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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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
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九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改变检验项目或者超范围检验。
第二十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开展已知风险物质的检测和未知风险物质的筛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检验结果数据库,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审核。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补偿
第二十三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检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验计划的审核、人员培训和考核、检验设备的维护和校准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工作中的优秀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于因抽样检验工作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采购、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餐饮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