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人高考教育法学复习资料参考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2018年电大《教育法学》参考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
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6《教育法学》习题集填空题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10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这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
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2、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
依法治教的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
3、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4、我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5、要国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惟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
6、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7、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可以有两种主体资格,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9、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2018成人高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考点汇编
2018成人高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考点汇编2018成人高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重点考点汇编第一部分名词解释人生理想:是指人们在实践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与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生活理想:是指人们在生活领域内对未来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它包括人们的吃、穿、住、行、用的构想以及对爱情婚姻家庭方面的追求目标。
人生目的:是指人为什么活着。
它是人生观的根本问题,对人们的某种具体活动的目的起规定和制约作用。
道德调节功能: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际活动,协调人们之间关系的功效和能力。
诚实守信:所谓诚实守信就是真实无欺,即不自欺;也不欺人;所谓守信就是重诺言,讲信誉,守信用。
诚实守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是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友谊:是个人之间在情感上相互联系的一种平等、真挚、亲密的感情。
心理品质:是一个人的志向、意志、情绪、兴趣、气质、性格等心理特征的总和。
法: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际,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
发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一般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第二部分单项选择题1、理想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教育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法律基础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是国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的一种权力工具,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约束性。
2.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的性质、来源、内容等多种分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律、民法、刑法、商法等。
3. 法律的制定和效力法律的制定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程序,并且要经过合宪性审查才能生效。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力,对全体公民和组织都具有约束力。
二、教育法学基础知识1. 教育法学的定义和特点教育法学是以教育法规为研究对象,以教育法规制度为中心,以教育法规制理论为核心,以教育法治为实现目标的教育法规理论学科。
2. 教育法规的内容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涉及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如教育权利与义务、学校管理、师生关系、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标准等。
3. 教育法规的作用和意义教育法规对于维护教育秩序、保障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是教育管理和实践的基本依据。
三、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契约自由、平等自由、经济适用原则等基本原则。
2. 民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民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关系、监护关系、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
3. 民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民法对于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对教育关系的约束、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
四、行政法基础知识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内容。
2. 行政法中的教育相关规定行政法中涉及到的教育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政处罚等内容。
3. 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行政法对教育事务的规范主要包括对学校管理、教育行政机关职责和教育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五、教育法规与教育实践1. 教育法规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教育法规是教育实践的基本依据和指导,对学校管理、教师、学生等各方面行为都有具体规定。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
2018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优秀的人才,教育综合知识必须被广泛掌握。
以下是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必背考点的详细内容。
一、教育法律政策教育法律政策是对教育活动和教育主体进行规范的法律文本。
在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法律政策:1. 《教育法》:该法规定了教育的基本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师范教育等内容。
2. 《义务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国家对于义务教育的保障,包括义务教育的免费、均衡、普及等方面。
3. 《专利法》:该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于教育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理论教育理论是指对教育活动的原理和规律进行总结和研究的科学理论。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理论:1. 构建主义教育理论:主张根据学生的现实经验、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方式进行教学,促进学生的创造力和批判思维。
2. 社会认知理论:强调学习是通过观察、模仿和内化社会经验来实现的,认为家庭、同伴和学校教育对学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3. 启发式教学理论:强调对学生进行开放性问题和案例的教学,激发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育评价与考试教育评价与考试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进行检测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评价和考试相关知识:1. 常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自评、互评、教师评价和标准化考试等。
2. 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全面评价的考试,如高考、中考等。
3. 综合素质评价: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的方法,包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四、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是对教育机构和教育活动进行有效组织和改善的过程。
2018年教育综合知识考点中,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教育管理与教育改革相关内容:1. 教育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包括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等。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试的知识点总结一、法学基础知识1. 法学的定义和性质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其性质是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公法、私法和违法三个主要分支。
其中,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3. 法律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是国家制定、公布和执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根据法律的性质,可将其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4. 法律的效力和适用法律的效力包括生效、适用和解释三个方面。
法律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适用范围、适用时点和适用方法。
5. 法治的理念和原则法治是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国,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一种基本国家制度。
法治的主要原则包括依法治国、公正平等、公开透明、有法必依、法无悬殊等。
6.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包括法文献法、比较法、历史法、逻辑法和统计法等。
这些方法可以用于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有效的参考。
二、宪法基本知识1. 宪法的概念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宪法的内容包括国体、国家机构、国家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等方面的规定。
宪法的原则包括民主、法治、平等、权利保障、人民主权等。
3. 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指对现行宪法的部分或全部条文进行修订。
宪法的修正程序和条件是由宪法本身和法律明确规定的。
4. 宪法的解释宪法的解释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
宪法解释权属于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
5. 宪法的保护宪法的保护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背书和监督机制、宪法责任制度等。
这些保护措施保障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三、刑法基础知识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的一种特殊法律学科。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定、犯罪和刑罚必须相适应、举证责任和证据存在、犯错和刑罚的平等等。
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整理
【导语】五彩缤纷的⼤⾃然充满着美,多姿多态的事物中闪现着美,时间和空间⾥跳跃着美,等待着美丽的双眼去捕捉,去寻觅!以下是⽆忧考为⼤家整理的《201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整理》供您查阅。
【民法考试第⼀章备考讲义】第⼀部分总论 第⼀章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地管理法》中有关⼟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的民法典、其他成⽂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起的⽴法⽂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和“民商分⽴”两种⽴法模式。
在“民商合⼀”的⽴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2018年成人高考法律文化期末复习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电大法律文化期末复习考试考点归纳总结一、判断题1.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
(错)2.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对)3.苏联法学家不仅仅把法律文化看成一种纯粹主观的、思想的观念形态,而是倾向于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广泛而复杂的现象,它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在内的“状态。
(对)4.一般认为“法律文化与文化史个别与一般、部分与整体、子系统与系统的关系”。
(对)5.美国法学界普遍持有“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观”。
(对)6.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
(对)7.以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依据的总体精神为标准,可将法律文化分为宗教主义类型、伦理主义类型、现实主义类型。
(错)8.“礼治社会”、“礼治秩序”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秩序结构的主要特征。
(错)9.最能揭示法律文化运动规律和阶级本质的是对法律文化进行历史的、阶级的、社会形态的划分。
(对)10.法律文化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现象,而法律现象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形态和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及其派生物。
(对二、名词解释1.梅里曼的法律文化概念梅里曼认为,法律文化是“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治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使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整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
2.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即没有宗教、伦理色彩,注重调解人们现实社会关系,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属于这一类型,现实主义类型法律文化一般可分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大类型。
3.法律至上,是法治原则的最重要体现。
法律至上既是一种观念,同时,也标志着法律在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地位。
4.法律文化的适应性,是指一种法律文化对于解决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矛盾及调整特定社会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价值和功用。
5.法律心理: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初级阶段。
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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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成人高考外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外国法制史】考点归纳总结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1、楔形文字法律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筹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
体系和特征。
有的资产阶段学者将这种法律称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已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2、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3、公元前1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点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的记载或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一、法典制定的原因《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828条。
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用、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和意义法典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对后来的古代西亚北非国家(赫梯、亚述、新古巴比伦、波斯)的成文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已知的奴隶制早期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2018年成人高考法理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资料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一、填空题(单项选择)1、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
3、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5、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6、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7、当代美国学者罗尔斯提出了“(社会正义)”来区别个人正义。
8、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9、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10、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11、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12、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
13、(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4、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主要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5、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依指导法律调整的阶段,可以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
15、现代科学技术对法的内容、形式、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技术)以及(法律术语)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大影响。
17、一定事实关系的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而形成的社会规范,被称(习惯)。
18、法律调整的是人们的(意志行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道德则注重人们行为的(内心动机),主要靠社会舆论等力量来维持。
19、技术规范可以分为:(单纯的技术规范)规范、社会技术规范和(法律技术规范)规范。
20、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行的活动。
2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2、根据立法的进程,将立法技术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规划技术)、法律规范表达技术。
2018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情况(专升本)
民法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用围1,时间上:实施之日起,废止之日止,无前溯力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人:在我国的外国人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容(权利与义务)(二)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人的生死、不可抗力、意外等),行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健康名誉)、身份权(抚养监护)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请求国家进行保护2,私力救济(1)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针对侵害人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大危机人身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自助行为:自己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某种利益而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概念:指一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围容的广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生(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生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行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相联系,非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公示3个月效力: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人(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人申请书面形式效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婚姻关系自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行的民事行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自行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财产权利而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监护人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行诉讼四、法人(一)概述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机关:对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人格权,权利容具有不一致性,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文能力(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围等方面的变化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导读:本文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四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
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篇二一、法人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复习【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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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法概述】 1.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
资产阶级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列宁).我国《民法通则》1986年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4.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c受价值规律支配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要特点:a主体的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5.我国民法具有一下性质:a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b民法为文明法c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d民法为实体法e民法为私法6.民法的任务有:a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b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c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8.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9.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A平等原则(首要原则):a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b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受权利和负担义务c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d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B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018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情况(专升本)
2018年成考法学民法必背考知识点汇总情况(专升本)民法第⼀部分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之间、公民和法⼈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四)民法的适⽤围1,时间上:实施之⽇起,废⽌之⽇⽌,⽆前溯⼒2,空间上:我国驻外有效3,对⼈:在我国的外国⼈有效(五)民法的基本原则⾃愿、平等、公平、诚实信⽤、公序良俗、禁⽌权利滥⽤⼆、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经由民事法律规调整、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产⽣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容,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形成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然⼈、法⼈、社会组织、国家),客体(物、⾏为、智⼒成果、⼈⾝权益),容(权利与义务)(⼆)民事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的⽣死、不可抗⼒、意外等),⾏为(签合同、代理等)3,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引起某⼀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为的可能性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权:⼈格权(⽣命健康名誉)、⾝份权(抚养监护)⽀配权:物权、⼈⾝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债权、⼈⾝权上请求权等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抵销权等抗辩权:永久抗辩、延期抗辩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权相对权:对⼈权,债权(四)民事权利的保护⽅法1,公⼒救济:请求国家进⾏保护2,私⼒救济(1)⾃卫⾏为: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针对侵害⼈不过度)、紧急避险(重⼤危机⼈⾝财产紧迫不得已不过度)(2)⾃助⾏为:⾃⼰权利受损且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适于请求权的实现不过度(五)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1,概念: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民事主体为满⾜权利⼈的某种利益⽽实施或不实施某种⾏为的必要性2,分类: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专属义务与⾮专属义务三、⾃然⼈(⼀)⾃然⼈概述概念:指⼀切基于⾃然规律出⽣、具有⾃然⽣命形式的⼈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不⼀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最后连续居住满⼀年以上的居住地(⼆)⾃然⼈的民事权利能⼒概念:是⾃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权利义务统⼀性,围容的⼴泛性,不可转让性,普遍性时效:始于出⽣(户籍证明确认,次者医院出⽣证明)终于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三)⾃然⼈的民事⾏为能⼒概念:指⾃然⼈通过⾃⼰的⾏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特征:由法律进⾏规定,与公民的年龄智⼒状态相联系,⾮法定条件程序不得限制取消种类:完全民事⾏为能⼒(18岁以上,16-18岁有劳动收⼊),限制民事⾏为能⼒(10岁以上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精神病)与⽆民事⾏为能⼒(不满10岁,不能辨认精神病)(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条件:⾃然⼈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申请程序:不明⼈住所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书附公安机关书⾯证明,公⽰3个⽉效⼒:财产由配偶⽗母成年⼦⼥代管,或法院指定代管⼈(重新出现,应撤销宣告归还财物)宣告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为2年),利害关系⼈申请(第⼀,配偶;第⼆,⽗母、⼦⼥;第三,兄弟姐妹,祖⽗母等),法院宣告程序:住所地法院提出,利害关系⼈申请书⾯形式效⼒: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终⽌,婚姻关系⾃然解除,财产按遗产继承,有民事⾏为能⼒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有效撤销:被宣告死亡期间进⾏的民事⾏为有效,有权返还财产,配偶没有再婚的可以恢复,⼦⼥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收养的不能⾃⾏恢复(五)监护概念:为了保护⽆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的⼈⾝和特定财产权利⽽由公民或社会组织予以监督、管理、保护的制度设⽴: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未成年⼈的监护⼈:⽗母、祖⽗母、外祖⽗母、兄弟姐妹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其他⼈精神病⼈的监护⼈:配偶、⽗母、成年⼦⼥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合法权益,管理财产,代理参加民事活动,教育和照顾,代理进⾏诉讼四、法⼈(⼀)概述1,法⼈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特征:社会组织,独⽴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独⽴承担民责3,法⼈应具备条件:依法成⽴,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承担民事责任4,法⼈机关:对形成法⼈意思,对外代表法⼈从事民事活动的⼀定机构或个⼈的总称(⼆)我国现⾏⽴法对法⼈的分类企业法⼈与⾮企业法⼈(三)法⼈民事权利能⼒1,概念:指法⼈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法⼈可以享有名称权荣誉权,不能享有⼈格权,权利容具有不⼀致性,始于成⽴终于解散撤销(四)法⼈民事⾏为能⼒1,概念:指法⼈以⾃⼰的意愿独⽴进⾏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时效时间上⼀致,与民事权利能⼒围上⼀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实现民事⾏⽂能⼒(五)法⼈的变更、终⽌与清算1,法⼈变更概念:指法⼈存续期间,发⽣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围等⽅⾯的变化2,法⼈变更类型:分⽴、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承受)3,法⼈终⽌概念:法⼈资格的消灭4,法⼈终⽌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5,法⼈清算概念:指法⼈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的全部财产关系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五、合伙(⼀)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然⼈与法⼈)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组成,各合伙⼈以⾃⼰个⼈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组织2,普通合伙的特征:⾃愿成⽴,共同经营,2个以上,⽆限责任3,普通合伙设⽴的条件:2个以上,书⾯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并⼀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致同意否则⽆效,⾏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票,过半同意。
法学成人高考知识点归纳
法学成人高考知识点归纳一、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和纠纷处理。
在法学成人高考中,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民事法律制度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等要素。
其中,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民事权利和能力的个体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意思表示方式,实施的具有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我们还需要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如平等自愿原则、合法性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善意信用原则等。
这些法律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也是判断民事行为合法性和民事责任承担的准绳。
二、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刑事法律制度中涉及到犯罪行为、刑罚和刑事诉讼等内容。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我们需要了解到一些重要的概念和原则,如犯罪构成要件、刑罚执行原则、刑罚的目的和意义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熟悉一些常见犯罪行为和其对应的刑罚,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
刑事诉讼是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
刑事诉讼程序中涉及到的一些原则和规定,如罪刑法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等,也是刑事法律制度中需要掌握的内容。
三、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管理社会事务和调整行政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行政法律制度中涉及到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法律后果和行政法律制度保障等内容。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事物进行的特定处理活动。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上的主体。
行政行为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不同种类,对应着不同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制度还包括了行政法律制度保障,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
成考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的基本概念1、民法的含义和作用民法是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对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事务进行规范,并约束公民和法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2、民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民法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有着协调和衔接的关系。
民法与宪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民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其他法律必须遵守民法的规定。
3、民法的特征民法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人、家庭、财产等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的内容和系统性的结构,包括婚姻家庭法、物权法、债权义务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对民事关系的规范是有强制力的,同时对当事人也有一定的自主性。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民法的一般原则民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平等自由、公平诚信、效力安全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民法的基本价值体系,对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
2、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理念包括法治、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
这些理念是民法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为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民法的基本要素民法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利益等。
主体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实施主体,客体指的是法律行为的对象,利益指的是法律行为的目的和结果。
这些要素构成了民法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婚姻家庭法1、婚姻关系的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条件,包括男女双方的法定年龄、自愿、无禁止婚姻的情形等。
一旦婚姻关系成立,就意味着双方需要履行婚姻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一般通过离婚实现,离婚双方要进行离婚协商或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并裁定离婚,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同时,婚姻关系也可因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等情形而解除。
3、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子女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进行监护、抚养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学习成长、财产利益等方面的权利。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教育学理论复习重点完整版.doc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教育学理论复习重点教育学部分(一)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1、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教育学是研究教育对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
教育现象包括教育社会现象和教育认识现象;教育规律是教育内部诸因素之间、教育与其人事物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2、教育学与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实践经验的关系(1)教育学不等教育方针政策(2)教育学不等于教育实践经验3、教育学与教育科学教育学是庞大教育科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
(二)教育学的发展概况1、教育学的萌芽阶段我国春秋末年出现的教育文献《学记》;西方古罗马昆体良的《论演说家的教育》。
2、独立形态教育学的产生以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的《大教学论》(1632年)为开端,出现了一系列对后世有影响的教育家及教育代表作;[英]洛克的《教育漫话》、[法]卢梭的《爱弥儿》、[瑞]裴斯泰洛齐的《林哈德与葛笃德》、[德]赫尔巴特的《普通教育学》、[德]福禄倍尔的《人的教育》[英]斯宾塞的《教育论》、[沙俄] 乌申斯基的《人是教育的对象》、[美]杜威的《人本主义与教育》。
夸美纽斯、赫尔巴特、杜威的最主要的观点。
3、马克思主义教育学的建立[苏]克鲁普斯卡娅的《国民教育与民主制度》、[苏]加里宁的《论共产主义教育》、[苏]马卡连柯的《论共产主义教育》和《教育诗》、[苏]凯洛夫的《教育学》、我国杨贤江的《新教育大纲》(1930年)。
4、现代教育理论的发展[苏]赞科夫的《教学与发展》,其中提出了五条新的教学原则。
[美]布鲁纳的《教育过程》、[德]瓦。
根舍因的“范例方式教学理论”。
[瑞]皮亚杰的《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学》。
[苏]苏霍姆林斯基的《给教师的建议》、《把整个心灵献给孩子》。
(三)学习教育学的意义(1)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提高贯彻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2)有助于巩固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全面提高教师的素养;(3)有助于认识和掌握教育规律,提高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水平和能力;(4)有助于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
《教育法律学》总复习资料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完整版)一、教育法律学概述教育法律学是研究教育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关系的学科,它的核心是教育与法律的结合点,旨在规范教育行为和保护教育权益。
二、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文件,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标、原则、权利义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义务教育的内容和要求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管理和教育法律关系,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了学位授予的程序与要求,保证学位的权威和公平。
三、教育法律实践案例教育法律学的研究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教育法律实践案例:1. 校园欺凌案件探讨校园欺凌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校园欺凌现象。
2. 考试作弊案件讨论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法律措施。
3. 教师违规行为案例分析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结果,保护学生权益。
四、教育法律学的发展趋势教育法律学作为一个学科领域,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以下是一些教育法律学发展的趋势:1. 教育与科技的融合探讨教育与科技融合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如在线教育、人工智能等。
2. 学生权益的保障关注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实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 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研究教育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平衡,推动教育改革的法治化。
以上是《教育法律学》总复资料的概要,希望对您的研究和备考有所帮助。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三篇】
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三篇】十年寒窗,开出芬芳;十年磨剑,努力未变;十年坚守,成功守候。
十年的风雨兼程奋力追逐,让梦想现实的时刻。
祝努力备考,金榜题名,考入理想院校。
以下是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的《2018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
应遵循以下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
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1)扩张解释。
(2)限缩解释。
(3)反面解释。
(4)类推解释。
篇二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
包括事件和状态。
2、人的行为。
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篇三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与从权利。
(5)原权与救济权。
(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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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章绪论教育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法律这一高度专门化的社会组织手段来实现对大规模的教育事业的调控和发展。
教育法实现了对教育发展中的理性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教育的一个共同经验。
一、法律与教育(一)法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它随着社会生活的需要而产生,又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迁。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法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控制要素,而是依附于行政的一种辅助手段。
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法律的建立是与工业化、现代化相互交织并相互促进的。
现代国家的发展,正是在法律的保护和促进下得以实现的。
(二)法律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法律与教育之间关系的产生:教育活动是人类一项重要、广泛存在的社会实践的活动。
教育一经产生,便具有传递生产知识经验和一定社会的生活规范的两种职能,对社会的延续和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现代社会产生以前,进学校受教育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国家一般不直接管理教育。
教育与法律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无所谓教育法。
18世纪以来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给予教育的最大影响就在于孕育和产生了普及的、社会化的、与现代工业相结合的现代教育这一崭新的教育形态。
现代各国都充分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意义,无一例外地提高国家强制力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
法律在教育以及现代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1、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面的职权和职责;2、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
现代教育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有序化,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会化的一个直接结果。
复杂的教育运行过程要做到有序化和科学化,要求教育工作必须依准于法,体现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社会进步。
教育法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产物,是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立法领域。
二、现代教育:高度专门化的人才培养形式(一)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总的趋势是社会化、国家化。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教育并没有成为国家管理的对象。
从19世纪末开始,由于教育的迅速发展与普及,教育开始成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社会性事业。
各国深刻地认识到国家控制和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普及教育总是伴之以各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
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普及与发展,欧美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体制作出相应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活动中,用立法的手段保障国家对教育的影响和控制,用行政的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确立义务性质的国民教育体制,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国家化趋势。
(二)国家教育权力产生的必要性国家的教育权力,包括制定教育政策、法律;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司法调控等。
现代教育的这种社会化和国家化以及国家教育权力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的趋势。
在现代社会,国家教育权力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于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因此,现代各国教育的权力,其性质和内容都是由该社会形态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所决定的。
现代国家对教育的直接作用,其目的就在于全面组织和发展教育事业,更好地发挥教育在社会发展中的强大功能。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国家教育权力在不断扩大,内容也越来越复杂,这几乎成为一种国际动向。
我国宪法规定,发展和管理教育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
(宪法第19条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按其性质划分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
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管理具有最高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制定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法规;2、任免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人;3、决定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的预算;4、监督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等。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是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2、发布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和指示;3、制定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4、指导教育改革工作;5、统筹和监督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国家司法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1、审判有关教育的民事和刑事案件;2、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以维护教育法制和教育秩序,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师生的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人民法院还受理依法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我国的教育权还包括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权。
其中包括:权力机关对教育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对于教育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教育的司法监督;教育督导机构对于学校的监督,以及执政党和人民群众对于教育的社会监督。
三、国外教育立法的历史考察(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
现代意义的教育立法是在机器大工业和现代工厂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一般认为,世界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
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可以说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阶段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始直接干预教育,推行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这一阶段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加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而出现的。
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加强了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和控制。
各国纷纷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对从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个教育领域实施行政职能。
教育立法更受重视,大量有关教育的法律相继产生,丰富了教育法制的内容,从而大大推进了教育的普及与发展。
(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教育又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战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要求。
二是人们开始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教育的这些巨大变化使的教育活动中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多变的局面。
这就要求把教育看作一个整体,把教育立法看作一项综合性的法治工程。
在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注重教育法治工程与整个社会工程的协调。
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沿革(一)清末教育立法阶段在我国,现代教育制度最初是作为西方文化的一部分,从西方输入中国的。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强大的社会压力下。
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新教育”改革。
中国的教育立法就是伴随着“新教育”的出现而出现的。
1902年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可以说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
1904年又奏拟了《奏定学堂章程》是清末最重要的一个法规,对推行新教育,统一学制有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的义务教育立法也肇始于上述这两个法规。
清政府于1905年设立学部以后,还制定了一些教育法规。
(二)民国初期教育立法阶段1911年辛亥革命后,中国教育从这一时期才开始从传统旧教育走向现代教育。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发《普通教育暂行办法》14条和《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11条。
同年7月公布了《学校系统令》。
1912年颁布《学校系统改革令》。
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
1927年蒋介石取得政权,把中央政府迁往南京。
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相对而言比较系统、完整和规范,并且吸收了外国教育立法的某些先进经验,因而在改革封建旧教育,发展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历史进程中起到了某些进步的作用。
但是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因此这一时期的教育法规不能不带有封建性和专制独裁的色彩。
而且内容空泛,无法实施。
(三)解放以来的教育立法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在废除旧法的前提下开展起来的,是在总结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教育立法经历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道路。
1949年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废除伪宪法、伪法统等八项条件的声明》,2月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旧法建立新法。
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49年9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其中教育的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
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
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宪法对于教育问题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从建国初就一直存在着轻视、忽视法制的倾向。
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总结了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了明确的工作方针。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已有的教育法制备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
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三个条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了新时期,教育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了新的宪法。
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的宪法依据。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80年代以来,国务院还制定了十几部行政法规,并对建国以来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工作。
各地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
以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