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
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2003.09.18裁判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请托事项,为其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且索取贿赂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文李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李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人,原系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乐山市市中区第五届人大代表,曾先后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2001年6月13日,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大常委会同意,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成都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2001年11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96年4月至200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和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分别索取和收受乐山市川宝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徐建洪、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材料供应承包人杨树清、四川省井研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余大明、成都罗德园艺公司梁瀛、乐山市个体经营户严正西、四川京川交通工程公司雷志彬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销赃后获赃款57万元)、马自达929轿车(销赃后获赃款15万元)各一辆、劳力仕手表一只(价值人民币5.46万元)。
被判处死刑近十年的副市长
被判处死刑近十年的副市长“开口”说了啥?忏悔人:李玉书原任职务:四川省乐山市副市长(副厅级)触犯罪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结果:被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2003年10月14日被执行。
犯罪事实:1996年4月至2001年4月,李玉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和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893万元;另有242万元人民币、9.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新闻背景:这是李玉书行刑前的忏悔(2013,8,6“检察日报”《原四川乐山副市长:每年敛财200万有数十情妇》)很少看到过这样的报道,这是一个已经被判处死刑近十年的副市长,“检察日报”却在事过近十年后的今天,披露他行刑前的忏悔详情。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引起了我对这则报道的兴趣。
而之所以让我对此感兴趣,乃是因为这是“检察日报”在该副市长被判处死刑近十年后,让他在这里“开口”说话。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开口”说话,捅出了一个官员走上色贪俱全犯罪道路的可怕内幕。
且在我看来,这样的可怕内幕,对于现如今的反腐败仍然具有显而易见的警示作用。
1、守不住曾经的“辉煌”没有前路。
李玉书曾经有过“勉强能够生活”的童年和少年,曾经深知“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曾经有过“靠着每周从家里背的2斤大米和一瓶泡菜刻苦攻读”。
正因为如此,他通过刻苦学习敲开了大学之门,敲开了仕途之门,拥有了“飞黄腾达”的“辉煌”。
但却在鲜花和掌声包围下,在职位的升迁中渐渐失去了自我。
这样的人何来前路?2、顶不住“黄鼠狼拜年”没有出路。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大门,总是为“黄鼠狼”们所突破,李玉书也是如此。
正如他自己所说,到了后来“许多‘有心之人’开始活跃在我的生活中”,而这样的“有心之人”,有几个不是“不安好心”之人?终于,李玉书在他们面前败下阵来,成了他们的“聚宝盆”。
而一当发生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哪里还会有出路?一个“东窗事发”,等于是自己掘断了自己的出路。
3、守不住“第一次”侵袭没有退路。
2010年判决的十大贪腐案件
1.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罗亚平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罗亚平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资金达6300万元,被称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三最”女贪官,又被称为“土地奶奶”,2008年落马后,201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河南省南阳市原市长助理、南召县前县委书记刘建国贪污、受贿案。
刘建国贪污、受贿达5280多万元,于2009年原被拘留,2010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
3.广东省原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叶树养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3450多万元,2008年被“双规”,2010年9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山西灵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史双生受贿案。
史双生受贿3000多万元,2010年5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5.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杨贤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折合2870多万元,2008年落马,2010年6月披露判处无期徒刑。
6.四川省宜宾市原副市长陈光礼受贿案。
陈光礼受贿款物折合2400多万元,2009年3月被查获,2010年12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7.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陈兴銮受贿、贪污2280多万元,挪用公款1650万元,2008年被查处,2010年4月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8.吉林省原总督学于兴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于兴昌受贿953万元,另有1000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10年10月被披露判处无期徒刑。
9.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案。
于兵贪污、受贿1690万元,于兵负责侦破的“全国首例故意传播网络病毒案件”被有关部门认定是假案,构成徇私枉法罪,于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11月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审判决。
邓野陈恩受贿贪污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9年4月20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野、陈恩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在处理“维斯科邦纳”号货轮走私硅铁案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邓野、陈恩在处理“泰恒”号走私进口汽车配件的行为,也构成徇私枉法罪不当。被告人邓野、陈恩是以单位的名义收取走私单位的“赞助费”和将走私货物进口汽车配件以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走私单位,其只是为了给本单位湛江边防分局谋取利益,其行为缺乏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徇情的主观动机,因此指控被告人邓野、陈恩这一事实构成徇私枉法罪不成立。审理认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野能坦白认罪,又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能退清赃款等辩护观点符合案件事实,要求从轻的请求,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二)1998年8月边防分局查扣了装载钢材的韩国“和平”号货轮。在决定放行的同时,被告人邓野、陈恩、郭进谦(边防分局副参谋长,另案处理)以边防分局名义收取了走私分子李勇的“赞助费”人民币70万元。经三人商议,决定不交单位财务入账,而是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用以弥补三人参与合作缉私的亏损。
(三)1997年7月30日、1998年6月20日边防分局先后查扣了从香港开往湛江的“泰恒”号货轮和由湛江开往日本的“维斯科邦纳”号货轮。“泰恒”号货轮除装载有进口批文并已预报的摩托车配件外,还装载了价值45万美元的进口汽车配件108箱,没有任何合法证明文件;“维斯科邦纳”号货轮载有硅铁2000余吨没有报关手续。在办理两案过程中,被告人邓野、陈恩与郭进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向货主东海公司收取了人民币20万元,作为单位预算外收入后,将价值40万美元的摩托车配件直接放行,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192万元;对走私进口的汽车配件私自定价为人民币200万元,用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东海公司,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173万元;将价值人民币905.5万元的硅铁私自定价为人民币380万元,以假拍卖的形式卖回给货主阳江市阳兴贸易有限公司。对两起案件的走私犯罪分子吴子慎、苏开盛均未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最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自身的清廉、廉洁,不受收贿赂、不贪污国家、集体的财产。
不过实践中,总会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巨额财产说不清楚来源,此时就有可能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那么我国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呢?带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认定?(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
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
计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
电力行业贪污案例
无止利欲,必将身陷囹圄。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俊杰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今年5月,李俊杰在担任河南送变电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招揽工程,先后收受请托人感谢费人民币共计267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索尼”等离子彩电一台;还利用职务便利,将10万元公款占为己有。
另外,李俊杰尚有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美元6.7万元和港币4.41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李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并聚敛数额巨大的钱财,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
但李俊杰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受贿钱款,且涉案钱款、物品已全部退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遂对李俊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国权属民,滥用害身。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文学(正厅级)利用中国政府出台了农村电网改造等一系列惠农政策,在一九九五至二00四年三月先后十四次共收受贿赂人民币两百零八万元、美元六十一万元,因其积极退缴赃款,认罪态度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原公司总工程师苏锦厚(副厅级)收受贿赂人民币二十三点五万元、美元七千元,鉴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权为己所用,利为己所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南川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重庆市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明义,于2002年至2007年先后6次利用职务之便,在转让单位农网改造仓库的开发工程、电力配套安装工程等过程中,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另查明,吴明义还伙同原审被告人韦某、罗某(均判刑)以虚构工程费方式共同贪污公款90000万元,三人各分得赃款30000元的犯罪事实。
最新-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 精品
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19年9月 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
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
2019年10月14日被逮捕。
现在押。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2019)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怀忠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15日以(2019)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同年12月,王怀忠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行署、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
1997年7月底,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和敬贤山庄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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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射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张射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资金罪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苏刑二终字第20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射,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大学文化,原江苏省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省证管办)副主任、上海开达生命科学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开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江苏省南京市黄埔花园C10-701室。
201X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苏省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吾,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季阳,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射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X年11月20日作出(201X)宁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张射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为一、受贿罪1、1998年1月和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射利用担任省证管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无锡小天鹅公司副总经理毛某人民币112400元。
2、1997年4月,被告人张射利用担任省证管办副主任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某证券公司张某某,介绍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国际经贸分公司经理张培源从国泰证券公司违规购得100万股“宁通信”B股股票,在该股票上市抛售后,被告人张射收受张培源贿赂80万元人民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侦查部门依法扣押、冻结被告人张射的财产11613160.31元人民币、1928美元、17520港币。
山东高法维持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判决
山东高法维持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死刑判决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5日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
王怀忠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后,王怀忠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王怀忠在二审期间改变了一审时对全部罪行一概否认的态度,承认大 部分犯罪事实,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王怀忠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怀忠受贿犯罪数额并非特别巨大,犯罪情 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一审判决对受贿罪量刑过重。
在二审期间,王怀忠已全部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应当 认定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其拥有的价值人民币480.58万元 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利 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 非法收受巨额贿赂,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性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 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有向他人索取巨额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 对其经济犯罪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 判决并无不当。
在二审期间,王怀忠部分认罪,但并非真诚悔罪,不足以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 法,量刑适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怀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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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永进案件涉及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柯永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曾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区委书记。
2018年10月,柯永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9年4月,柯永进被依法逮捕。
2020年7月,柯永进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受贿罪柯永进在担任杭州市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1)受贿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柯永进受贿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 滥用职权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柯永进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柯永进在担任余杭区区委书记期间,对其家庭财产中的巨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何再贵是如何走向贪婪腐败的
工程建设领域腐败案例--何再贵是如何走向贪婪腐败的何再贵是如何走向贪婪腐败的3月4日下午,省纪委、省检察院、省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何再贵等24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其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我省发生的这起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受贿案件中,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何再贵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多,是主要涉案人之一。
身为国家要害机关的主要领导,在一己私利的诱惑下,他背离了党性原则和组织纪律,与承建企业搞权钱交易,破坏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最终,何再贵因贪婪腐败,翻身落马。
1.帮他人承揽工程索贿受贿80万元人民币2006年年初,省公安厅在文化街修建高层住宅楼之前,青海金座集团董事长洪金界到何再贵办公室,提出想以挂靠的江苏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名义承建此工程,请何再贵给予关照。
何再贵表示同意让洪金界投标,并将洪金界引荐给负责工程招投标的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原处长张跃杰,具体商谈投标事宜。
此后,洪金界以江苏一建名义报名并入围投标。
当年4月,洪金界在省公安厅文化街20号高层住宅楼工程投标中中标。
工程开工后,何再贵向洪金界提出借80万元在湖北老家买一套房子,洪金界答应,并按何再贵提供的账号汇入80万元。
随后,何再贵的爱人王某用其中的62万元购买了一套面积为282.64平方米的复式住房。
2007年2月,在20号高层住宅楼施工期间,何再贵将洪金界又叫到办公室,对洪金界提出想再借80万元另外买一套房子,并承诺等第一次买的房子卖掉和孩子生意周转开后一何再贵及其爱人王某拥有的存款及资产中,有331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何再贵及其爱人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判决书湖南省的处罚高事等级判断人决敏舒法庭院(202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6号原公诉机关为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常德市财政局副局长、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曾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住常德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宿舍1栋1202房。
2021年11月8曰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宝和林小兵是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牟明德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二一三年七月四曰作出(2021)常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牟明德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28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易建武出庭履行职责。
受牟明德委托,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章保、林小兵担任牟明德的辩护人,出庭为牟明德辩护。
牟明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受贿罪。
2000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牟明德担任常德市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在人员调动、道路工程承包、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并从刘振华、张伟欣、蔡建军等10名行贿人员中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41万元。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截至2022年7月30日,牟明德的家庭财产和支出共计21101830.04元。
牟明德可以解释1房产来源为18204623.72元,牟明德无法解释来源的房产为2897206.32元。
上述事实有文件检查鉴定、司法会计检查报告等书面证据、行贿人刘振华、张伟新、蔡建军的证词、牟明德的供述等证明。
据此,判决如下:1。
刑事判决书_——李国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裁判文书选登】李国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赣中刑二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蔚,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曾任抚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公路分局局长,住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赣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宿舍一栋一单元401室。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何依群、李辉,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蔚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89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华荣、张继田、代理检察员谢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蔚及其辩护人何依群、李辉,证人詹皇增、李晓健、李赛奇,鉴定人熊其远、赵红苗等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李国蔚于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先后利用担任抚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公路分局局长、赣州市公路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收受詹皇增、肖川、熊冬仔、谢建亮、李赛奇、李粹飞、李国良、黄承林、郑三省、胡建华、李晓健、钟骏扬、彭忠民、俞呈银、李声威、李典光、江卫新、郭瑞春、李文华、谢燕春、欧锦福、张南海、钟志键、徐晓天、陈彬彬、马树军、杨志明、杨荣、陈凤林、何祖林、杨祖滨、杨文、陈泽荣、邹小毛、邱三月、江胜英、邹茂林等37人的钱物共计206.0519万元。
(二)1987年至2004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国蔚及其妻子拥有财产共计704.788064万元,同期消费支出为13.541928万元,合法收入为128.40236万元,债务为19.3855万元,违法所得为17.1743万元,尚有367.315932万元的财物被告人李国蔚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何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何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9.11.24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
正文何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何某某,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兼党委副书记。
200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3日立案侦查,2009年3月4日侦查终结。
2009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案件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何某某,审査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09年9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事实如下:一、受贿罪1997年9月至2007年间,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副局长、党委书记、局长兼党委副书记和铁道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宫建秋等个人在违规发行股票,职务晋升、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姚光、其弟何洪儒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38.5万元、美元13.4万元、住房一套和欧米茄牌女士手表一块,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06233.9元。
(一)2000年6月至2002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担任哈尔滨铁路局局长兼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贵亭(另案处理)的请托,多次指示哈尔滨铁路局及该局下属多元经营资产管理中心等单位为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虚假资金转—26—账,并采用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为该公司违规增发股票及规避监管提供帮助。
巨贪李亿龙:我是一个衣冠禽兽!
巨贪李亿龙:我是一个衣冠禽兽!2018年1月15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李亿龙受贿、贪污、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认定被告人李亿龙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五十万元。
被告人李亿龙受贿赃款926万余元、贪污赃款142万余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4950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12月5日、6日上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李亿龙的亲属以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一审判决称,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16年3月,李亿龙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芙蓉区区委书记、中共浏阳市委书记、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怀化市委书记、中共衡阳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等数十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26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在承揽工程、职务调整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
李亿龙用公款购买名表、眼镜、黄金瓶等贵重物品,占为己有,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将个人开支在怀化市市委办、衡阳市市委办报销,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李亿龙接受浙江某公司负责人黄某请托,违背相关规定,安排人员启动对10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股权收购,额外支付提前退出补偿款和前期费用补偿款共计2943万余元给该公司,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李亿龙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4950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被告人李亿龙及其辩护人提出:李亿龙接受他人财物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李亿龙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构成贪污罪;李亿龙在引进和收购某公司污水厂过程中,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亿龙的部分财产应计算为合法财产;李亿龙的辩护人还提出,李亿龙在本案立案侦查前及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余罪自首情节,李亿龙还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
刑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234条规定:第一款: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或者毁灭、伪造探测、隐匿、转移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产,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生活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贪污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生活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非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贿赂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是指挪用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
第三款: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款:同一犯罪行为人有前款情形的,按照数额最大的情节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该条规定了贪污、受贿、挪用、侵占、职务侵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严重罪行的处罚,其中贪污、受贿、挪用财政性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罪行将依法被从重处罚。
对于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也会根据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此外,当一个犯罪行为人同时具备以上规定的罪行情形时,将以数量最大的情节来定罪和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贪污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生活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非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受贿数额达到五千万元以上和挪用财政性资金数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将从重处罚。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打击贪腐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些罪行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对于实施者将予以严厉惩罚,以儆效尤。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也明确界定了不同数额的罪行,以便司法机关在审判中确定刑期和罚金,并加强了对行贿贪污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与量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与量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与量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系根据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改而来,其内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从实务来讲,无论对控方还是辩方,这是个操作起来难度都很大的罪名。
要点如下:一、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两种:第一种: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是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第二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是所谓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家工作人员,适用本罪亦应无意义。
在第二种国家工作人员中,有一类人员是所谓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对此,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我们可以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称为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第三种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则颇有争议。
“赣南第一贪”李国蔚一审被判无期
“赣南第一贪”李国蔚一审被判无期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李国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国蔚在担任抚州公路分局、赣州公路分局、赣州市公路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7人钱物共计人民币206万余元1987年到2004年5月,被告人李国蔚及其妻子拥有财产共计人民币704万余元,除去合法收入及受贿所得,有367万余元的巨额财物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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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安荣,男,1948年3月1曰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3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户。
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曰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中梅,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 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9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华,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贝尔,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户。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9月1曰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2010年4月2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益长,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颖,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原审被告人唐中梅、罗贝尔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曰作出怀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安荣、唐中梅、罗贝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智伶、杨勇依法出庭执行职务。
上诉人罗安荣及其辩护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杨章保,上诉人唐中梅及其辩护人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王锋,上诉人罗贝尔及其辩护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贝尔,男,1979年8月3曰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户。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日被逮捕。
2010年4月2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益长,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颖,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原审被告人唐中梅、罗贝尔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作出怀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安荣、唐中梅、罗贝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智伶、杨勇依法出庭执行职务。
上诉人罗安荣及其辩护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杨章保,上诉人唐中梅及其辩护人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王锋,上诉人罗贝尔及其辩护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胡颖到庭参与诉讼,上诉人罗贝尔的辩护人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益长经合法通知因故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罗安荣于1996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71486万元。
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5816 万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2876万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5万元人民币。
此外,罗安荣还有价值人民币101.71873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三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据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唐中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三、被告人罗贝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四、对被告人罗安荣、唐中梅、罗贝尔犯罪所得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67.71486和被告人罗安荣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101.271873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罗安荣上诉提出:受贿犯罪定罪的主要证据不实,口供是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欺骗状态下形成,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不清;检察机关起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罗安荣的辩护人辩护提出:罗安荣收受刘小锋所送的商铺及通过唐中梅收受张高华所送的80000元不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不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认定罗安荣收受谢先陆所送20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唐中梅利用罗安荣的职务影响,为全先宋谋取利益并收受全先宋财物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一审判决认定罗安荣与罗贝尔共同收受唐仕亮、郑萍、周立新财物50000元与事实不符;罗安荣家庭241400元财产中有15600元系唐中梅做生意所赚,其他系唐中梅保管的其父母、其妹妹的财产,因此,该241400元应当认定为合法财产。
原审被告人唐中梅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系共同受贿犯罪是定性错误;本人的供述是侦查机关逼供、诱供所形成,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唐中梅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唐中梅没有与罗安荣事前通谋,因此唐中梅收受唐珊玲、刘江、向国华所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罗安荣的受贿共犯;唐中梅利用罗安荣的职务影响,为全先宋谋取利益并收受全先宋财物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原审被告人罗贝尔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罗贝尔与罗安荣共同收受唐仕亮、郑萍、周立新所送50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罗安荣于1996年3月至2007年12 月期间,利用担任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上诉人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1036万元。
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5816万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12876万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万元。
此外,罗安荣还有价值人民币101.71873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具体情况如下:(一)上诉人罗安荣单独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及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5816万元。
1、湖南省衡阳市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旗下的子公司衡阳市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其开发的“名牌大厦”业主刘娇梅等人发生门面侵权纠纷,该案在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衡阳市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锋为了得到罗安荣的关照,于2002年10月将“名牌大厦”一楼其中一个价值人民币11.0861万元的商铺送给罗安荣,由唐中梅以罗贝尔的名义办理了该商铺的产权证。
罗安荣通过主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并向案件承办法官尹某某打招呼,为刘小锋所在公司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刘小锋的证言证明:为了让罗安荣在公司的官司上给予关照,在2002年下半年,送给了唐中梅一个“名牌大厦”的商铺,并签订了一份虚拟的购房合同,每平米6000 元价格,共计132240元,公司实际未收该房款,但出具了售房发票并委托王基桂将售房合同及发票带给唐中梅。
在唐中梅自已缴纳了办产权的规费后,刘小锋到罗安荣家将购房合同和规费收据拿去办理了产权证,于2003年下半年在罗安荣家将户名为罗贝尔的产权证交给了唐中梅,当时罗安荣和唐中梅都在家。
(2)证人王基桂的证言证明:2002年底,他受刘小勇(刘小峰的弟弟)的委托,将一份“名牌大厦”购房合同、发票交给罗安荣,罗安荣不要,后来给了唐中梅。
(3)证人甘昭东的证言证明:在2002年“名牌大厦”业主诉浩洋房地产公司的案子中,他做过“同意延期审理”的批示,罗安荣对此情况明知。
(4)证人尹运健的证言证明:在2002年“名牌大厦”业主诉万源房地产公司案中,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出具公函要求延期审理,时任衡阳市委书记、市长分别给罗安荣院长指示要慎重处理,罗安荣将指示告诉了分管副院长甘昭东和庭长刘江,甘昭东在公函上批示延期审理。
开庭审理后,罗安荣指示“门面如数给原告,赔偿问题酌情考虑,将被告提出的四个统一写入判决书”。
(5)证人曾学良的证言证明:对于“名牌大厦”业主诉万源房地产公司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曾出具公函要求延期审理。
(6)上诉人罗安荣的供述证明:2001年上半年,衡阳市广百百货(即“名牌大厦”)的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业主们把开发商告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衡阳市雁峰区左区长给他打了一个电话,说广百百货是雁峰区一个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是区里的一个重要税源,希望法院加大调解力(7)上诉人唐中梅的供述证明:2000年左右,衡阳市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名牌商厦〔也叫广百百货)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基桂约她和罗安荣一起到名牌商厦去看商铺,刘小锋陪同。
在看商铺时,刘小锋说要将一个商铺送给她家。
过了一段时间,她以罗贝尔的名义与刘小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单价按6000元/平米计算,商铺面积是22.04平方米。
过了一个月左右,王基桂把购买商铺发票送到她家,她跟罗安荣说了购买该商铺没有出钱,罗安荣要将这个商铺办到罗安庆(罗安荣胞弟的名下,但后来她把这个商铺的产权办在了罗贝尔的名下。
(8)当事人要求推迟开庭的申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迟开庭的公函、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中法民一初字第32号、33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明:名牌大厦业主诉衡阳市万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情况及罗安荣关于该案判决的指示情况。
(9)湖南省商品房购销合同、湖南省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衡市价鉴244号《关于对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55 号名牌商厦第158-1号商铺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证明:2002年10月23曰,刘小峰送给罗安荣的商铺的购销合同价格为132240元,鉴定价格为110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