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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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
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上级
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原则
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
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使决策符合经济、行业及企业发展规律,符合又好
又快的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重大决策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
凡涉及集团公司和各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
神的贯彻和落实;
2、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风险管理
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预算、决算,投资、担保、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
管理事项;基础设施等各种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对外合作和交流事项;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
发事件的处理;
3、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
更公司,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或购买上市
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
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4、集团公司及重要企业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内部
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企业薪酬分配,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
废除;向上级推荐各种荣誉称号和集团公司各种荣誉称号的授予
和奖惩事项;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5、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
大问题;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所投资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建设;
6、集团公司党组、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
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管理权限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及相关处理;
2、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3、部门以上及相当职别干部招聘。
(三)重要项目
1、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担保项目; 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2、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
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3、应当向国资委和各企业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的重大投资管
理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计划的大额度资金使用;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2、较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
3、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集团公司实行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党组是集团公司领导核心。董事会、党组、总经理分别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决策。各企业依据各自的管理体制制定相关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决
策层、经营层发挥好各自的作用。。
(二)民主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各企业的管理规定,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
的民主程序论证。
2、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
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3、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在相关会议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4、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相关会议决策之前,要依照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干部职工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相应的报告。
四、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各企业相关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董事会、党组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企业相关会
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相关决策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
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
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总经理办公会
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采取表决制,坚持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做最后决定,但上报时应予说明并在事后向参会人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