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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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清算组
《公司法》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管理人的组成
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编辑]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破产法意见》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有继续生产必要的除外。
4、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工作人员
5、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因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8、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