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分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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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寿保险分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ⅩⅩ分公司教育培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规范兼职讲师的聘任、培养、教学、考核和激励,建立一支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兼职讲师队伍,积极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素质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兼职讲师,是指经公司聘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承担相关培训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等任务的公司各级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框架下制定,适用于ⅩⅩ分公司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与本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组建本级公司兼职讲师队伍。

第五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本级公司兼职讲师的聘任、培养、教学、考核、激励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兼职讲师的工作职责。

(一)完成公司安排的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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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市场实践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调研任务,撰写调研报告;
(三)及时反馈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师资培训、教材及课件开发等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考核
第七条兼职讲师的聘任。

(一)省分公司兼职讲师从全辖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市分公司兼职讲师从所辖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八条拟聘兼职讲师人员应填写《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附件1)。

第九条兼职讲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级,聘期2年。

兼职讲师由员工和销售两类人员构成。

员工系列:
(一)初级兼职讲师
省分公司本部主办(含)以下人员、市分公司主管(含)以下人员
(二)中级兼职讲师
省分公司本部二级部经(副)理、高级主管、主管、市分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县(区)支公司经理室成员(三)高级兼职讲师
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省分公司部门级人员、市分公司总—2—
经理室成员
销售系列:
(一)初级兼职讲师
个险系列:业务经理、收展主任、组经理档(含收展)人员团险系列:助理客户经理、客户经理
银保系列:初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初级主管、客户经理初级主管电销系列:销售、铜阶、银阶坐席,见习组长、组长
(二)中级兼职讲师
个险系列:高级业务经理、高级收展主任、处经理档、收展处经理档人员
团险系列:高级客户经理、特级客户经理、拓展部经理
银保系列:高级理财经理、特级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特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中级主管、客户经理中级主管电销系列 :金阶、白金坐席,高级组长、资深组长
(三)高级兼职讲师
个险系列:区经理(含收展)人员
团险系列:首席客户经理
银保系列:资深理财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高级主管、客户经理高级主管
电销系列:钻石、皇冠坐席;见习班长、班长、高级班长、资深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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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兼职讲师聘任条件。

(一)初级兼职讲师聘任条件:
1.热爱寿险工作,忠诚于中国人寿事业,工作态度认真,专业能力突出;
2.入司或签约1年及以上;
3.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通过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试讲。

(二)中级兼职讲师晋级聘任条件:
1.任初级兼职讲师满2年及以上;
2.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
3.初级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1次良好(含)以上。

(三)高级兼职讲师晋级聘任条件:
1.任中级兼职讲师满2年及以上;
2.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
3.中级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良好(含)以上。

(四)兼职讲师聘任期满后,如不符合更高职级聘任条件,可以续聘为现职级兼职讲师,条件如下:
1.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
2.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合格(含)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经所属教育培训部门及兼职讲师所在单位(部门)综合评定后,聘任为相应职级兼职讲师。

第十一条兼职讲师初次聘任时,具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者—4—
可以根据其教育培训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实际情况,特别优秀者经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为中级兼职讲师或高级兼职讲师。

第十二条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兼职讲师,经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为中级兼职讲师或高级兼职讲师。

第十三条兼职讲师在聘任后12个月内应完成相应职级讲师专业培训课程的学习,否则不可以聘任为更高职级兼职讲师。

第十四条兼职讲师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进行,考核项目和标准见《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附件2)。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等级,由兼职讲师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根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总得分确定。

第四章教学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科学制订教学规划,合理组织兼职讲师参与教学工作,指导兼职讲师进行相关课件开发和培训授课工作。

第十六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实行对兼职讲师的调配,兼职讲师调配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兼职讲师参与各级公司组织的研究开发和培训授课等相关工作,但不包括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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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本人外出受训。

第十七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在对兼职讲师进行调配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兼职讲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兼职讲师收到上级教育培训部门调配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因故不能按计划参与调配工作,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培训主办部门或单位,以便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兼职讲师完成调配任务后,培训主办单位应当组织教学评估,并汇总评估结果,及时向兼职讲师所在单位教育培训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兼职讲师跨管辖范围调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被支援分公司按照当地标准予以承担。

第二十一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对所辖兼职讲师的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章待遇与奖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兼职讲师的培养。

省、市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教育培训部门共同承担兼职讲师队伍培养工作,以满足教学需求。

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兼职讲师各职级培训,全面提升兼职讲师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

兼职讲师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讲师专业培训,主要有以下内—6—
容:
初级兼职讲师:讲师专业表达能力训练
中级兼职讲师:培训技巧研讨
高级兼职讲师:课程设计与授课技巧研讨
第二十三条兼职讲师授课享有授课津贴,但上级公司人员在下级公司主办的培训班授课不享有授课津贴,总公司部门级(含)以上人员、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不享有授课津贴。

授课津贴发放根据兼职讲师职级和授课评估结果发放,发放标准以《ⅩⅩ分公司培训组织实施操作手册》(2012版)为准。

第二十四条兼职讲师的荣誉与激励。

1.省、市分公司依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所辖兼职讲师队伍人数的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兼职讲师,并进行表彰奖励;
2.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讲师,由所在公司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机会;省分公司将优先考虑纳入省分公司讲师团资格;
3.兼职讲师可以在本人名片上加印“兼职讲师”字样;
4.兼职讲师所在公司定期以多种方式向兼职讲师提供相关培训资讯。

第二十五条发生如下情形,解除兼职讲师聘任关系:
(一)损害公司利益,外泄公司商业机密者;
(二)无故不服从公司调配年度累计2次以上者;
(三)擅自接受同业公司或社会单位的教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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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职讲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兼职讲师自解除聘任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兼职讲师各项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原《ⅩⅩ分公司兼职讲师聘任指导意见》(国寿人险苏发〔2009〕4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2.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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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单位: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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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兼职讲师年度考核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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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超过两个指标的考核项目由省、市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所占权重进行分解。

2.1课时为50分钟,年度课时量为兼职讲师年度累计课时量。

3.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所有课程授课质量反馈得分的总和/授课次数;授课质量反馈得分为该次课程所有学员所评分数的平均值。

4.调配工作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培训授课等培训工作。

5.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考核项目得分×该项所占权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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