为了确保质监收费的公平、公正,我单位建立了严格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了收费的程序和要求。

在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确保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四、收费情况。

我单位对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情况如下,截至目前,我单位共收取基本收费XX万元,附加收费XX万元,合计XX万元。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五、收费使用。

我单位对收取的质监费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用途进行使用,主要用于质量监督检验设备的更新维护、人员培训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等方面。

六、收费情况公示。

为了保障收费的公开透明,我单位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欢迎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对我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咨询。

七、收费工作改进。

我单位将继续加强对质监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收费程序,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收费工作的公平、公正。

以上为我单位质监收费情况的汇报,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及时与我单位联系,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做好解释和回应工作。

感谢各方对我单位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以[1992]价费字496号
【发布部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2.01.01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1992>价费字496号发布)
一、计算项目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
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

(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
1 / 1。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一、引言。

产品质量检验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企业对外提供产品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制定本标准,以便更好地为企业和消费者服务。

二、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3. 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内容。

1. 检验项目。

根据产品的性质和用途,确定相应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验、功能检验、
安全性检验等。

2. 收费标准。

根据检验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确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确保检验机构的
合理收益。

3. 优惠政策。

针对长期合作客户、大宗订单等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合作。

四、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执行。

1. 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私自调整收费标准。

2. 对于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五、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1.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确保执行情况合规。

2. 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结语。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检验机构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确保检验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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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价费字49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县以上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由国家物价局会同财政部制定?未纳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暂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第五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一)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由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会的统一监督检验(统检)?(三)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四)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第六条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二)未纳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三)其它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免于其它检验,免收检验费?已经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在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检验的,免收检验费?已经进行过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查之日起半年内实施其它检验的,免收检验费?第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同一产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第九条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药品、农药、兽药检验,食品卫生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棉花监督检查,船舶检验,主要船用设备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的检验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各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煤等实施监督检验,只能收取材料费和管理费,收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30%?检验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其它委托性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50%?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整机)收费?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二条由于检验机构的责任,未按规定的期限出具检验报告的,超出规定的时间5~1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10%~30%;超出规定时间11~2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30%~50%;超出规定时间21~30天的减收检验费的50~100%?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果发生差错,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减收或免收检验费?第十四条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时,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支付?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种学会、协会不得向企业和检验机构收取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第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付检验机构事业费不足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各检验机构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核算内容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使用的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第十九条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其它乱收、乱支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国家标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标发(1988)099号文即行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试行)(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以价费字496号发布)一、计算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收费计算项目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六项?(一)材料费(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使用的一次摊入成本,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材料费=消耗材料+低值易耗品分摊费用?(二)水、电、燃料费水电燃料费是指在检验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煤气、煤等费用,但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三)检验用房维修费对检验工作用房的修缮、维护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四)仪器设备折旧费原值大于500元,使用寿命一年以上,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的仪器设备),但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年折旧费=(仪器设备原值-残值)/使用年限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仪器设备维修费对检验用仪器设备的维护、校准费用,按实际支出分摊计入?(六)管理费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按上述五项之和的10%计入?二、计算公式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6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1991〕国检联字第063号关于《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电子行业的特点,为保证出口电子产品质量,促进出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电子产品的企业、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电子工业部(以下简称电子部)联合发布?第三条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实施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领导工作?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分别设立发证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和组织实施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签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宜?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审查工作由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深圳、重庆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和电子部发证管理部门所属的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共同审查认可的进出口电子产品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商检局实验室负责?第四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企业在出口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者,其产品一律不准出口、特殊情况须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方准提供出口、对实施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凭质量许可证接受报验,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第二章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满足《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内容及要求》(以下简称《审查内容及要求》)?第六条申请质量许可证的出口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产品必须达到下列技术要求之一:1.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2.现行国家标准,电子行业标准;3.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可以执行电子部批准的企业标准或过渡性标准;4.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检验标准和要求;5.来图来料加工的产品,应符合生产企业、出口经营单位和所在地商检局按来图来样共同制定的出口产品技术要求?二、出口电子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有关出口包装要求?第三章申请和发证程序第七条凡实施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门类填写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所在地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资料为:申请书(一式六份);申请书附表(一份);按照《审查内容及要求》的自查结果(一份);有效运行的质量手册(一份);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一份)?第八条文件审查所在地商检局将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送有关审查部进行文件审查、对申报文件不符合要求者,有关审查部通知申请企业修改补充,并写出文件审查报告?第九条产品确认试验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在生产企业或外贸仓库对申请出口的产品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封样,并开具试验通知单、生产企业将样品和试验通知单连同产品技术资料送到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单位按试验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接受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验工作、检测单位不得将检验项目随意转让给非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检测结束后出具二份检测报告,分送给生产企业和所在地商检局?第十条现场审查所在地商检局、有关审查部会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商议审查组的组成、审查组一般由4-5名审查员组成,由所在地商检局派2-3名审查员,并担任审查组长、审查组长负责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按计划对申请企业进行企业质量体系现场审查、按照《审查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评定,并在审查结束时,写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现场审查报告?参加审查组的所有成员均应在现场审查报告和《审查内容及要求》上签名?企业现场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负责将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及有关资料交所在地商检局?第十一条资料上报所在地商检局根据文件审查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产品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同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书、申请书附表、产品确认试验报告、现场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及要求》等有关资料上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第十二条审批发证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对上报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批准和签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书?出口电子产品质量许可证直接寄送申请企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书分别返回申请企业、所在地商检局、有关审查部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对产品检测不合格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应及时以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有关审查部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首次申请未通过产品确认试验或现场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应将产品改进报告或企业整改报告提交所在地商检局,经审查后,可以重新安排产品确认试验和现场审查、如仍不合格,申请企业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申请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从第二次寄送不合格通知单之日算起)?第十四条企业现场审查或产品确认试验的减免一、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十二个月内(以发放生产许可证证书日期为准)申请质量许可证,经所在地商检局同意,可免于现场审查和产品确认试验?二、已经产品认证、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的产品,如试验项目和试验标准相同,可在十二个月内不作重复检测?三、对通过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O9000)工作委员会评审机构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企业免于现场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质量体系的要求进行管理,每年按本办法自查一次,并书面向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出口电子产品质量情况,同时抄报有关审查部?第十六条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电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和检验制度进行监督、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复查两次,或经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同意后,增加复查次数?第十七条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批准后,由所在地商检局吊销并收回质量许可证、生产企业自吊销质量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准办理申请手续?一、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强烈,两次要求索赔或退货,经查明是生产企业责任的;二、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的;三、经复查或抽查产品不合格的,所在地商检局应责成企业限期改进、逾期者,或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向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伪造、转让、冒用质量许可证的,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第十九条负责产品检测和现场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或考核结果的,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费、企业现场审查费、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企业负责、收费标准遵循非盈利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国家商检局和电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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