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辩护词
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我国对于贪污受贿是全面禁止的,贪污受贿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位对国家的财物进行贪污对他人的财物进行受贿的行为,那么在我国贪污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受贿罪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
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
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
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
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受贿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
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
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

贪污项目资金无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大家好!我是被控贪污项目资金的被告,今天在这里我要向大家陈述我的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我并没有贪污项目资金,我是无罪的。
首先,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背景。
我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家庭,从小就受到了良好的教育。
我的父母教导我要诚实守信,勤奋努力。
我也一直秉持着这样的原则生活和工作。
我从事的是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
我一直以来都是兢兢业业地工作,为了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
然而,正是因为我对项目的热情和投入,才导致了我被控贪污项目资金。
但是,我要强调的是,这完全是一个误会。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我确实有接触到一些资金,但我从来没有动过一分钱。
我一直以来都是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的,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一直都是透明的,我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的报账和说明。
我从来没有私自挪用过任何资金,更不会贪污。
我在这里想要提出的第一个辩护观点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贪污项目资金。
在这个案件中,控方并没有提供任何直接证据来证明我贪污资金。
所有的指控都是基于推测和猜测,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
作为被告,我有权利要求控方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的罪行。
但是,他们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因为这样的证据根本不存在。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一直都是公开透明的。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我一直都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严格遵守相关的财务制度。
我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报账,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用途和去向。
我也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报告,他们对我的工作一直都是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
如果我真的贪污了项目资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呢?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这个案件对我来说已经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这不仅仅是对我的名誉和声誉的伤害,更是对我个人和家庭的巨大打击。
我一直以来都是诚实守信的人,我从来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
我深知贪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对此深恶痛绝。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潘某不构成受贿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收受7.38万元的证据存在明显矛盾,不足采信,受贿事实不清,不能认定本案,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同案犯王某供述、证人证言的证据体系。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1、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供述的《讯问笔录》、同案犯王某供述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均没有侦查人员签字,笔录缺乏必要程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公诉机关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以证明被告收取他人贿赂的供述笔录仅有一份,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这里所说的是“供述”而不是“供述与辩解”。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辩解,应当作为主要证据提供给法庭。
但遗憾的是,直到开庭前,辩护人始终没有看到相关证据。
被告的供述是在被侦查机关羁押后的第二天所述,当时被告突然面临失去自由的环境,精神极度恐惧,在侦查机关的教育、引导甚至可能是精神威胁的情形下做出的供述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安荣,男,1948年3月1曰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3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户。
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曰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李平,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中梅,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 户.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9月11曰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刘志华,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锋,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贝尔,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户。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8年9月1曰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
2010年4月2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益长,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颖,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原审被告人唐中梅、罗贝尔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曰作出怀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安荣、唐中梅、罗贝尔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智伶、杨勇依法出庭执行职务。
上诉人罗安荣及其辩护人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平、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杨章保,上诉人唐中梅及其辩护人湖南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华、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王锋,上诉人罗贝尔及其辩护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贝尔,男,1979年8月3曰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干部,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7号402户。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辩护词怎么写(刑事无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尊贵的法庭,亲爱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被告人姓名),今天我站在这里向法庭解释并捍卫自己的权益,以求得无罪释放。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受贿罪的指控感到极端不公。
我立志为人坦诚正直,并从未有意进行任何犯罪行为,更不用说涉及到受贿活动。
其次,我要重申的是,在这一官司中我受到了种种不实指控和歪曲事实的诽谤。
作为一个无辜的人,我受到了重大的伤害和冤屈。
正是出于追求公正和真相的执着,我希望能够通过此次辩护,将真实情况向法庭阐明。
首先,控方声称我收受了一些特定的人的贿赂,以非法获得不当利益。
然而,这只是指控方的主观猜测,根本没有充实的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我相信法庭会发现,控方无法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我接受了贿赂。
而且,控方所宣称的贿赂款项从未出现在我的银行账户中,更没有证据显示我用这些资金购买了财产或进行了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事实上,我的个人账目一直保持良好的记录,没有出现任何涉及受贿的记录。
此外,我想指出的是,我一直是一个敬业、公正和正直的人。
我的事业和社会地位都是通过辛勤工作和正当手段获得的。
我深知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并始终遵守着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尊敬的法官,你们是公正和正义的化身,我相信你们会仔细审查每一项指控,查明事实真相。
我请求法庭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以确保正义得以伸张。
最后,我再次声明,我是一位无辜的人,我从未接受过受贿款项,更不存在受贿的行为。
请法庭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
谢谢法庭。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受贿罪的辩护词范文
林,XXX,被指控犯有受贿罪,经认罪后,今日来到法庭上,请求法
官以仁慈的眼光看待他的罪行,给他一个合理的处罚。
首先,林并非有意地受贿,而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和各种日常生活压力下,无奈之下犯下此罪。
他受贿这件事他也后悔不已,他会改正自己的行为,绝不再犯规,他也愿在日后发挥正确的表现。
其次,林本身又是一个品行端正,从小好学,有较高的道德观念,也
有积极的社会参与意识,可以说是一个优秀的公民,他在社会上有着很好
的声誉,也很熟悉社会的相关知识,能够识别和避免再次犯规的危险。
最后,林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调查审讯过程中一贯诚实如实地回答,虽然犯了这个罪行,但是他坦诚的态度,能够反映出他能够认错和改正自
己的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社会和法律存在着心中的尊重,值得社会和法
庭给予一定的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林受贿这件事,其实只是他对当时压力太大、意志太弱、
把握不好的行为,其本身的人格价值并未因此打折,因此,明哲保身也是
一种责任,请求法官依法处理,以仁慈和宽容的眼光看待他的犯罪行为,
给予一个相对较轻的处罚,以此来提醒他。
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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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范文]涉嫌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人杨多铭的一审辩护人,今天第二次出席法庭,为被告人杨多铭进行辩护。
通过两次开庭参加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
我们更加坚信了在第一次开庭时对本案提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辩护观点的正确性。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关于本案的证据体系根据两次庭审的综合情况看,公诉机关为支持起诉,在事实方面,组织了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言词)证言+(谋利)客观证据相呼应的证据系统。
然而,根据庭审质证以及查明的事实,控方的这一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瑕疵,根本不符合刑事证据“三性”的基本要求。
集中体现在:首先,就被告人供述而言从庭审调查证实,被告的供述只限于其刑事立案前的“双规”期间写有数份“交待材料”。
材料中虽然曾承认收到了指控的钱财,但其在刑事立案以后的长期申辩以及法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依法委托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并不是被告人真实意思表示。
1、被告人刑事立案前的自书“交待材料”属证据来源不合法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根据被告人的当庭陈述,是被告人面对纪委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抱着重病的身体,抱着既不敢得罪纪委工作人员,又担心无原则的满足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书写“交待”,将来一旦不按承诺兑现“党纪、政纪处理”而形成自证其罪的刑事证据的特殊情况下,以无奈之举违心形成的产物。
被告人在案前自书“交待材料”中留有无奈的痕迹是无奈的,再庭审中道破它是痛苦的。
难道身处正厅级的被告人懂得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吗?他知道!他如果不懂得就不会步步后退直至退到了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才说出真相?这就是公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发言时疑问于被告人为什么不向公诉机关说明的原因。
他没有在侦查、审查起诉、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说明不是不相信检察机关;而是在痛苦的身心折磨过程中坚守着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可以将有损组织形象的“秘密”公诸于众的信念!在法庭辩论的发言最后他倒出了这一“秘密”,那是无奈之上的无奈之举,因为,给他保密的机会已经完全用尽了。
解析关于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

涉嫌受贿罪辩护词范例审判长、审判员:荣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钟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钟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钟xx,听取了钟xx的辩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钟xx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钟xx无罪。
其理由如下:1、钟xx主观上没有索取贿赂的故意。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说:受贿罪的成立主观上必须有受贿故意。
所谓的受贿故意,是指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收受钱财的行为是一种损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行为,仍故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受贿的故意不仅是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是包括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法收受财物的条件,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本案的钟xx为xx县医药公司办理贷款是正常履行职务,客观上为他人带来了利益或形成方便,但没有证据显示钟xx是为了事后得到“好处”才这么做的。
相反的是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实际上足以证明钟xx 向医药公司所借的22000元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借贷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
孔xx在2005年1月25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为了公司财会好出帐,就用借款的形式,但以后会逐步销帐。
从孔xx这句话可以看出他似乎愿意行贿钟xx,他的行为却表明这句话不真实、不可信。
他继续说:2002年2、3月份之后,我叫本公司的财会人员李xx、冯xx、徐xx等人都去向钟xx要回借款,但钟始终没有归还借款,冯xx去问钟要回借款的次数最多。
钟xx于2001年12月18日、25日向医药公司借款,仅隔3个月的时间,医药公司就立即向钟xx展开追索借款行动。
这不是正常的借贷关系所表现出的行为吗。
冯xx在2005年1月26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01年12月18日钟xx先找到孔xx经理,孔经理就叫我到经理室,孔对我讲,钟xx急着要点钱用,要向我们公司借款,叫我借10000元给钟,我说借款要写借条的,于是,孔xx便用公司信笺写“暂支xx药司进货款壹万元正。
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指控他犯有受贿罪提出以下辩护词。
一、概述根据控方提出的指控,我的当事人被控犯有受贿罪。
然而,我将展示证据证明他并无指控中所声称的贪污受贿行为。
我的当事人是一位有良好声誉的公民,他一直尽职尽责地履行他的职责。
我将通过论述几个重要事实来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二、无事实依据首先,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实际地接受受贿行为。
受贿罪需要明确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接受了贿赂,然而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来支持这个指控。
在调查过程中,控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财务记录、交易纪录或其他可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接受贿赂的证据。
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一个人不能被定罪。
三、动机解释其次,我将证明我的当事人并无接受受贿的动机。
动机是判断一个人是否会参与贪污受贿行为的重要因素。
我的当事人在任职期间一直表现出诚信、廉洁的态度,并没有表现出接受贿赂的动机。
我的当事人的家庭生活稳定,没有经济上的困扰。
他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是一位正直、有道德和坚守原则的人。
所以,他并没有任何接受贿赂的动机。
四、关键证人证词在被控犯有受贿罪的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词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在本案中,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靠的情况。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关键证人的证词存在多个版本,不一致的陈述和相互矛盾的说法。
这使得关键证人的证词不可信,并且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五、其他可能解释除了指控方提出的受贿罪解释之外,其他合理的解释也应该得到考虑。
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导致涉案资金的流动,而并非贿赂。
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将提供其他可能性作为替代假设。
这些替代假设基于对案件调查的重新审视,可能会提供新的线索和线索引导,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指控的辩护,我们得出结论: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犯有受贿罪。
没有证据出示,没有动机,关键证人证词不可靠,其他可能解释合理。
受贿案刑事辩护词

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九江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受贿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以及会见被告人,结合相关法律和本案其他情况,辩护人针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书发表辩护意见,共法庭参考采纳: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但数额认定有误对于起诉书所列受贿事实前后十次收受XXXX市场负责人彭XX20000元、收受XXXXX开发商王XX2000元购物卡,均是被告人在春节、端午、中秋期间收受,按中国的传统习俗、往来礼节来讲,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因此,XX的受贿数额为五万元,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被告人不存在索贿情节,每次都是被动地接受他人的财物。
其次,被告人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收受程XX、彭XX、邢XX、黄XX、薛XX等人的钱财后仅是依职权尽快为其房屋、楼层进行测量并出具测绘报告,其中程XX土管手续没有办妥,XX并未违反职权为其出具测绘报告。
由此可见,被告人为上述人员谋取的是合法利益,而非非法利益,也并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损失。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于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交代犯罪事实,并已退清所有赃款,表明其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良好,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而出现了受贿的犯罪行为,但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已退还全部赃款。
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处以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受贿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对于任何⼀种犯罪在法庭上其实都是可以进⾏⽆罪辩护的,当然这种刑事辩护⼀般都是通过律师来完成的,⽽且往往是通过书⾯形式呈现的。
现在,和店铺⼩编⼀起看看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希望能为您提供⼀些帮助。
受贿⽆罪辩护词是怎样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XX家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杨XX涉嫌受贿罪⼀案的⼀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会见了被告⼈,仔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参与了今天审判长依法主持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案件事实有了较为全⾯的了解,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罪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XX构成受贿罪的⾏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杨XX构成受贿罪属于法律认定错误,被告⼈杨XX依法不能成⽴受贿罪。
具体理由如下:⼀、被告⼈杨XX的⾏为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被告⼈杨XX承诺为刘XX、李XX⼆⼈办理转正事宜的⾏为,没有利⽤⾃⼰的职务便利,缺乏受贿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受贿罪是指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为。
从概念可知,受贿罪要求第⼀个重要标准就是 “利⽤职务上的便利”,“利⽤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本⼈职务范围内的权⼒,即⾃⼰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对于单纯利⽤亲友关系,为请托⼈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众所周知,XX局属于垂直管理单位,⼈事权根本不归地⽅管。
被告⼈杨XX担任的职务仅仅是XX县XX局主管⼯作的副局长,他承诺为刘XX、李XX⼆⼈办理聘⽤制职⼯转为正式职⼯的事,根本不属于其本⼈职务范围内的权⼒,也⽆法凭借⾃⼰的职务之便完成,实际上是接受⼆⼈的委托,收取⼀定的费⽤,去省XX局找关系替⼆⼈办理转正事宜。
受贿20万的辩护词

受贿20万的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员:大家好!我是被告人,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对我被指控受贿的案件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对指控表示非常的遗憾和愧疚。
然而,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被给予辩护的权利,也希望能够向大家说明一些事实和理由。
首先,我要坦白地承认,我接受了20万的财物。
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我要强调,我接受这笔钱并不是出于恶意或者不法目的。
当时,我正处于经济困境之中,面临着无法偿还的债务和家庭生活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接受了这笔钱,是为了解决眼前的困境,而非追求个人私利。
其次,我之所以接受这笔钱,是因为在当时的环境中,这种行为并不罕见。
贪污腐败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已久,而我又是区区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难以抵挡这种腐败风气的吹拂。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在一时糊涂之下接受了这笔财物。
再次,我要声明,我并未利用我的职务或权力来谋取不法利益。
这20万的财物,并没有给我带来个人或者其他方面的实质性好处。
我没有放弃自己的原则,没有做出任何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我接受这笔钱只是为了缓解眼前的经济困境,并没有对我在工作中的处理产生任何影响。
最后,我要强烈呼吁,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我的初犯情况、悔过自新的表现以及对家庭的重大影响。
虽然我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我也相信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反省、悔过和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线,积极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尊敬的法官、检察官、陪审员,我在此向您们诚挚地表达我的悔过之意,并请求您们能够谅解和宽大处理。
我坚信公正的法律会还我一个公正的结局。
谢谢大家!。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

XXX受贿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XXX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我们作为辩护人不仅是对委托人、被告人尽职,而且,也负有法律人守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共同责任。
为此,我和另一位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相关线索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我们对本案的认识从最初接受委托时对控方主要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到今天的法庭调查后确信控方主要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全案证据达不到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所以,我们的基本辩护观点是本案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受贿30万元不能成立。
现分述如下:1、被告人、辩护人申请排除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均不能排除审查职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申请排除的枢纽书证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上述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1、2014年7月23日、7月24日被告人XXX的调查笔录、讯问笔录不能排除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属于非法证据。
1应予排除被告人申请排除上述证据的理由是检察机关在调查、讯问中采取“打嘴巴”、“不让睡觉”、“拔头发”、“长时间蹲地”、“威胁抓老婆”等方法迫使用其作出不实陈述、供述。
辩护人认为,调查笔录记载的调查时间2014年7月23日16:05至7月24日14:55,连续长达21小时55分,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7年24日15:37至16:23,尽管调查笔录与讯问笔录中间有42分钟间隔时间,但仍是实质上的连续讯问,总时长至少为24小时18分,显然同时存在疲劳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贪污受贿辩护词

贪污受贿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及各位评审、陪审员:大家好!首先感谢各位评审、陪审员和法庭给予我这个宝贵的机会,得以在此辩护。
我是被控贪污受贿的被告人,但我在这里要澄清一些事实,为自己申辩。
首先,我要声明,我对于贪污和受贿是坚决反对的。
我一直将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作为我的原则和座右铭。
我始终认为,作为一个公职人员,应该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这也是我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初衷。
然而,身为公务员,我所接触的工作环境和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我曾经担任过财务部门的职位,负责管理大量的资金。
这其中涉及到许多交易和处理,因此也增加了被他人牵连的可能性。
但并非所有的交易活动都是我个人主导的,其中很多是经过团队集体决策、审批之后进行的。
而如果有一些问题出现,我很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下来,我要提出对方的指控中存在的一些疑点。
首先是关于资金流向的问题。
对方声称我个人账户存在大量涉嫌受贿的资金,但他们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这些资金并非直接流入我的账户,而是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转账过程,最终与我本人没有直接关联。
这也是我认为我被牵连其中主要原因之一。
此外,关于我个人的财产状况,对方也一再质疑。
我可以提供相关的收入来源证据,证明我的收入合法来源。
我从未从他人处收受贿赂,也没有参与任何贪污活动。
我的工资来源于我的合法工作,同时我也有其他的投资项目和收入来源,这些都是我多年来的努力和智慧的结晶。
最后,我要向法庭保证,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严守廉洁奉公的原则。
我将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清白,并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对待我的案件,并依法做出判决。
感谢各位宝贵的时间和倾听我申辩的机会。
我相信事实终将大白于天下,真相将会被还原,让正义战胜一切冤枉与误解。
谢谢!。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贪污受贿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词。
针对贪污受贿的指控,我将从证据不足和正当理由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首先,关于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贪污受贿的行为。
我要指出的是,一个完整的刑事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仅凭猜测或者假设是不能构成有力的指控的。
其次,正当理由也应作为被告的辩护的一部分。
被告在案发期间所涉及的行为和动机,应该被认真考虑并理解。
贪污受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本案中,被告在承担职务期间确实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福利。
虽然他可能也从中获利,但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贪污受贿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我将提供证人证言、相关文件和其他证据,来支持被告的辩护意见。
同时,我还将关注法律的适用性,以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每一个被告都有权利进行辩护,而这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在本案中,我会竭尽全力为被告提供最好的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对待本案,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扰。
谢谢法庭的聆听。
受贿罪辩护词格式具体是什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受贿罪辩护词格式具体是什么受贿罪辩护词格式具体是被告及被告辩护律师通过对控诉的内容进行辩解、反驳来证明被告的清白或者罪行较轻时所适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对于不同的犯罪类型的辩护词就会有着一定的不同,所以自己需要合理的进行了解。
受贿罪辩护词格式具体是什么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__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照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案卷,了解本案案情。
在今天下午的审理中,我又作为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李__构成受贿罪,但除数额外,其它情节轻微,理由如下:1)、李__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并非索贿。
我注意到公诉书并没有指控李__索贿。
辩护人赞同公诉机关实事求是的态度。
同时提请合议庭注意李__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是被动的收受他人的钱财。
所有均表明,李__从未向林洪开口要钱。
2)李__收受林洪5万元人民币,并没有直接利用其职权,只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影响。
林洪在起诉卷第78页交待其送钱给李__的动机时说:我在承建这个工程时,李__是三亚中行的副行长,是这个工程项目基建小组的成员之一,经常到工地察看工程进度,同时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拔付,所以送钱给她。
据当时行长覃志新的交待(起诉卷P86-87),施工方领取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方填好工程进度表,交由基建小组的朱兴烈签名后,就交给副行长李__审批签名,然后由行里的财务人员办理转帐。
工程款的支付,李__都会跟我说,至于我是否在工程进度表上签过名,我就记不清楚了。
但在本案中,检方不能提供出有李__签字审批工程款的书面证据。
这不能排除银行工作人员是在覃志新的授意下直接进行拔行的。
也就是说,在审核工程款的过程中,李__这个环节在程序设计上是存在的,但实际中是否被越过,还难以认定。
受贿罪 刑事 辩护词

关于*****涉嫌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辽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受贿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会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裁判时参考。
本辩护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针对定罪和量刑、程序三部分分别出具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定罪部分1、 关于受贿79.9万元的指控。
对公诉机关控诉*****“以借为名”受贿79.9万元款项一节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收取上述款项系民事借款行为,并且已及时归还出借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受贿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区分借用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是否“借用”时,应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本案中*****向*****提出借款事由系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该借款事由真实合理。
2、是否实际使用:通过书证银行交易凭证及证人**的证言可知*****借用*****的款项实际用于父亲砖厂资金周转,支付运费、原材料款项等及偿还个人债务,实际用途与借款事由相一致。
此外,*****借款提供的自己与证人的账户信息均是准确的,作为一名多年在经侦办案一线的警官,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常识使其对是否构成犯罪了如指掌。
如果*****对案涉借款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受贿的犯罪故意,那么他为规避罪责可以采用多种隐蔽手段接受钱款,根本不可能提供自己和生意伙伴、朋友的真实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接收钱款。
*****正是由于他对该钱款的性质明确,目的坦荡才会这么做。
3、借用时间的长短:(1)通过本案中银行交易凭证和转款凭证可知*****最后一笔借款行为发生于2016年8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行为发生于2017年2月份,借款期限仅为6个月左右,借款期限较短。
(2)该笔借款并非无偿使用,*****在还款时已向*****支付了1万余元的利息,*****也欣然收下这1万余元的利息,并且从未对该笔利息款项主张退还或提出质疑。
罗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辩护词

罗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辩护词侦查思维的局限性在本案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本案证据要进行审慎审查和判断,以准确量刑。
事实的关键在于10万元的性质是处理公务费用还是个人费用。
侦查思维决定了笔录中要按照处理个人费用记录利于定罪,反映在被告人供述笔录中就是被告人以处理公务招待费用为名,行处理个人招待费用之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犯罪。
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本文整理了一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词,详情请看下文。
▲罗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们好!我们受本案被告人罗某某的委托,受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履行法律赋予的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相关的案卷材料。
现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侦查思维的局限性在本案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本案证据要进行审慎审查和判断,以准确量刑。
基于侦查的需要,侦查人员往往需要先假设一种事实,然后去搜索相关证据去印证这个事实,这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思路和方法。
同时,这种侦查思维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在本案中,这种局限性表现的相当突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关于被告人的不明资产中关于消费支出部分的计算。
非常明显,本案中,侦查人员首先认为“银行卡支出总和就等于消费支出总和”。
在这个立论下,侦查人员找到了所有他们认为“需要的证据”,有相关书证并且有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并且,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质疑之后,马上又进一步做了一个司法会计分析报告的所谓“鉴定结论”(实际上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不符合鉴定结论的要求)进行“补强”。
这充分暴露了侦查思维局限性,更为可怕的是对这种局限性的竭力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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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辩护词侦查思维的局限性在本案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本案证据要进行审慎审查和判断,以准确量刑。
事实的关键在于10万元的性质是处理公务费用还是个人费用。
侦查思维决定了笔录中要按照处理个人费用记录利于定罪,反映在被告人供述笔录中就是被告人以处理公务招待费用为名,行处理个人招待费用之实。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且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犯罪。
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当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从哪些方面进行辩护?本文整理了一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护词,详情请看下文。
▲罗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您们好!我们受本案被告人罗某某的委托,受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出庭履行法律赋予的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认真研究了相关的案卷材料。
现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侦查思维的局限性在本案中表现的比较突出,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对本案证据要进行审慎审查和判断,以准确量刑。
基于侦查的需要,侦查人员往往需要先假设一种事实,然后去搜索相关证据去印证这个事实,这是一种有效的侦查思路和方法。
同时,这种侦查思维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在本案中,这种局限性表现的相当突出,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关于被告人的不明资产中关于消费支出部分的计算。
非常明显,本案中,侦查人员首先认为“银行卡支出总和就等于消费支出总和”。
在这个立论下,侦查人员找到了所有他们认为“需要的证据”,有相关书证并且有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并且,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提出质疑之后,马上又进一步做了一个司法会计分析报告的所谓“鉴定结论”(实际上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都不符合鉴定结论的要求)进行“补强”。
这充分暴露了侦查思维局限性,更为可怕的是对这种局限性的竭力掩盖。
实际上,银行卡总支出绝对不会等于消费总支出。
即使如司法会计分析报告中将四笔整取又转存的款项去掉,也决不科学。
因为存在更多的其他可能性,比如:通过一张或几张银行卡取出钱款,部分直接消费,余款多次累积后,做成大笔款项再存入银行。
这种可能性根本无法排除,并且这种情况是肯定会频繁出现的,这几乎是常识,我们大多数人应该都有亲身的经历。
在本案中,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却能够被所有证据所掩盖,甚至于被告人供述也认可这种错误。
这说明了什么?本案中的言词证据要严格审慎地对待,要倾向于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受贿罪的第1、2、6、10项事实。
1、第1项事实的关键在于10万元的性质是处理公务费用还是个人费用。
侦查思维决定了笔录中要按照处理个人费用记录利于定罪,反映在被告人供述笔录中就是被告人以处理公务招待费用为名,行处理个人招待费用之实。
王仁信的证言却写成了被告人直接以处理个人招待费用为名索要10万元,不能不说是一个“明显的破绽”,充分反映了侦查思维是紧紧围绕要将这笔费用定为被告人用于个人消费支出的“良苦用心”。
2、第2项事实的关键在于易初公司的50万元款项性质是业务款、投资款,还是索贿款。
从而在被告人供述笔录中出现对50万元性质的递进式讯问,从而诱导性地“挖掘”到了被告人的“内心世界”,让被告承认“其实就是要50万元”。
一旦结合本案其他事实,矛盾显而易见。
这样的“内心独白”当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3、第6项事实在辩护人历次会见被告人,被告人都无法回忆该笔向阳公司受贿款的详细情况,但基于“法律的威严”,被告人也不敢“翻供”。
经过辩护人审查,被告人其他几笔受贿款的来源和取向都非常清楚,唯独这笔款项来源不清,去向存疑。
并且卷中没有关键证人(介绍人)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中却没有关于本笔款项质疑的只言片语,当然是侦查思维“自动过滤”与己不利言词的必然结果。
4、第10项事实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经过深入了解,才得知被告人与胡安平关系非常密切,胡安平的女儿是被告人干女儿,并且双方还常有借款往来。
但是,卷宗笔录没有任何反映,这是侦查思维“有选择性”取证的结果。
本案定案的根据主要是言词证据,而在本案中言词的证据的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审慎对待,以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三)从一些案卷材料分析,被告人的部分供述存在重大疑点,充分暴露了本案中侦查思维的缺陷。
1、从案卷材料分析,被告人到案后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实的供述。
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是积极配合的,态度也是认真负责的。
但是,我们也发现部分供述与常理不符,对于这些供述的真实性,我们认为值得怀疑,这种情况的原因当然是由侦查思维的局限性所造成,值得审判人员慎重考虑。
以2007年9月25日被告人在漯河市舞阳县看守所的交代为例(卷10第1—3页):(1)当侦查人员问:你在银行的存款有多少?被告人的回答涉及10个账号上的存款。
被告人不仅清楚地回答了每个账号的存款额,其中账号41190054582000014209上的存款为174267.92元,竟然精确到了角分。
并且被告清楚地说出了每个账号数字。
这种极端良好的记忆力,已经超出常人的范畴。
(2)当侦查人员问:你家庭的房产价值是多少?被告人回答一共是2167650元。
(3)当侦查人员问:平时你在银行消费的银行卡都有哪些?被告同样异常精确的说出了七个消费账户的账号数字,同样令人惊诧的是被告人将账号4392268301927225的招商银行卡上的消费数额精确到角分,为192929.29元。
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何以如此准确,值得怀疑?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供述值得考察。
由此,被告人的其他供述的真实性也需要法院慎重考虑!2、根据辩护人会见被告人了解的情况,侦查人员每次提审基本上都制作笔录,但案卷中的被告人的笔录仅有41份,可见并没有全部入卷。
根据侦查思维局限性规律,可以想象,其他笔录中肯定会有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能够反映被告人行为的情节。
二、本案中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慎重对待被告人的供述。
并且要去除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综合分析本案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由于被告人总是在一定的主观意识的指导下作出供述,而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总是受到外在客观条件和当事人主观目的的影响。
被告人可能基于尽快的结束漫长的讯问程序而在侦查人员侦查思维的引导下被动的进行供述,也可能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主动地迎合侦查人员的问题。
凡此种种可能,就会导致被告人供述与客观事实的不符合。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部分供述是确实存在与常理根本相悖之处的,前面已有部分指出。
因此,我们认为在本案中不能一概认为凡是被告人进行供述的,就予以确认。
而应该具体分析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确认其证明力。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两种情况:其一、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印证关系,换言之,抽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链条也是完整的。
其二、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不存在印证关系,而是独立证明证据链条的一个环节,如果抽去被告人的供述,证据链条就会断掉。
在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人的供述虚假,整个事实的认定就可能是错误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言词证据的意见证据部分还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去掉言词证据中的主观分析部分(主观认为、推测等情况),结合其他证据也能够确定款项性质为受贿款的。
其二、去掉言词证据中的主观分析部分就无法确定款项性质的。
在第二种情况,整个事实的认定就可能是错误的。
三、本案中第1、2、6、10项受贿事实认定所赖以依据的证据存在疑点,如果抽掉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这些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就会断掉。
如果去掉言词证据中主观分析的意见证据部分就无法确定款项性质为受贿。
对于这些犯罪事实的认定,恳请审判机关予以查证,避免出现错案。
▲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关于被告人索取10万元贿赂问题,我们认为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的证据不足,抛开被告人的承认、王仁信、黄永莉在侦查阶段对该笔款项性质的意见,根本无法认定该笔款项属于个人消费。
1、被告人在任职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地区分行期间,其公务应酬开支远远高于其单位给予包干报销总额。
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其调任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地区分行副行长期间的公务应酬费用在15万元左右,而其单位采用的是应酬报销包干,每年为为4万元。
2、鉴于被告人刚刚到任,并且出任副职,无法通过帐外资金解决自己的公务应酬费用问题。
对于不能报销部分通过帐外资金报销属于官场的潜规则,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出任的分行副行长,不分管财务问题,并且是刚刚到任,人脉关系淡薄。
无法通过帐外资金处理其大量公务应酬费用。
3、被告人公开打电话给王仁信希望处理公务招待费用,以及王仁信带着会计从单位小金库中拿来10万元给罗某某的事实,都说明他们均没有认为这是行贿受贿。
4、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承认用于“个人消费”,属于受贿,但是我们认为被告人对性质的认定,不能简单的视为法律认定。
就本事实而言,应该结合公务应酬的现实、帐外资金处理公务应酬的潜规则、王仁信带着会计公开送来10万元的事实,客观的认定被告人收到10万元的性质。
第二、关于被告人索取北京易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50万元问题,我们认为不能仅根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承认和证人的猜测来认定50万元的性质,而应该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来确定。
1、被告人并非易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的主管者,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被告人的儿子出面试图承揽该项目中的一些低端小项目,都没有成功。
2、如果是索贿被告人就不可能在有很多人的饭桌上提出。
对此,我们要强调两点:其一、“当时吃饭的人多”,(见卷9第16页),而不仅是被告人、耿坚、罗天、吕渊四个人;其二、3、易初公司也不愿意出钱,自始至终易初公司都没有送钱的意思,耿坚一直在谋求合作,而公司的其他主管人员则认为是借款。
4、渊天公司罗天只占49%的股份,公司主要由吕渊掌握管理,被告人不可能冒风险索贿,而将钱款交由他人控制。
给渊天公司50万,决不同于给罗天50万。
5、50万元一直是作为合作资金来被各方认可的。
被告人希望耿坚投资给渊天公司,“你加入他们公司中,不就是帮助他们了”(卷9第3页);耿坚多次找吕渊商量合作;吕渊也向耿坚提出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三警合一指挥系统工程合作问题。
6、渊天公司时有自己业务的公司,曾至少做过三笔业务,而每一笔业务的标的额都远高于50万元。
7、被告人明确要求罗天和吕渊如果合作不成,就让他们退还50万元。
被告人是希望易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合作的方式或者投资的方式支持渊天公司。
根据2007年6月5日被告人的交代:8、从取得的物证看,易初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账上的记载50万元属于借出款(卷9第64页,记账凭证);也确实存在一份《策划顾问服务合同书》,证明确实存在合作的问题,至于吕渊根本不具备合作能力,那是吕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