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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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分析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被设立以来,在打击腐败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在现行刑法中其法定最高刑为5年,这个法定刑规格偏低,实践中不利于惩治腐败,本文着重从罪刑相适应和防止司法腐败方面,论述提高刑罚度的必要性,并且还提出若干防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产生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刑相适应司法腐败Abstract: Unknown offense of source of a huge sum of property since were established, in the stroke corrupt inside rose should function that have, but in the current penal code its tallest penalty of the legal is low for specification of 5 years, this legal penalty, and practice the inside the disadvantage in cure for good corrupt, and this text put great emphasis on the accomplice's offense and penalty to went with should with prevent the judicial and corrupt aspect, and discuss the exaltation the necessity of the penalty degree, and still bring up some prevent the concrete measure that produce of unknown offense of source of a huge sum of property.
Key Words: Unknown offense of source of a huge sum of property The crime and penalty adapt toes each others Corrupt judicatory
为了加强对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采用推定犯罪事实的方法,正式设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通过刑诉手段强制赋予国家公务人员说明自己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义务。《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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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差额巨大的,可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可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在这一罪名上暴露了许多问题。该罪成为不少贪污受贿分子逃避惩罚的避风港。如海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人民币1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有3573余万人民币,9万余元美元,4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这与贪污受贿等同属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刑法相比较,此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难分伯仲,量刑都存在如此大的差距,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使人民对我党的反腐败的决心产生怀疑,不利于反腐败的深入开展。《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所设的最高刑都到了死刑,而同属于贪污受贿罪一类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却只有5年,同时现实中本罪所涉及的财产金额在不断增大,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一罪进行分析,以加大该罪的刑罚度。
但是在理论界围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着巨大的争论。一部分人要求废除该罪,他们的理由是该罪的设定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原则——无罪推定和举证责任。下面,笔者将介绍他们的观点理由,以期更好地批斥他们。
首先,他们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背于无罪推定原则,采取了“有罪推定”。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被提出来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推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①随
① [意]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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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该理论的发展,其现在被规定为:“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吸取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表现为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该作出证据不足,被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所以那些认为应该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人,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拥有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实际上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故被告人为得到巨额财产而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的事实作为被告人犯罪的确定性证据,其客观真实性也就无法得到体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依据是一种不确定事实,是一个推定:“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种有罪推定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若被告人差额部分所得来自于合法或违法途径而非犯罪途径,则对被告人适用刑罚就完全是个错误。这种靠推定而不是靠证据认定犯罪的方式,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要求废除该罪名。
其次,他们认为该罪有背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有公安司法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举证责任,无自证其罪的义务,拥有沉默权。这一原则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方面的体现时,无自证其罪的义务和沉默权。在现代刑事诉讼中,之所以把举证责任归于公安司法机关,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为单一的个体的人,相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上的,他们在举证能力上是有欠缺的,而公安司法机关凭借手中的国家强制力,可以相对容易地得到所需的证据,在这一点上,这一原则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有被告行政机关承担有相似之处。而同时,又由于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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