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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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涉及财产来源合法性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巨额财产、不明来源以及不能合理解释的情况。

该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促使腐败滋生等方面。

在举证责任和量刑标准方面,相关当事人需要承担更大的证明责任;而量刑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来源监管制度和加大查处力度。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们需要深入思考并不断改进完善。

【关键词】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特点、危害、举证责任、量刑标准、预防、打击措施、思考、完善、改进方向1. 引言1.1 概述【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取得较大数额的财产时,未能合法提供合理、正当的来源证明,可能涉及非法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既存在于我国,也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刑法体系中。

其实质是一种非法获取财产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常常伴随着腐败、贪污等其他犯罪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查处需要审慎,并确保证据充分、公正。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明,才能使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预防和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是非常关键的。

政府应加强监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大力度打击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正常发展。

】2. 正文2.1 定义和法律依据【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超过其合法收入来源所能支撑的范围,且未能提供合法财产收入来源证明的情况下,认定其涉嫌非法获取财产的行为,并对其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犯罪类型。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Legal Sys t em A nd Soot y !篓翼雾霎霎爨霪襄曩纂麓鬟愚_一,己口1口年9月(下)i▲{;I占缸会缢毖幽蕴幽兹磁篷琵巍翻盔盈幽盔滋:::==::::::坚::::!=::二:竺嚣薪巨额对产集瀛宋明罪杨洪念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

虽然Ⅸ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举证责任有罪推定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m o)oo.108.01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问题研究(一)攀证责任问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不承担说服责任,如果某一实体法特别规定被告人必须说服责任,则理论上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

4关于本罪是否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笔者认为本罪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只是构成要件中有推定的内容,因此出现证明标准的降低。

本罪仍然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控诉方要证明被追诉人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而不像普通的犯罪那样需要非常清楚地证明犯罪行为的来龙去脉。

因此,本罪只是证明标准的降低,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

(二)有罪推定的争议无罪推定的确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原则往往不是绝对的,是可能有例外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和被追诉人处于对抗状态的传统诉讼模式之中,而当适用刑事和解或辩诉交易时,国家和被追诉人处于一种合作模式之中,这就构成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

4而且无罪推定主要是一项程序法的原则,并不排除在实体法上可以规定某种推定型的犯罪。

因此,对持有型的犯罪,如果有必要在规定中有一部分推定,也并不构成对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违反,只是这种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2)一种犯罪应该配之怎样的法定刑,所遵循的原则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称为罪刑均衡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报应主义,一是功利主义,这两种观点从各自的前提出发得出了罪刑相适应的结论,但内容却相差甚远。

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

功利主义又可分为规范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无论规范功利主义还是行为功利主义他们都强调对犯罪的社会预防,规范功利主义注重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行为功利主义注重个别预防效果。

报应和功利都有合理性的一面,只强调某一方面,显然有失偏颇。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又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增加了刑事责任的因素,作为连接犯罪与刑罚的中介。

虽然学界对刑事责任的认识不同,对犯罪的本质认识不同[1],但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罪刑均衡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理解是趋于一致的,即不仅包含了报应(对犯罪人的惩罚),而且也包含功利(预防);既要坚持罪刑相当,又要注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坚持刑罚个别化。

应受惩罚的行为,而惩罚的是行为人,[2]所以,一个被犯罪化的行为所受到的刑罚,应当与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具体而言,立法过程中,在确定某一犯罪行为的法定刑时,要和行为的普遍社会危害性以及该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普遍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幅度;司法过程中,在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确定刑罚时,要以该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具体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 三 )该 罪 将 催 生 司 法机 关 的 司法 惰 性 与 腐 败 性
刑 事犯罪执行过程 的不完善 ,往 往很难起 到对犯罪 的刑罚 ,教 育作用 。 适 当增加 罚金刑 ,对差额部分予 以追缴 以外 ,还要判处罚金 刑 ,具体的 数 额因具 体案情 而定。可以让本罪罪犯接受较为严重 的财产 性惩罚 ,笔 者认 为这样 的话 可能会 让手握 公共 权力 、支 配公 共财 物的 国家工 作人 员 。有所 收敛 , 让 那些有犯罪倾 向的官员望而生畏 。反腐倡廉 是十八大 以来 ,被推上风 口浪尖 ,党中央提出既打老虎又拍苍蝇 的 口号 ,以及今 年年初党中央又提出群 众路线教 育实践 活动 的开展 ,在这个 大趋势下 ,
关 于 巨额 财 产 来 源 不 明 罪 的几 点 思考 和 建议
郑棚棚 贾 彦 飞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 法分则贪 污贿赂 罪中类似 兜底性刑 法条款 ,该 罪的设 立在一定程度上起到 了反腐倡廉的作用。然而, 该 罪的设 立。无论在概 念上还是在犯 罪的构成要件上都存在一 些不足 。借此 ,笔者对此 问题进行 了思考并提 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 P _l i  ̄财产 ;完善 ;合 法来源
疑是一大障碍 。 ( 四)本 罪存在价值 冲突的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的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原则 明显相违背 ,这就 是两个不同 的立法概念 ,但 同时 出现在 中国的法律体 系中。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是从有罪推定 的角度上来说 的,把一个无罪 的公 民放在一个被 法律审查的地位上 ,公 民的人权和人格受到严重 的破坏 ,法律对于正 义 的追求应该高 于对秩序 的维护 ,根据法 的价值位 阶原理 , 自由是秩序 的 上位价值 。 三 、关 于巨额 财产来 源不明罪提 出的几点建 议 ( 一 ) 将 本 罪主 体 扩 大至 国 家 工作 人 员及 其 近 亲属 。 在刑法上 的近 亲属包括 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 姐妹。在司法 实践 中,国家工作人员往 往将其 财产转 移给其 近亲属名下 ,这样不仅对 受贿 罪 的认定产生严重 的困难 ;而且对 本罪的涉案 金额认定 上也产生 巨大的 困难 ,使罪犯 的涉 案金额 减少 ,让这部分非法所得游 离在法律制裁 范围 之外 。因此 ,笔者 建议适当扩大本罪主体范围 ,让本罪的立法 目的更好 地实现 。 ( 二 )适 当增加 罚金刑 ,在根本 上打 击此类犯 罪 本 罪的犯罪动机是贪财 ,所以 ,对本罪仅仅规定 自由刑 , 加 上我 国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通过对某人犯罪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与核实,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犯罪行为。

在法律意义上,该罪名的确立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犯罪嫌疑。

在执法实践中,警方和司法部门需对财产来源进行全面调查,保证证据充分且确凿。

相关案例分析显示该罪名的应用范围较广,社会影响也较为明显。

司法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等措施,以便更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现象,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构成要件、执法实践、案例分析、法律适用范围、社会影响、司法建议、法律改进措施1. 引言1.1 什么是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法律上认定个人拥有的财产来历不明且金额巨大,与其经济状况明显不相符的情形,属于犯罪行为的一种。

这种犯罪行为被认为是对公共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大侵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数量较大且来源不明,这种情况往往说明可能存在非法活动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获取。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这种犯罪行为是严厉惩处的对象,同时也要求相关执法机关在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应当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

1.2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意义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防范和打击腐败、洗钱等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

该罪名主要针对那些无法合理解释其巨额财产来源的人员,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追责和处罚,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迫使涉案人员交代其不正当得利的真实来源,提高社会公众对公正和法治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摘要】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对于遏制腐败和追回不法所得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中。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确凿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发现,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研究。

为此,应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司法审判机关对于该罪的研究和应用,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依据、标准、程序、证据、举证责任、案例分析、困难、挑战、打击力度、公正性、透明度、司法审判机关、研究、应用1. 引言1.1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法治社会。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有效打击腐败行为,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财产,维护政治清明、社会公平。

对于非法获得的财产,通过认定来源不明罪可以让违法者无法合法化非法所得,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于国家的财产安全来说,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罪行可以减少国家财产流失,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经济发展方面,严惩来源不明罪可以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国家的社会信用度。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维护社会正义、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我国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巨额财产的数额属于犯罪所得,在犯罪嫌疑人不能提供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财产来源不明。

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标准,对于超过一定金额的财产,如果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事责任法定刑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我国刑法第三比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的收入,差额巨大的,可卡因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又不能说明来源其来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予以追缴。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如下几种表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其公开合法收入而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或支出的行为[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被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行为[2].尽管字面上有稍微差别,但刑法学界和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大体意思都是一致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巨额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例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例篇一:刑法论文——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思考内容摘要:1997年,我国在修订的《刑法》中加入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但这一罪名却屡受学界“诘难”,理由之一就是该罪名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

本文将我国《刑法》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国家对类似罪名的立法例相比较,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弊端与学界的争议,试着讨论了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合理性与弊端,并对其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申报法定刑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反腐败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有关严惩腐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

为顺应民意、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的要求,我国于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将其纳入反贪污贿赂罪一章。

1997年《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严惩贪污、打击腐败的决心,客观上也对贪污腐败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遏制和预防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过于粗疏和过于概括,司法机关在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时困难重重,突出表现为在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

作为一个独立罪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俨然成了贪污罪、受贿罪的附带罪名。

究其原因,无非是由于我国官员的财产还不在阳光下,我国还未建立详细的“财产申报”制度。

因此,只有当贪官的贪污、渎职等犯罪行为暴露出来以后,其不明来源的“巨额财产”才会被“拔出萝卜带出泥”。

另外,由于我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其刑事责任远远轻于贪污罪、受贿罪,致使这一罪名在实践中成为了某些贪官的“避难所”,因此自其出台以来也颇受诟病。

以下我将对比国内外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方面的立法,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论述一下我对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看法。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汤卓然案件法律分析(3篇)

汤卓然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汤卓然,男,汉族,某市人,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被提起公诉。

汤卓然在担任某市某局副局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同时,汤卓然还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二、案件争议焦点1.汤卓然受贿罪认定2.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3.汤卓然滥用职权罪认定三、法律分析(一)汤卓然受贿罪认定1.汤卓然受贿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汤卓然受贿罪构成要件如下:(1)汤卓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2)汤卓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汤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

2.汤卓然受贿罪证据分析(1)汤卓然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数额巨大;(2)汤卓然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3)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二)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1.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如下:(1)汤卓然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汤卓然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汤卓然不能说明财产、支出的来源。

2.汤卓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据分析(1)汤卓然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2)汤卓然的财产、支出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3)汤卓然不能说明财产、支出的来源。

综上所述,汤卓然的行为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汤卓然滥用职权罪认定1.汤卓然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或单位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合法获取较大数量的财产,但其财产又无法找到合理、合法的来源,即所谓“毒瘤钱”。

这也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析这种罪行并探讨如何完善该罪行的防范和处罚机制。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象及影响在当今社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为了追求财富而采取了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这其中的一些人如果得到了较大的财产,却无法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由于这样的罪行是侵占了社会财富,假使不加以惩罚肯定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首先,这些不法分子通过违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财富,这会导致资源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可能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社会矛盾和不稳定的局面。

其次,这种情况会影响到社会公共道德和法律秩序,若大量的人为谋取个人财富而不惜违法犯罪,只会进一步破坏社会公德和法治建设。

在实际应用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置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这其中可能包括如何定量、如何证明罪犯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

同时,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犯罪,意味着这种罪行需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约和制裁,但对于这种罪行的处罚却一直存在争议。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理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 私人行为违法。

许多人出于个人欲望,不惜通过非法手段来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2. 家族或远房亲戚的“投资”。

在中国,有些人会将家族或远房亲戚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

当收入很大并且没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证明时,就会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 国内一些领域的“灰色收入”。

许多行业都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黑色产业链,例如地下钱庄、赌博和涉嫌洗钱等领域,人们时常通过这些领域进行非法资金交易,因此产生的资金就是灰色收入。

三、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防范和处罚机制为了防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生并加大对该罪行的打击力度,必须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改进:1. 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机关认真思考如何修改和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法律,使其具有更加明确的定义和明确的证明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探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当一个人或组织拥有超过其正当收入的财产时,其须协助有关当局调查其资产来源。

如果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证明财产的来源,则可能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这种罪行可以追溯到欧洲的法律历史,用于打击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在过去几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因为它被视为打击腐败和促进金融透明度的工具。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富的不平衡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的立法也备受关注。

在中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2011年被添加进去的,并在2015年追加了有关重大疑点的规定。

这样的立法可以有效地落实普遍预防原则和惩罚犯罪原则,并避免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情况出现。

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受到了批评。

有些人担心,由于其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高度主观性,该罪行可能被滥用,侵犯公民的自由和财产权利。

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的标准和程序,以保护被指控者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有关局部门的行为是合法且透明的。

在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将要求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和其家庭成员的财务记录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财产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调查人员需要具有高度的勘查能力和专业知识,以避免过度监管或误解。

此外,调查人员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保护调查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的机密性。

总的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打击腐败、促进透明度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时,必须考虑到个人权利和隐私的限制,以确保其公正和透明性。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

是数额巨大。1997 年 1 月3 日 2 1 最高检《 关于检察机关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 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 ) 高 (
检发释字[ 1997〕 号) 规定的是 10 万元。1999 年 9 月 9 日 6 最高检《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 规定(试行) 》 (高检发研字〔 1999〕 号) 规定的是 3 万元。 0 1 0 正是因为考虑了上述反对者所谓无法准确认定犯罪客 观行为, 所以数额认定从 5 万元宽济到 3 万元。这充分考 0 虑了本罪设立的特殊性, 尽可能避免了与“ 罪刑法定” 的原则 冲突, 尽可能避免了有罪推定的成立。相反也证实了只有严 重违法, 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性的犯罪分子, 真正无法说明 的相差数额高达 3 万元才构成犯罪。 0 2. 行为人必须有拒不说明或拒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的 行为, 这是该罪成立的实质特征。刑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 5 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 差额巨 大的, 可以责令说明来源。1995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文 件, 自 要求 该年 7 月起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申报 自己的财 产收人, 差额巨大的, 可以贵令说明来源。这就是行为人负 有说明自己财产来源义务的法律和党的政策依据. 如果行 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和不执行党的政策, 不论是拒不说明还 是虚假说明, 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行为。在这种不作为犯罪 的背后, 可能还涉及隐瞒着某些作为犯罪的其他罪, 而在本 罪认定犯罪客观方面的范畴而言, 只能以这种不作为犯罪行 为而言。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大部分差额财产的来源是合 法所得, 而说不明的差额财产数额又不够 巨大, 那就不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3.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这也是构 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法律从反腐 败的实际需要出发,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侦查和公诉部门的举 证责任, 要求由行为人说明其来源, 但是本罪仍然要求司法 机关应当进行艰苦细致 的侦查, 尽最大努力, 调查核实一切 已知的线索和疑点, 包括由犯罪嫌疑人 自己提供线索, 在仍 不能真实查明行为人的差额部分财产真实来源的情况下, 才 能运用刑法第 39 条第 1 款的规定, 5 推定其差额部分财产为 非法所得,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如果司法机关 查实了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 其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就按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不明财产来源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深入,整个社会处于大转型状态,而转型时期的各种制度的不健全,给了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国有财产,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为此,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截堵性条款对腐败分子给予法律上的制裁。

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这一截堵性条款暴露出功利立法上的考虑不周和前置制度建设上的不健全,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地进一步完善,从而使该罪更贴近打击腐败分子的实践。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现状分析所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的超过合法的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

该条款的设立是国家立法机构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国家政府官员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实际情况难以查明其真实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它的制定有力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但是,综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这把“利锐武器”似乎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甚至反而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和“保护伞”,给了腐败分子在明文规定的条文面前“全身而退”机会。

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办案者审查不彻底,执行的是“穷寇勿追”战略;有人则直截了当地批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效果。

同时,该罪在实践中倍受指责还有另一方面原因,即自设立以来其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却从来没有单独适用过,反而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甚至是个别贪污腐败分子自保的借口,这给依法执法带来了诸多责难。

总之,其罪中构成要的独立性与实践上的附随性冲突,这两对矛盾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陷于十分尴尬的处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针对以上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一罪名在惩治腐败方面的积极作用,体现出立法者当初的立法原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在取得巨额财产时,无法合理解释其合法来源,或者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情况。

这一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并对其量刑标准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到涉案金额的大小。

一般来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涉及的金额往往是比较大的,因此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涉案金额的大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量刑会更加严格。

其次,要考虑到罪犯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情节。

在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情节。

如果罪犯是出于明知故犯的目的,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巨额财产,并且在取得财产后没有进行合法的合理解释,那么其量刑会更加严厉。

另外,还要考虑到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因此,在量刑时需要充分考虑到罪犯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其量刑会更加严格。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罪犯是否有自首、悔罪等情节。

如果罪犯在犯罪后能够自首并且认罪悔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刑罚。

但是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其涉及金额较大,即使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也很难完全豁免其刑罚。

综上所述,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罪犯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地确定量刑标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争 的需 要,2 0 0 9 年 2月 , 面对 日趋严 峻 并呈 蔓延 之势 的腐 败现 象 , 在第 1 1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7 次会议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 将该 罪的最高 刑由原 来的 “ 5 年 ”提 高到 “ 1 0年 ” 。 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发 展渊 源充 分体现 了 国家严惩 贪污 、 打 击腐 败 的决 心 , 对 贪污 腐 败犯 罪 起到 了一 定的 遏制 和预 防作 用 , 但 由于其 存在 立法上 的不 足 以及配套 制度建 设的 滞后 , 影响 了立法 目 的的实 现 。
三、 完善 巨额财 产来源 不明罪 的对策
l 、 扩 大主体 范 围
财 产的 差额部 分予 以追缴 。 ”4 年后 , 当“ 巨额 财产来源 不明 罪 ”被
改革 开放 3 O 多 年采 , 巨额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从设 立 至今 也 已有 正 式写 进 刑法 贪污 受 贿罪 一 章中 后 , 立 案标 准 提 高到 1 O 万元 。在 2 0 余年 , 在 当初 把犯 罪的 主体确 定 为特殊 主体 是比较 合适 的 , 而随 1 9 9 9 年又 将 立案 标准 由 】 0万元 提高 到 3 O万元 。为适 应反 腐 败斗 着 日 寸 间的推 移 , 其主 体发 生变 化 也在 情理 之 中 。因此 , 为 了全面 有
2、 建立和规 范财产 申报 制度
从 申报制 度在整个 法律体 系中 的地位来 看 , 西 万国 家关于官 员
财产 申报制 度以成 文法规 定 , 西欧 各国将 “ 阳光法 ”直接 纳入反贪
“ 巨额 财产 来源 不 明罪 ”的 犯罪 主体 为 特殊 主体 , 即 国 家工 作 人 员 。按照相 关法律 和 司法解 释规 定 , 国 家工作 人员 是指 国家机 关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

从经济学上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源于司法中实践困境,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对之如何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刑罚适用、举证责任等方面。

角度仅局限于本专业,文章欲从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角度来分析本罪,以期从其他方面完善其本罪,弥补其在现实中的不足。

关键词:经济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角度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修改后被纳入新《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第395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立法者制定出的惩治职务经济犯罪的又一法律产品。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不足及负面影响通过对行为人案发后心理的分析可看出,他之所以选择实施这种行为,是因为在对犯罪成本进行主观估计,并与预期犯罪效益比较后,认为犯罪效益大于或等于犯罪成本。

具体而言,本罪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方面:1、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客观上纵容犯罪。

本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其法定刑与社会危害性极不相称。

国家动用刑罚,则必须要支付对罪犯的权益必要的剥夺或限制这一成本,但是我国对该罪刑罚量投入不足,表现为罪犯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刺激行为人为逃脱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不坦白犯罪事实,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经济学假设“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浅议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 国家工作 来源不明罪往往依附于贪污 、 “ 贿赂等经济犯罪而存在 , 且呈上升势头 , 究 人员的财产或支 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 差额巨大 的, 以责令说明来源。 其原 因, 可 大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第 被立案侦查 的贪 污 、 等犯罪分 贿赂 本人不能说明来 源是合法 的 , 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五年 以下有期 子大多具有较 高的文化层次 , 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 差 处 具 且大多抱着顽抗 、 徒刑或者拘役 , 财产 的差额 部分予 以追缴 。” 即“ 此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 侥幸心理与侦查机关对抗 , 加之他们 的犯罪方法大多隐蔽 、 复杂 , 司法机 罪” 。该 罪 是 吸 收 18 98年 1 2 月 1日第 六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公 布 施 行 的 关 很难 找 到行 之 有 效 的 方 法 杏 明其 巨额 财 产 的 非 法 来 源 ,无 奈之 下 , 对 《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的补充规定》 十一条而规定的。 第 该罪 的设立为 其 拒不 说 明 巨额 财 产 来 源 的行 为 只能 以巨 额 财 产来 源 不 明罪 论 处 。 监督 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 , 为惩治那些 以权谋私 、 贪污腐朽 、 大肆侵吞 第 二方面 , 也是最重要 的一方 面 , 那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 与贪 国家和他人财产而“ 暴发” 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 的法律武器。 但 污 、 受贿等经济犯 罪相比 , 立案标准起点 高 , 量刑幅度低 , 根据最高人 民 因该罪在立法上的缺 陷及在实践中因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不易操作性 , 检察院 l9 9 9年 9月 1 6日公布施行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案侦查案 对该罪的刑罚制裁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立法 目的。 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 试行 )规定贪污 、 贿罪的立案标准为 5 0 》 受 0 0元 , 甚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 至贪污 、 受贿 不满 50 0 0元 , 但具有该规定列举 的特 定几种情形之一 的, 该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的财产或 支出明显超 过合法收入 ,差额 巨 也应予 以立案 , 同样 是上 述《 规定》 对 巨额财产来 源不 明案的立案标准 , 大, 本人不 能说 明其来源是合法 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特征表现为 : 为3 0万元 , 即使是现行《 刑法》 对犯巨额财 产来 源不 明罪 的国家工作人 , 11 犯罪客体 :一般认 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 的犯罪行为所侵犯 的 员也 只规定处五年 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 . 换言之 , 不论 被告人拥有多少 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 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的巨额财产 , 法院最终对他作 出的判决最高刑也只能 政建设制度 。其社会危害性在于破坏国家_ 作人员 的应有 的公仆形象 , 是五年 , [ 不难看 出, 国现行 法律对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处理过于宽 我 损 害 了 党 在人 民群 众 中 的威 信 和 国 家 对 公 务 员 制 度 正 常 的 社 会 管 理 活 松 , 这可能与该罪的确立本 身就 是对立法不完善的一种补救有关 , 犯 但 动, 从而损害 了党和国家 、 民群众的利益 。 人 罪分子正是利用 了立法者的宽容 ,利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 、 受 1 犯 罪 的客 观 方 面 : 现 为 行 为 人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明 显 超 过 合 法 收 入 , 贿等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上 的巨大差别 ,拒不说明其 巨额财产是通过 贪 . 2 表 差额巨大 , 在有关机关责令行 为人说明来源时 , 行为人不能说 明来 源是 污 、 受贿等违法犯罪途径所得 , 而彻底逃避法律制裁或逃避 比巨额 财 从 合法的。不能说 明合法来源 , 是指行 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差额部分 属于合 产来源不 明罪严历得多的制裁 。 法收入 , 其中包括拒不说明财产的来源。当前 , 理论界对该罪的客观特征 2 在 司法实践 中,在计算涉嫌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犯罪分子的非 _ 3 存在着两种不同看法 。一种是持有说 , 认为该罪的实施行 为是拥有超过 法所得具体数额时 , 往往不够客观 , 有时忽略了其家庭成员 的合法收入 , 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另一种是小作 为说 , 为该罪 的实施 导致其非法所得 财产数额偏高 , 认 有时忽略了犯罪分子及其家庭成员的以 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 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 往支 m, 导致其非法所得财产数额偏低 , 这两种情形都是要不得的 , 对此 1 犯罪 的主体是特殊 主体 , . 3 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本 罪的规定来 类犯罪分子非法所得具体数额 的计算必须本着客观 、 正的原则 , 公 对其 看, 该罪对主体的确定是不完全的。该罪的主体应包括集体经济组织1 家庭成员的合法 收入应予 以扣减 , 其家庭 以往 的支 出也应计算在总额 二 将 作人员 。据我国的现实情况 , 集体经济组织在 国家经济体制 中仍 占有相 之 内。 当重要 的地位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人员其数量之多更是不允许人们忽视 综上所述 ,建议立法部门应降低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 准 , 缩小 、 拉近其 与贪污 、 受贿等经济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 这一群体 的存在 , 也不允许法律忽视对他们 的规范和调整 。在企业经营 提高其量刑幅度 , 减 体制改革 中, 集体经济组织 中的厂长 、 经理等掌握大量的人 、 、 , 财 物 许多 的 距 离 , 少 趋 利 避 害 的 投 机 家 的 出现 。从 以下 方 面 着 手 对 于 巨 额 财产 该条可表述为 : 任何公民 , 如属国家工作 人在任职期间 , 利用手 中职权大肆侵吞集体财产 , 同积私人财富 , 使企业 来源不明罪在立法方面的完善 , 其财产或 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 , 差额 破产或濒临破产 , 而职工失去工作下岗, 生活无着落。另外 , 在司法实践 人员或曾属国家 工作人员 , 中可 以发现那些 已经卸任 、 退休的原 国家工作人员即使有来源不明的巨 巨大的, 当责令说明来源。本人拒不说明来源或作虚假 、 应 无据说明的, 差 额 财 产 却 也 很难 受 到 法 律 的 制裁 。这 部 分 人 不应 成 为 法 律 在 “ 额 财产 差 额部分 以非法所得论。 额部分是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的五倍以上 巨 来 源 不 明 罪 ” 的调 整 空 白。 中 不 满十倍 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 十倍 以上不满二十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 1 犯罪 的主观方面 :主观要 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 的犯 入一倍 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金; . 4 罪主体对其实施 的危害行为即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 本罪的主观方 下有期徒刑 ,并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三倍 以上五倍 以下 的罚金 ; 二 并 面是故意。行为人 明知财产或支 出与其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 、 而又故 意不 十倍 以上的处七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处本人所在地年人均收入 说 明 财产 的真 实 来 源 。 五 倍 以上 十 倍 以 下 的罚 金 。 另外 , 针对当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 的诸多不足和在司法 2 巨额 财 产 来 源不 明罪 的 不 足 与缺 陷 我们 除了应当从法治上加 以完善 以外 , 更应当从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自确立 以来, 在惩治腐败, 护党政机关及其 工 实践上的尴尬处境 , 维 使之从 多方面对贪污腐败现象加 以遏 止 , 从而更 作人员的廉洁等方 面确 实发挥 了不小的作用, 客观地讲 , 但 该罪无论在 度上加大建设 的步伐 , 好的为我们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提供有力地法律保障。 从制度上主要加 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 中仍存在不尽人 意的地方 , 具体表现在 : 21 从 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的法条就可 以看出。 . 该罪是以有罪推定为前 强 以 下 三个 方面 的建 设 : 提 的 , 拥 有 与合 法 收 入 差 额 巨大 的 财 产 或 支 出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只 要 即凡 首先 , 建立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从 2 0 0 0年 4月起实行个人存款实名 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是合法 的, 则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从 而推定 制 , 它是整个 金融实名制的一部分 , 的设 立有利于对 国家工作人员的 它 其 有 罪 。 而 不 论他 是 出于 何 种 目的不 说 明其 合 法 来 源 ,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立法及实施效果以及如何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完善该罪名以发挥其作用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征界限为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通过法律制裁其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以外,还专门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通过各种隐蔽手段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罪有什么特征,该如何认定,为什么要设立本罪名,其实施效果如何,该怎样对其进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

(二)构成特征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件。

一是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

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1)。

目前,理论界对本罪的客观特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持有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2)。

从本罪包含的三种行为形态:一是持有,即以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二是作为,即以行为人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三是不作为,即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所拥有或所支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为行为方式来看。

只有当持有与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并存时,才可能构成本罪,离开了不作为行为,单纯的持有或者作为行为都不能构成本罪(3)。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一)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一)

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一)现行刑法典为了进一步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在贪污贿赂类犯罪中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新罪名,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此罪的设立,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该罪的法律特征,对证明范围和证明责任的理解,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等问题存在分歧,笔者试就以上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由来1947年巴基斯坦《防止腐败法》中规定:“公务员或任何他的受瞻仰者拥有与公开收入不相称的财物,而本人不能满意解释的,构成刑事不定罪”。

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是因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国家发给,没有其他来源,国家工作人员有巨额财产很容易被发现。

而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工作人员获得收入的途径越来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则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极小的财产差别变得越来越大。

由于非法手段隐蔽,很难查实其真正来源,因此,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1997年修订刑法又将其适当修改,纳入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之中,罪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本罪的客观特征,理论界素有争议,主要表现在“持有型犯罪论”和“不作为犯罪论”之间的分歧。

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对“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上。

“持有型犯罪论”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持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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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分析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被设立以来,在打击腐败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在现行刑法中其法定最高刑为5年,这个法定刑规格偏低,实践中不利于惩治腐败,本文着重从罪刑相适应和防止司法腐败方面,论述提高刑罚度的必要性,并且还提出若干防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刑相适应司法腐败Abstract: Unknown offense of source of a huge sum of property since were established, in the stroke corrupt inside rose should function that have, but in the current penal code its tallest penalty of the legal is low for specification of 5 years, this legal penalty, and practice the inside the disadvantage in cure for good corrupt, and this text put great emphasis on the accomplice's offense and penalty to went with should with prevent the judicial and corrupt aspect, and discuss the exaltation the necessity of the penalty degree, and still bring up some prevent the concrete measure that produce of unknown offense of source of a huge sum of property.Key Words: Unknown offense of source of a huge sum of property The crime and penalty adapt toes each others Corrupt judicatory为了加强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采用推定犯罪事实的方法,正式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过刑诉手段强制赋予国家公务人员说明自己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义务。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1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可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在这一罪名上暴露了许多问题。

该罪成为不少贪污受贿分子逃避惩罚的避风港。

如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人民币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有3573余万人民币,9万余元美元,4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这与贪污受贿等同属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刑法相比较,此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难分伯仲,量刑都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使人民对我党的反腐败的决心产生怀疑,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设的最高刑都到了死刑,而同属于贪污受贿罪一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却只有5年,同时现实中本罪所涉及的财产金额在不断增大,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罪进行分析,以加大该罪的刑罚度。

但是在理论界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巨大的争论。

一部分人要求废除该罪,他们的理由是该罪的设定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原则——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

下面,笔者将介绍他们的观点理由,以期更好地批斥他们。

首先,他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背于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被提出来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推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①随① [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1页。

2着该理论的发展,其现在被规定为:“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吸取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表现为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16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作出证据不足,被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那些认为应该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人,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拥有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实际上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故被告人为得到巨额财产而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被告人犯罪的确定性证据,其客观真实性也就无法得到体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依据是一种不确定事实,是一个推定:“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种有罪推定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

若被告人差额部分所得来自于合法或违法途径而非犯罪途径,则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就完全是个错误。

这种靠推定而不是靠证据认定犯罪的方式,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以要求废除该罪名。

其次,他们认为该罪有背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

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有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举证责任,无自证其罪的义务,拥有沉默权。

这一原则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方面的体现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和沉默权。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之所以把举证责任归于公安司法机关,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单一的个体的人,相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上的,他们在举证能力上是有欠缺的,而公安司法机关凭借手中的国家强制力,可以相对容易地得到所需的证据,在这一点上,这一原则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有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有相似之处。

而同时,又由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3自由处于一种被控制的情况下。

所以他们在取得证据的能力方面又大打折扣,而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体现证据的公正性,所以在刑事诉讼中把举证责任归为公安司法机关。

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拥有反驳控诉进行辩解的权利。

必须明确的是“反驳控诉进行辩解”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和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设置的,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完全取决于被告人,所以并不与沉默权相抵触,主张废除该罪的人以上面论述的为依据,认为该罪所规定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就是违背了举证责任的原则,把举证的责任完全推到了被告人的身上,使被告人承担败诉的风险。

即“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这样一来,就是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一种剥夺,并且有可能侵犯被告人隐私权,所以他们要求废除该罪。

以上的论述就是主张废除该罪的一部分人的理由,以下笔者将分别给予批斥,说明该罪成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有些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这种认识应该是比较机械的,我们不能只从法学中的单独的一句话“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而认为就是有罪推定。

当然笔者承认该罪的设立是运用了推定的手段,但“推定”与“有罪推定”是有本质区别的,本罪并没有采用有罪推定,这一看似特别的现象,是由本罪的特殊形态所决定的,笔者认为该罪形态即属于特有型犯罪,同时又属于不作为的犯罪。

说其是特有型犯罪,从法学中是显而易见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而不作为的犯罪表现为“本人不能说明”。

我们应当注意,这里的“不能”,就是不作为的一种典型的表现形式。

我们知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4法律法规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①成立不作为犯罪有三个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从本罪的内容看“可以责令其说明”就是用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从实际情况分析,嫌疑人所拥有的巨额财产,要么是合法所得,要么是非法所得。

而在常理下,每个人对自己的财产的来源都是非常清楚的,更何况拥有巨额财产,其就更不可能“不能”说明其来源。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本罪的关键就是“不能说明”即嫌疑人不履行说明的义务。

所以本罪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三个要件。

所以属于不作为犯罪。

而正是因为本罪属于不作为的犯罪,所以就否定了有罪推定之嫌。

因为根据不作为说,即使作为人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也只是为特定行为人设定说明义务的前提,而非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并且并不认为此时行为人即为有罪或者推定其有罪;只是当行为人没有根据特定机关的责令说明其来源时,其才因违背义务要求而构成犯罪。

还有主张本案有“有罪推定”之嫌的人认为,本罪还有一个推定,就是把不明的巨额财产直接归为非法所得。

因为他们主张对不明财产的来源认定,应当是有两种情况,即要么是合法所得,要么是非法所得。

在并没有真正弄清财产来源的时候就武断地定为非法所得,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

这一观点,从逻辑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

但是把它放到实际中就会发现其片面性了。

是的,财产是有两种途径取得。

是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受遗赠或抓奖等合法形式取得巨额财产,但是如果你①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32页。

5是合法取得的,为什么在被责令说明时,不把合法来源说清,而非要背上一个非法所得的结论。

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他们之所以不说是因为那些财产不是合法所得,见不得人。

更进一步说,如果作为一个主体适格的人,他一定会预见到如果不把自己合法的得到的财产的合法途径说明,他会受到刑法的惩罚。

而刑法的严厉性表现就是法律后果的刑罚,而刑罚属性就是使犯罪人承受一定的剥夺性痛苦。

如果他在面临剥夺性痛苦的逼迫下,还不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就更能说明其财产是有问题的。

所以从这一实际中可能得知,被定这一罪名的被告人,是巨额财产肯定都是有问题的不法所得,而不存在合法所得之说。

所以这也排除了在对财产认定上有“有罪推定”之嫌的说法。

其次,在从证明责任方面进行分析,在现代刑法举证责任中,一般都把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而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举证的责任,所以主张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人认为该罪有背于证明责任这一原则,剥夺了嫌疑人的沉默权,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对于这一观点,从哲学方面进行批驳,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可以得知,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每一事物、每一过程的矛盾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这是事物的个性,它的存在是暂时有条件的,因而是相对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两者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只能大概地包括特殊性,而不能完全代替特殊性,特殊性比普遍性丰富,它不能完全进入普遍性之中,而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联结的,每一具体事物都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又具有和同类其他事物的共同本质,理清两者的辩证关系对我6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使我们避免犯教条主义的错误,教条主义者强调其普遍性,而否定特殊性,用普遍代替特殊,把理论变为僵死的教条,以举证责任原则为理由而要求废除本罪的人,就是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他们不知在本罪中证明责任的归属就属于特殊性,这种设置是合理的,并不能因为特殊性的存在而否定法律的不合理,其实本罪本身就是一个特殊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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