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校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法律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依据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校园侵权案件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保护原则: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应遵循依法保护原则,即在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公平公正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对于校园侵权行为,既要对侵权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又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4. 保护未成年人原则:在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校园侵权案件主要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处理校园侵权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涉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校园侵权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明确校园侵权案件的主体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进行了规定,为处理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园侵权案件,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四、校园侵权案件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间,用篮球砸伤了同班同学。
经调查,该学生事先未对篮球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篮球弹跳时失控伤人。
法院审理认为,该学生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某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因言辞不当导致学生心理受到伤害。
经调解,学校同意给予该教师行政处分,并赔偿学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4年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____年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中发生的一系列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知识产权、侵入隐私、侵害人身权益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校园侵权案件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预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下面将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如下:一、知识产权侵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该法规定,著作权是对作品的财产权和个人权利,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行、展示、表演、播放他人作品等。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以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的指令、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数据。
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发布、传播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
侵权人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对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将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在商品上或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从而引起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等。
对商标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救济等进行维权。
二、网络侵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根据该法规定,网络安全是基于信息网络的安全利益,网络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利益等重大利益。
网络侵权行为包括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篡改、披露他人信息等。
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根据该法规定,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开展经济活动的行为。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一方主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这种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侵权行为,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个人尊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校园侵权案件,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法律依据来保护校园内各方的合法权益。
一、著作权法校园侵权案件中,涉及到学生或教师的著作权问题时,著作权法是主要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展览、演出等,而这些行为在校园内也有可能发生。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因此,在校园侵权案件中,学生和教师可以借助著作权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名誉权保护法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声誉、名望的保护权利。
校园侵权案件中,有时可能会发生对他人名誉的侵害情况,如通过网络传播谣言、蓄意污蔑等行为。
名誉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并赋予受侵害人采取维权措施的权利。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此外,名誉权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恶意诽谤行为的法律处罚,对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校园侵权案件中,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时有发生。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等行为,以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相关机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可能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学校、教师等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因他人过错造成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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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校园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有什么⼀)完全民事⾏为能⼒⼈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特别规定,适⽤⼀般侵权责任规则。
⼆)⽆⾏为能⼒⼈和限制⾏为能⼒⼈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千⼀百九⼗九条、第⼀千⼆百条、第⼀千⼆百零⼀条作以下区分:1.⽆⾏为能⼒⼈和限制⾏为能⼒⼈在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员⼈⾝损害的,由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为能⼒⼈和限制⾏为能⼒⼈在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的⼈员⼈⾝损害的:1)⽆⾏为能⼒⼈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为能⼒⼈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民法典》第⼀千⼀百九⼗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为能⼒⼈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零⼀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法律依据: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首先应当是宪法。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校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这些权利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并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二、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对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应当首先具备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此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三、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专门规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法律,对校园侵权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方式、判决机构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各类司法解释对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解释》),规定了校园欺凌、虚假诬告等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侵权责任的界定。
另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校园虚假诬告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校园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可以总结出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处理原则如下:1. 校园侵权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
2. 校园侵权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法律范围内得到保护,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于校园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一些相关的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对于校园侵权案件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作品的复制、发表、传播等行为。
对于在校园中盗用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并给予赔偿。
二、商标法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校园内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可以依靠商标法进行维权。
例如,学校内的商业活动中存在盗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肖像权法肖像权法保护个人的肖像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相关人员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名誉权法名誉权法保护个人的名誉权,对于在校园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加强管理,防止名誉权的侵犯行为的发生。
五、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强调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惩治。
在校园中,网络侵权行为较为常见,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防止网络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范。
在校园中,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抄袭他人的作业、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在教育过程中强调诚信,对于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七、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劳动休息和保健、劳动条件等。
在校园内,学生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相关的权益保障。
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加强对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校园侵权案件可以依法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肖像权法、名誉权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劳动法等进行处理。
关于校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一名初二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将小华推倒,导致小华头部撞在课桌角上,造成头部外伤。
事发后,小华的家长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二、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2. 责任认定(1)小明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2)学校责任: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有效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家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在事故发生时年满十二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赔偿范围(1)医疗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小华的医疗费应予以赔偿。
(2)精神损失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小华在事故中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
三、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小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环境中,学生之间因各种原因发生的,以强制、威胁、侮辱、恐吓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身体、心理、财产等方面的侵害行为。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和谐稳定,本文将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他人轻伤的;(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多次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计划,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
”三、校园欺凌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析1.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主要涉及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校园欺凌案件,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校园欺凌行为,如侮辱、殴打他人等,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校园欺凌行为可能侵犯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文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环境中发生的,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法律给予了相应的规定与保护措施。
以下将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总结。
一、知识产权侵权在校园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比较常见,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侵权行为。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复制、公开传播他人的作品。
校园中的学生或教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作品作为教学材料或用于商业用途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2. 商标法: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在校园中,学生或教师不得违反该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 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他人的专利产品。
学生或教师在校园中使用他人的专利产品时,应确保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
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传播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在校园中,学生或教师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计算机软件,否则将构成软件侵权。
二、人身权益侵权校园中的人身权益侵权案件主要涉及人身伤害、人格侵权和隐私侵犯等方面。
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1. 刑法:刑法中针对人身伤害行为有相关的规定,例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
如果学生或教师在校园中对他人实施人身伤害,将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民法:根据民法中的人格权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如果在校园中对学生或教师进行辱骂、恶意诽谤等行为,将构成人格权侵权。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的个人信息。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发生的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名誉侵权、肖像权侵权、隐私权侵权等。
以下是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
一、名誉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对名誉权的侵害,有权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尊重和维护名誉权,对以婚姻关系为由对方名誉进行侵害的行为,可以要求行为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3.《关于限制广告中出现虚假、夸大、不当手法的规定》第十二条:不得通过不实、夸大或其他不当手法使用他人或者某一类人代言或推荐广告。
二、肖像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可以独立使用的肖像,属于独立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该肖像。
三、隐私权侵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院落、室内,或者以窃听、摄影等方法侵入他人的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侵权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对个人名誉、人身自由、婚姻家庭等民事权益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侵权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侵权案件是指在校园内,因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等。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校园侵权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为了更好地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知识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校园侵权案件类型1. 人身侵权案件人身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故意伤害案件: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
(2)故意杀人案件: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3)侮辱、诽谤案件:指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4)侵犯隐私权案件:指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偷窥他人隐私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2. 财产侵权案件财产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盗窃案件: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指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毁坏的行为。
(3)侵占案件: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侵占的行为。
(4)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案件。
三、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学校的法律责任(1)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2)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校园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1. 起诉与受理(1)原告:受害师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
(2)被告:侵权行为人或者学校。
(3)起诉与受理: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2篇)
关于校园侵权案件的法律依据总结范本____机动车侵权案件法律问题浅谈—兼论机动车所有权制度和交通损害赔偿义务人的确定原则内容摘要。
机动车所有权问题是研究机动车侵权案件需要首先____的问题。
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机动车所有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度,但事实并非如此。
解决了该问题,可以很好地解决机动车侵权案件中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性质等法律问题。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侵权登记取得制度____连带责任运行支配运行利益有关材料表明,在____机动车侵权案件(主要指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下同)中,大多数人倾向于被____单位与肇事司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人(俗称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引起的争议绵延不绝,即使受害人有时也非常疑惑,车主、被____人更觉得____透顶。
争议首先表现在机动车所有权问题上。
笔者拟从以下案例入手,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案件事实及判决情况凌晨零点三十分左右,在连云港市东海县境内汾灌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林某所驾货车(以下简称后车)的右前部与杨某所驾集装箱拖车(以下简称前车,系杨某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通过汽车消费贷款的____的,____在青岛市某运输公司处运营)的左后角相撞,车辆起火燃烧,造成林某重伤,林某之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前车的挂车、后车及二车上货物烧毁、路产受损的严重后果。
____年____月____日,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____年____月____日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
____年____月____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提起公诉,林某、林某之妻以及路产产权单位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杨某、某运输公司索赔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____》上关于车主为某运输公司的记载,认定前车所有权人为某运输公司,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校园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李某,在课间休息时间,与同班同学王某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铅笔盒中的铅笔将王某眼部划伤。
王某受伤后,家长要求李某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向学校提出调解。
学校调解未果,王某家长遂将李某及其家长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其家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3. 案例分析(1)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其行为是在学校内发生的,但李某在侵权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行为导致了王某受伤。
因此,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2)李某家长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李某的侵权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李某家长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在事发后及时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果。
此外,学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漏,如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争执行为。
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 案例启示(1)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侵权事件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校园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承载着教育、培养和传承文化的重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校园侵权事件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师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校园侵权法律的规定。
本文将从校园侵权法律规定的概述、侵权行为的种类、法律责任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校园侵权法律规定的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校园侵权法律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适用范围校园侵权法律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等教育机构及其师生。
三、侵权行为的种类1. 人身侵权(1)殴打、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
(2)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3)性侵害、性骚扰等侵犯他人性权利的行为。
2. 财产侵权(1)盗窃、抢劫、抢夺等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2)损坏、侵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3. 知识产权侵权(1)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2)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 精神侵权(1)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的行为。
(2)泄露他人隐私、散布谣言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1)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侵权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法责任(1)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师生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校园侵权事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预防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1)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师生法律意识。
(2)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其防范侵权风险的能力。
2. 完善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安全管理。
儿童校园侵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校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场所,是培养他们知识、品德、身心健康的地方。
然而,近年来,儿童校园侵权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儿童在校园内的安全,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儿童校园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儿童校园侵权法律概念1. 儿童校园侵权:指在学校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内,儿童在教育教学、生活管理等过程中,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2. 校园侵权责任:指因校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儿童校园侵权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儿童校园侵权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遗弃、拐卖、性侵害等侵权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学校不得有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等侵权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儿童校园侵权,该法规定:(1)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对校园侵权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等犯罪行为,可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校园侵权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对于侮辱、殴打、恐吓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校园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等活动中发生的侵权责任。
第三条校园侵权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受害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在责任承担上应当公平合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侵权责任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条校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侵权行为:指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过错: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三章校园侵权责任的承担第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一)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排除妨碍:侵权行为人应当排除对受害人的妨碍。
(三)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七条学校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教职工等在校内发生侵权行为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学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学生、教职工等在校内发生侵权行为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学校对校园内的危险区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教职工等在校内发生侵权行为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八条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学生发生侵权行为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近年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校园侵权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同学在课间休息时间,与乙同学发生口角,甲同学出于报复心理,用书本砸向乙同学头部,导致乙同学头部受伤。
事后,乙同学家长要求甲同学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法律分析(1)甲同学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甲同学用书本砸向乙同学头部,造成乙同学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甲同学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同学家长对甲同学的行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甲同学在校园内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例启示(1)加强校园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2)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注其在校表现,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校园犯罪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丙同学在校园内盗窃他人财物,被学校保卫处抓获。
经调查,丙同学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盗窃行为是其刑满释放后的再次犯罪。
2. 法律分析(1)丙同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丙同学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导致丙同学得以在校园内实施盗窃行为。
3. 案例启示(1)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三、校园劳动争议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丁同学在实习期间,因与实习单位产生劳动争议,要求实习单位支付实习工资。
高校校园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校园内,发生了一起因校园设施损坏导致的侵权纠纷。
甲同学在校园内打篮球时,不慎将膝盖磕在篮球场边的一块破损的地砖上,导致膝盖严重受伤。
甲同学认为,学校未能及时更换破损的地砖,导致其受伤,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已尽到管理责任,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1.校园侵权纠纷的法律依据校园侵权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校园内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他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学校在发现篮球场边地砖破损后,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是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
若学校在发现地砖破损后,未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导致甲同学受伤,则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同学的过错程度甲同学在打篮球时,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
若甲同学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如未注意观察地面情况,则其过错程度较大,可能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三、案件处理1.调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经调解,甲同学与学校达成一致意见,学校同意赔偿甲同学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2.判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若学校在发现地砖破损后未及时维修,导致甲同学受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将由法院根据甲同学的损失、学校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同学因校园设施损坏导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提醒我们,学校作为校园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校园设施安全;同时,学生也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事故发生。
五、启示1.学校应加强校园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校园设施安全,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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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由此可见:a.校园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代理人,只对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就不需要学校为其自身行为负责了。
当然,如果学校保安、安全设施出了问题造成学生伤害,还是要负责的。
b.对于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学生的,学校承担过错责任,而且是在侵权人承担以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对其它种类的伤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过错责任,其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承担的是推定过错责任,即其过错要有学校自己举证,这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学理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草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第五节学生伤害事故第七十六条【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
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防止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全文〕教育部2002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防止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以下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