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释义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670号案件打击报复全过程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670号案件打击报复全过程打击报复全过程之一:中外网肖斌发了微博称有两人手执富创集团还我妈妈标语游行,深圳市富创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人事部骗石龙警务室找到中外网肖斌开展继续教育,中外网肖斌按深圳公安监察处通用标准发了授权书和报价表,深圳市富创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刘英娥修改了软件文档印章并下载给了法人代表刘曼莉,刘曼莉与职工不合便到官田派出所报警,官田派出所罗海含着眼泪把中外网肖斌送进了看守所,检察员姚霞以没有资格证为由批准逮捕了中外网肖斌,法官阮志明以诈骗未遂罪审理承认侵犯知识产权,中外网肖斌取保候审出来法院又通知检察员姚霞仍坚持伪造印章罪成立,中外网肖斌声称法院拖延办案时间不是自已打印的,法院同意赔偿中外网肖斌就申报了国家认证。
二次开庭中外网肖斌拒绝出庭并通过网页设计师认证属国家品牌国际标准,法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外网肖斌以佛教文化和反分裂国家法发文声称原告刘曼莉、民警罗海、检察员姚霞、法官阮志明破坏两岸直接通邮通航通商,检察员罗剑宜宣布姚霞已认罪!打击报复全过程之二:绵阳市芦溪镇邓小丽过生日得罪了二姐夫李军,邓小丽丈夫肖军声称谁看得起吸毒人员李军,李军不服叫表弟朱家宾抢了肖军摩托车又打了个半死,邓小丽报了警救命恩人成了目击证人,目击证人的女儿又是王辉的学生要求用政法教育方式解决,目击证人的女儿在深圳市富创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打工叫中外网肖斌发信息说,一千人死完了怎么办,等中外网肖斌公布了消息就骗深圳市富创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台商刘曼莉诬告中外网肖斌,中外网肖斌一出来打邓小丽丈夫肖军的电话,结果是邓小丽二姐和李军接电话,李军又打邓小丽电话,邓小丽受到恐吓出了车祸,中外网肖斌的父亲肖庆金又打了肖斌电话,第二天就得了肺气肿,春节肖庆金又打肖斌电话,中外网肖斌的母亲吴贵琼说,有票子叫回去,叫肖军放大声点找到邓小丽了,民警通知台商刘曼莉告肖军敲诈勒索,第二天肖军就宣布肖庆金安埋了。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
刑法案件中的证人保护措施与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法案件中证人保护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证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的证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由于刑事案件的性质以及涉及的犯罪分子可能的报复,证人常常面临着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威胁。
为了保护证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保护,法院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证人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或报复。
此外,法院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如对证人进行匿名化处理,采取闭门审理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证人的隐私和安全,使其能够安心作证,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其次,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对危险证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危险证人是指与犯罪分子有密切关系的证人,他们作证可能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危险证人,法院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如保护其身份不被泄露,提供身份保护、身份变更等。
此外,对于危险证人,法院还可以采取特殊的审理方式,如闭门审理、延长审理时间等,以确保证人的安全和证言的真实性。
除了刑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证人的权益。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证人,法院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护法》,明确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和程序。
根据该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享有隐私保护、身份保护、财产保护等权益,法院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证人保护措施和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证人可能因为对法律不了解或害怕报复而不敢作证。
其次,一些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各种手段威胁证人,使其改变证言或撤回证词。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证人保护工作面临一定的挑战。
司法考试刑法则复习笔记(六)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六)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碍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为对象:不包括妨碍军人执行职务;→妨害军人执行职务罪行为内容:阻碍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主观方面: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阻碍。
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走私罪;按一罪从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要注意转化问题;注意不作为的方式2、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方式:非冒充是、下冒充上、此冒充彼;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如果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属于第 263 条规定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如果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定招摇撞骗罪并以第 279 条第 2 款从重处罚;如果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如果是冒充武警招摇撞骗的,则根据第450 条规定,仍应定第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果认为可以此罪可以包含钱这种利益的,那么由于此罪与诈骗产生法条竞合,会导致罪刑不适应,但如果认为此罪可以骗财,但数额巨大的话按诈骗罪处理,那么这样就会违法罪刑法定原则(因为诈骗罪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所以:韩说认为此罪不能包含钱这种利益,张明楷表示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几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定应当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在这一档处罚幅度内给予较重或者最重的处罚。
本条规定要从重处罚的情形主要有:1.有较严重后果的。
本条规定的“较严重后果”,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现实危害后果,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对他人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等。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教唆、胁迫、诱骗的含义在本法第十七条的释义中已有明确阐述。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还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手段,使原本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为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这些人的主观恶性很大,必须予以从重处罚,以教育公民,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本条规定的“报案人”,是指向司法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
“举报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报告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知情人。
“控告人”,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他们对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罪立案标准
打击报复罪立案标准
报复是一种不良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败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
而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的报复,也都开展了相应的打击报复罪的行动,而为了更有效地打击报复罪行,各地也提出了类似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1.动机分析:报复罪行的发生,一般都有明确的动机,公安机关将对涉案人员进行详细的动机分析,如果发现有明确的罪行动机,就符合立案条件;
2.行为构成:报复罪的行为构成,一般都有具体的形式,如果发现涉案人员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报复行为的构成要求,就符合立案条件;
3.事实确凿:报复罪行的立案调查,一般都要对具体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涉案人员实施的行为,事实确凿,就符合立案条件;
4.诉状认定:报复罪行的立案,一般都要有明确的指控诉状,如果发现涉案人员行为符合报复罪行的指控要求,则符合立案条件。
二、打击报复罪的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加强各种可行的法制宣传,让社会充分认识到报复罪行的严重危害,从而减少报复罪行的发生;
2.坚决查处:严厉查处报复罪行,从严惩治其行为,坚决制止报复罪行的犯罪行为;
3.严肃办案:严肃办理报复罪行案件,不给任何报复行为任何形
式的轻罚;
4.调解解决:尽可能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报复罪行,避免涉案人员深陷法律困境。
三、总结
报复罪行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各地公安机关都要重视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而为了保证这类打击行动的有效性,全国各地都提出了类似的立案标准,以便加强报复罪行的打击,严格审查动机,行为构成,事实确凿,还要加大对报复行为的穷追猛打,取得预期的防治效果。
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栽赃陷害、报复陷害、猥亵侮辱诽谤、......
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栽赃陷害玩忽职守、猥亵侮辱诽谤、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控告举报材料后,不去调查被告、不去查处罪犯,不去认真办案,而是助纣为孽包庇纵容罪犯,反而找举报人控告人的毛病错误,而且是鸡蛋里面挑骨头,伙同被告挖空心思处心积虑,恶意的炮制出了一份虚假的所谓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全是栽赃陷害、栽赃嫁祸、诬蔑抹黑之词;它们用心极其恶毒,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栽赃嫁祸、栽赃陷害、诬蔑抹黑、猥亵侮辱、诽谤、贬低践踏;在这份恶意编造的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口雌黄栽赃陷害之词、诬蔑抹黑之词;在这份恶意编造的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它们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贬低践踏;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导致遭受来自社会各方以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信访机关的重大误解,并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并且这份恶意编造的所谓的“情况说明”对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材料另附) 在立案、侦查、侦破、审理阶段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更甚至产生了严重的误导作用,严重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严重阻碍了案件的立案、侦查、侦破、审理;使一大批流氓犯罪份子至今逍遥法外;已造成了极严重的后果;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从2017年3月份开始,至今它们已经连篇累牍的连续发了10份,其中3月份发了2 份、4 月份发了1 份、5 月份发了4 份、6 月份发了2份,7 月份发了1份,至今还在国家信访局网站上,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从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开始一级一级的逐步上传、(淄博市公安局信访处—淄博市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济南)—国家信访局(北京));最后在国家信访局网站上,在此期间已经过了长时间的大范围的扩散与传播,已经造成了极严重的极恶劣的影响;信访是国家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们出的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本身就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法律及上级文件精神的;国家的信访部门以及各级上级信访部门要求对每件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答复,是对整个案件本身的调查结果、落实情况、处理情况的答复,(例如:查无事实;不予受理;等等);而不是去找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的毛病错误,然后写成报告汇报给上级部门;况且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它们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控告举报材料后,不去调查被告、不去查处罪犯,不去认真办案,而是助纣为孽包庇纵容罪犯,反而找举报人控告人的毛病错误,而且是鸡蛋里面挑骨头,伙同被告挖空心思处心积虑,恶意的炮制出了一份虚假的所谓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中全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全是栽赃陷害、栽赃嫁祸、诬蔑抹黑之词;它们用心极其恶毒,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人身攻击,是一份虚假的恶意编造的“情况说明”,对控告人举报人栽赃嫁祸、栽赃陷害、诬蔑抹黑、猥亵侮辱、诽谤、贬低践踏;在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情况的下它们就可以凭空捏造出来一件事,而且还说的冠冕堂皇的,而且还以官方公文的方式加盖了公章发给上级有关部门,不仅是荒谬的,而且是赤裸裸的栽脏陷害;所谓的违法不违法全是它们说了算,说你违法你就违法,你不违法也是违法,全是它们说了算;国家的各级信访局、信访处、信访机关是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机关、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窗口,是公民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服务处理机关;它们却反而编造许多子虚乌有的、虚假的东西,对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栽赃陷害、栽赃嫁祸;它们使用了最恶毒的语言对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进行人身攻击贬低践踏;对控告人、举报人、受害人的人格名誉及精神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它们以损害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为目的;它们以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的、虚假的、虚构的的内容,公然的、恶意的、贬低丑化破坏控告人举报人的人格名誉;它们这种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是恶意的,而且手段极其恶劣极其下流下作;如果执法机关不依法行政,公安机关不依法办案,司法机关不依法判案,以后我们每个人,(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自己的家人、子女、亲友)今后都可能是这种不按照法律不按法规办事的牺牲品,都会成为这种无法无天蔑视法律的陪葬品;它们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它们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他们穿着警服是执法司法人员却凭空捏造信口雌黄、诬蔑抹黑他人;如不严惩继续放任它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还不知道会有多少无辜的人受到伤害;还不知道会制造多少冤假错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条⽂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释义】治安管理处罚法条⽂释义第四⼗⼆条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侵犯公民⼈⾝权利的处罚规定。
本条共分六项。
本条第⼀项是关于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处罚规定。
写恐吓信是⽐较常见的⼀种威胁他⼈⼈⾝安全的⽅式,易使他⼈产⽣恐惧,造成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治安,有⼀定的社会危害性。
恐吓信的内容⼤多具有扬⾔使⽤暴⼒或其他⽅法恐吓、威胁他⼈的内容。
当然,除写恐吓信以外,还可采取其他⽅式威胁他⼈⼈⾝安全,如投寄恐吓物、⼦弹,在夜晚往他⼈卧室的窗户扔砖头,携带管制⼑具尾随他⼈等。
其⽬的是为了使他⼈在内⼼产⽣恐惧,担忧⾃⼰或其家⼈、亲属的⼈⾝安全受到伤害。
这种⾏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处罚。
本条第⼆项是关于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处罚规定。
侮辱或者诽谤他⼈都是损害他⼈⼈格和名誉的⾏为,⼈格和名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的⼈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任何⽅法对公民进⾏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本项规定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为:第⼀,侮辱他⼈的⾏为。
该⾏为的主要特征是:(1)⾏为⼈实施了侮辱他⼈的⾏为。
这⾥所说的“侮辱”,是指公然诋毁他⼈⼈格,破坏他⼈名誉。
侮辱的⽅法可以是暴⼒,也可以是暴⼒以外的其他⽅法。
(2)侮辱他⼈的⾏为必须是公然进⾏的。
所谓“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能够使多⼈听到或看到的⽅式,对他⼈进⾏侮辱。
打击报复举报人罪立案标准
打击报复举报人罪立案标准一、概述报复举报是一种违反民事礼仪等规范行为,即不接受他人对当事人不合法行为的正当舆论批评,包括对其进行报复性伤害或打击性经济损失等。
报复举报行为还涉及直接或者间接的侵犯、讥讽、中伤和恐吓,威胁、嘲笑、诋毁、侮辱、限制其言论、行动自由,或者故意行为谋求经济利益等。
二、刑事犯罪报复性举报标准1、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意损害他人财产、健康或人身安全等,可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针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报复措施,以诋毁、讽刺、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中伤举报人的人格;3、故意限制举报人自由行动,通过体罚或非法逮捕等方式,阻碍或敲诈举报人;4、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等方式诋毁举报人,故意损害其名誉及社会形象;5、报复举报人通过各种方式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以谋取精神和经济效益;6、在司法活动中,明确故意妨碍、报复或者误导举报人;7、在公共场合报复举报人,并蓄意威胁、恐吓其他人;8、蓄意故意伪造材料,迫使举报人收回自己的报复性举报;9、其他类似行为,应予以打击。
三、对报复性举报行为的罪立案个人:一般而言,当民事法定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或严重损害时,被报复者有权请求报复性举报行为的责任人依法受到刑事惩罚。
在报复性伤害定性为非法,且当事人行为违反有效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造成比较严重不利影响时,应立案侦查;有限责任公司:当公司行为与刑法有关时,仍可以归咎于代表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负责人和雇佣人,判处公司有限责任。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公司还可能没收利润、吊销营业执照或罚款等处罚。
四、结论报复性举报行为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已十分不合乎当前社会风气,必须从严惩处以维护社会治安,切实保护举报人依法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否则,社会秩序就会受到破坏,平等竞争环境也会受到影响,最终的受害者就是诚实举报的当事人。
恐吓证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对于司法公正的维护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恐吓证人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司法公正。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恐吓证人的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恐吓证人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恐吓证人”,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对证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或者不能依法履行作证义务的行为。
二、恐吓证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恐吓证人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行为人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情节较轻的恐吓证人行为,如对证人进行轻微的威胁、恐吓,司法机关可能依法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的恐吓证人行为,如对证人进行严重的威胁、恐吓,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者作伪证,司法机关可能依法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恐吓证人行为可能给证人造成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受害人可能获得以下民事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恐吓证人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失赔偿:如果恐吓证人行为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财产损失赔偿。
3. 行政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恐吓证人行为,如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行为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恐吓证人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2)罚款: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对恐吓证人行为人处以罚款。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一、伪证罪构成要件:(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认定(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认定(四)“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二)“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认定(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四、打击报复证人罪五、扰乱法庭秩序罪六、窝藏、包庇罪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的分类定义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报复典型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报复行为是指在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对对方当事人进行报复,使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或痛苦。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报复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报复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对报复行为的规制及其适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索赔无理,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采取报复手段,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乙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最终迫使乙公司支付货款。
三、法律分析1. 案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符合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甲公司采取报复手段,对乙公司进行打击报复,使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
2. 法律依据(1)民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通过举报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对乙公司进行诽谤,侵犯了乙公司的名誉权。
(2)行政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充分调查,便向相关部门举报乙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乙公司名誉权的责任,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
2024-2025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不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2024年)(一)甲将一只壶的壶底落款“民阈叁年”磨去,放在自己的古玩店里出卖。
某日,钱某看到这只壶,误以为是明代文物。
甲见钱某询问,谎称此壶确为明代古董,钱某信以为真,按明代文物交款买走。
又一日,顾客李某看上一幅标价很高的腐品,以为名家亲笔,但又心存怀疑。
甲遂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
李某以高价买走鹰品。
请回答第86—87题。
86.关于甲对钱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6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钱某自己有过错,甲不成立诈骗罪C.钱某已误以为是明代古董,甲没有诈骗钱某D.古玩投资有风险,古玩买卖无诈骗,甲不成立诈骗罪【答案】BCD【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瞒行为一一对方产生或者接着维持错误相识一一对方基于错误相识处分财产一一行为人取得财产一一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钱某因为甲的虚假表述产生误会,进而以高价买走壶,钱某的受骗交付财物与甲的隐瞒真相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87.关于甲对李某是否成立诈骗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2024年卷二不定项第87题)A.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B.标价高不是诈骗行为,虚假证据证明该画为名家亲笔则是诈骗行为C.李某已有相识错误,甲强化其相识错误的行为不是诈骗行为D.甲拿出虚假证据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成立诈骗未遂【答案】AB【考点】诈骗罪【解析】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运用欺瞒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即行为人实施了欺瞒行为,欺瞒行为使对方产生或接着维持错误相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相识而错误的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因此而获得财产,使得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
公务员对他人进行报复怎么处罚
公务员对他⼈进⾏报复怎么处罚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作⼈员,公务员要遵守纪律规定,如果做出违反纪律的⾏为,可以给予⾏政处分。
发现公务员有违纪⾏为的,公民可以举报,⽽有些公务员对举报者可能会报复,那么公务员对他⼈进⾏报复如何处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务员对他⼈进⾏报复怎么处罚公务员对控告⼈、举报⼈等⼈进⾏报复的,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按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五⼗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批评⼈、举报⼈实⾏报复陷害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控告⼈、举报⼈、证⼈打击报复的;(四)六个⽉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客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他⼈的⼈⾝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
对于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对象,法律未作限制性的规定;⽽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控告⼈、申诉⼈、批评⼈和举报⼈。
3、犯罪客观⽅⾯表现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客观⽅⾯表现为⾏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的⾏为;报复陷害罪则表现为⾏为⼈滥⽤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申诉⼈、批评⼈、举报⼈进⾏报复陷害的⾏为。
4、犯罪主体不同。
诬告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般主体;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作⼈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5、犯罪主观⽅⾯不同。
诬告陷害罪在主观⽅⾯以使他⼈受到刑事追究为⽬的;报复陷害罪则是为了报复陷害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公务电对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进⾏报复的,如果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打击报复证⼈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对案件情况了解的,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时候,如果是⿊社会性质等暴⼒犯罪案件,应该保护证⼈的安全,打击报复证⼈罪怎样处罚,要依据犯罪的情节⽽定,该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打击报复证⼈罪会怎样进⾏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打击报复证⼈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1、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打击报复证⼈罪怎样处罚,要依据犯罪的情节⽽定,该罪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条 【打击报复证⼈罪】对证⼈进⾏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击报复证⼈罪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的法律规定1、《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条 【打击报复证⼈罪】对证⼈进⾏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条之⼀司法⼯作⼈员、辩护⼈、诉讼代理⼈或者其他诉讼参与⼈,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有前款⾏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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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证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见证者和还原者,其证言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个别案件中,由于证人证言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利影响,部分当事人或其亲属可能会对证人进行报复。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本文将探讨报复证人的法律后果。
一、报复证人的定义报复证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在证人提供证言后,出于对证言的不满,对证人进行威胁、恐吓、伤害等违法行为,以迫使证人改变证言或停止作证。
二、报复证人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报复的,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法律后果如下:(1)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如果报复证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报复证人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受害人因报复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报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较轻,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预防报复证人的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使人们意识到报复证人的严重后果。
2. 保障证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对报复证人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建立健全证人保护机制,对证人进行身份保密、住所保护等措施。
浅析打击报复证人罪(一)
浅析打击报复证人罪(一)目录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和主体特征 (4)(一)犯罪客体 (4)(二)犯罪对象5(三)犯罪主体7(四)犯罪客观方面 (8)(五)犯罪主观方面 (8)二、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否有时间限制 (7)三、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0)(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0)(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10)(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0)四、本罪与其它罪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11)(一)包容竞合11(二)交互竞合11内容摘要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证言同诉讼中的其它证据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也曾多次出现过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过去只宣读证人证言的传统作法,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新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亦同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但是从刑事和民事审判实践来看,证人出庭难是一个严重困扰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证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
这种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第308条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目的就在于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消除其作证顾虑,以配合诉讼程序中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得到顺利实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
新刑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表明,该罪的设定,对于保护证人的诉讼权益,鼓励证人依法作证,从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司法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本罪的成立是否受时间限制以及本罪与其他罪法条竞合时的法律适用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
关键词:打击报复证人主体犯罪对象法条竞合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证人证言同诉讼中的其它证据相比,具有更强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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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释义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体要件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
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
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
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对象。
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打击报复证人罪处理。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要件打击报复证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均无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
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
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
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打击报复证人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要件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打击报复证人罪主体。
(四)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观要件打击报复证人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
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
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罚
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