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犯罪吗-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犯罪吗?

[案情介绍]

刘兵原系某县化肥总厂(国有企业)销售处副处长,1968年3月至1971年在柳州军区服役,1971年底至1986年11月在某县武装部服役,历任参谋长、军械科长、后勤科长。1986年转业到了某县化肥厂工作。初到化肥厂,刘兵即任行政处副科长。从1986年11月至1988年底,刘兵一直担任行政处副科长。自1989年元月起任销售处副处长,1993年5月兼任供销总公司产品销售公司副经理。

刘兵之妻唐某与刘在同一化肥总厂工作,是一名质检处的工作人员。刘兵因受贿被查,检察机关对刘某的财产收支状况进行了清查鉴定。在清查鉴定中,检察机关发现,刘兵现有财产除金额为81.4万多元人民币存单外,还有折价金额为3.4万多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两项合计为84.8万多元人民币。刘兵及其妻子唐某自1986年1月至1995年11,月的合法财产收入为11.7万多元,实际生活支出的财产为16万多元,收支相抵,超支4.2万多元。在这些财产中,有23.7万多元属受贿所得,2.51万元属非法所得,接受送礼4000元,三项共计历。6万多元。此外还有62.5万多元刘兵个能说明其来源的财产,刘妻也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巨额财产的合法性。

1996年10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兵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个明罪。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另外,刘兵有62.5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分析]

刘兵犯受贿罪不言而喻,但其为何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难道钱多也犯法吗?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3(2)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必须是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3)司法机关不能查明行为人巨额财产的来源;(4)行为人不能或者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所谓“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已知的公开合法收入数额与支出数额和其实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两者差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这个程度在5万元以上。就本案而言,刘兵身为国有企业销售处的副处长,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体。他实际据有的财产在除去受贿和其他合法与非法所得后,尚有62.5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因此,刘兵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子以追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