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例

合集下载

校园侵权28个案例

校园侵权28个案例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校园侵权28个案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28则青少年法制案例青少年法律故事一为筹吧资去打劫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

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

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

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青少年法律故事二优等生入户抢劫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

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

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

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

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

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

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

学校侵权案例(精)

学校侵权案例(精)

校园侵权案件的追踪广州女教师校内撞死学生家长告学校索10万元2006年05月17日校内驾车失控撞死学生,老师陈某为此获刑一年半并赔偿51万元。

昨日下午,以校内安全管理不善和对学生监管不力的理由,遇害学生家长向学校索取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学校则认为,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许,番禺富都小学教师陈某驾车在校内行驶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上教学楼一楼的“风雨亭”,并撞上在里面行走的三年级学生吴迪谦,造成8岁男孩头部爆裂,当场身亡。

女教师撞死学生获刑事发后,交警部门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随后,经双方协商,陈某向吴家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误工、差旅费等共51万元。

2006年2月10日,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刑事部分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家长告学校监护不力在昨日庭审中,吴迪谦的父亲指出,校园惨剧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富都小学的校内安全措施不力,尤其对于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

此外,他认为,学校对年仅8岁的吴迪谦监护不力,致使在教学楼一楼正常走路的孩子被撞死。

吴迪谦的父亲要求学校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他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吴家曾多次找校方交涉,要求学校赔礼道歉。

“如果能够赔礼道歉,我们可以不要赔偿”,但学校拒绝为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校方称死亡与学校无关庭审中,校方表示学校对此案不应承担责任。

校方认为,公安机关已确认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本案为单一的侵权行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已获得司机的足额赔偿,再向学校主张权利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法律程序。

校方指出,依据2002年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之责。

在事故中,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学生的死亡与学校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起诉学校与法律规定不符。

学校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学校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市一所中学,名叫“阳光中学”。

该校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所历史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校的生源质量逐年提高,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质量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2019年10月,阳光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张(化名)是一名初二学生,因身材瘦弱,学习成绩较差,遭到了同班同学小王(化名)的欺凌。

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小王多次在小张上学、放学的路上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伙同其他同学对小张进行言语侮辱和身体伤害。

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

二、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小张的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对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确实存在欺凌行为。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向小张及家长道歉。

然而,小张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处理措施不够严厉,无法弥补小张所受的伤害。

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赔偿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对小张实施了殴打、辱骂、言语侮辱和身体伤害等行为,侵犯了小张的人身权益。

2. 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给其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3. 学校在事件发生后,虽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处理措施不够严厉,未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共同赔偿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四、案件评析1. 校园欺凌问题严重,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 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学生,切实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学生经典法律案例(3篇)

中学生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霸凌现象一直备受关注。

校园霸凌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案例以一起中学生校园霸凌事件为背景,探讨校园霸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王(化名),男,14岁,系该校八年级学生。

霸凌者小李(化名),男,15岁,系该校九年级学生。

事件起因是小王在一次课间休息时,无意间踩到了小李的脚。

小李心生怨恨,遂联合同班同学小张、小赵等人,对小王进行长达一个多月的霸凌。

具体霸凌行为包括:在课堂上故意打扰小王上课,对其进行辱骂、殴打;在课间休息时间,将小王围堵在教室门口,对其进行言语侮辱和身体攻击;在校园内散播小王的隐私,对其进行人格贬低。

在此期间,小王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三、法律分析1.校园霸凌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校园霸凌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的,可构成犯罪。

2.校园霸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小张、小赵等人对小王进行霸凌,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1.刑事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张、小赵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小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小张、小赵等人因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2.民事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小张、小赵等人对小王进行霸凌,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小李、小张、小赵等人共同赔偿小王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校园欺凌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典型案例

校园欺凌典型案例1.侯某某故意伤害案侯某某是夏邑县某中学学生,因嫌隔壁宿舍同学冯某某说话声音大而发生争执。

争执期间,侯某某踢打冯某某腹部,造成其膀胱破裂,经鉴定属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并认罪、悔罪。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上,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张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系睢县某高级中学学生,在学校餐厅就餐时因争座位与同学卢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致卢某头部着地受伤。

经鉴定,卢某头部损伤属重伤。

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卢某各项费用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 陈某某聚众斗殴案陈某某与陈某乙均系柘城县某学校学生,二人为争"老大"相约打架。

陈某某纠集马某甲、马某乙等20余人,陈某乙带领的李某等6人均持钢管、木棍等,在斗殴过程中,造成马某甲轻伤、马某乙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某到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足额赔偿了马某甲、马某乙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他人,持械与陈某乙等人斗殴,并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鉴于陈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悔罪。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4.邵某某寻衅滋事案邵某某原为柘城县某中学学生,在学校附近胡同内,邵某某等人先后无故殴打孟某某、张某某,并索要钱财,造成二人不敢上学。

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张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身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身边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一、案例一:大学生兼职遭遇侵权案例简介:小王是某大学的一名大一新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利用课余时间在一家餐厅做兼职服务员。

某日,小王在打扫餐厅时,不慎将清洁剂溅到顾客身上,导致顾客受伤。

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餐厅认为小王是兼职,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王在餐厅兼职,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餐厅与小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由餐厅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

3. 如遇到侵权行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例简介:小李在一家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支付了5000元货款。

收到手机后,小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卖家退货。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小李遂向卖家索要退款。

卖家以退款需要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小李支付1000元。

小李意识到可能遭遇诈骗,遂报警。

案例分析:本案中,卖家以退款为由,要求小李支付手续费,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启示:1. 大学生在网购时,要提高警惕,避免遭遇诈骗。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校园法律案例素材摘抄(3篇)

校园法律案例素材摘抄(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学生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李某,因与同学陈某发生口角,在放学途中,李某突然冲向陈某,将其打伤。

陈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陈某的父母将李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校园内与同学发生口角后,未能理智处理,导致陈某受伤。

李某及其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万元。

【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孩子学会宽容、友善待人。

3. 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要学会冷静处理,避免因冲动而导致不良后果。

二、案例二:学生食品安全问题【案情简介】某中学食堂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

中毒学生共计20人,其中3人病情较重。

中毒学生家长将食堂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食堂经营者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法院判决食堂经营者赔偿中毒学生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对食堂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2. 食堂经营者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学生应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

三、案例三:学生校园欺凌事件【案情简介】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王某,因性格孤僻,常受到同学欺负。

某日,王某在放学途中被多名同学围殴,导致头部受伤。

王某的父母将涉事同学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同学在校园内对王某进行围殴,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

法院判决涉事同学及其家长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案例启示】1. 学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友爱的校园氛围,防止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今日说法校园法律案件(3篇)

今日说法校园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导语:校园,是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场所,也是法律意识培养的摇篮。

然而,在青春的校园里,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聚焦今日说法中的一些校园法律案件,以案说法,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

一、校园霸凌案案情简介:某中学初中生小明,因为一次意外事故导致同学小华受伤。

小明担心承担责任,于是联合其他同学对小华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欺凌,导致小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小明及其同学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小明及其同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小华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启示: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学校和家长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二、校园抄袭案案情简介:某高校研究生小王在撰写毕业论文时,未经允许抄袭了导师的学术成果。

在导师发现后,小王不仅没有承认错误,反而试图狡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抄袭、剽窃等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术道德教育,防止学术不端行为。

判决结果:学校给予小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要求其赔偿导师的损失。

启示: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的基石,广大师生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坚决抵制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校园借贷纠纷案案情简介:某高校大学生小李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用于购买高档电子产品。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李因无力偿还借款,被借款平台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平台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中学生(3篇)

法律案例中学生(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青少年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游戏乐趣的同时,一些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游戏中实施了侵权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围绕一名未成年学生在网络游戏中的侵权行为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小王,17岁,是一名高中生。

2019年,小王在一款名为《梦幻西游》的网络游戏中,扮演了一个名为“王者归来”的角色。

在游戏中,小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游戏货币和装备,吸引了众多玩家的关注。

然而,这些非法所得并非出自小王之手,而是他通过购买他人账号、盗取他人游戏密码等手段非法获取的。

某日,小王在游戏中与一名玩家发生纠纷,对方指责小王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资源。

小王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遂在游戏中公开侮辱该玩家,称其为“骗子”、“小偷”等。

此举激怒了该玩家,对方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小王在游戏中非法获取游戏货币和装备,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2. 小王在游戏中侮辱他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针对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小王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小王在游戏中侮辱他人,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小王在《梦幻西游》游戏内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小王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侵权行为;二是名誉权侵权。

1. 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享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游戏资源,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2. 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精选(3篇)

当代大学生法律案例精选(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栋梁,其法律素养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精选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与大学生相关的法律案例,旨在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健康成长。

二、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案1. 案例背景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在一次网络论坛上看到一篇关于自己学校的负面新闻,认为该新闻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名誉。

于是,小王在论坛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还我学校清白》的帖子,并在帖子里对发布负面新闻的作者进行了人身攻击。

2. 案件经过该帖子发布后,迅速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作者发现后,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王在论坛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作者精神损失费。

4.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大学生,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人格权。

同时,也要学会理性看待网络信息,避免因情绪失控而引发法律纠纷。

三、案例二:大学生盗窃案1. 案例背景小李是一名大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小李在宿舍内盗窃同宿舍同学的笔记本电脑。

2. 案件经过被盗同学发现后,向学校保卫处报案。

学校保卫处将小李抓获,并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3.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小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4. 案例启示本案警示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珍惜学习机会,切勿因一时之需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四、案例三:大学生合同纠纷案1. 案例背景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

然而,在实习期间,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小张实习工资。

2. 案件经过小张向公司提出支付实习工资的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大学校园法律典型案例(3篇)

大学校园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析几个典型的大学校园法律案例,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大学生在校园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案例一:大学生校园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大学一年级学生李某,在校园内的一次篮球比赛中,不慎将对方同学张某撞伤。

张某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李某认为,自己在比赛中只是不慎,并非故意伤害,且已支付了5000元作为慰问金,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大学生在校园内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篮球比赛中不慎将张某撞伤,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李某已支付了5000元作为慰问金,是否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法规定确定。

”因此,李某与张某之间关于慰问金的约定仅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免除李某的赔偿责任。

李某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文中对被诽谤者进行了侮辱和诽谤。

被诽谤者发现后,要求该大学生删除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该大学生拒绝删除文章,并认为自己的言论是个人观点,不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大学生在网络空间中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涉嫌诽谤他人的文章,已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该大学生认为自己的言论是个人观点,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享(3篇)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名普通的大学生,某天晚上在校园内散步时,被一辆行驶的电动车撞倒。

小明当场昏迷,经抢救后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腿部严重受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事故发生后,小明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将肇事者张某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类型本案属于人身伤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张某是否构成侵权?(2)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驾驶电动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导致小明受伤,其行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①赔偿损失;②恢复原状;③消除危险;④赔礼道歉。

本案中,张某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赔偿小明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②赔偿小明因受伤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③赔礼道歉。

三、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遵守交通规则本案中,张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受伤,这说明遵守交通规则对于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至关重要。

3.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处理本案中,小明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并将肇事者告上法庭,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提示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四、总结本案通过分析人身伤害案件,让我们了解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作为大学生,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关注交通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2篇一、引言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新鲜血液,不仅肩负着学习知识的重任,更肩负着传承法治精神的使命。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警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某知名品牌的负面评论,认为该品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不久,该品牌公司发现后,以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言论是否具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在本案中,小李的言论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基于个人主观判断进行负面评论。

因此,小李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

法律建议:1.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谨慎行事,避免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 如遇到名誉侵权,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课余时间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该歌曲被某知名音乐公司发现,并声称小张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张创作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音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的歌曲与音乐公司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音乐公司的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创作作品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律建议:1. 创作作品时,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2. 如遇到著作权侵权,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三: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毕业生小王在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学生小王(化名)因涉嫌抄袭同学小李(化名)的作业,被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并要求其在全班同学面前作出检讨。

小王不服,认为班主任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随后,小王将班主任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小王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班主任及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 被告班主任及学校辩称,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小王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不存在侵权行为。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班主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存在直接侵权责任。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王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他的行为,给他造成了名誉损害。

4. 被告班主任及学校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班主任在班级群内批评小王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并要求小王在全班同学面前作出检讨。

5. 法院审理认为,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班主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班主任及学校赔偿原告小王精神损失费5000元。

2. 被告班主任及学校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班级群内公开向原告小王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学生隐私权与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冲突。

1. 学生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公民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的权利。

在本案中,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小王的行为,涉及到了小王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2. 教育机构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班主任在班级群内批评小王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但未采取适当的方式,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3. 学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法律经典案例学(3篇)

校园法律经典案例学(3篇)

第1篇引言校园法律问题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校园法治建设的推进,校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通过对校园法律经典案例的学习,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校园暴力案件案例一:小明与小刚校园暴力事件小明和小刚系同班同学,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一次课间休息时,小明持水果刀将小刚刺伤,造成小刚重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小明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小明和小刚的行为属于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校园法治教育,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校园侵权案件案例二:学生小李被同学侵害名誉权小李在班级群里发布不实言论,诋毁同学小王的名誉。

小王得知后,要求小李删除言论并公开道歉。

小李拒绝,小王遂将小李及其家长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小李及其家长向小王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析:本案中,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学校应加强学生道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三、校园合同纠纷案件案例三:学生小张与家教签订合同后反悔小张与家教签订了一份家教合同,约定家教费用为每月20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小张因故提出解除合同,但家教拒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

小张遂将家教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决家教退还小张已收取的学费。

分析:本案中,小张与家教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合同法教育,让学生了解合同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四、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案例四:学生小陈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小陈在学校操场上跑步时,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学校操场地面存在安全隐患。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群体日益壮大,他们在校园内外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析几起典型的涉及大学生的法律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促进他们遵纪守法,健康成长。

一、案例一:大学生侵犯他人著作权案案件背景:某高校学生小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一部尚未公开的网络小说,并下载至自己的电脑中。

随后,小李将该小说上传至某知名网络小说网站,并署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原小说作者发现作品被侵权,遂将小李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小李未经原小说作者同意,将其作品上传至网络,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近一年校园法律案件(3篇)

近一年校园法律案件(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校园作为培养未来社会栋梁之才的重要场所,其法律环境日益受到关注。

近年来,校园法律案件频发,涉及学生、教师、学校等多个主体,这些案件不仅影响了校园的和谐稳定,也对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对近一年校园法律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对校园法律问题的关注度,促进校园法治建设。

一、案件类型概述近一年校园法律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2. 校园霸凌与欺凌事件3. 知识产权侵权4.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劳动争议5.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纠纷二、具体案例分析1.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案例一:某中学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追逐打闹导致头部撞到桌角,造成脑震荡。

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校园霸凌与欺凌事件案例二:某中学学生甲长期遭受同学乙的欺凌,包括言语侮辱、殴打等。

甲无法忍受,向学校反映情况,但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三:某大学生编写了一篇关于人工智能的论文,投稿至某知名学术期刊。

然而,在论文发表后,发现其中部分内容与另一篇已发表的论文相似,涉嫌抄袭。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本案中,涉嫌抄袭的学生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六年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校园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侵权案件,往往因为涉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六年级学生校园侵权案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旨在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

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小明(化名)在学校课间休息时,与同学小华(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用铅笔划伤了小华的脸部。

事后,小华的家长将小明及其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焦点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 小明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小明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小明的家长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明的家长作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明的家长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未能有效管理学生,导致小明侵权行为的发生。

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事实、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小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华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2. 小明的家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华的部分费用;3. 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小华的部分费用。

校园侵权案例

校园侵权案例

校园侵权案件的收集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

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

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张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

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

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

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

星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

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

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

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

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

星期六清晨,附近一所高等师范专科学校的几位学生在校园里晨读,发现一个小花坛里躺着一个男孩,他们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谁知男孩已人事不知,气息奄奄。

他们立即兵分两路,两个男生将男孩抱到市某医院;另一女生忙到附近单位、学校打听男孩的住处。

该小学的校长得知这一情况,顾不上洗脸刷牙,立即赶到医院,认出昏迷不醒的男孩正是程X。

接着,校长参与了医生的会诊,商量了抢救方案。

此时,程X的母亲才来到医院。

整个白天,都有该小学的领导和老师守护在病床旁,当天晚上,该小学的全体领导、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冒着倾盆大雨,提着营养品专程去医院看望了病情大有好转的程X。

以后几天,都有师生前去慰问。

程X的家长和医务人员无不为之感动。

可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程X的舅父、姨妈来到了该小学校长室,把程X一天未归,昏倒住院的责任推给了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并要求学校负责程X在医院里的全部费用。

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校长没有退让,而是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了对方,维护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校园侵权案件的收集案例一:学生程X住院前后新学期伊始,某小学音乐教室更换了一套整齐崭新的课桌,音乐老师无不满心欢喜。

每次上课,她都要教育学生加倍爱护,每节课后,她都要逐一扫视一番才放心。

一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后,音乐老师的目光被其中一课桌所吸引,她上前一看,猛吃一惊,桌面被小刀刻得伤痕累累。

她来不及多想,立即将刚上完音乐课的学生喊回教室,很快查出了刻划课桌的学生程X。

音乐老师对程X进行了一番批评教育后,马上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又将此事告诉了班主任。

程X按照班主任的意思,将母亲喊来学校,其母亲与班主任交谈后,既承担了没教育好孩子的责任,又答应按学校规定在经济上给予适当赔偿。

星期四,程X照常来校上课。

星期五,程X缺课一天。

班主任放学后将程X无故缺课一事报告了学校有关领导,然后来到程X家。

程X母亲告诉班主任,程X吃了早饭离家后,至今未归,并安慰班主任不必着急。

类似情况,已不是第一次。

星期六清晨,附近一所高等师专科学校的几位学生在校园里晨读,发现一个小花坛里躺着一个男孩,他们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谁知男孩已人事不知,气息奄奄。

他们立即兵分两路,两个男生将男孩抱到市某医院;另一女生忙到附近单位、学校打听男孩的住处。

该小学的校长得知这一情况,顾不上洗脸刷牙,立即赶到医院,认出昏迷不醒的男孩正是程X。

接着,校长参与了医生的会诊,商量了抢救方案。

此时,程X的母亲才来到医院。

整个白天,都有该小学的领导和老师守护在病床旁,当天晚上,该小学的全体领导、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冒着倾盆大雨,提着营养品专程去医院看望了病情大有好转的程X。

以后几天,都有师生前去慰问。

程X的家长和医务人员无不为之感动。

可三天后的一个下午,程X的舅父、姨妈来到了该小学校长室,把程X一天未归,昏倒住院的责任推给了程X的班主任和音乐老师,并要求学校负责程X在医院里的全部费用。

面对这一无理要求,校长没有退让,而是以充足的理由说服了对方,维护了学校和老师的利益。

[评析] 学校和教师在学生程X损坏公共财物时尽了教育的责任,在其旷课、昏迷住院后及时家访通报情况,提着慰问品看望和守护他,已尽到了爱护的责任。

程X的有关亲属将其昏迷住院的责任推给班主任和音乐教师,要求学校负责程X的全部医药费用,这是一种侵犯学校和教师合法权益的无理要求。

程X在犯错误受到批语教育后旷课,旷课期间昏迷,是他自己主观行为造成的结果,学校和教师主观上没有不准他上课的要求,客观上没有促其旷课和致其昏迷的行为,故完全可以不承担责任,不负担其医药费。

案例二: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某校一学生向教师反映X男生课间到校外公厕去吸烟。

一上课,老师就去翻该生的书包,想从中找到学生吸烟的证据。

学生拒不让翻。

于是师生间发生争执,师生共同到教导处解决问题。

教导处将学生留下进行严厉批评,老师乘机回到教室,翻学生的书包,终于从书包中找到了香烟。

教导处根据学生守则给予该生纪律处分。

某校交接值周袖章时还差四个。

眼看快要下课了,班主任老师说:“再找不到,我可就要搜了。

”他见还没有反应,就自己先解开衣扣、翻开衣兜,“搜查”了自己,也算做了示,然后便要求道:“大家都解开衣服,我搜!我就不信找不到。

”结果,全班男女生几十个人都被老师或同座位同学相互搜了身,最后还是未找到。

全班同学很晚才被获准回家。

[评析] 以上两个案例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学校如何维护和尊重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

在国家大力宣传“依法治教”的今天,学校管理中再不能沿袭过去旧的甚至是的教育手段了。

虽然这样做可能使一些教育目的达到了,但主观上的良好愿望绝对掩盖、代替不了客观行为的性。

案例三:坏事变成了好事正值学习教育法律知识期间,某校发生了一起一位新参加工作的老师打伤学生X的事。

该生平时散漫,违反校纪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次违纪后,被老师打得耳朵红肿,嘴角流血,这是一起典型的体罚学生事件。

事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批评老师的行为,并到上级机关反映了此事。

当时校教师中有种种意见:1、学生X,多次违反纪律,该打;2、家长到处告状,校长应给老师作主;3、如果处罚教师,则学生更不好管,也会挫伤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校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对如何处理这类事件心中有了底。

他们多次找X教师谈话,在热情肯定他教育学生认真负责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严肃地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严重性。

X老师对自己的错误有了较好的认识,心悦诚服地向家长道歉,主动承担X的医疗费,从而取得了家长的谅解。

家长也表示今后要配合老师教好孩子。

经上级领导同意,免予X老师处分。

在教职工大会上,校长抓住这一事例,组织大家重新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容,使大家进一步认识体罚学生这一“通病”的性质,把总是提到高度来分析,并指出家长向上级反映是对的,要求处罚老师也是法律允许的。

结果,不但教育了犯错误的老师本人,也使全体教职工提高了认识,不但没有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对教育法律知识的理解更深入一步。

[评析] 学校里发生了教师打伤学生的事件,家长上告,教师议论纷纷,显然是件坏事。

但最后统一了认识,协调了各方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推动了学校工作,坏事变成了好事。

坏事变成好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1、学校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强,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心中有底,故断是非的标准正确。

2、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水平上,而是从加强法制观念教育上,从提高犯有错误的教师和全体老师认识水平的总体效果出发,处理这一体罚学生事件。

3、学校领导应具有较高领导艺术。

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司法部门,学校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原则处理问题,不同于直接依法断案。

案例四:不准未完成作业的学生上课引发的悲剧秋季开学,某校学生纷纷报到入学,只有小学五年级甲班学生徐某还在教室外徘徊,他因没有完成暑假作业而被拒之门外,班主任王老师要求他将作业完成后再报到上课,徐某只好背起书包回家,途中经过一条小溪,他脱掉衣服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徐某家长闻讯后,冲进学校,殴打班主任王老师,在学校领导和教师的大力保护下,王老师没有受到伤害,只是衣服被撕破,在各方劝说下,许某家长回家,安葬了徐某。

事后,徐某家长提出了四项要求:第一,学校负责全部安葬费;第二,教育局要处分王老师;第三,学校赔偿抚养费5000元;第四,将徐某的姐姐(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经学校、教育局和乡政府研究决定:1、学校负责徐某的全部安葬费;2、对王老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学校付给徐某家长1000元慰问金。

徐某家长由于自己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经常在学校大闹大吵,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学校多次劝告无效,最后只好请公安机关出面干涉,派出所对徐某家长发出警告,徐某家长再也未到学校闹事,风波终于平息。

[评析] 徐某的死,是他本人私自下河游泳导致的意外事故,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王老师因徐某未完成暑假作业而不准报到上课,属变相体罚学生行为,违反了《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由于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给予他行政记过的处分也是必要的,符合《教师法》的有关规定。

徐某的死,校方也有过失,即未能保障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力。

从人道主义出发,负责全部安葬费,付1000元慰问金安抚家长,是合情合理的。

徐某家长要求将徐某的姐姐转为公办教师不合政策规定,属无理要求。

徐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学校请求公安机关出面制止属依法维护学校权益的行为,完全正确。

案例五:歧视差生是行为某天,长检查入学进度。

发现该校三年级还差一个学生,问班主任王老师,回答说:“未到校的学生叫周波,因家庭困难交不起学费而失学了。

”校长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周波同学家了解情况。

家长对老师意见很大,告诉校长说:“我小孩周波学习成绩差,不守纪律,这我清楚。

上期班主任在排学生座位时,故意将周波排在教室左后角独坐,作业就是做了点交给老师也不批改。

期末考试,语文只得27分,数学只得45分,成绩都低于班平均分数。

期末发《手册》那天,王老师还在班上点名批评我小孩,说周波在班上是大家学习上的负担,下期最好不要读了。

本期开学已有5天,可王老师一则未来发动,二则未捎信或写字来要周波去读书,请校长考虑我小孩的读书问题。

”回校后,校长深入到该班了解情况,周波家长反映情况属实。

该学校《教师奖罚制度》第十条规定:“排斥差生,差生失学,应由直接责任人动员差生入学,否则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罚。

”对此,学校作出决定:一、责成王老师在两天亲自到周波同学家,做好工作,发动入学,并热情关怀,不准歧视。

二、给予王老师批评教育,再视其情节处罚。

[评析] 《教育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受平等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周波同学未入学是班主任王老师的直接责任,关心爱护学生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义务,学校给予王老师的处理是合理合法的。

理由是:1、王老师对差生周波同学不但不关心帮助,反而将其座位排在教室左后角。

周波欠交作业,不教育、不督促,做了作业也不批改,这是歧视差生的主要依据。

2、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差,挖苦、讥讽,属排斥差生的言行。

开学后不但不去发动,反而在领导面前说谎话,周波未入学不是家庭经济困难,而是属于王老师排斥、歧视。

案例六:学校能罚学生的款吗?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某,纪律观念较差,且不爱护学校公物。

一次,某用小刀将新课桌划坏。

学校认为某肆意破坏公共财物,行为恶劣,且一惯表现不佳,决定给予某警告处分,令其赔偿20元,并罚款100元,限5日之将赔款和罚款一次交情。

这样处理合理吗?[评析] 学校对某故意毁坏学校财物的处理既有正确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成分。

某故意毁坏公物,违犯学校纪律,学校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因此,学校要求某折价赔偿是合理的。

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所谓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的授权组织对违反特定行政管理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所施行的惩戒措施。

至于采用何种方式惩戒,由哪一级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均由行政管理法规规定。

学校既不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定的授权组织。

所以,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权,对某罚款100元的决定是错误的。

案例七: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一天,某中学体育教师毛老师,正在体育组备课,突然被该校校长叫去,叫其把持刀闯入学校闹事的某送交派出所。

因社会青年某拒不交刀,在教导处,下课铃声一响,某持刀向前进击时,毛老师照其头部打了两拳,将某打伤致死。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毛老师触犯《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伤害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