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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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

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

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

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涉及财产来源合法性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以及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况。

该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促使腐败滋生等方面。

在举证责任和量刑标准方面,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而量刑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来源监管制度和加大查处力度。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并不断改进完善。

【关键词】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特点、危害、举证责任、量刑标准、预防、打击措施、思考、完善、改进方向1. 引言1.1 概述【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取得较大数额的财产时,未能合法提供合理、正当的来源证明,可能涉及非法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既存在于我国,也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体系中。

其实质是一种非法获取财产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腐败、贪污等其他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查处需要审慎,并确保证据充分、公正。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才能使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预防和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非常关键的。

政府应加强监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大力度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发展。

】2. 正文2.1 定义和法律依据【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来源所能支撑的范围,且未能提供合法财产收入来源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其涉嫌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犯罪类型。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标准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标准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标准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他人建立关系,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朋友等人接受或者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亲属、朋友等人接受他人的财物并给予其实质上的好处,其中财物涉及数额较大,具有数额较高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正廉洁的公务人员形象,破坏了公正执行职责的基础,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我国对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采取了严厉措施进行惩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包括收受贿赂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种类型。

其中,收受贿赂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取得实际利益的行为。

财物的性质不限,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古董、收藏品等各种形式的财物。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没有合法收入来源或者与其收入明显不相匹配的情况下,拥有较大量的财产的情形。

数额巨大、来源不明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汽车、贵重物品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收受贿赂罪处罚数额高达数百万元,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

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少于500万元的,按照刑法规定按照相应量刑标准依法处理。

此外,我国还对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行为实行“零容忍”的态度。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涉及巨额财务的贪污受贿案件,应当严格审查、严格认定、严格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同时,对施贿行为和贪污受贿案件的控制点和薄弱环节,也加强了监管,保证了打击力度和效果。

总之,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是一种极为危险和严重的非法行为。

公务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抵制贿赂、行贿以及不正当利益的产生和发生,严格执行职务,以官方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一审判决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 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明阳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 犯受贿罪 受贿罪 十年 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 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张明阳非法所得 1746663.86元(含受贿1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 1646663.86元)予以没收。 • 思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受贿罪的量刑差别?
3.小试牛刀 • 以下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以下行为是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A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擅自 将单位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收入私分 给单位的全体职工的行为。 B. 国有公司、企业完成国家上缴税金之 后,对其所获利润而予集体分配的行为 。
4.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一】张明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张明阳受贿、 张明阳受贿 • 2007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河南金建第 一建筑有限公司职工,受公司委托对外承接 工程)约被告人张明阳就餐后,将用档案袋 装好的10万元人民币送给被告人张明阳,但 10 未提出让张明阳为其谋取好处。数天后,被 告人张明阳与李某联系,让李灵华将10万元 人民币拿走,李某当时对张明阳表示:先把 钱放你那里,以后再说。此款一直在张明阳 家中存放至案发。 >>>>
>>特征 特征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即 特殊主体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 构成,即明知是依法应上缴的 税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而予以 集体私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法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1、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2、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四、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通过对某人犯罪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与核实,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在法律意义上,该罪名的确立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犯罪嫌疑。

在执法实践中,警方和司法部门需对财产来源进行全面调查,保证证据充分且确凿。

相关案例分析显示该罪名的应用范围较广,社会影响也较为明显。

司法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现象,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构成要件、执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适用范围、社会影响、司法建议、法律改进措施1. 引言1.1 什么是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上认定个人拥有的财产来历不明且金额巨大,与其经济状况明显不相符的情形,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

这种犯罪行为被认为是对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大侵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数量较大且来源不明,这种情况往往说明可能存在非法活动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获取。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这种犯罪行为是严厉惩处的对象,同时也要求相关执法机关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1.2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意义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防范和打击腐败、洗钱等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该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无法合理解释其巨额财产来源的人员,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追责和处罚,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迫使涉案人员交代其不正当得利的真实来源,提高社会公众对公正和法治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遏制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研究。

为此,应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机关对于该罪的研究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证据、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困难、挑战、打击力度、公正性、透明度、司法审判机关、研究、应用1. 引言1.1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社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对于非法获得的财产,通过认定来源不明罪可以让违法者无法合法化非法所得,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来说,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可以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严惩来源不明罪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的社会信用度。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巨额财产的数额属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责任法定刑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刑法第三比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卡因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其来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如下几种表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而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支出的行为[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2].尽管字面上有稍微差别,但刑法学界和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大体意思都是一致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深入,整个社会处于大转型状态,而转型时期的各种制度的不健全,给了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财产,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截堵性条款对腐败分子给予法律上的制裁。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前置制度建设上的不健全,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该罪更贴近打击腐败分子的实践。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状分析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该条款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但是,综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反而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和“保护伞”,给了腐败分子在明文规定的条文面前“全身而退”机会。

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办案者审查不彻底,执行的是“穷寇勿追”战略;有人则直截了当地批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效果。

同时,该罪在实践中倍受指责还有另一方面原因,即自设立以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却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反而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甚至是个别贪污腐败分子自保的借口,这给依法执法带来了诸多责难。

总之,其罪中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实践上的附随性冲突,这两对矛盾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于十分尴尬的处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针对以上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一罪名在惩治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出立法者当初的立法原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不宜过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不宜过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不宜过高随着职务经济犯罪势头的日益上升,现行刑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几年来,该罪在惩治职务经济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社会作用,严惩了一批贪官污吏,为国家挽回了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

伴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贪官污吏虽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由于贪污受贿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往往难以查证,导致对相当一部分贪官污吏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由于该罪的法定刑较轻,使一些拥有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非法巨额财产的贪官污吏最多只受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制裁。

为此,不少人认为,当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成为贪官污吏们的“避罪港”,建议比照贪污罪和受贿罪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从而严惩目前日益膨胀的、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经济犯罪。

与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犯罪相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的确较轻,且“巨额财产”基本上都是贪污或者受贿所得(根据推测),因而,该罪确有“避罪港”之嫌。

然而,我们对该罪的评价不能仅从感情方面着眼,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进行分析。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已经明文确立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该原则的要求,司法机关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

若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言,除了被告人对其拥有的巨额财产不能或者拒绝说明合法来源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而“财产”本身又不是违禁品,对一般人而言,单纯地持有它并不违法。

尽管某一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巨额财产“很可能”是贪污或者受贿所得,但是并无证据证实,仅仅是推测而已,否则司法机关就直接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定罪处罚了。

其实,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罚某人,主要是因为某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如实向有关机关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不是因其贪污或者受贿。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或单位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合法获取较大数量的财产,但其财产又无法找到合理、合法的来源,即所谓“毒瘤钱”。

这也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这种罪行并探讨如何完善该罪行的防范和处罚机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象及影响在当今社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为了追求财富而采取了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这其中的一些人如果得到了较大的财产,却无法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由于这样的罪行是侵占了社会财富,假使不加以惩罚肯定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首先,这些不法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财富,这会导致资源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的局面。

其次,这种情况会影响到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秩序,若大量的人为谋取个人财富而不惜违法犯罪,只会进一步破坏社会公德和法治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这其中可能包括如何定量、如何证明罪犯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

同时,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犯罪,意味着这种罪行需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约和制裁,但对于这种罪行的处罚却一直存在争议。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理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私人行为违法。

许多人出于个人欲望,不惜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2. 家族或远房亲戚的“投资”。

在中国,有些人会将家族或远房亲戚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

当收入很大并且没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证明时,就会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 国内一些领域的“灰色收入”。

许多行业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黑色产业链,例如地下钱庄、赌博和涉嫌洗钱等领域,人们时常通过这些领域进行非法资金交易,因此产生的资金就是灰色收入。

三、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防范和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生并加大对该罪行的打击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改进:1. 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机关认真思考如何修改和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使其具有更加明确的定义和明确的证明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当一个人或组织拥有超过其正当收入的财产时,其须协助有关当局调查其资产来源。

如果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明财产的来源,则可能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种罪行可以追溯到欧洲的法律历史,用于打击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在过去几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它被视为打击腐败和促进金融透明度的工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不平衡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的立法也备受关注。

在中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2011年被添加进去的,并在2015年追加了有关重大疑点的规定。

这样的立法可以有效地落实普遍预防原则和惩罚犯罪原则,并避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情况出现。

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受到了批评。

有些人担心,由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高度主观性,该罪行可能被滥用,侵犯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程序,以保护被指控者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有关局部门的行为是合法且透明的。

在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要求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财务记录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调查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勘查能力和专业知识,以避免过度监管或误解。

此外,调查人员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护调查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总的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打击腐败、促进透明度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时,必须考虑到个人权利和隐私的限制,以确保其公正和透明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追诉时效的计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某人财产的来源不能明确,但却拥有了巨额财产或相当数量的财产,这涉及到了财产的合法性问题。

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可追诉时效为15年。

一般来说,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会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1. 政治腐败2. 经济犯罪3. 洗钱4. 黑社会犯罪这些情况的财产来源都是不明确的,但都涉及到了大量的财产。

那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计算的呢?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公诉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期限。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超过时效期限则无法起诉。

在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期限。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追诉时效为15年。

这意味着,从犯罪行为完结之日起,公诉机关有15年的时间进行提起刑事诉讼的处理。

当然,在实际中,这个追诉时效期限是可以中断或者延长的。

比如说,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上当地法院受审,都可能会中断追诉时效的计算。

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正在服刑期间,则追诉时效也会暂停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从犯罪行为完结之日起计算的,而不是从发现犯罪嫌疑人拥有巨额财产之日起计算的。

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综上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需要在规定的追诉时效内进行,且不能超过15年。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在此期限内被公诉机关起诉,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重要的任务就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是否来自非法渠道,这是公诉机关调查的重点。

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机关需要进行充分的取证和调查,以便获取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标准,公诉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可以提供财产来源的证明,这个证明通常称为“合法收入证明”。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工作 来源不明罪往往依附于贪污 、 “ 贿赂等经济犯罪而存在 , 且呈上升势头 , 究 人员的财产或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的, 以责令说明来源。 其原 因, 可 大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第 被立案侦查 的贪 污 、 等犯罪分 贿赂 本人不能说明来 源是合法 的 , 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五年 以下有期 子大多具有较 高的文化层次 , 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 差 处 具 且大多抱着顽抗 、 徒刑或者拘役 , 财产 的差额 部分予 以追缴 。” 即“ 此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 侥幸心理与侦查机关对抗 , 加之他们 的犯罪方法大多隐蔽 、 复杂 , 司法机 罪” 。该 罪 是 吸 收 18 98年 1 2 月 1日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施 行 的 关 很难 找 到行 之 有 效 的 方 法 杏 明其 巨额 财 产 的 非 法 来 源 ,无 奈之 下 , 对 《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 十一条而规定的。 第 该罪 的设立为 其 拒不 说 明 巨额 财 产 来 源 的行 为 只能 以巨 额 财 产来 源 不 明罪 论 处 。 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 , 为惩治那些 以权谋私 、 贪污腐朽 、 大肆侵吞 第 二方面 , 也是最重要 的一方 面 , 那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与贪 国家和他人财产而“ 暴发” 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武器。 但 污 、 受贿等经济犯 罪相比 , 立案标准起点 高 , 量刑幅度低 , 根据最高人 民 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 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 , 检察院 l9 9 9年 9月 1 6日公布施行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 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目的。 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 试行 )规定贪污 、 贿罪的立案标准为 5 0 》 受 0 0元 , 甚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 至贪污 、 受贿 不满 50 0 0元 , 但具有该规定列举 的特 定几种情形之一 的, 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 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 ,差额 巨 也应予 以立案 , 同样 是上 述《 规定》 对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案的立案标准 , 大, 本人不 能说 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 : 为3 0万元 , 即使是现行《 刑法》 对犯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国家工作人 , 11 犯罪客体 :一般认 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 的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 员也 只规定处五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 . 换言之 , 不论 被告人拥有多少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的巨额财产 , 法院最终对他作 出的判决最高刑也只能 政建设制度 。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_ 作人员 的应有 的公仆形象 , 是五年 , [ 不难看 出, 国现行 法律对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处理过于宽 我 损 害 了 党 在人 民群 众 中 的威 信 和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制 度 正 常 的 社 会 管 理 活 松 , 这可能与该罪的确立本 身就 是对立法不完善的一种补救有关 , 犯 但 动, 从而损害 了党和国家 、 民群众的利益 。 人 罪分子正是利用 了立法者的宽容 ,利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 、 受 1 犯 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现 为 行 为 人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明 显 超 过 合 法 收 入 , 贿等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上 的巨大差别 ,拒不说明其 巨额财产是通过 贪 . 2 表 差额巨大 , 在有关机关责令行 为人说明来源时 , 行为人不能说 明来 源是 污 、 受贿等违法犯罪途径所得 , 而彻底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 比巨额 财 从 合法的。不能说 明合法来源 , 是指行 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 属于合 产来源不 明罪严历得多的制裁 。 法收入 , 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当前 , 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 2 在 司法实践 中,在计算涉嫌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犯罪分子的非 _ 3 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是持有说 , 认为该罪的实施行 为是拥有超过 法所得具体数额时 , 往往不够客观 , 有时忽略了其家庭成员 的合法收入 , 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另一种是小作 为说 , 为该罪 的实施 导致其非法所得 财产数额偏高 , 认 有时忽略了犯罪分子及其家庭成员的以 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 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 往支 m, 导致其非法所得财产数额偏低 , 这两种情形都是要不得的 , 对此 1 犯罪 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 , . 3 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本 罪的规定来 类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具体数额 的计算必须本着客观 、 正的原则 , 公 对其 看, 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1 家庭成员的合法 收入应予 以扣减 , 其家庭 以往 的支 出也应计算在总额 二 将 作人员 。据我国的现实情况 , 集体经济组织在 国家经济体制 中仍 占有相 之 内。 当重要 的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人员其数量之多更是不允许人们忽视 综上所述 ,建议立法部门应降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 准 , 缩小 、 拉近其 与贪污 、 受贿等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 这一群体 的存在 , 也不允许法律忽视对他们 的规范和调整 。在企业经营 提高其量刑幅度 , 减 体制改革 中,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厂长 、 经理等掌握大量的人 、 、 , 财 物 许多 的 距 离 , 少 趋 利 避 害 的 投 机 家 的 出现 。从 以下 方 面 着 手 对 于 巨 额 财产 该条可表述为 : 任何公民 , 如属国家工作 人在任职期间 , 利用手 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 , 同积私人财富 , 使企业 来源不明罪在立法方面的完善 , 其财产或 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 差额 破产或濒临破产 , 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 生活无着落。另外 , 在司法实践 人员或曾属国家 工作人员 , 中可 以发现那些 已经卸任 、 退休的原 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 巨大的, 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拒不说明来源或作虚假 、 应 无据说明的, 差 额 财 产 却 也 很难 受 到 法 律 的 制裁 。这 部 分 人 不应 成 为 法 律 在 “ 额 财产 差 额部分 以非法所得论。 额部分是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以上 巨 来 源 不 明 罪 ” 的调 整 空 白。 中 不 满十倍 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 十倍 以上不满二十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 1 犯罪 的主观方面 :主观要 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 的犯 入一倍 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金; . 4 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危害行为即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本罪的主观方 下有期徒刑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三倍 以上五倍 以下 的罚金 ; 二 并 面是故意。行为人 明知财产或支 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 、 而又故 意不 十倍 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 说 明 财产 的真 实 来 源 。 五 倍 以上 十 倍 以 下 的罚 金 。 另外 , 针对当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 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 2 巨额 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的 不 足 与缺 陷 我们 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 以完善 以外 , 更应当从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确立 以来, 在惩治腐败, 护党政机关及其 工 实践上的尴尬处境 , 维 使之从 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 以遏 止 , 从而更 作人员的廉洁等方 面确 实发挥 了不小的作用, 客观地讲 , 但 该罪无论在 度上加大建设 的步伐 , 好的为我们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 从制度上主要加 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 中仍存在不尽人 意的地方 , 具体表现在 : 21 从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法条就可 以看出。 . 该罪是以有罪推定为前 强 以 下 三个 方面 的建 设 : 提 的 , 拥 有 与合 法 收 入 差 额 巨大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只 要 即凡 首先 , 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从 2 0 0 0年 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 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 的, 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从 而推定 制 , 它是整个 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 , 的设 立有利于对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它 其 有 罪 。 而 不 论他 是 出于 何 种 目的不 说 明其 合 法 来 源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标准相信⼤家都听说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吧,这是⼀种针对国家⼯作⼈员的犯罪,很多时候官员落马,在对其的定罪当中都有此项罪名,那么⼤家知道满⾜了什么条件才能以此定罪吗?换⾔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标准是多少?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标准是多少根据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的财产或者⽀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且本⼈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三、如何计算⾮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国家⼯作⼈员的合法收⼊是计算⾮法所得的基础。

国家⼯作⼈员的合法收⼊,应当包括国家⼯作⼈员的⼯资、奖⾦、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的其他劳动收⼊、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

⾮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作⼈员的财产或者⽀出与其合法收⼈的差额部分计算。

计算⾮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

如果⾏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的合法收⼊;如果⾏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的差额部分,即视为⾮法所得,其⾏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此罪的最⾼处罚为五年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追缴⾮法所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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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也犯罪吗?
[案情介绍]
刘兵原系某县化肥总厂(国有企业)销售处副处长,1968年3月至1971年在柳州军区服役,1971年底至1986年11月在某县武装部服役,历任参谋长、军械科长、后勤科长。

1986年转业到了某县化肥厂工作。

初到化肥厂,刘兵即任行政处副科长。

从1986年11月至1988年底,刘兵一直担任行政处副科长。

自1989年元月起任销售处副处长,1993年5月兼任供销总公司产品销售公司副经理。

刘兵之妻唐某与刘在同一化肥总厂工作,是一名质检处的工作人员。

刘兵因受贿被查,检察机关对刘某的财产收支状况进行了清查鉴定。

在清查鉴定中,检察机关发现,刘兵现有财产除金额为81.4万多元人民币存单外,还有折价金额为3.4万多元人民币的其他财产,两项合计为84.8万多元人民币。

刘兵及其妻子唐某自1986年1月至1995年11,月的合法财产收入为11.7万多元,实际生活支出的财产为16万多元,收支相抵,超支4.2万多元。

在这些财产中,有23.7万多元属受贿所得,2.51万元属非法所得,接受送礼4000元,三项共计历。

6万多元。

此外还有62.5万多元刘兵个能说明其来源的财产,刘妻也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这笔巨额财产的合法性。

1996年10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兵犯有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个明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

另外,刘兵有62.5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分析]
刘兵犯受贿罪不言而喻,但其为何还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呢?难道钱多也犯法吗?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3(2)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必须是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3)司法机关不能查明行为人巨额财产的来源;(4)行为人不能或者拒绝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

所谓“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已知的公开合法收入数额与支出数额和其实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两者差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这个程度在5万元以上。

就本案而言,刘兵身为国有企业销售处的副处长,是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体。

他实际据有的财产在除去受贿和其他合法与非法所得后,尚有62.5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因此,刘兵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子以追缴。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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