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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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伤残警察退休政策出台

伤残警察退休政策出台

伤残警察退休政策出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伤残警察的数量逐渐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政府决定出台一项新的退休政策,以保障这些伤残警察的权益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一、政策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警察的职责日益繁重,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履行公务期间,很多警察可能会遭受伤害,导致身体残障。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项退休政策来关注和照顾这些伤残警察。

二、政策内容根据新政策,伤残警察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提前退休。

具体的政策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调整:伤残警察可以在年满55周岁后提前退休,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相关福利。

2. 退休金待遇:退休金的计算标准将以伤残程度和服务年限为基础进行评估。

伤残程度越高、服务年限越长的警察将获得更高的退休金待遇。

3. 医疗保险:退休后,伤残警察将继续享受免费医疗保险,以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医疗需求。

4. 就业机会:政府将积极协助伤残警察重新就业,并提供相关培训和职业转型支持,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仍能融入社会并保持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政策影响伤残警察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1. 保障警察权益:政府通过出台这一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警察的保障,弘扬了社会对公安事业的尊重和关怀,增强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荣誉感。

2. 提升治安水平:伤残警察退休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加警力的轮换和更新,提高警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 社会和谐稳定:政府为伤残警察提供适当的退休待遇,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政策展望伤残警察退休政策的出台是一项重要的举措,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完善评估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伤残程度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以避免任意裁定和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发生。

2. 加强法律保障: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退休政策的执行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民警个人伤残申请书

民警个人伤残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长期从事公安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然而,在工作中的一次意外,让我不幸负伤,导致身体残疾。

在此,我向您提交我的个人伤残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

事故发生于今年某月某日,当时我正在执行一项任务,为了制止一名犯罪嫌疑人逃跑,我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了上去。

在搏斗中,我被他推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

经过紧急治疗,虽然病情得到了控制,但医生告诉我,我的右腿将永远无法恢复到以前的状态,留下了残疾。

自从受伤以来,我经历了无尽的痛苦和煎熬。

作为一名警察,我深知自己肩负着保卫人民安全的神圣职责,但由于身体原因,我再也无法像以前那样投身于工作。

每当想到这里,我都感到无比沮丧和愧疚。

然而,在这个困难时刻,我坚信组织会给予我关爱和支持。

首先,我希望能够得到组织的伤残抚恤。

作为一名因公负伤的警察,我深知伤残抚恤是对我们这种特殊情况的一种关怀和保障。

我迫切希望组织能够给予我这个帮助,让我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以便更好地面对生活。

其次,我希望组织能够为我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虽然我的右腿残疾,但我仍然希望能够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

我希望组织能够帮助我找到一种适合我的身体状况的工作,让我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后,我希望组织能够关心我的家庭。

在我受伤后,我的家人一直默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负担。

我希望组织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关怀和帮助,让我和家人能够共同度过这个困难时期。

在此,我衷心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和支持。

我坚信,在组织的帮助下,我一定能够勇敢面对生活的挑战,继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作者: 来源: 公安部民政部时间:1996-11-19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

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三)病故。

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五)固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八条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一)由死者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求同级民政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民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必要时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死者的死难情节等进行核实。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
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

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
人民警察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劳社发〔2003〕45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保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81号)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现将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医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即“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的标准报销,报销范围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民警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负伤并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缴费基数。

并自次月起停止缴纳伤残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积累资金全部返还本人。

四、单独统筹的区、县(市)要切实做好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医疗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伤残认定流程及资料

伤残认定流程及资料

伤残认定流程及资料
伤残认定是指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标准对因意外事故或疾病
导致身体损伤、机能缺陷等情况下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通常需要提
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经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评估后才能确定伤残等级。

伤残认定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伤残认定: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
残程度等基本信息,并加盖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公章。

2. 病历资料材料的鉴定: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

在此过程中,需要遵循医学鉴定标准和程序,建议前去医院咨询相关
专家,避免填写相关资料时出现错误。

3. 医学鉴定:对申请人进行医学检查、检验、评估和诊断,并进
行身体伤残等级的评估。

4. 评定结论:依据其医学报告,公安机关会确定其身体伤残等级,等级越高,其伤残赔偿金额也越高。

伤残认定的资料:
1. 身份证:证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2. 申请书:详细描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残情况等,并附有
事故证明材料。

3. 医学鉴定材料:包括医疗记录、医学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

4. 其他证明材料:如过失方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书等相关证明。

总的来说,伤残认定旨在为遭受意外损伤的人们提供公正、专业、科学的评估,在事故赔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伤残认定的流程和资料,遵循规定流程合理地
进行认定申请。

1997年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号现发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部长:多吉才让1997年4月1日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内容

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内容

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交通事故、家暴、故意伤害等等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在事故中受到伤害,想要获得赔偿,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伤情鉴定证明,根据伤情向赔偿人索求赔偿,并且需要了解的是,伤情的鉴定是有规定的司法程序的。

下面,的小编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伤情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内容。

一、鉴定原则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二、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三、鉴定的委托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的受理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1-2]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工作,我部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公安干警伤亡抚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安干警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

凡调离公安干警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公安干警以及在扑救火灾的行动中(返回途中除外)致残的武警消防警察,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凡实行警衔制度的公安干警,负伤评残后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属于上述范围而原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的,可给予换发《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四、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02.09•【字号】沪民优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沪民优发〔2015〕6号各区县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民函〔2014〕341号)的要求,为认真做好本市《伤残人民警察证》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对象范围持有《伤残人民警察证》,并在上海市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已有基本信息的伤残人民警察为本次换证对象。

对没有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不予发放新证。

二、换证步骤和时间节点(一)信息校核阶段(2015.3.1—3.30)1.各区县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告知书》(见附件2)填写相关内容后,与《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一起发给所管辖的每位伤残人民警察。

2.各区县收到《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一是对照“系统”中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及时更新,确保伤残人民警察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二是对户籍不在本区县的伤残人民警察,先将其伤残抚恤关系转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换证;三是对在国内异地居住或者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民警察,结合统一换证工作,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二)报批打证阶段(2015.4.1—4.30)区县校核工作完成后,填写并打印《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一式三份),在区县民政局审核栏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办人和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区县民政局印章,同时打印新的《伤残人民警察证》,贴上照片和铁路部门的“残疾军人证”电子芯片后,会同《2015年上海市伤残人民警察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集中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2014年4月30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2014年4月30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14年4月30日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 17 —
残疾等级
身份证 号码 居住地址 (户籍地 址)
换证、补 件编号
出生年月 残疾性质
电话
照片
所在单位 负责人签字: 意见
年月 日 (盖 章)
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 章)
市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 章)
省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市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伤残性质: 审批等级: 省级民政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省、市、县民政部门,省级政法机关,本人所在单位各存档一份。
— 15 —
附件 2
人民警察换证、补证及证件变更呈报表
姓名
参加工作 时间
附件 1
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姓名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 时间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离/退休 时间
编制 情况
□行政编制 □非行政编制
居住地址(户籍地址) 致残时间 致残原因
致残地点 致残部位
县级以上 负责人签字: 政法机关
意见
年月 日 (盖章)
县级民政 部门意见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公示结果: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盖 章)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省、市、县民政部门,省级政法机关,本人所在单位各存档一份。
— 16 —
附件 3
伤残人民警察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姓名
出生日期 参加工作
时间 编制情况
性别
身份证号
离/退休 时间
□行政编制
□非行政编制

如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如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如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指对因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评估、鉴定和确定程度的过程。

通过伤残等级鉴定,人们可以获得有关他们伤残程度的准确信息,并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下面我们将介绍如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第一步:了解伤残等级鉴定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之前,你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

不同国家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你需要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了解如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条件等。

你可以联系当地的残疾人事务部门、社会保障机构或医疗机构,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步:准备申请材料一般来说,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

具体的材料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申请表格:根据当地的要求,填写完整并准确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疾病、受伤原因、医疗记录等。

2. 医疗证明: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文件,这可能包括病历、诊断证明、手术记录、治疗方案等。

3. 残疾评估报告:在某些情况下,你可能需要提供由专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提供的残疾评估报告,该报告将说明你的伤残情况和等级。

4.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要求,你还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请注意,这只是一般要求的列举,你需要进一步了解当地政策和规定,以确保你准备了所有必要的材料。

第三步:选择适当的申请途径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你需要选择适当的申请途径。

通常有以下几种途径可以选择:1. 医疗机构:你可以直接就诊或咨询当地医院、诊所或残疾人康复机构,向他们咨询如何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提交申请材料。

2. 残疾人事务部门:联系当地的残疾人事务部门,他们会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指导,帮助你填写申请表格,并告知你申请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要求。

3. 社会保障机构: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伤残等级鉴定,你可以咨询他们的政策和要求,并提交申请。

根据实际情况,你可以结合以上途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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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指南
根据《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一、伤残人民警察致残的条件
上述范围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战致残:
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致残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致残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4、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致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3、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二、伤残人民警察评残的程序
1、人民警察因战、因公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持本人原始病历向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评残规定的,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介绍信,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3、经残情鉴定,达到评残等级的,由警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4、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填写《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两名现场目击者的证明材料,《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的盖章)、《公务员
登记表》(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近期着制服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一并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三、伤残人民警察的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

旧伤复发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由单位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保准为:一、二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工资的50%;三、四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工资的40%。

需要配备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解决。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买境内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人民警察死亡抚恤
人民警察评为烈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对烈士的褒扬金和因公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

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警察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个月本人生前工资;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警察病故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和40月本人生前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按一定比例增发。

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五、人民警察遗属补助
符合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属遗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因公牺牲、病故的人民警察遗属,由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的,由发放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单位,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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