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卫中的被遗忘权探究引言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进步,个人信息的得到和流通变得日益频繁。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与个人隐私和信息保卫相关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卫被视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之一是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保卫中的被遗忘权问题,并分析其法律意义、实践操作以及挑战。
一、被遗忘权的法律意义1. 被遗忘权的观点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被删除或消除的权利。
其目标是使过去的个人信息不再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并以此为基础维护个人的尊严、隐私和自由。
2. 国际和地区立法趋势欧盟《一般数据保卫条例》引入了被遗忘权的观点,并将其作为个人信息保卫的核心原则之一。
除欧盟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对被遗忘权进行立法,并通过相关机构和法规来保卫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二、被遗忘权的实践操作1. 删除或消除个人信息的要求依据被遗忘权,个人可以向数据控制者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控制者则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回应和执行这一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在线平台、邮件等方式向相关机构提出被遗忘权请求。
2. 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数据控制者在收到被遗忘权请求后,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删除或消除相关个人信息。
同时,数据控制者还有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不当使用。
三、被遗忘权面临的挑战1. 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变得分外容易,这也给被遗忘权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
即使个人的信息被删除,依旧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或备份文件重新出现。
2. 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一方面,个人拥有被遗忘权,可以要求删除个人信息以保卫自己的隐私。
另一方面,大众和社会机构也有权利获得特定的信息,例如历史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等。
如何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沉思和解决的问题。
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指的是服从人们的要求顺从民意,把新闻文章和其他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
尽管你可以要求某一特定文件被从搜索引擎上移走,但事实是,它依然存在于相应的主机上面。
它只是不再被搜索引擎纳入序列,而不是真正消失了。
除非你有真正合法的理由要求删除,不然一切就只能指望网管的慈悲。
你保持耐心,保持礼貌,对方或许会对你有个好印象,帮助你删掉那让你不快的文件。
哪怕网管在网站上删除了这一文件,网页的缓冲版本依然还会活在搜索引擎那里,直到引擎的网络爬虫再度访问那个页面,更新缓存内容。
在这段时间内,缓存版本上的那个让你讨厌的文件还是可以被人们获取,自由下载。
案件始于2015年2月的一天,当任甲玉在被告的网站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时,陆续发现了“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字样的内容和链接。
任甲玉认为,首先,自己未曾在陶氏教育公司上过班,也未曾在网上上传过“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信息,因此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其次,由于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在外界颇受争议,而自己作为国家高级人力资源师,在教育和管理领域享有极高的声誉,这些搜索信息将陶氏教育与自己的姓名联系在一起,给他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在发现这种情况后,任甲玉曾多次发邮件给百度搜索,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也曾多次亲自从山东跑到被告处要求删除,但被告均没有删除或采取任何停止侵权的措施。
而让任甲玉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则是发生在当年3月的一件事。
2015年3月,任甲玉曾应聘多家公司,但是却都因为“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负面信息严重影响他取得公司信任而无法工作。
加上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处联系删帖公司花钱删帖,这些都给他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百度搜索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某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概述: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在互联网时代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被遗忘、被隐藏或被删除的个人信息或事件,经过一定时间后,可以不再被公众轻易搜索或获取。
被遗忘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尽管被遗忘权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但在中国却是一个相对新兴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被遗忘权在中国的本土化及其在法律中的适用情况。
一、被遗忘权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背景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隐私泄露、网络谣言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的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认同。
二、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和适用中国宪法第38条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通信的机密。
此外,中国法律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旨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包括被遗忘权的保护。
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中的适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
首先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个人的许可,并且个人有权要求删除或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
其次,通过对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监管,要求其根据个人要求删除或屏蔽搜索结果中的个人信息。
三、被遗忘权在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尽管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和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搜索引擎运营商对于个人信息的删除请求处理不够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滞后性。
其次,由于被遗忘权需要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取舍和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后,个人信息的国际流动和跨境传输给被遗忘权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四、加强被遗忘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加强被遗忘权的保护,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监管和约束。
其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被遗忘权的意识。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其他人或社会忽视、遗忘的权利。
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提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被关注、被重视,并且这个权利具有道德和政治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被遗忘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被遗忘权的争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遗忘的价值与权益。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有社会存在的需求和社会化的愿望。
被遗忘会给个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孤独感,对人的尊严和自尊心造成伤害。
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要求社会对每个人给予关注和重视。
社会资源有限,人们的关注和注意力也有限,到底应该如何平衡个人的被遗忘权与社会资源和注意力之间的矛盾,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焦点。
二是被遗忘的社会问题。
部分人群容易被遗忘,比如贫困人群、老年人、残疾人、流浪者等。
这些人面临着种种困境和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保护被遗忘权,意味着要加大对这些人群的关注和援助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社会资源有限,对于这些问题如何分配和解决,也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问题。
三是被遗忘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
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被遗忘的人群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于这些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和履行,常常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应该强制性地保护被遗忘权,有人则认为,应该尊重个人选择和自愿参与,鼓励社会主动行为。
对于具体的保护方式和实施措施,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被遗忘权争议的背后,涉及到个人与社会、公益与私利、责任与权利等多重关系。
如何平衡和解决这些关系,是保护被遗忘权的一个重要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倡社会关爱等方式来促进被遗忘权的实现和保护。
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意识和关注,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被遗忘权的存在和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的合力。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孕妇妊娠水肿的原因一、孕妇水肿的原因孕妇水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妊娠子宫增大,压迫静脉,造成静脉回流受阻造成的。
造成准妈妈下肢浮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妊娠6周开始,血容量逐渐增加,34周时达到高峰,并且在这个水平上一直维持到产后两周才恢复到孕前水平。
妊娠期血容量比非妊娠期增加40%左右,血容量增加后,组织间液也会增加。
2、孕期,准妈妈胎盘分泌的激素及肾上腺分泌的醛固酮增多,造成体内钠和水份滞留,体内水份积存,从而导致尿量减少,于是出现了水肿现象。
3、血液增加,血浆的增加比血球等的增加要多,所以血液成分会相对稀释,血浆白蛋白的相对浓度也比非孕期时要低。
血浆白蛋白是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主要成分,孕期血浆渗透压比妊娠期低,这样就使血流中的水分容易渗透到组织间液中,从而造成下肢水肿。
4、子宫增大后,使得骨盆内的压力增高,导致下肢静脉血流受到影响。
但这一类水肿如在休息或睡眠之后有所减轻,则多属于生理性的。
5、孕期水肿现象会随着孕周的增加而变得更加明显,水肿多发于脚掌、脚踝、小腿等部位,有时脸部也会出现轻微水肿,并且越接近预产期则越明显。
如果水肿现象伴随高血压及蛋白尿,准妈妈则要警惕是否患有妊娠高血压等疾病。
孕妇由于下腔静脉受压,血液回流受阻,在妊娠后期,足踝部常常出现体位性浮肿,经过休息后消失。
如果休息后浮肿仍不消失,或浮肿较重又无其他异常时,称为妊娠水肿。
可食用以下食品治疗。
二、孕妇水肿的日常护理1、休息孕期水肿的准妈妈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避免过于紧张和劳累,避免长时间站立或行走,轻度肿胀最好通过白天短暂的休息进行缓解,适当抬高下肢。
休息时建议采取左侧卧位,能有效改善胎盘血液供应,减轻浮肿。
可在休息时将脚垫高,或者是坐着时在脚下放一张矮凳。
局部按摩也有助减轻肿胀。
2、运动准妈妈们平时还要坚持做一些简单的运动,比如散步。
散步能调节小腿的肌肉,改变静脉被压迫的现象。
还可以做一些孕妇保健操。
3、饮食每天要保证动物类食物及豆类食物的摄取,这些食物中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人们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这个背景下,“被遗忘权”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
本文将通过解释“被遗忘权”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应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的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拥有让其个人信息不再被公众访问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不再必要的、过时的、负面的个人信息。
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遗忘权,并为个人赋予了更多控制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力。
而在其他国家,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法律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为什么“被遗忘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如此重要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身份盗窃、经济损失等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使用。
如果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会导致身份盗窃、经济损失等风险。
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能够有效降低这些风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的形象受损。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同样重要。
如果个人的不良信息被公开,就会影响个人的社交和职业生涯发展。
通过“被遗忘权”,个人可以要求删除自己过时、无关紧要以及负面的个人信息,从而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声誉。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在互联网上受到骚扰和侵犯。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网络。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在线骚扰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
通过“被遗忘权”,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个人信息,从而减少受到骚扰和侵犯的可能性。
那么,面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被遗忘权”呢?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应该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并及时删除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
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
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并严惩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行为。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内涵及其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1. 隐私权保护被遗忘权是隐私权保护的一种体现。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生活、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侵犯。
因此,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删除的权利。
2. 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体现。
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被遗忘权的设立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删除的权利,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被遗忘权的内涵及特点被遗忘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被遗忘权的特点包括:1. 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2. 适用于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存储和传播;3. 强调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4.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被遗忘权1. 欧盟法律实践欧盟是首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遗忘权的地区。
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被遗忘权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如果个人认为其信息被非法处理或传播,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删除其信息。
同时,GDPR还规定了违反被遗忘权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记忆和遗忘之间的格局已经被颠覆。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时而生并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任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判,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有关“被遗忘权”的认定问题。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中法院首次面对“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基于实际案情认定了“被遗忘权”的焦点问题,即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是开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先河。
我们有必要加强探索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和本土化研究,从而更好地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被遗忘权的产生被遗忘权的雏形最早产生于欧洲,这与欧洲国家普遍重视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如1984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第24条就有关于公民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规定。
欧盟在1995年制定统一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其中也有关于被遗忘权的规范,这可被视为欧洲范围内关于被遗忘权形态的较早保护规定。
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于欧盟法院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被告谷歌搜索引擎运营商作为信息控制者,应当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原告冈萨雷斯的删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决是欧盟法院对欧盟2012年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被遗忘权的首次法律解读与适用,它使得被遗忘权的规定具有了实践可能性,被遗忘权由此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据此,只有当网络上已经出现的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对该信息主体的名誉、荣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能要求信息控制者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1. 引言1.1 定义个人信息保护是指个人拥有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自主权,包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播的控制权。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等涉及个人身份和隐私的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尊重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侵犯,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机构和企业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但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大。
个人信息保护也面临着技术、法律、政策等多方面的挑战,需要通过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来加强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关乎每个人的个人隐私和权益。
只有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法律保护,才能有效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利。
【字数:224】1.2 背景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议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的隐私数据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严重的个人财产损失甚至身份盗窃等问题。
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过去,人们更多关注的是由政府或企业泄露导致的信息泄露问题,但是近年来,个人也开始关注自身在网络上的隐私信息安全。
在这个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涉及到了“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实施难点,从而进一步引起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和探讨。
【背景】所关注的正是这些内容。
1.3 目的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变得越发紧迫和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被遗忘权”这一概念,旨在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从“被遗忘权”角度看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话题,深入分析其概念、意义、实施难点以及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和前景展望。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个人信息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紧迫。
在这一背景下,欧盟法院于2014年通过了一项被称为“被遗忘权”的法案,该法案赋予个人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的权利。
这一法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引起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深入思考。
本文将从“被遗忘权”出发,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可以向搜索引擎提出请求,要求删除搜索结果中涉及其个人信息的信息。
实际上,这一权利的提出是出于对个人隐私权、自由表达权和信息自决权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而“被遗忘权”为个人赋予了一定的控制权,使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这一权利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主要围绕着权利的界定、适用范围和实施方法等方面。
从“被遗忘权”可以看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给个人带来的损失十分严重,不仅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侵犯,还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一背景下,不仅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个人和企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被遗忘权”也指出了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需要遵循信息主体的意愿和利益,而不应随意披露和使用。
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也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和使用的规范,明确信息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信息主体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被遗忘权”也提醒我们,不仅需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加以规范,也需要对搜索引擎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
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不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尊重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信息主体的利益。
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监管制度,加强对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服务。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是一种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和数字信息传播的概念,近年来已成为信息时代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热门话题之一。
被遗忘权的争议主要源自于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涉及到信息自由、言论自由、网络监管等多个方面的议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被遗忘权的争议,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思考与理解。
被遗忘权的争议来源于对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平衡。
个人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保护了个人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享有自由和尊严,并且授权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在数字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传播已经变得迅速而普遍,往往不受到个人意志的控制。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忘权的提出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
被遗忘权的实施可能对公众知情权构成威胁,公众有权获得真实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应对和决策。
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成为了被遗忘权的争议核心。
被遗忘权的争议涉及到信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信息自由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价值观之一,它保障了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
言论自由则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赋予了人们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权利。
被遗忘权的争议往往涉及到对特定信息的删除和隐藏,这可能会对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造成限制。
一方面,人们有权利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信息的删除可能会妨碍这一权利的实现。
信息的传播也需要在尊重他人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维护信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实现被遗忘权的平衡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被遗忘权的争议还涉及到网络监管的问题。
网络空间是信息自由的重要场所,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信息滥用和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网络信息进行有效的监管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被遗忘权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的监管制度和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执行,以防止信息的滥用和侵权行为。
网络空间的跨境特性和信息的快速传播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如何平衡监管和自由的矛盾也成为了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方面。
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与场景化界定
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与场景化界定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传播和存储变得更为便捷。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隐私和数据保护的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被遗忘权逐渐成为人们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以及在不同场景下的实际应用和意义。
被遗忘权,指的是个人在个人信息被非法或不适当地公开后,有权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这些信息,以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声誉。
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隐私和数据保护法律。
在这些法律中,通常规定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主张权,包括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非常广泛。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场景:智能家居:在智能家居设备中,个人的隐私和数据常常被收集和分析。
例如,某些智能音箱可能会收集用户的语音信息,并将其用于语音识别和个性化推荐。
如果这些信息不再需要,或者用户认为其隐私受到侵犯,他们可以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除这些个人信息。
医疗保健:在医疗保健领域,患者的个人信息往往具有高度敏感性。
例如,病历记录、诊断结果和医生建议等,都可能被医院或保险公司收集和分析。
如果这些信息被非法或不当地公开,患者可以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这些信息。
社交媒体:社交媒体平台往往会收集和分析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提供个性化的推荐和广告。
如果用户认为其隐私受到侵犯,他们可以行使被遗忘权,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不适宜的信息。
被遗忘权是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的重要手段。
通过了解被遗忘权的基本原理和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权利的重要性。
然而,被遗忘权的实施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例如如何制定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如何保证信息的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等。
未来,我们需要更加努力研究和探索,以应对这些挑战,并推动被遗忘权在实践中的更好应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被遗忘权作为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权利之一,也逐渐受到了人们的。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与数据的激增使得个人信息被大量收集与使用。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人们对个人隐私和信息的控制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理权利,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有权要求从数据控制者的系统中删除其个人数据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提出,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新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被遗忘权的法理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被遗忘权的理论基础1. 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被遗忘权是基于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而产生的。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已经成为常态。
然而,这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往往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泄露和权益的侵害。
因此,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需要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原则,赋予个人对信息的控制权,包括被遗忘权。
2.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被遗忘权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角度进行解读。
例如,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
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一种体现,可以视为对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延伸和保障。
三、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1. 权利性质被遗忘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和信息安全。
它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即个人有权主动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同时,被遗忘权也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即当个人认为其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处理或使用时,可以要求相关机构或个人删除或更正信息。
2. 法律关系被遗忘权的法律关系主要涉及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和社会公众。
数据主体是指个人信息的主体,即个人信息所涉及的个人。
数据控制者是指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
社会公众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产生影响的第三方。
四、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当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或侵犯了个人权益时,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研究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研究引言:在信息时代的冲击下,个人隐私权利受到了极大挑战。
与此同时,被遗忘权作为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对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探索其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的重要性及法律保护的问题与挑战。
一、被遗忘权的概念及重要性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在公开领域被搜索引擎、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索引和显示的权利。
个人拥有被遗忘权的目的在于能够控制自己在网络上的信息,并有权要求相关搜索结果或链接被删除或修改。
被遗忘权的确立与维护,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的行使有助于个人信息的掌控和自主。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变得异常容易,网络搜索引擎和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索引使得个人信息可以被广泛传播。
然而,这种广泛传播也增加了个人信息被滥用或误用的风险。
因此,个人有权要求删除或修改某些信息,以维护个人权益和隐私。
其次,被遗忘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形象和声誉的维护起到关键作用。
不完全、不准确或过时的信息可能对个人形象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被遗忘权的行使可以帮助个人减少不良的网络搜索结果,并避免与旧事件相关的信息持续被公众所关注。
最后,被遗忘权的保护也对信息自由流通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被遗忘权主张个人隐私和权益,但在权衡时需要考虑公众的权益和对信息自由流通的需求。
因此,被遗忘权的行使必须与公共利益和信息自由的原则相平衡,以保证法律保护在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
二、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与挑战尽管被遗忘权的重要性得到广泛认同,其法律保护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与挑战。
首先,界定被遗忘权的范围与限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实践中,很难明确确定哪些信息应该被视为“被遗忘”,而哪些信息应该被排除在外。
这种界定与限制的不确定性给予相关搜索引擎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足够的作为空间,从而可能影响被遗忘权的行使和保护。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的被遗忘权
浅谈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下的被遗忘权摘要: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导致个人信息大量聚集在公众网络之中,这些信息随时都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被遗忘权的完善势在必行。
本文从不行使被遗忘权的危害着手分析,如何正确行使权利,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背景下不断完善被遗忘权制度。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删除权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公民的个人信息正快速的“主动”展示在所有人面前,这导致人人自危但是却又无法自保,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显得越发重要。
个人信息公开无法避免的现状与网络信息无法遗忘之间的矛盾需要确立“被遗忘权”制度去平衡。
2021年8月20日通过并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意味法律明文规定了个人享有的“被遗忘权”。
追诉其根源,法国在其刑法领域提出的“遗忘权”,是指犯罪者有保守自身犯罪经历的权利,避免公开犯罪经历而对以后的正常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个制度意在保证犯罪人在出狱后能够顺利正常融入社会。
二、缺乏被遗忘权保护的危害第一,目前网络信息在快速增加,各种存储信息的产品日新月异,从电脑,手机到手环手表,再到各式各样的摄像头,甚至微型针孔高清摄像头。
我们的信息都在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被记录被存储。
便利的互联网把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都保存和整理下来,这些信息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隐患。
当前,几乎每个人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一对一”广告骚扰,从购物APP推送相关物品到各种有针对性的推销电话,甚至是线下广告。
有时候大家就在某处登记了一次手机号码,结果就会出现很多电话骚扰。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利用”在太多的渠道,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缺乏被遗忘权意识,对于遗留在互联网上的个人信息没有行使权利。
被遗忘权名词解释
被遗忘权名词解释被遗忘权,指的是被侵害了被遗忘权的受害人对侵害人的报复权。
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而被遗忘权最高的保护机关就是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民法典或宪法中。
1、被遗忘权,亦称消极的遗忘权,指的是法律所确认的某些情况下赋予受害者的一种消极的请求保护的权利。
一般来说,被遗忘权不具有积极性,并且如果没有行使这种权利的可能性,它也将不会被主张和请求。
在遗忘权的法律保护下,被遗忘权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应该及时的寻求法律救济,以防止自身利益受损失扩大化。
一般情况下,在所有的事件中,被遗忘权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注意分辨案件的情况,否则即便是找到了相关法律条文,也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知道被遗忘权的概念,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2、新增加的第六条遗忘权,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和其他一些国际公约中涉及被遗忘权的内容较少,许多国家的民法典或宪法中均无有关被遗忘权的规定。
因此,各国在制定民法典或宪法时,可能会考虑设置被遗忘权这一新的民事权利。
由于被遗忘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而在保障被遗忘权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因此,各国的民法典和宪法在设置被遗忘权时,除保留该权利基本内容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修改。
本条规定了新增加的两项遗忘权。
首先,本条确认了遗忘权是针对民事主体的权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被遗忘权的对象是其财产,其只要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则享有遗忘权;法人也被赋予了遗忘权,在特殊情形下,法人的遗忘权是具有限制性的。
本条确立了被遗忘权的存在方式,即自然人、法人都可以被遗忘,被遗忘人可以是任何一方,也可以是两者均可。
本条规定了侵害遗忘权的责任方式,只有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一方才承担责任。
遗忘权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被遗忘权,它是指一定范围的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后,在获得有效赔偿后,其所享有的对加害人的追索权。
这种权利在被害人取得财产上的赔偿之后便终结,被害人从此失去了向加害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被遗忘权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标准——任甲玉诉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裁判理由评述
被遗忘权的权利归属与保护标准——任甲玉诉百度公司被遗忘权案裁判理由评述四月踏青好时节任甲玉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的第一案,该案表现出被遗忘权本土化过程中需要建立体系化的适用标准以及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两个方面的问题。
被遗忘权的司法适用标准与一般侵犯人格权的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除应当符合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外,还需满足基于信息特性的特殊限制性因素才能够被适用。
这些特殊限制性要素主要包括:其一,信息原始的收集、处理目的业已完成使信息的删除不损害公众知情利益,具有删除的合理性;其二,被遗忘权对应的客体具有删除的技术可能性和必要性;其三,区分信息主体,对于未成年人放宽保护的范围,对于公众人物限制保护的范围,对于一般理性人区分信息的主动商业利用和被动防御,对于信息的主动商业利用一般不予保护。
其四,涉及特定公共利益的信息排除被遗忘权的适用。
被遗忘权本质是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属于具体人格权。
《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具有适用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条件,《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应当适用个人信息权进行调整,采用一般人格权的法律适用路径保护被遗忘权,是舍本求末,是在法律适用上绕道而行。
关键词被遗忘权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权利归属保护标准被遗忘权自欧盟法院判决“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之后,引发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我国学者也对其本土化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
2015年,任甲玉诉百度公司一案出现,原告以侵犯被遗忘权为由要求被告删除其过往的职业经历,被遗忘权首次进入我国司法审判实践,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被遗忘权进行回应,认为被遗忘权应当属于一般人格权项下的人格利益,对于该人格利益的保护应当以权利人善尽“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举证责任为前提。
尽管该案的一审和终审裁判没有对原告主张的被遗忘权进行保护,但是反映了我国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对于被遗忘权司法适用的紧迫现实需要,同时也显现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司法环境中实现本土化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是权利归属的确定,二是保护标准的统一。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是一个面临争议的概念,它涉及到个体对于自己的过去经历的记忆是否应该被他人或社会所忘记。
这个概念在个人权利和道德伦理的讨论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被遗忘权的争议。
从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看,被遗忘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个人对于自己的记忆有着最终决定权,没有任何人或机构有权干涉。
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是否要忘记某些过去的经历,以及何时和如何回忆起这些经历。
对于那些经历过不幸或创伤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希望将这些回忆深埋心底,不再去想起。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忘权是一种保护个人隐私和安全的权利。
被遗忘权也面临着一些道德伦理上的挑战。
一些人认为,通过遗忘某些历史经历,社会可以避免重复犯下类似的错误。
在这种观点下,被遗忘权可能被视为一种逃避责任和正义的行为,特别是对那些犯下过错误或犯罪行为的人来说。
对于历史上的暴行和不公正事件,我们应该牢记并追究责任,以确保类似的错误不再发生。
一些人认为,被遗忘权应该受到限制,以确保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一些人认为,被遗忘权应该考虑到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的忘记可能对他人产生积极的影响。
某些荣誉犯罪的人可能希望被遗忘并得到新的机会。
而对于那些已被改过自新的人来说,被遗忘权被视为一种再次融入社会的权利,因为这可以帮助他们重新开始并改变自己的未来。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忘权可以看作是一种饶恕和宽容的表现。
在实际应用中,关于被遗忘权的争议也有许多具体案例。
一些国家和地区立法禁止个人被遗忘的权利,并要求公众有权知道某些过去的事件和个人背景。
另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允许个人选择是否要求被遗忘,以及是否公开某些个人信息。
在互联网时代,被遗忘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为个人信息的公开性和传播速度增加。
被遗忘权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概念,涉及到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个人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要忘记自己的过去经历,但也应该考虑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在实践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价值观念做出权衡,并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办法。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个人信息被频繁地收集和利用,而这种信息泄漏对于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构成了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权利,欧盟于2014年颁布了《被遗忘权》,该权利赋予个人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删除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通过研究“被遗忘权”,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探索保护个人信息的有效途径。
“被遗忘权”最初出现在《欧洲联盟数据保护改革方案》中,该改革方案自2012年开始讨论,并于2016年在欧盟国家实施。
该改革方案的目标是加强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监管。
最具争议性的便是“被遗忘权”,该权利赋予了个人要求搜索引擎删除其与个人有关的信息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需要权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决定是否删除特定信息。
这一举措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对个人隐私权的重大保护,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将对信息自由和公共知情权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加以理解和思考。
个人信息的泄漏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直接威胁。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的各种信息被不断地记录、分析和利用,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信息、购物记录、通讯录、社交网络活动等。
而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能导致个人财产、声誉、安全等方面的损失。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个人的生活和安全产生严重的威胁。
个人信息的泄露对社会公共利益也带来了潜在的危害。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侵犯,更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金融诈骗、身份盗用等犯罪活动的增多,从而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
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可能导致“信息过度曝光”,即信息的不加限制的传播和利用。
这种情况下,一些敏感信息可能被传播到公众视野,从而对个人的权益和尊严造成伤害。
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摘要】个人信息保护在当今社会越发重要,而“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本文将就“被遗忘权”的法律基础、欧洲的实践经验、全球范围内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并探讨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
本文也将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结论部分将呼吁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平衡个人隐私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加强国际合作与法律规范的制定。
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引起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促进相关立法和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法律基础、欧洲实践经验、全球影响、启示、挑战、未来发展、健全制度、平衡隐私与公共利益、国际合作、法律规范1. 引言1.1 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今数字化社会中至关重要的议题之一。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获取、传播和利用变得更加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隐私和安全风险。
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银行卡信息等,是个人身份和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个人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个人信息保护关乎个人权利和隐私。
每个人都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选择是否披露、如何使用和保护自己的信息。
保护个人信息可以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盗用,从而维护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深入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社会矛盾和经济损失。
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仅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和公信力,也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个人权利的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之一。
只有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才能实现个人自由、社会和谐和经济繁荣的目标。
1.2 “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地位“被遗忘权”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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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记忆和遗忘之间的格局已经被颠覆。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时而生并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X 年12月,XX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任某与XX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判,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有关“被遗忘权”的认定问题。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中法院首次面对“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基于实际案情认定了“被遗忘权”的焦点问题,即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是开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先河。
我们有必要加强探索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和本土化研究,从而更好地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被遗忘权的产生
被遗忘权的雏形最早产生于欧洲,这与欧洲国家普遍重视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如1984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第24条就有关于公民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规定。
欧盟在1995年制定统一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其中也有关于被遗忘权的规范,这可被视为欧洲范围内关于被遗忘权形态的较早保护规定。
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于欧盟法院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
201X年5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被告谷歌搜索引擎运营商作为信息控制者,应当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原告冈萨雷斯的删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决
是欧盟法院对欧盟201X年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被遗忘权的首次法律解读与适用,它使得被遗忘权的规定具有了实践可能性,被遗忘权由此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
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据此,只有当网络上已经出现的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对该信息主体的名誉、荣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能要求信息控制者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被遗忘权应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而这种“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背后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显然不具有独立性,而只能属于某一种独立性人格利益的组成部分。
因此,被遗忘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它应当附属于某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被遗忘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有效避免保存在网络上的已经过时的信息继续侵扰信息主体当前的生活状态,其主要是通过删除“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从而实现被遗忘的目标。
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该权利的一个重要权能就是删除。
因此,可将被遗忘权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
鉴于被遗忘权的产生与互联网服务的发展、自媒体的普及等密切相关,可以将被遗忘权视为个人信息权在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被遗忘权的保护范围、权能行使均可为个人信息权所涵盖。
首先,被遗忘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网络上出现的与己有关“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内容,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包含姓名、性别、
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各方面的资讯,显然,被遗忘权的保护范围可涵盖在个人信息权之内。
其次,被遗忘权的主要权能是删除信息,即删除对信息主体具有不利影响的过往信息,个人信息权更强调“自主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表现在对信息的搜集、管理、使用、处分等各个方面,删除信息也理应包含其中。
综上,被遗忘权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它应当归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
据此,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信息主体。
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决定了信息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在受到侵害时可通过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并不涉及被遗忘权的适用情形。
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是指承担删除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义务的责任人,主要是指相关数据的控制者,包括网络搜索引擎运营商和其他的社交网站等。
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建构与立法保护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术语,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应称为个人信息权。
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可归属于个人信息权,其主要功能是删除不利于信息主体的信息内容。
从权利本质来看,被遗忘权的定义并不能反映该项权利的实质内涵。
因此,被遗忘权在我国本土化的构造中不宜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单独立法,而应当在个人信息权之下作为一项子权利给予规范。
“被遗忘权”的权利结构。
依据民事权利的通常结构,即一方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何种权利,被遗忘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
(1)权利主体。
在具体构造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时,应注意区分不同信息主体所享有权利的限制问题。
对于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应赋予其不同的被遗忘权行使条件:一般公民应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被遗忘权,不应当受到其他过多的限制;鉴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为满足公众兴趣、保障公众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权,对受到普遍关注的公众人物的被遗忘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2)义务主体。
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应为网络信息的控制者。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种搜索引擎运营商和自媒体不断涌现,这都为个人信息的永久记忆提供了媒介,留下了个人信息“不被遗忘”的隐患。
因此,应当规定网络服务中个人信息控制者负有使信息主体实现“被遗忘”的义务,对符合信息主体删除要求的请求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予以保障。
(3)适用范围。
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应为能够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各类信息。
在网络服务中,信息主体对自己曾经公开的信息资料是否继续保留拥有决定权,不管该类信息是否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其都应当有权要求删除该类信息,这也符合私法自治理念的要求。
但是被遗忘权并非是一项绝对权,对涉及言论自由、公众利益和历史科学研究需要的信息资料,不得请求删除,以此作为被遗忘权适用的例外情形。
(4)权利行使。
被遗忘权的行使应按照“申请—审查—删除”的程序进行。
当信息主体对网络上有关于个人的信息提出删除要求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信息控制者提供删除的申请,并注明删除信息的内容及理由。
信息控制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审查机构,在收到信息主体的删除申请后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符合删除条件的网络信息,应当及时给予删除,以实现信息主体的“被遗忘”目的。
被遗忘权的保护途径。
作为新兴权利的被遗忘权,其在法律属性上可归入个人信息权的范畴,被遗忘权的实现也依赖于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程度。
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以私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确立被遗忘权的独立保护路径。
通过立法实现对个人信息在收录、使用、保存、管理和删除等阶段的有效规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运作机制,从而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